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證

上海市居住證

上海市居住證是為了鼓勵國內外人才來上海市工作或創業,根據有關規定製定的證件。上海市居住證分為人才居住證(A類)、就業居住證(B類)和臨時居住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者特殊才能的國外人員,以不改變其戶籍或國籍形式到上海工作或創業的,可依規定申領的居住證件。

基本信息

發展歷程

戶口簿居住證 戶口簿居住證

始於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的暫住證制度,限制了農民工等流動人口在諸如就業、教育、醫療等方面的權利,暫住證管理的不良後果日益顯現。長期以來,取消、廢止暫住證的呼聲一直不斷。中國一些地方開始先行先試,把居住證取代暫住證作為新一輪戶籍制度改革的過渡性手段。

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號

總則

目的

居住證申領 居住證申領

為了促進人才流動,鼓勵國內外人才來本市工作或者創業,提高城市綜合競爭力,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適用對象

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者特殊才能的國內外人員,以不改變其戶籍或者國籍的形式來本市工作或者創業的,可以依據本規定申領《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

管理部門

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簡稱市人事局)主管本市的引進人才工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簡稱市公安局)負責《居住證》的發放及其相關管理。

市計委、市外辦、市勞動保障局、市科委、市教委、市信息辦、市醫保局、市房地資源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引進人才相關的管理工作。

規定

制度

對於在本市居住、工作的人員,逐步實行《居住證》制度。

載明內容

《居住證》載明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別、簽發日期、有效期限、身份證編號或者國籍(地區)等內容。

有效期限

《居住證》的有效期限目前只有1年期期限。

功能

《居住證》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證明;

(二)用於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個人相關事務,查詢相關信息;

(三)記錄持有人基本情況、居住地變動情況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關信息。

發證機關

《居住證》由公安部門頒發。

信息系統

《居住證》信息系統納入上海市社會保障和市民服務信息系統。

《居住證》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申領

第十條 (申請的提出)

本規定第二條所稱的國內外人員需要申領《居住證》的,由本人或者用人單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請,並填寫《居住證》申請表。

第十一條 (申請材料)

申領《居住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公司材料

1. 人才引進申請報告(1份) 內容:申請函應向_______提出

內容包括單位簡介、引進人才簡介和引進理由

2.申報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和法人代碼證複印件(1份) 內容:申報單位出具

3.申報單位的外經貿批准證書複印件(1份) 內容:外商投資單位出具

4.錄用名冊(1份) 內容:一式三聯

5.申報單位與被引進人員簽訂的勞動契約(1份) 內容:契約期限五年以上

個人材料

1.《引進人才登記表》(2份) 內容:由申報單位用鋼筆或墨水筆填寫,筆跡統不得塗改。首頁的單位代碼為組織機構代碼,次頁的工作單位應填調動前的工作單位,檔案和人事關係已經在當地人才交流中心機構代理的應填當地人才交流機構代理,應完整填寫遷出遷入的詳細地址及派出所確切名稱,第三頁的配偶情況未婚者填無,愛人已在滬者應詳細填寫愛人情況,第四頁的應填寫意見加蓋公或出具同意調出函。空白表格複印有效。

2.引進人才條件認定證明(1份) 內容:由本人及我司配合認定

3.申報常住戶口登記表(1份) 內容:需申報單位蓋章

4.檔案所在地同意調出函(1份) 內容:原籍檔案保管單位出具並蓋章

5.結婚證書複印件或未婚未育證明或已婚未育證明(1份) 內容:未婚證明須蓋章,原籍檔案所在地出具

6.身份證複印件(3份)

7.被引進人員原戶籍所在地出具的政治考核(1份) 內容:須蓋章

8.被引進人員原戶籍所在地出具的業務考核(1份) 內容:須蓋章

9.被引進人員原戶籍所在地出具是否參加邪教的證明(1份) 內容:須蓋章

10.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及複印件、職稱證書複印件(1份) 內容:學歷證書原件需鑑定,高級職稱需要證原件及批覆複印件

11.被引進人員戶籍證明原件及戶口本複印件(1份) 內容:原戶籍所在地公安局或派出所出具

12.被引進人員在上海落戶地的證明(1份) 內容:自己買房則需房產證;如落戶直系親屬家,則需戶主同意書及戶口本複印件;如落戶非直系親屬家,則需該戶主當地派出所同意證明、戶主同意書及戶口本複印件。

13.被引進人員體檢報告(1份) 內容:上海區級以上醫院

14.隨遷人員的資料相同

第十二條 (申請的審核)

