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認知科學學會

中國認知科學學會(Chinese Society for Cognitive Science,CSCS),是由全國的科研、教學和醫院等單位中的認知科學工作者組成,系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學術性社會團體。“學會”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報國家民政部,經國家民政部登記註冊,於2013年1月18日在北京正式成立登記。“學會”的上級主管單位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辦公地點在中國科學院生物物理研究所。

基本信息

發展歷史

中國認知科學學會於2011年11月30日在北京宣布成立。這標誌著認知科學作為一門獨立的、成熟的學科將在中國得到更加深入的發展。認知科學是在心理學、神經科學和信息科學交叉融合基礎上產生的一門新興科學,充分體現了現代科學跨學科的發展趨勢和特徵。目前,我國認知科學的研究教育體系已經形成。認知科學早在上世紀80年代初萌芽,經過30多年的發展,歷來受到我國政府的高度重視。錢學森周光召等老一輩科學家深刻洞察了它的科學價值,曾努力推動認知科學在我國的建立和發展。

“腦科學與認知科學”作為我國8大科學前沿之一,得到了科技部、中科院、基金委的強力支持,以認知科學命名了相關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大型科學儀器中心和部門重點實驗室近20餘個。我國從事認知科學研究與教學的單位達上百家,遍及20多個省市區。這門新興科學的發展,在客觀上需要有全國性的一級學會來推動其高度跨學科的交流和合作,中國認知科學學會應運而生。

成立大會選舉產生了第一屆理事會成員。陳霖院士當選中國認知科學學會第一屆理事會理事長,中國工程院院士鄭南寧、中科院院士段樹民賀福初和郭愛克任副理事長。

會議期間,德國科學院院士、慕尼黑大學教授ErnstPoeppel,從神經科學角度談了什麼是認知科學,中科院院士張鈸和北京大學教授朱瀅分別從人工智慧角度和心理學角度談了認知科學的發展現狀和前景。

中國認知科學學會(以下簡稱“學會”)是由全國的科研、教學和醫院等單位中的認知科學工作者組成,系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學術性社會團體。“學會”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報國家民政部,經國家民政部登記註冊(社證字第4969號),於2013年1月18日在北京正式成立登記。“學會”的上級主管單位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辦公地點在中國科學院生物物理研究所。

學會宗旨

“學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倡辨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和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團結和組織廣大認知科學工作者,為促進認知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認知科學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經濟社會服務,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推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組織結構

理事長:陳 霖

副理事長:韋 鈺 鄭南寧 段樹民 郭愛克

顧問:張 鈸 賀福初

秘書長:馬原野

理事:馬原野 王寧利 王立平 韋 鈺 史忠植 左煥琮 白學軍劉 力 堯德中 壽天德 李 紅 汪 凱 辛景民 連 榕陳 霖 周永迪 周曉林 周逸峰 羅躍嘉 范 明 鄭文明鄭南寧 段樹民 胡德文 賀福初 趙繼宗 莫 雷 賈建平
郭愛克 高定國 蔣田仔 蔡曙山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國認知科學學會(英文名稱ChineseSocietyforCognitiveScience,縮寫CSCS)。
第二條本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由認知科學工作者和相關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我國發展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倡辨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和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團結和組織廣大認知科學工作者,為促進認知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認知科學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經濟社會服務,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推動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國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主要圍繞認知科學學科及相關領域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一)積極組織全國性認知科學學科的學術交流活動;推動自主創新;組織、促進相關學科間的交流和協作;每兩年舉辦一次全國性學術大會;
(二)開展國際認知科學學科學術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外認知科學工作者及團體的友好聯繫;
(三)編輯出版認知科學學會會刊和其它有關學術書刊;
(四)普及認知科學知識;
(五)圍繞我國認知科學學科發展,積極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配合或協同有關部門研究、解決有關認知科學的課題,提出合理化建議。反映認知科學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認知科學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六)根據國家經濟建設和認知科學學科發展的需要,密切注意國際認知科學學科的發展趨勢,開展培訓、研究工作,努力提高會員的學術水平;
(七)接受委託,承擔認知科學項目的論證評估,組織評價認知科學的研究成果,積極發現、培養人才;
(八)經政府部門授權,承擔和組織認知科學領域文獻和標準的編審。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包括普通會員、學生會員、通訊會員。
第八條凡承認本會章程,並具有下列條件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一)個人會員(1)普通會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高等院校畢業從事認知科學研究、教學、生產及科技組織管理工作,具有一定學術水平者;2.非高等學校畢業,從事認知科學工作具有相當於
第一款規定的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的其它認知科學工作者;3.熱心和積極支持本學會工作並具有相應知識的管理工作者。(2)學生會員: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與認知科學學科相關各專業的在學本科以上學生。(3)通訊會員:對認知科學學科發展有重要貢獻並具有較高學術威望、熱心參與或協助組織本會科技交流的外籍和港澳台專家、學者。
(二)單位會員:與認知科學學科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並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科技、教學、生產、設計等企、事業單位。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個人會員須經本會會員一人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
(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三)由本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通訊會員除外);
(二)優惠參加本學會有關的學術活動,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服務;
(三)優先取得本會有關的學術資料;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會章程,執行學會的決議;
(二)完成學會委託的工作;
(三)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和參加科普活動;
(四)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2年未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學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提出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活動計畫,總結學術活動成果;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更名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八)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九)領導所屬機構開展活動;
(十)制定學會工作計畫和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推薦優秀學術論文;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長應由本門學科中的專家擔任。理事會換屆每次更新不少於1/3。常務理事會的人數不得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參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
第十八條
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參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62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每屆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特殊情況下,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後,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方可任職。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單位、團體及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三)向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有關部門申請項目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地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經同意,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會章程經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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