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蘇友好互助同盟條約

1950年2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在莫斯科簽訂了《中蘇友好互助同盟條約》。 條約於同年4月11日經批准後生效,有效期30年。 1979年4月我國決定條約期滿後不再延長。

條約

1950年2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在莫斯科簽訂了《中蘇友好互助同盟條約》。

說明

條約共有6條,主要內容為:締約國雙方保證共同盡力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制止任何國家的侵略與破壞和平;當締約國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日本盟國之進攻時,另一方即盡全力給予軍事及其他援助;締約國雙方均不締結、也不參加反對對方的同盟、集團或行動;雙方對有關兩國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國際問題,將進行彼此協商;雙方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權與領土完整及不干涉對方內政的原則,發展中蘇間的經濟文化關係,彼此給予經濟援助,進行經濟合作。條約於同年4月11日經批准後生效,有效期30年。1979年4月我國決定條約期滿後不再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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