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

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

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國家允許指定的、有條件的企業在自願的基礎上以人民幣進行跨境貿易的結算,支持商業銀行為企業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使用人民幣結算的出口貿易,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

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

管理辦法

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管理辦法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貿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規範試點企業和商業銀行的行為,防範相關業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允許指定的、有條件的企業在自願的基礎上以人民幣進行跨境貿易的結算,支持商業銀行為企業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

第三條 國務院批准試點地區的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試點地區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協調當地有關部門推薦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試點企業,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銀監會等有關部門進行審核,最終確定試點企業名單。在推薦試點企業時,要核實試點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實身份,確保試點企業登記註冊實名制,並遵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各項規定。試點企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依法處罰,取消其試點資格。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巨觀調控、防範系統性風險的需要,對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進行總量調控。

第六條 試點企業與境外企業以人民幣結算的進出口貿易,可以通過香港澳門地區人民幣業務清算行進行人民幣資金的跨境結算和清算,也可以通過境內商業銀行代理境外商業銀行進行人民幣資金的跨境結算和清算。

第七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門金融管理局認可,已加入中國人民銀行大額支付系統並進行港澳人民幣清算業務的商業銀行,可以作為港澳人民幣清算行,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和清算服務。

第八條 試點地區內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境內結算銀行),遵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有關規定,可以為試點企業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服務。

第九條 試點地區內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境內代理銀行),可以與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境外參加銀行(以下簡稱境外參加銀行)簽訂人民幣代理結算協定,為其開立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代理境外參加銀行進行跨境貿易人民幣支付。境內代理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將人民幣代理結算協定和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第十條 境內代理銀行可以對境外參加銀行開立的賬戶設定鋪底資金要求,並可以為境外參加銀行提供鋪底資金兌換服務。

第十一條 境內代理銀行可以依境外參加銀行的要求在限額內購售人民幣,購售限額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

第十二條 境內代理銀行可以為在其開有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的境外參加銀行提供人民幣賬戶融資,用於滿足賬戶頭寸臨時性需求,融資額度與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

第十三條 港澳人民幣清算行可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從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兌換人民幣和拆藉資金,兌換人民幣和拆借限額、期限等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

第十四條 境內結算銀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逐步提供人民幣貿易融資服務。

第十五條 人民幣跨境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境內結算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人民幣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第十六條 境內結算銀行和境內代理銀行應當按照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的有關規定,採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的具體情況。

第十七條 使用人民幣結算的出口貿易,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具體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試點企業的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不納入外匯核銷管理,辦理報關和出口貨物退(免)稅時不需要提供外匯核銷單。境內結算銀行和境內代理銀行應當按照稅務部門的要求,依法向稅務部門提供試點企業有關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數據、資料。

第十九條 試點企業應當確保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貿易真實性,應當建立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台賬,準確記錄進出口報關信息和人民幣資金收付信息。

第二十條 對於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項下涉及的國際收支交易,試點企業和境內結算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境內代理銀行辦理購售人民幣業務,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購售人民幣統計。

第二十一條 跨境貿易項下涉及的居民對非居民的人民幣負債,暫按外債統計監測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

第二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建立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逐筆收集並長期保存試點企業與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有關的各類信息,按日總量匹配核對,對人民幣跨境收付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監測。境內結算銀行和境內代理銀行應當按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要求接入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並報送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

第二十三條 至貨物出口後210天時,試點企業仍未將人民幣貨款收回境內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境內結算銀行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該筆貨物的未收回貨款的金額及對應的出口報關單號,並向其境內結算銀行提供相關資料。

試點企業擬將出口人民幣收入存放境外的,應通過其境內結算銀行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並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存放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金額、開戶銀行、賬號、用途及對應的出口報關單號等信息。

試點企業應當選擇一家境內結算銀行作為其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主報告銀行。試點企業的主報告銀行負責提示該試點企業履行上述信息報送和備案義務。