市人事局應當自收到申請表和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工作。對符合條件的,按照本市人才開發指導目錄和具體評價標準,核定《居住證》的有效期限,並出具《辦理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領人。

年度人才開發指導目錄由市人事局根據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會同相關部門制訂,報市政府批准後發布。

第十三條 (《居住證》的辦理)

申領人憑《辦理通知書》,向公安部門辦理領取《居住證》的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居住證》的工本費)

《居住證》的工本費,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核確定。

相關管理

上海市居住證 上海市居住證

第十五條 (境外人員的就業許可)

已加入外國籍或者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的留學人員,持有《居住證》的,可以免辦其他就業許可。

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外國籍人員在國內就業,以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人員在內地就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居住證》相關信息的變更)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因工作單位或者居住地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0日

內向市人事局辦理《居住證》相關信息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換證)

《居住證》有效期滿,需要申領新的《居住證》的,本人或者用人單位應當在有效期滿15日前,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向市人事局和原發證的公安部門辦理換證手續。

第十八條 (《居住證》的掛失和補辦)

《居住證》遺失的,持證人應當及時向市人事局辦理掛失和補辦手續。

相關待遇

第十九條 (創辦企業)

持有《居住證》的境外人員,可以以技術入股或者投資等方式創辦企業。

第二十條 (科技活動)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可以申請認定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參與科技項目招投標,申請科技人才計畫資助或者科技項目資助,申報科技獎勵。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聘用)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經本市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可以以短期聘用、項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機關聘用,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二十二條 (資格評定、考試、登記)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可以參加本市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定或者考試、執業(職業)資格考試、執業(職業)資格登記。

第二十三條 (子女就讀)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其《居住證》的有效期在一定年限以上的,可以申請子女在本市就讀。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階段,由居住地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到具備相應接收條件的學校就讀。本款要求的《居住證》的有效期年限,由市人事局會同市教育行政等部門另行制定。

符合前款規定的境內人員的子女,取得本市高中畢業文憑的,可以參加上海卷統一聯考,報考本市部委屬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計畫的市屬高校或者民辦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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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居住證》的境外人員的子女,在語言文字適應期內,參加本市升學考試的,

可以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

第二十四條 (基本養老保險)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或者未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員,可以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其在戶籍所在地建立的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儲存額不轉移。離開本市時,本市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其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儲存額轉移到其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當地未建立社會保險機構的,將其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持有《居住證》、未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員離開本市時,本市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其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二十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

按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離開本市時,本市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其基本醫療保險關係和個人醫療帳戶儲存額轉移到其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當地未建立社會保險機構的,將其個人醫療帳戶儲存額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二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可以按規定在本市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已在戶籍所在地繳存了住房公積金的,可以將在戶籍所在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餘額轉入本市住房公積金賬戶,原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年限和餘額,可以與在本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年限和餘額累計計算。離開本市時,可按規定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餘額轉移手續。

第二十七條 (實施專利的獎勵)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在本市實施其發明創造的專利的,可以申報上海市發明創造專利獎。

第二十八條 (因私出國)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在本市工作並暫住1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公安部的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商務手續。

第二十九條 (外匯兌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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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居住證》的境外人員,可以持稅務憑證及相關證明材料,到外匯管理

指定的銀行,將其在本市期間合法的人民幣收入兌換成外匯,匯出境外。

第三十條 (居留簽注、簽證)

持有《居住證》的台灣地區人員,可以申請辦理長期暫住加注和多次出入境簽注手續。

持有《居住證》的外國籍人員,可以申請辦理長期居留手續和與居留期限相同的多次出入境簽證手續。

第三十一條 (其他規定)

國家和本市對引進人才的有關待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則

第三十二條 (隨同家屬的待遇)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可以為隨同來本市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領《居住證》,並享有相應待遇。

第三十三條 (戶籍的取得)

國內外人員以取得本市戶籍方式來本市工作或者創業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另行辦理相關手續。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願意取得本市戶籍的,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 (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

受理條件

上海市居住證 上海市居住證

(下列條件只須滿足其一)

1、在上海行政區域內,個人投資達1000萬人民幣(含)以上,且投資一年(含)以上。

2、持有國家認可的專科學歷,本人須在上海投資300萬人民幣(含)以上,且在上海有房產。

最新政策

上海發布居住證滿7年轉戶口具體條件

上海市政府發布《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的通知,符合條件的來滬創業、就業人員均可通過申請以獲得上海戶籍

按照規定,符合以下條件者可以申辦本市常住戶口: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二)持證期間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三)持證期間依法在本市繳納所得稅;(四)在本市被聘任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技師(國家二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以上職業資格,且專業及工種對應;(五)無違反國家及本市計畫生育政策規定行為、治安管理處罰以上違法犯罪記錄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為記錄。

