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制度改革

戶籍制度改革

戶籍制度改革,是指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為法律依據確立的一整套戶口管理制度進行的,廣泛深入改良的一項新舉措。是繼20世紀80年代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又一次“解放”農民的革命。戶籍制度,是一項基本的國家行政制度。傳統戶籍制度是與土地直接聯繫的,以家庭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現代戶籍制度是國家依法收集、確認、登記公民出生、死亡、親屬關係、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就業、教育、社會福利等方面的權益,以個人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當代中國的戶籍制度是計畫經濟體制的最深印痕,已經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桎梏,迫切需要進行改革。 2014年7月30日,備受關注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正式公布。 一年來,根據各地實施意見,多地已劃定新型戶籍制度成型期限。從戶口轉移政策看,不少省份出台的戶口遷移條件比國版寬鬆;在人口管理方面,建立或完善居住證制度已成為共識,但依照當地不同情況,居住證的“成色”並不相同。

基本信息

改革歷史

2014年7月30日,備受關注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正式公布。

新中國成立以來的戶籍制度改革經歷了不同的歷程。

第一部戶口管理條例出台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公布《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了對人口出生、死亡、遷入、遷出、“社會變動”(社會身份)等事項的管制辦法。這是新中國成立後第一部戶口管理條例,基本統一了全國城市的戶口登記制度。

1955年,《國務院關於建立經常戶口等級制度的指示》的發布統一了全國城鄉的戶口登記工作,規定全國城市、集鎮、鄉村都要建立戶口登記制度,戶口登記的統計時間為每年一次。

“農”與“非農”二元格局確立

1958年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一次明確將城鄉居民區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兩種不同戶籍,奠定了我國現行戶籍管理制度的基本格局。

1964年8月《公安部關於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草案)》出台,集中體現了該時期戶口遷移的兩個“嚴加限制”基本精神,即:對從農村遷往城市、集鎮的要嚴加限制;對從集鎮遷往城市的要嚴加限制。

實施居民身份證制度 小城鎮戶籍逐步放開

1984年10月,《國務院關於農民進入集鎮落戶問題的通知》頒布,戶籍嚴控制度開始鬆動。通知規定,農民可以自理口糧進集鎮落戶,並同集鎮居民一樣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

1985年7月,《公安部關於城鎮暫住人口管理的暫行規定》的出台標誌著城市暫住人口管理制度走向健全,同年9月,作為人口管理現代化基礎的居民身份證制度頒布實施。

1997年6月,《國務院批轉公安部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和關於完善農村戶籍管理制度意見的通知》出台,規定已在小城鎮就業、居住、並符合一定條件的農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鎮辦理城鎮常住戶口。

1998年7月,《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意見的通知》讓戶籍制度進一步鬆動。根據此通知,新生嬰兒隨父落戶、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資、興辦實業、購買商品房的公民及隨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穩定的職業或者生活來源,已居住一定年限並符合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的,可準予落戶。

2001年3月頒布的《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標誌著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全面推進。通知規定,對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的人員不再實行計畫指標管理。

2012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指出,要引導非農產業和農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鎮轉移,逐步滿足符合條件的農村人口落戶需求,逐步實現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新型戶籍制度改革目標確立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要“創新人口管理,加快戶籍制度改革,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合理確定大城市落戶條件,嚴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規模。”

經過近一年醞釀,《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於2014年7月30日正式發布。意見規定,要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加快建設和共享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穩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復蓋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範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努力實現1億左右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

改革背景

形成於計畫體制時代的戶籍制度,已成為當前社會健全發育的重大制度障礙。在人口大量流動的時代,這種滯後的戶籍制度導致大量人口處於“人戶分離”狀態,由此導致了嚴重的社會與政治問題:過億農民工在沿海新興工業區打工,數以千萬計的白領以外來人口的身份生活於大城市,同樣數以千萬計的人口在異地從事工商業。這三類人口對所在城市貢獻了大量稅收,但卻難以全部享受理應得到的公共服務和公共品。另一方面,這些外來人口也多在其常住地政府的正常管理範圍之外。城市政府之所以這樣做,主要是為了迴避其對常住外來戶籍人口的福利責任。但這一做法的後果,卻是政府對公民的管理存在失靈。