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境內結算銀行、境內代理銀行、試點企業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發現境內結算銀行、境內代理銀行、試點企業違反有關規定的,依法進行處罰。

試點企業有關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違法違規信息,應當準確、完整、及時地錄入中國人民銀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並與海關、稅務等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與港澳人民幣清算行協商修改《關於人民幣業務的清算協定》,明確港澳人民幣清算行提供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和清算服務的有關內容。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與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門金融管理局簽訂合作備忘錄,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港澳人民幣清算行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和清算業務進行監管。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與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銀監會、外匯局等相關部門建立必要的信息共享和管理機制,加大事後檢查力度,以形成對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工作的有效監管。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作用

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的作用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的作用

中國啟動上海市和廣東省所轄4市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工作,管理辦法09年7月2日公布實施。在當前國際金融危機持續蔓延的背景下,這一舉措將發揮“一石三鳥”的作用。

其一,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意味著人民幣邁出了國際化的第一步。貨幣強大是國家經濟實力強大的標誌。這次試點工作將首先側重與周邊國家和地區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使人民幣成為周邊、區域貿易中的重要結算貨幣,並為今後人民幣國際化奠定了基礎,是人民幣朝著資本項下自由兌換、實現國際化進程中的里程碑。中國逐步擴大人民幣在國際貿易體系中的使用範圍和地位,從周邊化擴展至區域化,再到國際化,成為世界性貨幣的路線圖已清晰展現。

其二,有助於內地和香港經濟加快融合,鞏固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香港早在2004年就開闢了個人層面的人民幣業務。2007年人民幣債券在港發行,成為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的首個試點地區。目前香港人民幣流通量僅大約600億元。此次試點,香港因擁有與內地年貿易額超過1.3萬億港元的龐大規模,將受益最大。隨著香港銀行新辟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服務對象由個人擴展至企業,香港人民幣業務進入一個新階段,並有望成為人民幣通向亞洲各國的流通樞紐和離岸中心。人民幣流通量增加,香港貨幣基礎擴大,也將支持股票房地產等金融市場資產價格。將來逐步擴大人民幣融資試驗,既可使人民幣成為國際融資工具,又可用所得款項向中國人民銀行購匯,為中國外匯儲備的運用提供新出路。

其三,匯率風險降低,企業直接受惠,國家外貿下滑壓力減緩。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給予人民幣在跨境使用方面與外匯同等地位,它對於試點企業包括數萬家港企的最大好處,是在貿易談判中一次性鎖定價格,規避匯率波動風險和降低約1%的交易成本,促進進出口貿易,改善金融危機下中國外貿低迷狀況。同時,人民幣匯兌有了正當渠道,港企匯款不需再依靠地下錢莊,便於安全調動資金,開拓內地市場。

但是,人民幣國際化不可能一帆風順和一蹴而就。美元成為國際貨幣經歷了很長時間的考驗和實踐。我們起步晚,經驗少,人民幣走出國門尚處初級階段。開展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人民幣境外流通量勢必增加,如何保障人民幣跨境流動有序穩定,對監管工作提出了新挑戰,稍有不慎,一步試錯就可能帶來無法挽回的損失。尤其是人民幣跨境流通逐步擴容後,使國際“金融大鱷”有機可乘,如何防範金融風險,確保中國金融體系穩定,都將成為不容忽視的問題。所以建立和完善國內各項配套監管機制非常重要,包括海關、稅務、外管局等相關部門的配合都是試點成敗的關鍵。

此外,如果中國外貿企業不具備很強的議價能力,外商使用人民幣結算的意願和市場需求,將直接影響人民幣結算效果。中國央行迄今已與韓國馬來西亞白俄羅斯、印尼、阿根廷等國央行及香港金管局分別簽訂貨幣互換協定,表明中國的一些貿易夥伴認可人民幣的地位和穩定性。在此情況下,我們應繼續積極倡導貿易夥伴以人民幣計價和結算,推動人民幣變身為與香港、東協等地貿易中的重要結算貨幣,提高人民幣在亞洲貨幣單位的權重,逐步成為區域內的主導貨幣,繼而進一步實現國際化。

