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佛教協會章程

本會定名為中國佛教協會。英文譯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縮寫:B.A.C。

內容

中國佛教協會章程

(2010年2月3日中國佛教協會第八次全國代表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會是全國各民族佛教徒聯合的愛國團體和教務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帶領全國各民族佛教徒愛國愛教,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弘揚佛教教義,發揚優良傳統,踐行人間佛教思想,莊嚴國土,利樂有情,為維護宗教和睦、民族團結、社會和諧、祖國統一、世界和平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主管部門為國家宗教事務局,登記管理機關為民政部。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主要工作任務:

(一)團結、帶領全國各民族佛教徒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二)協助政府貫徹落實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維護佛教界的合法權益。

(三)建立健全佛教有關規章制度,加強信仰建設、道風建設、教制建設、人才建設和組織建設。指導、支持地方佛教協會(分會)及居士團體的工作;督導寺院完善自我管理、嚴肅清規戒律、開展正常法務活動;引導居士正信正行,護持三寶。

(四)興辦佛教教育事業,辦好佛教院校,培養佛教人才。

(五)開展佛教文化藝術交流活動,加強學術研究,編印流通佛教書刊,做好文物古蹟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六)開展社會公益慈善事業,造福社會,利益人群。

(七)開展與台灣同胞、港澳同胞、海外僑胞中佛教徒的交流,增進了解,團結合作。

(八)開展同國際佛教組織和各國佛教界的友好交往,促進中外佛教文化交流,維護世界和平。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領導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七條全國代表會議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

(三)選舉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四)選舉會長、副會長,禮請名譽會長;

(五)授權理事會必要時從理事中增補常務理事;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其他有關的報告;

(七)討論和決定本會重要工作事項;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 全國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分配辦法,由會長會議研究決定。代表人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按分配名額協商提名,報中國佛教協會審核確定。

第九條 全國代表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條 全國代表會議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貫徹實施本會章程和全國代表會議通過的決議和決定;

(二)全國代表會議召開期間,根據會議主席團提名推舉咨議委員會委員、副主席、主席;

(三)全國代表會議召開期間,根據會議主席團提名決定專門委員會委員、副主任、主任;

(四)全國代表會議召開期間,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

(五)根據會長會議提議,增補常務理事,罷免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

(六)授權會長會議在必要時任免秘書長、副秘書長,任免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七)全國代表會議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會議每二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十四條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審議年度工作總結和計畫;

(三)審議年度財務結算和預算報告;

(四)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常務理事可連選連任。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十七條 會長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一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代表會議到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延長任期。

第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會務;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會議、會長辦公會議、專門委員會主任聯席會議及其他有關會議,討論決定重要會務:必要時,可委託副會長主持上述會議;

(三)督促和檢查全國代表會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檔案;

(五)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副會長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副會長協助會長執行職務。

第二十一條 會長會議原則上每六個月舉行一次。

第二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舉行。

第二十三條 各專門委員會主任聯席會議原則上每三個月舉行—次。

第二十四條 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秘書長在會長和副會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會務。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會設定咨議委員會。咨議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委員由理事會推舉產生。咨議委員會任期與本屆理事會相同。

第二十六條 咨議委員會支持、輔佐理事會的工作,參議會務,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會設藏傳佛教工作委員會、南傳上座部佛教工作委員會、漢傳佛教教務委員會、佛教教育委員會、慈善公益委員會、權益保護委員會、海外交流委員會、文化藝術委員會、居士事務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的職責由會長會議制定。

第二十八條 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由理事會從理事中推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 本會根據會務工作需要,由理事會聘請特邀顧問。

第三十條 本會根據會務工作需要,設定若干工作部門,分別承辦有關工作事項。

第三十一條 本會根據佛教事業建設和發展的需要,設定文化、教育、慈善、服務等事業機構。

第四章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

(二)地方佛教協會和佛教寺院等繳納的佛教事業發展經費;

(三)社會捐贈;

(四)自養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必須配備具有合格專業資質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每年向常務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並接受理事會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等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全國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方能生效。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代表會議表決通過,並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0年2月3日中國佛教協會第八次全國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決議和決定,各地佛教協會(分會)、佛教寺院、佛教院校和其他佛教組織有遵守與履行的義務。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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