從國民平權與政府有效管理兩個角度看,現行戶籍制度都應廢除,轉而建立以保障國民自由遷徙權為基本原則的居民戶籍登記制度。這種制度的具體操作方案,就是“以房管人”。但,這裡的房,不是指“房產”。如果是這樣,大多數白領和農民工就不可能在常住地獲得戶籍,改革就不過是有些城市為刺激房地產市場而曾出台的政策:買房送戶口。合乎平等原則的“以房管人”,其實就是以戶籍隨人轉為基本原則,一個人常住某地,即可獲得該地的戶籍。

因此,理想的戶籍制度是自動登記制度。一個人出生在某地,就自動登記為該地戶籍。若其離開原有戶籍登記地,進入另一個地方,不論是城市、鄉村,居住一定時間,並準備長期居住下去,就應當獲得本地戶籍。當然,不論人口遷入對一個地方利大還是弊大,遷入地政府都可以設定戶口登記標準,比如,欲登記為本地居民的遷入者在本地已連續居住兩年或三年;有住房,不論是自有房產還是長期的房屋租賃契約;或者即便沒住房,但有投親靠友情形等。自動登記制度區別於如今戶籍制度的關鍵在於,凡是合乎這些標準者,地方政府必須自動登記。現有戶籍制度也設立了諸多入籍條款,卻保留了審批制度,結果,不少合乎標準者依然不能登記為本地居民戶口。

有專家解讀“以房管人”制度時說:“戶籍制度改革要考慮實際情況,要因地制宜,像北京這種人才飽和的城市就暫時不適合放開。”這是大城市政府的普遍想法。但這種想法其實屬於鴕鳥政策。即便不登記這些常住的外來人口為本地戶籍,他們仍然居住在本地,使用著本地的公共品,比如捷運、道路、醫院、水、電、氣等。政府確實可以迴避某些公共品供應責任,但同時,政府對他們也就沒有完整的管理權,這意味著城市的治理秩序存在缺口,最終蒙受其害的還是城市政府與戶籍人口。

共識充分,動力缺乏

對於戶籍制度改革的共識是眾多改革之中最為充分的,但至今改革幅度仍然很小,未見大規模起步。同時也是眾多改革領域中,改革目標方向路徑認識最不統一,被利益綁架最深,最缺乏改革動力的一個制度。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講,三年之內完成戶籍制度改革,其實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1958年,中國頒布了第一部戶籍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確立了一套嚴格的戶口管理制度。中國按照戶口身份來執行科教、衛生、醫療、就業等一系列政策。是在我國被普遍批評的一種具有福利身份區隔和歧視性的制度。

戶籍制度改革的內容,是由傳統的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制度,過渡和改革為城鄉統一的一元戶籍制度,打破“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的戶口界限,使公民獲得統一的身份,充分體現公民有居住和遷移的自由權利,剝離、剔除粘附在戶籍關係上的種種社會經濟差別功能,真正做到城鄉居民在發展機會面前地位平等。

戶籍制度改革是繼20世紀80年代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又一次“解放”農民的革命。

弊端顯著,革新聲高

城鄉戶籍制度是在我國被普遍批評的一種具有福利身份區隔和歧視性的制度,這一制度制定並形成於我國的計畫經濟時期,同時也被認定為是“二元經濟結構”的最顯著標誌之一。

戶籍制度改革戶籍制度改革

1、削弱了經濟要素的自由流動,阻礙了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不利於形成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及人才市場,“城市關門”現象出現,抑制了勞動力、人才的自由流動。

2、阻礙了城市化進程,對農業現代化及農村人口的轉移形成體制性障礙,不利於我國農業人口城市化順利進行。我國城市發展步伐緩慢,城市在戶口管理制度保障下通過人口控制實現社會需求,使城市自我調節控制的功能弱化,市政及城市管理難以滿足市場需求。

3、遏制了消費市場的進一步發展。目前有數千萬農村人口在城市打工,處於流動狀態。然而,由於他們不具備城市永久居民身份,工作預期不穩定,其消費行為並沒有城市化。

4、加劇了城鄉割裂,阻礙了城鄉統籌,加劇了社會分化。與住房、消費(如購車)、教育、社會保障等利益直接掛鈎,不同的戶籍有不同待遇,不僅人為地把本應平等的身份劃分為三六九等,而且加大了貧富差距。

5、不能對中國的人口流動進行有效的管理。中西部地區農村相當一部分人有籍無戶,農村“空殼”現象較為突出。很多住在城市郊區或者“城中村”的居民,完全不從事農業,卻仍然是農業戶口;同時也有很多來自農村的居民在城市工作,卻無法獲得非農業戶口。