問題及對策

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試點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試點

09年4月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上海廣州深圳珠海東莞城市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會議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儘快發布有關管理辦法,統一規範人民幣貿易結算業務活動,穩步推進試點工作。在當前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形勢下,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對於推動中國與周邊國家和地區經貿關係發展,規避匯率風險,改善貿易條件,保持對外貿易穩定增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此次,金融危機的影響也讓國際社會開始更多的關注國際貨幣體系,人民幣國際化問題也被推到了學術界討論前沿,其中,人民幣國際結算是人民幣國際化的重要體現。隨著我國經濟持續健康快速增長、對外經濟交往進一步擴大和人民幣匯率的相對穩定,周邊國家和地區對人民幣的接受程度日漸提高,一些邊境貿易中通過互開賬戶使用人民幣進行結算正在發展。但,人民幣國際結算也會涉及到人民幣經常賬境外可兌換即對非居民的可兌換,這樣就可能產生以下問題:

第一,在貨幣政策方面。人民幣用於跨境貿易結算後會形成境外人民幣債權。當這種債權達到一定的規模後,會由於我國人民幣被海外持有,在獲得鑄幣收益的同時,如何科學地以貨幣供應量作為貨幣政策的調控目標需要考慮。因為這部分資金將更多地隨著境內外、本外幣的兩個市場的收益率變化而流動。

第二,在人民幣境外債權債務方面。本幣用於跨境貿易結算的結果就是形成了本幣的境外債權債務。如我國企業進口外國貨物並以人民幣結算,其結果是我國企業需向外支付人民幣,該筆人民幣會通過銀行代理行之間的清算劃轉到該筆進口交易的外國對手方即出口商的賬戶中,由此形成了該外國企業持有人民幣的現象。該筆人民幣將被作為對中國的債權存在,對我國來說則是一筆境外的人民幣負債。由此而引申出來的問題是:這部分因跨境貿易結算而產生的人民幣為經常項目交易所得,按我國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的原則是可以兌換成自由外匯的,但如果當時不兌換則會成為境外人民幣存款,其性質就會轉變成資本及金融賬戶的交易。此時就會出現能否繼續享受可隨時兌換成自由外匯的便利還是必須納入資本項目兌換管理?若境外人民幣回流境內用於直接投資時能否享受外商投資一樣的優惠政策?直接投資後所得人民幣可否兌換成自由外匯匯出?

第三,在外匯管理方面。由於長期以來中國的外匯管理制度是以外匯的跨境收支為條件來設計的,許多監管工作是基於企業收支外匯並發生結售匯來開展的,如進出口核銷制度是以企業出口貿易必須收到外匯、進口貿易必須支付外匯而設計的。人民幣用於跨境貿易結算後將會出現出口收匯收到的是人民幣、進口付匯支付的也是人民幣的現象。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使當前的進出口核銷制度出現操作性困難。因為,這裡可能會存在人民幣來源上的混淆,特別是出現多次轉匯後支付渠道與國內支付渠道混淆時,如何界定資金是否來自境外的問題。與進出口核銷相關的還有出口退稅的依據和憑證問題以及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問題。

第四,在國內外清算渠道方面。當人民幣與其他可自由兌換貨幣一樣,通過國際結算的主渠道(信用證、托收和匯款方式)進行結算時,對於銀行的國際結算以及國內清算渠道都會有一定的要求。通過對結算流程的考察,發現人民幣用於國際結算會涉及到:(1)網路問題,即涉及國際結算網路與國內清算網路。國內清算網路對於人民幣的清算是不存在問題的,但會出現一個中國清算渠道承接人民幣國際清算的業務量問題,如目前以紐約為中心的美元清算體系中,超過90%的清算量為美元的國際清算。(2)代理行賬戶問題。當參與人民幣用於國際結算的銀行主體範圍擴大後,即會出現代理賬戶問題。這是人民幣用於國際結算中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它將關係到人民幣國際結算能否按照監管當局的制度設計意願開展的問題,面也將關係到商業銀行的結算渠道安排和風險控制等問題。

