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華一生關愛兩全保險(分紅型)

自本契約生效之日起,被保險人生存至每兩年的保單周年日,我們按基本保險金額的8%給付生存保險金。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的,本契約終止,我們向您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自本契約成立或復效之日起超過2年的,我們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詳細條款:
國華一生關愛兩全保險(分紅型)條款
(國華壽發[2009]94號,2009年9月呈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在本條款中,“您”指投保人,“我們”、“本公司”均指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您與我們的契約
1.1
保險契約構成
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由保險單、保險條款、投保單,以及與本契約有關的投保檔案、合法有效的聲明、批註、批單和其他書面協定共同構成。
1.2
保險契約成立與生效
您提出保險申請、我們同意承保,本契約成立。
本契約自我們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開始生效,具體生效日以保險單所載的日期為準。
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年對應的保單周年日、保單年度(見10.1)、保單周月日、保險費約定支付日和保單滿期日均以該日期計算。如當月無對應同一日,則以該月最後一日作為對應日。
1.3
猶豫期
自您簽收本契約之日起,有10日的猶豫期。在此期間請您認真審視本契約,如果您認為本契約與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間提出解除本契約,我們將無息退還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險費。
解除本契約時,您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您的保險契約及有效身份證件(見10.2)。自我們收到您解除契約的書面申請時起,本契約即被解除,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
我們提供的保障
2.1
保險期間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終身,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時止。
2.2
投保條件
您和被保險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被保險人條件
凡投保時出生滿28日至55周歲(見10.3)(含55周歲),身體健康,均可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投保人條件
凡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人,均可作為本保險的投保人。
2.3
基本保險金
本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您在投保時與我們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投保時的基本

保險金額須符合我們當時的投保規定。
2.4
保險責任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我們承擔如下保險責任:
生存保險金
自本契約生效之日起,被保險人生存至每兩年的保單周年日,我們按基本保險金額的8%給付生存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60周歲後的首個保單周年日,我們按基本保險金額的200%給付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99周歲後的首個保單周年日,我們按基本保險金額的100%給付祝壽保險金。
身故或全殘保險金
(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之日起180日(含180日當日)內因疾病導致身故或全殘(見10.4),我們無息退還所交保險費,本契約終止;
(2)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之日起至60周歲後的首個保單周年日(不含該保單周年日當日),因意外傷害(見10.5)導致身故或全殘,我們按基本保險金額的300%、現金價值(見10.6)、所交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此三項較大值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之日起180日後至60周歲後的首個保單周年日(不含該保單周年日當日),因疾病導致身故或全殘,我們按基本保險金額的300%、現金價值、所交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此三項較大值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3)被保險人於60周歲後的首個保單周年日起(含該保單周年日當日),因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或全殘,或因疾病導致身故或全殘,我們按基本保險金額的100%、現金價值、所交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及祝壽保險金,此三項較大值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2.5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的,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本契約成立或者契約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見10.7);
(5)被保險人酒後駕駛(見10.8),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見10.9),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見10.10)的機動車;
(6)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的,本契約終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我們向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的,本契約終止,我們向您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如何申請領取保險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險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多人時,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如果沒有確定份額,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並書面通知我們,我們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附貼批單,變更自我們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之日起產生效力。
您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必須經過被保險人同意。
除另有約定外,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全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被保險人身故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我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確定身故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3.2
保險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後應當在10日內通知我們。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我們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我們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或者雖未及時通知但不影響我們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險金申請
在申請保險金時,請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申請
在申請生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時,申請人須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契約;