6、戶口管理使中國公民具有不同身份。如果某人生活在非本人戶口所在地,那么他將被視為外來人口,享受不到該地的各種福利,以及充足的就學和就業機會,這也是當前戶口管理所受非議最多的方面。

目的明確,穩妥推進

戶籍制度改革戶籍制度改革

當前我國戶籍制度改革的重點與難點並不在於放開戶籍制度對人口自由流動進行約束等問題上面,其著力點與突破方向應放在如何打破現有的利益格局而不造成新的社會衝突與群體對立。

如何革除其利益分配功能,而使其回歸到僅僅作為對人口進行登記管理的必要手段,以及如何配套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基本福利但不至於使地方財政捉襟見肘這三個方面。

這三個問題處理好了,改革過程中的一系列制度性障礙才有可能徹底瓦解。

戶籍改革的最終目的,不僅是還農民以遷徙的自由,給農民與城鎮居民相等的權利,更重要的一點是使他們獲得自由發展的可能,賦予他們與城鎮居民競爭的能力。

只有不斷夯實經濟基礎、穩妥推進城鎮化建設,縮小城鄉差距,努力提高農村勞動力的個體素質與能力,實現社會的全面發展與進步,才有可能使我國戶籍制度以及由其帶來的一系列問題得到最終解決。

改革進程

2014年11月18日中國之聲《新聞和報紙摘要》報導,全國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昨天在京召開,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張高麗在會上強調,推進戶籍制度改革,要遵循規律、積極穩妥,堅持從實際出發,全面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堅持存量優先,逐步滿足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落戶需求;堅持加快中小城市發展,增強集聚人口和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

要以人為本、順應民意,充分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的意願,切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合法權益,加快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復蓋,在制度安排上為各類社會群體提供更多選擇。

要統籌配套、協同推進,抓緊制定《居住證管理辦法》,做好戶籍制度改革與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農村產權、財力保障等相關領域改革的銜接。

戶籍制度改革,沒有產生根本性的衝擊

所謂“戶籍制度文化”,是長期戶籍制度之下社會權益的不合理所形成的觀念。農村孩子生來就是農村戶口,進了城的農村居民是“跳了龍門”;即便是大城市與小城市之間也因著經濟上的差距有著身份的差異。

比如引起媒體廣泛關注的“講上海話有沒有文化”的爭論中,一部分人所謂“燒香趕走和尚”的論調即是這類文化的代表。在一些人看來,城市原住民才是城市的主人,所有外來者則是客人。客人不能搶了主人的飯碗,更不能搶主人的頭銜“戶口”。如此觀點,凸顯了自大與自閉,而對以國際化大都市為目標的城市而言,是不利於發展的。

一直以來,中國許多經濟發達的大城市被看成“改革開放前沿”,所謂改革開放,不僅是對外開放,還有對內開放。對外尋找發展通道,對內謀求合作機遇,而戶籍制度改革便是對內開放的一種。如何調整戶籍制度下的利益格局,破除戶籍制度背後的地方保護壁壘,衝破傳統的“戶籍制度文化”,是改革開放前沿城市的使命。

戶籍制度改革,不能只考慮精英

大家也應該認識到,戶籍制度的改革有一個大的趨勢和一個大的方向是不可以逆勢而行的,戶籍制度的改革應該是有助於人的解放和經濟的發展,切實實現《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力。如果各地都自說自話,把各地戶口當成獎勵有才能人的獎品,把戶籍改革弄成是讓少數有能力的精英得到他們想得到的城市戶口,恐怕那和在戶籍制度上實現真正平等的全世界都認同的宗旨背道而馳了。

最優社會流動,需要解放戶籍桎梏

“人挪活、樹挪死”,然而以戶籍制度為桎梏的中國式流動,往往成為一種令人尷尬的身份迷失:從最初的“盲流”到“外來工”、“農民工”,在工不工、農不農之間,始終連最基本的身份融入都無法做到,猶如成為一片無根的浮萍,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以來,我們已經親身感受了社會流動帶給我們的種種好處,但是具體在個體層面,這些流動的人員,卻一直默默忍受著不合理戶籍制度的束縛,而且也限制著社會流動的最最佳化。

人口流動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有利於人才交流和勞動力資源配置和社會均衡發展。快速的經濟發展必然產生大量的人口流動,美國、澳大利亞以及我國香港等地都是世界上人口流動量大,人員遷徙最頻繁的國家和地區,同時也是經濟高速發展之地。而再從社會學角度看,人口流動分為向上流動和向下流動,一個社會如果缺少這樣可上可下的流動,變成僵化的社會結構,那么其危害性就是輕微的衝擊,都隨時可能導致這個社會結構崩盤。順暢的人口流動能促進社會結構的不斷地新陳代謝。