《辦法》同時規定,持證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優先申辦本市常住戶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貢獻並獲得相應獎勵,或在本市被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高級技師 (國家一級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證及參保年限的限制;(二)在本市遠郊地區的教育、衛生等崗位工作滿5年的,持證及參保年限可縮短至5年;(三)連續3年在本市繳納城鎮社會保險基數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2倍以上的,或者連續3年計稅薪酬收入高於上年同行業中級技術、技能或管理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術管理和關鍵崗位人員可不受專業技術職務或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四)按個人在本市直接投資(或投資份額)計算,連續三個納稅年度內累計繳納總額及每年最低繳納額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或者連續3年聘用本市員工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相關投資和創業人才可不受專業技術職務或職業資格等級的限制。

上海市居住證 上海市居住證

滿足以上條件者,需申辦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領取並填寫《居住證持有人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申請表》,由用人單位負責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同時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身份證明和《居住證持有人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申請表》;(二)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的證明;(三)本市區、縣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個人所得稅或企業納稅完稅證明;(四)專業技術職務、職業資格證明及相關聘用(勞動)契約證明;(五)現居住地計畫生育證明及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六)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

落戶的單位、親屬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租用公房憑證;(七)相關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按照規定條件對申辦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將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辦理本市常住戶口通知書》;持證人員憑《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辦理本市常住戶口通知書》和本市公安部門出具的《準予遷入證明》及相關證明辦理遷移落戶手續。持證人員的配偶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不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現有投靠落戶政策辦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

據悉,在每年辦理落戶數量方面,本市對持證人員申辦常住戶口實行年度總量調控,符合條件的持證人員按規定排隊輪候辦理。超出當年調控人數總額的,依次轉入下一年度辦理。

上海就居住證“積分制”管理徵求意見

上海市政府法制辦2012年11月22日發布訊息,從即日起到12月2日,上海就《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顯示,上海擬對居住證進行“積分制”管理,持《居住證》A證的人員,其子女可在上海參加中考、聯考。

《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中規定,在上海有合法穩定職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上海市社會保險,且積分達到規定分值的境內來滬人員,可以申請辦理《居住證》A證,積分未達到規定分值的人員可以申請辦理《居住證》C證。此外,投靠具有上海戶籍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境內來滬人員,就讀於上海大、中專院校且常住戶口未遷入的境內來滬人員。以及來上海接受非學歷教育等需在上海居住6個月以上的境內來滬人員,可以申請辦理《居住證》T證。

徵求意見稿顯示,上海《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等指標組成,各指標項目中根據不同情況劃分具體評分標準。積分指標體系由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發展改革、教育、衛生、公安、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人口計生、經濟信息化等部門制定,經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後,通過政府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布。有關部門可以根據上海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人口服務管理的需要,對《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適時調整。

徵求意見稿還顯示,持上海《居住證》A證的人員,其子女可以按照上海市有關規定在上海參加中考、聯考。持C證人員,其子女可以按照上海市有關規定在上海參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職業學校自主招生考試。同時,持上海《居住證》人員還可以享受社會保險、證照辦理、住房保障、公共衛生、計畫生育、科技申報、資格評定、考試和鑑定、參加評選等方面的待遇。

此外,上海《居住證》持有人符合上海市有關規定的,可以申請辦理上海常住戶口,其具體辦法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積分制政策

第二章 積分指標及分值

第五條(積分指標體系)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和一票否決指標組成。

第六條(基礎指標及分值)

基礎指標包含年齡、教育背景、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等指標。

(一)年齡

年齡指標最高分值3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持證人年齡在56-60周歲,積5分;年齡每減少1歲,積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標最高分值110分,持證人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取得的被國家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可獲得積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取得大專(高職)學歷,積50分。

2.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積60分。

3.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積90分。

4.持證人取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00分。

5.持證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10分。

(三)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

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指標最高分值140分,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和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可獲得積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五級,積15分。

2.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四級,積30分。

3.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三級,積60分。

4.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二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相當於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積100分。

5.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一級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積140分。

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註冊的,註冊後給予加分。

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目錄、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統一向社會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並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按月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每滿1年積3分。

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契約單位不一致的,不作為計算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的依據。

第七條(加分指標及分值)

加分指標包括緊缺急需專業、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遠郊重點區域、全日制應屆畢業生、表彰獎勵、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等指標。

