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喪失現金價值條款

不喪失現金價值條款

所謂不喪失現金價值,就是當保單正式生效並經過一段時間後,投保人因為種種原因,不願意或者不能繼續持續交費,保單此時已經產生的現金價值,不會因此而消失,仍舊屬於投保人。

科學定義

所謂不喪失現金價值,就是當保單正式生效並經過一段時間後,投保人因為種種原因,不願意或者不能繼續持續交費,保單此時已經產生的現金價值,不會因此而消失,仍舊屬於投保人。

保險實務中,保險公司都會在保險契約中載明現金價值,一般為了簡明易讀,都會採用表格形式,並且在相關的條款中明確現金價值的計算方法,以及所採用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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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不再進行交費,一般可以採取一下幾種辦法:

(1)自動墊繳。就是說,投保人因故未能在寬限期內按時交費,可利用保單已產生的現金價值來墊繳所欠保費,使保單繼續有效。

(2)退保。根據投保人申請,按照現金價值退還所得即為退保金。

(3)減額交清。將已產生的現金價值轉換為一次性躉繳的保費,重新計算出一個新的保額。簡單地說,就是不再交費,但是保障相應變低。保險期限與保險責任不發生變化。需要說明的是,即使辦理了減額交清,仍舊可以退保,因為保單並不因此而喪失現金價值。因此判斷張先生仍舊可以退保,並且不喪失變更前的現金價值。

(4)展期保險。即將保單的現金價值作為一次交清的保費,據此數額改變原保單的保險期限,而原保單的保險金額不發生變化。與減額交清相同,辦理此手續後,不需要再交納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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