取消農業戶口,取消二元戶籍制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會議指出,加快戶籍制改革不搞指標分配,不搞層層加碼。優先解決好進城時間長、就業能力強、可以適應城鎮和市場競爭環境的人,使他們及其家庭在城鎮紮根落戶,有序引導人口流向。

會議指出,加快戶籍制度改革是涉及億萬農業轉移人口的一項重大措施。要堅持積極穩妥、規範有序,尊重民眾意願,不搞指標分配,不搞層層加碼。要優先解決好進城時間長、就業能力強、可以適應城鎮和市場競爭環境的人,使他們及其家庭在城鎮紮根落戶,有序引導人口流向。

會議強調,戶籍制度改革是一項十分複雜的系統工程,要堅持統籌謀劃,協同推進相關領域配套政策制度改革。要完善農村產權制度,維護好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要區別情況、分類指導,由各地根據中央的總體要求和政策安排,因地制宜地實行差別化落戶政策。要促進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合理布局、功能互補,增強中小城市和小城鎮經濟集聚能力,為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創造有利條件。

統一登記戶口,革除“二元”模式

意見中的最大亮點是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這意味著以“農業”和“非農業”區分戶口性質的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將成為歷史,由此衍生的藍印戶口等戶口類型也將作古,今後每一位中國公民的戶口均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體現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

意見同時明確,將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制度。

2014年7月24日,國務院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和由此衍生的藍印戶口等戶口類型,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體現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意見》的出台,標誌著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開始進入全面實施階段。

《意見》明確了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發展目標、政策措施和實現路徑,要求適應推進新型城鎮化需要,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落實放寬戶口遷移政策。統籌推進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推動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產業和城鎮融合發展。統籌戶籍制度改革和相關經濟社會領域改革,合理引導農業人口有序向城鎮轉移,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

《意見》指出,改革要堅持積極穩妥、規範有序,堅持以人為本、尊重民眾意願,堅持因地制宜、區別對待,堅持統籌配套、提供基本保障。

《意見》就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提出3方面11條具體政策措施。一是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有效解決戶口遷移中的重點問題。二是創新人口管理。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建立居住證制度,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三是切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完善農村產權制度,擴大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復蓋面,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

《意見》強調,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是涉及億萬農業轉移人口的一項重大舉措。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深刻把握城鎮化進程的客觀規律,切實落實戶籍制度改革的各項政策措施,防止急於求成、運動式推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抓緊出台具體改革措施並向社會公布,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政策。

2014年7月30日,國務院公布《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了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這標誌著我國實行了半個多世紀的“農業”和“非農業”二元戶籍管理模式將退出歷史舞台。

各地進展情況

經初步統計,在全國31個省區市中,至少已有安徽、福建、廣東、廣西、貴州、河北、河南、黑龍江、湖南、吉林、江蘇、江西、遼寧、青海、山東、山西、陝西、四川、新疆、雲南等20個省區出台省級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對於改革目標,國版意見設定為:到2020年,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範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大多數省份都在制定戶籍制度改革意見時對此做出重申。

距離實現這一目標還剩下5年左右時間。按照既定目標,本輪戶籍改革完成後,1億左右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將有望在城鎮落戶。

廣東、廣西、貴州等9省區已在各自製定的實施意見中,提出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的落戶任務,相加來看已超過5000萬人。

此外,安徽等省還提出常住人口城鎮化率的實現目標,多設定為50%以上。其中,江蘇省的目標最高:實現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全復蓋的常住人口城鎮化率達到72%。

目前,我國常住人口城鎮化率為53.7%,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只有36%左右,二者的差距主要體現在進城打工的農民工群體身上,後者更能體現真實的城鎮化水平。我國的戶籍人口城鎮化率不僅遠低於已開發國家80%的平均水平,也低於開發中國家60%的平均水平。

在各地的戶籍制度改革意見中,目前僅有河北、青海等地明確戶籍人口城鎮化率目標,分別為45%和50%以上,符合2014年出台的《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所提出的要求。江蘇則提出戶籍人口城鎮化率與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差距縮小到5個百分點。

不少省份戶口遷移條件比國版更寬鬆

在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方面,國版意見提出實行差異化的遷移政策,針對建制鎮和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四個類別做出不同要求。

