任期

任期制是 1、建立任期目標責任制是目標管理的客觀要求。 3、建立任期目標責任制是完善任期制的重要途徑。

任期

定義

任期就是擔任職務的期限。如公職即遵照法律制度規定,如民間職務即按約定。

讀音

拼音:rèn qī

任期制

釋義

含義:1.從上任到卸任的預期時間段,2.在職的實際時限。

任期制

任期制是終身制的對稱。國家元首或政府其他官員以及企事業單位公職人員,在職工作的時間有明確限定的制度。在任期制下,各種職務的任期都有一定的規定,當某種職務在任期屆滿以後,其職權、職責就應自然取消。
任期制是區分共和制和君主制兩種不同政體的一個基本標誌。一般說來,實行共和政體,其國家元首和政府官員大多實行任期制;而實行君主制政體的國家,其國家元首和政府官員大多實行終身制。實行任期制,可以促進任職人員在有限的任職期間,努力工作,最大地發揮其主動性和積極性,克服官僚主義,避免終身制的弊端。為了克服和解決我國過去長期存在著的幹部領導職務事實上的終身制,黨的十二大和1982年憲法都明確規定,我國領導幹部職務實行任期制。指在一定單位實行一定崗位按期任用有關人員的制度。特別是在實行代表大會制的單位或組織,都在一定時期進行一次有關崗位人員的改選任用。在任用期間,在崗者享受相應的崗位或職務待遇,任職期滿如果沒有能夠連選連任,則改為新的工作待遇或按有關規定辦理離退職手續。

機構組織任期

實行任期制,有利於改進工作、強化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78年3月5日全國人大通過):“第二十一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黨政幹部任期

黨政機關中的人事任用一直採用任期制的形式,但人事變動往往根據具體情況靈活處理。
中共中央辦公廳近日印發《黨政領導幹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黨政領導幹部交流工作規定》、《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迴避暫行規定》等三個法規檔案,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黨政領導幹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明確規定了黨政領導職務每個任期為五年;黨政領導幹部在同一職位上連續任職達到兩個任期,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同一職務;黨政領導幹部擔任同一層次領導職務累計達到十五年的,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規定範圍內的同一層次領導職務。
該檔案同時還規定,黨政領導幹部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穩定。除達到退休年齡、健康原因、辭職或者罷免等情況者,應當任滿一個任期。
該檔案適用於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正職領導成員;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
第一條 為建立科學規範的黨政領導職務任期制度,形成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充滿生機與活力的用人機制,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蘇州市黨政領導職務任期制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範圍包括:
區委、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府、區政協的工作部門(含派出機構)或者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
鎮黨委、人大、政府領導成員,鎮紀委正副書記,鎮人武部部長,鎮工會主席;
區紀委常委;
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成員。
區各人民團體和直屬事業單位中的領導幹部,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選任制黨政領導職務每屆任期為5年,可以連選連任,但是在同一職位上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任職年限不得超過10年。
第四條 選任制黨政領導幹部在本屆任期內任職超過3年(含3年)的,均視為任滿一屆;新一屆領導班子選舉產生時,原領導班子成員所任領導職務自然免除。
第五條 委任制黨政領導職務的一個任期為5年,可以連續委任,但是在同一職位上連續任職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個任期。
第六條 黨政領導幹部擔任局鎮級(科級)同一職級領導職務的最高任職年限,累計不得超過15年。
第七條 委任制黨政領導幹部的任期,從任免機關頒布任命書(任職通知)起計算;實行試用期制的,正式任職後,任期從試用期開始計算。
任職期滿不再連任的,由任免機關下達免職通知,免去其擔任的領導職務。
第八條 除法定事由或者領導班子建設特殊需要外,黨政領導幹部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穩定。
任期內要求辭職的,應當事先提出書面申請,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後方可離職。
第九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目標責任制度和任期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幹部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黨政領導幹部任職期滿後不再繼續擔任領導職務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政策,採取多種形式予以安排。
第十一條 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對下一級組織執行黨政領導職務任期制度的情況實行監督。對違反本規定的,予以糾正,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企事業單位幹部任期

我國幹部任期制較早是在大專院校實行的,專業人員擔任領導幹部之後,享受有關幹部的待遇;任職期滿後,可以回原專業領域或另行分配工作。
現在有些企、事業單位除一般的任期制外,還有承包經營期等特別的任期制。
憲法規定,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只能連任兩屆。但由於在我國是黨領導國家,國家的實權掌握由黨掌握,所以黨的總書記實際上是我國的最高領導人,又由於黨的總書記沒有連任的限制,所以我國的最高領導人從理論上來講就沒有任期的限制。

任期目標責任制

任期目標責任制適用於各級主要領導者。它是通過任期目標責任書,明確規定該幹部在一定任期(如一年、二年、三年等)內所必須完成的目標任務(應簡明扼要並便於檢查、考核),並以此作為考核、晉升、調動的依據。建立和健全任期目標責任制,能使各級主要領導者明確自己的"主攻"方向創造性地工作。