(2)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以上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我們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身故保險金申請
在申請身故保險金時,申請人須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契約;
(2)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他相關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
(4)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必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檔案。
以上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我們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全殘保險金申請
在申請全殘保險金時,申請人須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契約;
(2)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我們認可的傷殘鑑定機構出具的殘疾程度鑑定書;
(4)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以上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我們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3.4
保險金給付
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契約約定的證明和資料後,將在5日內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在30日內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責任或其他非我們的責任導致保險事故的性質、金額無法確定的除外。
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定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
我們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我們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我們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將支付相應的差額。
3.5
失蹤處理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如果被保險人因本契約約定的保險事故失蹤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們以法院判決宣告死亡之日作為被保險人的死亡時間,按本契約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終止。
如果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或者受益人確知其沒有死亡的,受益人應於知道後30日內向我們退還已給付的保險金,本契約的效力依法確定。
3.6
訴訟時效
受益人向我們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如何支付保險費
4.1
保險費的支付
本契約的交費方式和交費期間由您和我們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
您應當按照本契約約定向我們支付保險費。如果您選擇分期支付保險費,您在支付首期保險費後,應在每期保險費約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對應各期的保險費。
4.2
寬限期
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您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險費,自保險費約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時起60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仍會承擔保險責任,但在給付保險金時會扣減您欠交的保險費。
如果您寬限期結束之後仍未支付保險費,則本契約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效力中止。
保單紅利
5.1
紅利分配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我們在每一會計年度末對該會計年度的分紅保險業務進行核算,根據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按照保險監管機關的有關規定確定紅利分配方案。如果我們確定本契約有紅利分配,則紅利將於保單周年日分配給您。
保單紅利是不保證的。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我們每年向您寄送紅利通知書,告知紅利分配情況。
5.2
紅利領取方式
您在投保時可選擇以下任何一種紅利領取方式:
(1)累積生息:紅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們每年確定的紅利累積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在本契約終止或您申請時給付。
(2)抵交保險費:紅利用於抵交下一期的應交保險費,如果抵交後仍有餘額,則用於抵交以後各期的應交保險費,但該餘額不計利息。交費期滿後,抵交保險費方式自動變更為累積生息方式。
如果您在投保時未選擇紅利領取方式,則以累積生息方式辦理。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您可以變更紅利的領取方式。但需填寫變更申請書並經我們審核同意。紅利領取方式的變更不影響按原領取方式已分配的紅利。
現金價值權益
6.1
現金價值
本契約保單年度末的現金價值會在保險單上載明。保單年度內的現金價值,您可以向我們諮詢。
本契約實際具有的現金價值除保險單上載明的數值之外,還包括由於紅利分配而產
生的相關利益,即累積紅利的餘額和抵交保險費後的紅利餘額。因這部分利益無法事先確定,只能根據每年分紅的實際狀況確定,所以未在保險單上載明。
6.2
保險費的自動墊交
若您在投保時選擇了或寬限期結束前書面同意了保險費的自動墊交,並且您在寬限期結束時仍未支付保險費,本契約及其附加契約當時的現金價值淨額(見10.11)足以墊交到期應交保險費的,我們將以現金價值淨額自動墊交本契約及其附加契約的到期應交保險費,使本契約及其附加契約繼續有效。若本契約及其附加契約當時的現金價值淨額不足以墊交一期保險費的,我們按當時本契約及其附加契約的現金價值淨額計算本契約及其附加契約可以繼續有效的日數。當現金價值淨額為0時,本契約及其附加契約效力即行中止。
我們為您墊交的保險費將按照本條款約定利率(見10.12)以年複利方式計算並收取利息。
6.3
減額交清
如果您決定不再支付續期保險費,您可以向我們書面申請辦理減額交清。辦理減額交清後,本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將會減少,而您不需要再為本契約支付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6.4
保單貸款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經我們同意,您可以憑保險單向我們申請貸款。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本契約及其附加契約現金價值淨額的80%,每次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貸款本金及利息(按本條款約定利率計算)在貸款到期時一併歸還。若您到期未能足額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則您所欠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將作為新的貸款本金計息。
當未還貸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項欠款達到本契約及其附加契約現金價值時,本契約及其附加契約效力即行中止。
如何恢複合同效力
7.1
效力中止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本契約效力中止。
(1)當支付保險費寬限期結束時,您仍未支付應交保險費,且您未選擇保險費自動墊交或減額交清;
(2)因自動墊交保險費或保單貸款導致本契約現金價值淨額為零時。
在本契約效力中止期間,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本契約不再參與紅利分配,同時累積生息的紅利餘額從契約中止日起停止計息。
7.2
效力恢復
本契約效力中止後2年內,您可以申請恢複合同效力。經我們與您協商並達成協定,在您補交保險費及其他未還款項之日起,契約效力恢復。
本契約復效後,累積生息的紅利餘額重新開始計息。
自本契約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您和我們未達成協定的,我們有權解除契約。我們解除契約的,向您退還契約效力中止時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如何解除保險契約
8.1
您解除契約的手續及風險
如您在猶豫期後申請解除本契約,請填寫解除契約申請書並向我們提供下列資料:
(1)保險契約;
(2)您的有效身份證件。
自我們收到解除契約申請書時起,本契約終止。我們自收到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向您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您猶豫期後解除契約會遭受一定損失。
其他需要關注的事項
9.1
未還款項
我們在給付各項保險金、保單紅利、退還現金價值或返還保險費時,如果有您欠交的保險費或其他未還清款項,我們會在扣除上述欠款及應付利息後給付。
9.2
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
訂立本契約時,我們應向您說明本契約的內容。
對保險條款中免除我們責任的條款,我們在訂立契約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您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我們就您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您應當如實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我們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我們有權解除本契約。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如果您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我們在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您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我們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9.3
我們契約解除權的限制
前條規定的契約解除權,自我們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本契約成立或復效之日起超過2年的,我們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9.4
未成年人身故保險金限制
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因被保險人身故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身故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約定也不得超過前述限額。
9.5
年齡錯誤
您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與有效身份證件相符的被保險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1)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契約約定的投保年齡限制的,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前我們有權解除契約,並向您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我們行使契約解除權適用“我們契約解除權的限制”的規定。
(2)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您實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我們有權更正並要求您補交保險費;若已經發生保險事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付保險費和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您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我們會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給您。
9.6
契約內容變更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經您與我們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契約內容。變更本契約內容的,應當由我們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附貼批單,或由您與我們訂立書面的變更協定。
9.7
聯繫方式變更
為了保障您的合法權益,您的住所、通訊地址或電話等聯繫方式變更時,請及時以書面形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們。若您未以書面形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們,我們按本契約載明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傳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送達給您。
9.8
爭議處理
契約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契約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1)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釋義
10.1
保單年度
指從保險契約生效日或生效對應日零時起至下一年度保險契約生效對應日零時止的期間為一個保單年度。
10.2
有效身份證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證明其身份的證件,如:居民身份證、按規定可使用的有效護照、軍官證、武警警官證、士兵證等證件。
10.3
周歲
指按有效身份證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計算的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為零周歲,每經過一年增加一歲,不足一年的不計。
10.4
全殘
指下列情形之一:
(1)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2)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6)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2);
(7)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3);
(8)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
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別明暗、或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於國際標準視力表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並由保險公司指定有資格的眼科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注2):關節機能的喪失: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注3):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注4):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幫助。
10.5
意外傷害
指外來的、非本意的、突然的、劇烈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10.6
現金價值
指保險單所具有的價值,通常體現為解除契約時,根據精算原理計算的,由我們退還的那部分金額。
10.7
毒品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並遵醫囑使用的用於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10.8
酒後駕駛
指經檢測或鑑定,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為飲酒後駕駛或醉酒後駕駛。
10.9
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沒有取得駕駛資格;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10.10
無有效行駛證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
(2)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10.11
現金價值淨額
是現金價值扣除欠交的保險費、保單貸款和自動墊交保險費及這些款項應付利息後的餘額。
10.12
本條款約定利率
墊交保險費、保單貸款的利息均按本約定利率計算,該利率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貸款利率+0.5%為限,我們將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調整該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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