(一)緊缺急需專業

持證人所學專業屬於本市緊缺急需專業目錄且工作崗位與所學專業一致的,積30分。

本市緊缺急需專業目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後向社會公布。

(二)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

持證人在本市投資創辦的企業,按照個人的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3年平均每年納稅額在1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戶籍人員在10人及以上,每納稅10萬元人民幣或每聘用本市戶籍人員10人積10分,最高100分。

(三)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指標最高分值10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最近連續3年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於以及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80%低於1倍的,積25分。

2.持證人最近連續3年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於以及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倍低於2倍的,積50分。

3.持證人最近連續3年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於以及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積100分。

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繳費基數不能合理對應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契約單位不一致的,不作為本項的積分依據。

(四)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

持證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就業,每滿1年積4分,滿5年後開始計入總積分。

(五)遠郊重點區域

持證人在本市重點發展的遠郊區域工作並居住,每滿1年積2分,滿5年後開始計入總積分,最高分值20分。

(六)全日制應屆畢業生

持證人為全日制應屆高校大學畢業生,積10分。

(七)表彰獎勵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獲得的表彰獎勵可積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獲得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專項性表彰獎勵,積30分。

2.持證人獲得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綜合性表彰獎勵,積60分。

3.持證人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表彰獎勵,積110分。

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政府表彰獎勵項目目錄,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的表彰獎勵目錄執行。

(八)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

持證人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結婚每滿1年積4分,最高分值40分。

第八條(減分指標及分值)

減分指標包括提供虛假材料、行政拘留記錄和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等指標。

(一)申請積分時提供虛假材料

持證人3年內有提供身份、學歷、就業、職稱職業資格、婚姻、表彰獎勵等方面虛假材料的,每次扣減150分。

(二)行政拘留記錄

持證人5年內有行政拘留記錄的,每條扣減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記錄

持證人5年內有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的,每條扣減150分。

第九條(一票否決指標)

持證人有違反國家及本市計畫生育政策規定行為記錄或嚴重刑事犯罪記錄的,取消申請積分資格。

第三章 積分規則及標準分值

第十條(單項指標積分規則)

基礎指標和加分指標中,同一單項指標的積分不重複計算,取該單項指標的最高分。

減分指標中單項指標的扣減積分,按照扣減項目進行累計扣減。

第十一條(總分積分規則)

持證人的總積分等於基礎指標與加分指標積分之和減去減分指標的累計扣減積分,總積分的最低分值為0分。基礎指標中的“教育背景”、“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兩項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加分指標中的“投資納稅”、“投資帶動本地就業”兩項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

第十二條(總積分標準分值)

《居住證》總積分標準分值為120分。

第四章 積分申辦流程及管理

第十三條(積分申請)

持證人需要申請積分的,可通過網際網路登錄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模擬估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委託用人單位向註冊地區(縣)人才服務中心申請積分。

第十四條(積分申請材料)

持證人和受委託的用人單位須提交的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包括:

1.持證人有效期內的《居住證》;

2.《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

3.勞動(聘用)契約;

4.無違反國家和本市計畫生育政策的證明材料;

5.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6.單位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或民辦非企業法人證書等)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磁卡。

除上述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外,持證人還應當提供與《居住證》積分指標項目對應的材料。

第十五條(材料受理)

人才服務中心收到積分申請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收件憑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噹噹場告知補齊材料。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應當對積分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材料審核)

人才服務中心受理積分申請材料後,按照流動人員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調閱持證人的人事檔案並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

對持證人提交的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獎勵證書、結婚證、戶口簿、驗資報告、納稅明細和聘用本市戶籍人員證明等積分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有疑問的材料,可以提請主管部門或專門機構進行核實。

第十七條(積分核定)

積分申請材料審核屬實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按照《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積分核定,並告知持證人積分情況。

第十八條(積分查詢)

持證人可通過網際網路或者持《居住證》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查詢本人的積分。

第十九條(積分確認與調整)

在《居住證》簽注時,對持證人積分予以確認。

持證人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積分的,應當委託用人單位向註冊地區(縣)人才服務中心提交相關材料。

持證人積分項目發生變化導致積分下降或出現減分項目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其積分進行扣減,並告知持證人。

第二十條(積分失效)

持證人《居住證》被註銷時,積分自動失效。

第二十一條(監督與覆核)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全市積分申辦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違規材料取得的積分予以糾正。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對《居住證》積分存在異議的,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請覆核。

第二十二條(提供虛假材料的法律責任)

個人在申請積分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申請積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在代辦積分申請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代辦積分申請。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動態調整)

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發展改革、教育、衛生計生、公安、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經濟信息化等部門對《居住證》積分管理指標體系和標準分值提出調整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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