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佛教協會

中國佛教協會

中國佛教協會(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China) ,是中國各民族佛教徒的聯合組織。1953年6月3日成立於北京。其主要目的是團結各民族佛教徒參加社會主義建設,協助人民政府貫徹宗教政策,培養佛學人才,研究佛教歷史和教理,保護和整理佛教文物、維修佛教名山和寺院等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協會還注意加強和世界各國佛教徒的友好往來與文化交流。

基本信息

簡介

中國佛教協會中國佛教協會

中國佛教協會是中國各民族佛教徒的聯合組織。中國佛教協會與1953年6月3日成立,實現了中國佛教三大語系、四眾弟子空前的大團結,成就了中國佛教史上前所未有的奇勳。

中國佛教協會致力於貫徹宗教信仰政策,維護佛教徒的合法權益;弘揚佛教教義,發揚佛教優良傳統,加強佛教自身建設,興辦佛教事業;團結各民族佛教徒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為改革開放,經濟建設,祖國統一,世界和平作貢獻。

中國佛教協會第一任會長是著名高僧圓瑛法師,繼任會長為著名的藏族喇嘛喜饒嘉措大師,第三任會長是著名的佛教學者、詩人、書法家和社會活動家趙朴初居士,現任會長是著名的一誠長老。中國佛教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代表會議(每四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中國佛教協會會務最高執行機構是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理事連選可連任)。(截止時間2010年)

為繼續發揮老一輩佛教界代表人士的積極影響和作用,擢用優秀的中青年佛教人才,增強佛教界的團結,保持佛教事業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中國佛教協會還設定了諮議委員會(每二年舉行一次)。此外,中國佛教協會理事會還設定了藏傳佛教工作委員會、上座部佛教工作委員會、佛教教制建設工作委員會、佛教文化教育工作委員會、海外佛教聯誼工作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全國絕大數省、自治區、直轄市設有佛教協會或中國佛協分會,它們在佛教內部事務上接受中國佛教協會的指導和檢查,貫徹執行其決議和決定。

形成

公元1世紀前後,佛教傳入中國漢族地區。東漢時漢明帝曾派人去西域訪求佛法,並在洛陽創建了中國第一座佛教寺院白馬寺。公元4世紀,佛教開始在中國廣泛流傳。隋唐時期是中國佛教發展的鼎盛時期,具有中國色彩的各種宗教流派大都是在這時形成的。

佛教對中國思想文化的發展和民間習俗,都有很大影響。

新中國成立前,中國信佛的人較多。新中國成立以後,黨和政府制定了一項長期政策,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佛教界的一些人士也提出了改革佛教的主張,廢除了佛教中的封建剝削壓迫制度,各地的寺廟相繼組織了生產勞動。

1953年5月30日到6月3日,中國佛教協會在北京廣濟寺舉行成立大會。

宗旨

團結全國佛教徒,在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參加愛護祖國及保衛世界和平運動,協助人民政府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並聯繫各地佛教徒,發揚佛教優良傳統。

任務

1、團結和倡導廣大佛教徒參加各項為人民服務的工作,“莊嚴國土、利樂有情”;

2、在愛國愛教的立場上,維護教徒信仰自由的權利,推動教徒學習宗教政策和其他有關政策法令,愛國守法;支持教徒管好宗教活動場所,開展正常的宗教活動;

3、積極開展佛教教育和學術研究,出版佛教書刊,協助政府保護佛教文物古蹟;

4、發展與各國佛教信徒的友好聯繫,增進中外佛教文化交流。

介於任務目的,近年來全國各地修繕了大批寺院,其中有北京的雍和宮法源寺;上海的玉佛寺龍華寺;江蘇蘇州靈岩寺、南京棲霞寺;浙江杭州靈隱寺、天台國清寺;廣東南華寺;福建的鼓山湧泉寺等以及西藏的許多寺院,並先後陸續開放供廣大佛教徒進行宗教活動。

文化

在開展佛教教育和學術研究方面,恢復了中國佛學院,並開辦靈岩山分院和棲霞山分院;上海福建四川、甘肅、西藏等地也各自創辦了佛學院。恢復金陵刻經處,成立中國佛教圖書文物館、發掘、拓印、整理、研究和印行房山石經。中外佛教文化交流活動日益增多,先後多次參加世界宗教者和平會議和亞洲宗教和平會議;與世界各國特別是日本佛教徒的友好往來頻繁,1980年與1984年在西安與日本佛教界共同舉行了善導大師圓寂1300周年紀念法會和惠果、空海紀念堂落成典禮法會。

會刊

《法音》為中國佛教協會會刊,是集佛教教務、佛學研究、佛教文化藝術和知識、信息於一體的綜合性佛教刊物。

《法音》雜誌圖文並茂,印刷精美,大16開,每期正文2007年開始增加為64頁,彩頁8面,月刊,每月下旬出版,國內外公開發行。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佛教協會。英文譯名:THEBUDDHISTASSOCIATIONOFCHINA。英文縮寫:B.A.C。