建立任期目標責任制的必要性

1、建立任期目標責任制是目標管理的客觀要求。
目標管理是現代管理科學中一種基本的管理技能,它通過劃分組織目標與個人目標的方法,將許多關鍵的管理活動結合起來,實現全面、有效的管理。其主要作法是:由組織中上級和下級管理人員一起制定共同的目標;同每一個人的應有成果相聯繫,規定其主要職責範圍;以這些規定為指導,評價一個部門或每一個成員的貢獻情況。由於這種作法特別適合於對各級管理人員的管理,故被稱為"管理中的管理"。
目標管理目前已經廣泛套用於企業和黨政機關的管理工作中。幹部管理體制改革的關鍵是用現代目標管理的技術和責權利相結合的管理手段,建立競爭機制,逐步形成一套擇優汰劣、合理流動、最佳化高效的管理體制。建立任期目標責任制,就是通過把任期制、崗位責任制和目標管理三者有機結合,對幹部在任期內和每年要做什麼工作,完成什麼目標,不僅提出明確的定性定量的要求,而且公諸於眾。這樣在考核時,就能夠以幹部在一定時間裡完成目標的情況為主要依據,並採取組織、領導、民眾共同參與的做法,較好地體現公開性、規範性和民眾公認的考核原則。實行任期制必然要求實行嚴格的目標管理責任制,而只有建立和完善目標責任制,使考核領導幹部有章可循、有據可依,才能對幹部任期滿時的德、能、勤、績作出全面、客觀的評價,為幹部的進退去留提供依據。
2、任期目標完成情況是衡量幹部能力、績效的標準。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衡量幹部的標準難定、考核難準的因素也直接影響著幹部能上能下制度的建立。
3、建立任期目標責任制是完善任期制的重要途徑。
推行任期制,解決了幹部“下”的瓶頸問題,但同時由於領導幹部在任職時就知道在職位上的時間長短,一定程度上容易使一些幹部為了追求一時的政績,搞一些脫離實際、竭澤而漁的短期行為;也容易使一些幹部產生“船到碼頭車到站”、“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的思想,出現不思工作、只想後路的提前退休現象,甚至導致腐敗;一些幹部可能會因為年齡關係,認為自己無望得到提拔,而不思進取,安於現狀,不利於人才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造成人才資源浪費。建立任期目標責任制,通過科學設定考核內容,建立任期目標考核評價體系,改進考核方式和手段,加強對領導幹部任期內的監督和考核,將有效杜絕這些短期行為和腐敗現象,使任期制進一步健全和完善。
4、建立任期目標責任制是深化改革的有效手段。
從任期制的實踐來看,一是由於任期目標不明確,導致任期考核沒依據,降免標準難量化;二是考核內容不全面,缺乏必要的資料積累,導致考察工作實績和政治表現隨意性較大,考察中容易出現知人不深、識人不準的問題;三是考核方法、手段落後,造成考察材料存在公式化、千人一面等問題,看不出幹部的特點和個性,對幹部的真實面貌了解不清,常常被表面現象所掩蓋。
建立任期目標責任制,把目標確定、實績考核和幹部的升降獎懲三者有機地銜接起來,制定科學合理、標準規範的考核評價體系,形成“三位一體”的幹部考核機制,使管人和管事相結合,通過管事實現管人,通過管人促進管事,將從制度上有效地促進能上不能下等長期困擾幹部工作問題的解決。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在於既要對被審計單位領導幹部任職期間的工作進行全面評價,以決定對其的獎懲或去留;又可藉此項審計畫清經濟責任的界限,為繼任的領導幹部解除後顧之憂。由此可知,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最基本內容就是審查被審計單位領導人在任職期間其所在單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有效情況
審計產生的客觀條件之一就是財產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的分離,其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保護財產的安全和完整,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和可靠,明確財產經營管理者的經營管理責任。因此,從根本上看,任何一種審計都是經濟責任審計,也就是說,廣義的經濟責任審計包括一切審計。狹義的經濟責任審計,則是特指
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會議
中國在近些年來出現的旨在明確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領導人經營管理責任而進行的一種審計活動,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或者離任審計。
現階段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運用審計手段,以任期內的有關數據和經濟指標為依據、以客觀事實為基礎來評價被審計單位領導幹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和經濟業績,並將審計結果作為組織、人事部門考核、任用幹部的重要參考依據。因此,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主要適用於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負責人。

任期考核

任期考核是按照建立促進科學發展的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評價機制的要求,結合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各項重點任務的需要,全面考核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本屆任期(一般是三至五年)任職以來的履行崗位職責情況、目標責任制完成情況、履職成效和班子隊伍建設情況。
任期考核是與年度考核相對應的。但與年度考核相比較,任期考核在考核視野上,更加注重從大局出發進行分析比較;在時間跨度上,更加注重考核長期的顯績和利長遠、打基礎的潛績;在評價範圍上,更加注重聽取外部的、基層的和人民民眾的意見;在評價方式上,更加注重深入分析,堅持定性和定量相結合。
黨代表任期制
黨代表任期制是指各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在同級當屆黨代表大會期間,可以代表身份從事其職責許可權範圍內活動。黨代表每屆任期與同級黨代表大會當屆屆期相同。中國共產黨從1988年開始在部分縣(市、區)進行黨代表大會常任制試點,同時開始黨代表常任制試點。2007年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決定,實行黨代表任期制,並在十七大通過的黨章中作了相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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