基於以上問題的分析,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1.構建有效的海外人民幣債權運作渠道。海外人民幣債權運作渠道的安排關係到能否有效管理境外人民幣市場及交易的問題。首先政府要確定對海外人民幣市場的態度。由於人民幣用於國際結算後必然出現的人民幣海外持有現象,如制度安排和監管設計上未對此有充分的考慮,極有可能出現一時被動和管理滯後的局面。因此建議在人民幣走向區域化貨幣初期,應該適當抑制海外人民幣市場的發展,以便為我國央行逐步熟練地掌控海外人民幣市場和交易贏得時間。在起始階段應當規定,對人民幣用於國際結算後形成的海外人民幣債權債務的處理上遵循以下原則:海外人民幣資金可以按照規定的渠道使用和投資國內市場,可用於向中國進口的支付、對中國境內直接投資、就地兌換成其他貨幣以及委託存款銀行開展代客理財業務投資中國境內金融資本市場。在初期可以通過以下安排來達到這一目的:(1)對於因國際結算而產生的人民幣海外債權,中國必須承諾可以隨時自由兌換。(2)在企業主體層面上,允許海外人民幣債權可以通過以下渠道進入我國:一是用於向我國進口的支付;二是委託該存款賬戶行開展人民幣委託理財業務,投資國內的人民幣資產或金融市場;三是可以向我國直接投資並享受外資投資同等待遇。(3)在銀行主體層面上,允許銀行以吸收的海外人民幣存款辦理當地企業與我國之間的貿易信貸融資業務即買方信貸或賣方信貸業務;允許該行通過上存總行的方式投資境內人民幣金融衍生產品

2.調整跨境資金監管方式。將長期以來以外匯和外匯收支作為監管內容的管理框架轉變為以跨境資金流動為監管內容的管理框架,從制度安排及監管設計上將人民幣的跨境流動以及境外資產負債納入監管監測體系並作為重要的監管內容。在銀行監管層面上,應強化對法人的一體化管理,包括對中資銀行境外分支機構經營狀況的管理和強化合併報表後的綜合風險管理。從對人民幣跨境流動以及國內金融市場的管理角度來看,要求央行密切關注進出口貿易中人民幣的使用情況,加強與相關國家央行的配合和聯繫。與此同時,要研究如何與此相適應,進一步開放國內金融資本市場,加強對進入國內市場的各類主體的監管,而非當前單純地對外匯資金的監管。

3.增強央行對本外幣市場監管力度。應根據海外人民幣的規模情況分析研究調控的渠道和效率,適時調整貨幣政策調控目標。同時要進一步縮短央行在貨幣政策操作上通常可能存在的決策時滯和行動時滯,對市場動態做出快速的反應。

4.設計科學合理的清算渠道和統計監測體系。香港地區開放銀行人民幣存兌匯業務後,市場人民幣兌換活動十分活躍,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統計要求,這部分資金規模應該進入我國的《國際投資頭寸表》中。同樣,人民幣在香港、東協十國和韓國等用於跨境貿易結算後形成的海外債權也應及時地通過適當方式反映出來。因此設計科學合理的清算渠道是非常重要的。從銀行國際結算業務的整個流程來看,沒有貨幣兌換環節的國際結算業務更趨簡單,但同幣種結算中很容易混淆一些統計要素(目前許多統計要素是基於貨幣類別來設計的),尤其是當資金通過幾道轉匯環節以後。因此在試點階段,有必要通過規定銀行的清算渠道和特別的會計處理來輔助完成這些統計監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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