第二條 本會是全國各民族佛教徒聯合的愛國團體和教務組織。其宗旨為:協助人民政府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維護佛教界的合法權益;弘揚佛教教義,興辦佛教事業,發揚佛教優良傳統,加強佛教自身建設;高舉愛國愛教旗幟,團結各民族佛教徒,倡導人間佛教思想,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開拓創新,與時俱進,莊嚴國土,利樂有情,為祖國統一、世界和平作貢獻。

第三條 本會任務:

(1)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政策的規定,維護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和佛教團體、佛教活動場所、佛教文化教育機構及佛教自養服務事業的合法權益;密切聯繫各民族佛教徒,深入調查研究,如實反映情況,就落實宗教政策等問題,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和意見。

(2)加強對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學習,提高佛教徒愛國主義覺悟和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自覺性,做到愛國愛教,遵紀守法。

(3)支持地方佛教協會開展會務,並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分會),在佛教事務上實行指導和檢查。各級地方佛教協會(分會)、各佛教寺院、各佛教院校和其他佛教組織有義務貫徹執行本會的決議和決定。

(4)督導佛教寺院搞好自身建設和管理,嚴肅清規戒律,樹立優良的道風學風,開展正常的法務活動,制定寺院管理、教制儀規等規章制度和具體辦法。

指導和督促居士團體健全組織,完善制度,加強團結,協調關係,精進學修,護持三寶,遵紀守法,服務社會。

(5)興辦佛教教育事業,培養佛教四眾人才,提高佛教界的整體素質;開展佛教文化學術研究,編印流通佛教書刊,保護佛教文物古蹟。

(6)引導佛教徒在各自崗位上努力工作,興辦符合佛教特點的自養服務事業,支持、參與社會公益事業,造福社會,利益人群。

(7)開展同台灣同胞、港澳同胞、海外僑胞中佛教徒的聯誼工作,增進相互了解,加強團結合作,促進祖國統一和佛教事業的發展。

(8)發展同各國佛教界、國際佛教友好組織、國際宗教和平組織的交往與合作,促進中外佛教文化交流和世界和平。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本會組織機構及負責人的產生  

第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代表會議,其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

(3)選舉會長、副會長,禮請名譽會長;

(4)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其他有關的報告;

(5)討論和決定本會方針任務和其他重要工作事項;

(6)決定終止事宜;

(7)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六條 全國代表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七條 全國代表會議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批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八條 全國代表會議的代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召開常務理事會議或會長擴大會議按分配名額協商提名,報中國佛教協會審核確定。

第九條 理事會是全國代表會議的執行機構,在全國代表會議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會務,對全國代表會議負責。

理事會的職權是:

(1)貫徹實施本會章程和全國代表會議確定的方針任務;

(2)選舉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3)增補和罷免常務理事;

(4)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

(5)全國代表會議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一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連選可連任。理事會每二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是本會會務的領導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依照本會章程和全國代表會議及理事會確定的方針任務領導會務。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理事會的決議,決定重大事項;

(2)審議年度工作總結和計畫;

(3)審議年度財務結算和預算報告;

(4)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常務理事連選可連任。常務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十五條 會長每屆任期五年,連選可連任一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代表會議到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同意後方可延長任期。

第十六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執行職務,必要時,常務理事會可決定一位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日常工作。副會長每屆任期五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人代表。

第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

(2)召集和主持會長會議、會長擴大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理事會會議及其他有關會議,討論決定重要會務;

(3)督促和檢查全國代表會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4)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檔案。

第十九條 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會務。

第二十條 為了發揮老一輩佛教界代表人士的積極影響和作用,本會理事會設定咨議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咨議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推舉產生;咨議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由咨議委員會推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咨議委員會支持、輔佐理事會的工作,參議會務,提供指導性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 咨議委員會會議每二年舉行一次。咨議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必要時可參加會長會議或會長擴大會議;咨議委員會委員必要時可列席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會設佛教教務工作委員會、藏傳佛教工作委員會、上座部佛教工作委員會、佛教教育和文化工作委員會、佛教聯誼工作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的職責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制定。

第二十五條 各專門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從理事中推舉產生;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該委員會委員推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 對佛教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聘為本會名譽理事。

第二十七條 本會根據會務工作需要,由理事會聘請特邀顧問。

第二十八條 本會根據會務工作需要,設定若干工作部門,分別承辦有關工作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會根據佛教事業建設和發展的需要,設定文化、教育、慈善、服務等事業機構。

第三章 本會資產管理及其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1)政府撥款;

(2)地方佛教協會和佛教寺院等上繳的佛教事業發展經費;

(3)社會捐贈

(4)自養收入。

第三十一條 由秘書長每年向常務理事會報告財務結算和預算情況。

第三十二條 本會執行國家財務制度。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資產管理制度,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等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全國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在全國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後15日內,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五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代表會議表決通過,並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歷任會長

1953年,圓瑛法師
1957年,喜饒嘉措
1962年,喜饒嘉措
文化大革命期間,中國佛協會工作被中斷,領導人遭迫害;
1980年,趙朴初
1987年,趙朴初
1993年,趙朴初
2002年,一誠
2010年,傳印

2015年,學誠

名譽會長

帕巴拉·格列朗傑
本煥
一誠

傳印

中國著名協會組織盤點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