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慈善聯合會會員公約

中國慈善聯合會會員公約,是民政部主管的慈善行業聯合性、樞紐型社會組織,以“聯合慈善力量、溝通社會各方、促進行業自律、推動行業發展”為宗旨,於2013年4月在京成立,目前有正式會員單位501個。根據相關辦法,已先後設立學術、救災、慈善信託、社會救助、鄉村振興五個專業委員會。

基本信息

簡介

《中國慈善聯合會會員公約》,這是中國首個慈善領域全國性公約。

中國慈善聯合會第二屆會員大會暨二屆一次理事會當日在河北廊坊召開。會上,中國慈善聯合會全體會員共同承諾——“愛黨愛國,助力民族復興;為民利民,增進民生福祉;扶貧濟困,擔當社會責任;崇德揚善,傳遞慈行愛心;遵規守法,堅持公謹自律;誠實守信,秉持行業操守;團結奉獻,弘揚時代風尚;凝心協力,共創美好未來。”

中國慈善聯合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中慈聯成立的宗旨是“聯合慈善力量、溝通社會各方、促進行業自律、推動行業發展”。今年是新中國成立70周年,也是中國決戰脫貧攻堅、決勝全面小康的關鍵之年,《中國慈善聯合會會員公約》的發布,旨在進一步促進中國慈善行業整體向更加規範化、標準化、專業化的方向邁進,凝聚中國慈善力量,擔當社會責任,助力脫貧攻堅、弘揚慈善文化、推動行業自律、促進中國慈善事業發展。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慈善聯合會(以下簡稱“本聯合會”)。英文譯名為CHINACHARITYALLIANCE(英文縮寫為CCA)。

第二條本聯合會是由致力於我國慈善事業的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等有關機構和個人自願結成的聯合性、樞紐型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聯合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其宗旨是:聯合慈善力量、溝通社會各方、促進行業自律、推動行業發展。

第四條本聯合會的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民政部,接受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聯合會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廣安門南街48號中彩大廈。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聯合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一)弘揚慈善文化。在全社會弘揚中華民族扶危濟困、樂善好施的傳統美德,倡導平等、互助、博愛、共享的現代慈善價值觀,樹立助人悅己、樂於奉獻的精神風尚。

(二)參與政策制訂。深入研究慈善事業發展中面臨的熱點、難點和重點問題,及時反映各類慈善主體的意見和建議,協助政府制訂和完善慈善法規政策。

(三)維護會員權益。加強慈善界和其他行業的溝通,及時向政府部門、媒體和社會公眾發聲,反映會員合理訴求,協調會員關係,促進公平競爭。

(四)推動跨界合作。推動建立慈善組織、企業、政府、媒體、學界等各領域的合作夥伴關係,為慈善行業可持續發展集合社會資源。

(五)開展評估表彰。依法開展行業評估和表彰工作,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組織相關展覽、展示活動。

(六)開展專業培訓。面向社會各界和慈善領域從業人員開展專業培訓,普及慈善知識和技能,培養優秀行業人才。

(七)促進國際交流。加強國內慈善組織與國際同行間的交流與合作,引進先進經驗技術和優秀服務項目,推動中國慈善事業走向世界。

(八)推動行業自律。推動制訂和實施各類行業標準,加強誠信建設,推進行業公開透明,維護行業秩序。

(九)承辦政府部門、會員和其他機構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聯合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聯合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聯合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聯合會意願;

(三)在慈善領域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響力。

全國性慈善組織、地方慈善聯合組織以及有影響力、有代表性的企業、研究機構和其他慈善組織,可申請成為本聯合會單位會員。

在慈善領域有突出貢獻的個人,可申請成為本聯合會個人會員。

相關政府部門代表,應邀可成為本聯合會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聯合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聯合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聯合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聯合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向本聯合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聯合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

(五)請求本聯合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聯合會章程,執行本聯合會決議;

(二)維護本聯合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聯合會委託的有關事項;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參加會員大會;

(六)接受本聯合會監督。

第十二條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聯合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以上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或觸犯法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四條本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全體理事組成,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聯合會開展日常工作,向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總顧問、顧問;

(四)根據會長提名,增補或者調整副會長和秘書長;

(五)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六)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八)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變更;

(九)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決定其他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十一)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處的工作;

(十二)領導本聯合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三)審議和決定聯合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四)決定聯合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主要工作規則是:

(一)理事會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二)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三)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四)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與會時,應委託他人參會發表意見或作表決,或者在規定時間內就有關議題寫出書面意見,否則,視為棄權;

(五)列席人員須經會長或秘書長同意方可列席;

(六)理事會會議紀要應印發全體會員;

(七)召開理事會議,原則上應提前10天通知;

(八)做好會議出勤情況的統計工作;

(九)理事因故不能到會,須正式請假;

(十)理事連續三次不參加理事會會議,視為自動放棄理事資格。

第二十條本聯合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全體常務理事組成,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變更;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聯合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審議和決定聯合會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聯合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的主要工作規則是:

(一)常務理事會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二)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如遇緊急情況,需由在京常務理事半數以上同意方能做出決議;

(三)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四)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與會時,應委託他人參會發表意見或作表決,或者在規定時間內就有關議題寫出書面意見,否則,視為棄權;

(五)列席人員須經會長同意方可列席;

(六)常務理事會議紀要應印發全體理事;

(七)召開常務理事會議,原則上應提前10天通知;

(八)做好會議出勤情況的統計工作;

(九)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到會,須正式請假;

(十)常務理事連續三次不參加常務理事會會議,視為自動放棄常務理事資格。

第二十三條本聯合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慈善領域有傑出影響力;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本聯合會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二十五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二十六條會長為本聯合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聯合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聯合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會長代表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全面領導本聯合會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必要時召集副會長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副會長、秘書長人選。

副會長和秘書長協助會長領導本聯合會工作。

第二十八條本聯合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負責執行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處理聯合會的日常事務。秘書處向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本聯合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管理各內設部門,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貫徹落實;

(六)組織編制本聯合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報告,經理事會批准後,負責組織實施;

(七)組織起草本聯合會各項管理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後,負責組織實施;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本聯合會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不是獨立法人,其工作應接受本聯合會的管理和監督。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聯合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或政府購買服務;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聯合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本聯合會開展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本聯合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嚴格的財務管理和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聯合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遵守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聯合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聯合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聯合會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本聯合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以及聘用人員的工資待遇,參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本聯合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本聯合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聯合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聯合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條本聯合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聯合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聯合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聯合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3年4月18日第一次會員大會審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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