對照來看,不少省份的戶口遷移條件比國版規定寬鬆。

對於中等城市和大城市的落戶條件,國版意見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分別為不得超過3年和5年,安徽省縮短到“不得超過1年”和“不得超過3年”。河南、黑龍江、河北也適當縮短了繳納社保的年限。

國版意見要求“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但貴州省規定,中等城市與小城市、建制鎮的落戶限制同樣全面放開。

此外,國版意見提出提高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回國人員的城鎮落戶率,吉林省進一步明確,這四類人群在全省各類城鎮落戶“不受穩定住所和穩定職業等限制”。

對於人口在500萬人以上的特大城市的落戶政策,國務院提出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在上述20個省區中,約有12地在實施意見中對此明確提及,特別是對省會城市的積分落戶政策做出要求。

例如,雲南省規定,合理確定昆明市主城區落戶條件並推行積分制落戶辦法;河南省規定,省會城市要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福建省規定,福州市轄區和平潭綜合實驗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職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等為主要指標,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居住證制度成為“平權”載體

在國版意見發布後,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將退出歷史舞台被外界解讀為“里程碑式的進步”。而在“地方版”戶籍制度改革意見中,幾乎所有地區都明確提出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

學者更關心的是戶口一元化後的平權問題,。盤古智庫理事長、國際金融論壇城鎮化研究中心主任易鵬此前表示,需要警惕的是,有些地方即使形式上取消農業與非農界限,但戶籍背後的公共服務差距並沒有取消。

為彌合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與戶籍人口間的權益差距,國版意見提出的解決方案是建立居住證制度。意見指出,要以居住證為載體,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鈎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

上述20個省區普遍規定,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計畫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權利。但從已頒布居住證管理辦法的地區情況看,申辦門檻、附加條件和可享受權益並不相同。

記者注意到,一些地區還明確了隨遷子女有在當地參加中聯考的權利。

廣西、四川、山西、遼寧、江西、江蘇、吉林、湖南、貴州等地規定,結合隨遷子女在當地連續就學年限等情況,居住證持有人逐步享有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聯考的資格。

新疆自治區的條件更為細緻:隨行子女在當地連續就學滿4年以上、父母參加社會保險滿3年為基本條件,逐步享有隨行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聯考的資格。

2016年,公安部召開電視電話會議,部署全國公安機關紮實有力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加快提高戶籍人口城鎮化率。會議指出,加快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加快提高戶籍人口城鎮化率,事關億萬人民民眾切身利益。

改革規劃

按照規劃,我國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將從2012年的52.6%提高到2020年的60%左右,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將從2012年的35.3%提高到2020年的45%左右。

《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中提到,到2020年,努力實現1億左右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在不少業內人士看來,隨著農民進城落戶,除一線城市之外的中小城市的過剩庫存將得到消化,房地產業將成為“戶改”的受益者。

同策諮詢研究部總監張宏偉認為,“每年有1200萬~1700萬人口從農村流入城市,一旦涉及到戶籍改革,這些人可能成為將來的潛在購房群體。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可以有效促進購房的積極性。”

克爾瑞集團廣州總經理梁永光認為,戶籍改革制度對三、四線城市的房地產市場會有一定促進作用。“至於房價是否會上漲,部分取決於政府未來是否加大樓市的供應量。”資深地產評論員韓世同則認為,戶籍改革是一個漸進且漫長的過程,短期來說作用不會太明顯。戶籍改革會否最終釋出購買力,需要出台一系列的配套細則,如農民進城當居民以後的謀生途徑、教育醫療養老福利等,如果單單是戶口轉為居民而“有名無實”,那么農民進城的積極性會大打折扣。

改革前景

重點群體

農村學生升學和參軍進入城鎮的人口、在城鎮就業和居住5年以上和舉家遷徙的農業轉移人口等4類群體

對於人們普遍關心的特大城市、大城市的戶籍政策,公安部副部長黃明在部署會上表示,要抓緊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堅持以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重點解決在城鎮就業和居住5年以上和舉家遷徙的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問題。

無戶口人員

1、不符合計畫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願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併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2、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
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無戶口人員或者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3、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
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可以憑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4、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戶口被註銷人員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5、農村地區因婚嫁被註銷原籍戶口的人員
農村地區因婚嫁被註銷原籍戶口的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註銷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後,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6、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
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件,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其他人員可以在戶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7、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
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8、其他無戶口人員
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後,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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