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範》GB50289-98

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範》GB50289-98

公告

《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範》GB50289-98強制標準2008-06-1103:41關於發布國家標準《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範》通知

根居國家計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設標準制訂修訂計畫》(計綜合[1992]第490號文附屬檔案二)的要求,由我部組織制訂的《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範》,經有關部門會審,批准為強制性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289-98,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規範由我部負責管理,由瀋陽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負責具體解釋工作,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1998年12月7日

目錄

1總則
2地下敷設
2.1一般規定
2.2直埋敷設
2.3綜合管溝敷設
3架空敷設
附錄本規範用詞說明

內容

1總則

1.0.1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統籌安排工程管線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間位置,協調工程管線之間以及城市工程管線與其他各項工程之間的關係,並為工程管線規劃設計和規劃管理提供依據,制定本規範。
1.0.2本規範適用於城市總體規劃(合分區規劃)、詳細規劃階段的工程管線綜合規劃。
1.0.3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確定城市工程管線在地下敷設時的排列順序和工程管線問的最小水平淨距、最小垂直淨距;確定城市工程管線在地下敷設時的最小覆土深度;確定城市工程管線在架空敷設時管線及桿線的平面位置及周圍建(構)築物、道路、相鄰工程管線間的最小水平淨距和最小垂直淨
距。
1.0.4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應重視近期建設規劃,並應考慮遠景發展的需要。
1.0.5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應結合城市的發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間。
1.0.6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應與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區、城市環境、給水工程、排水工程、熱力工程、電力工程、燃氣工程、電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專業規劃相協調。
1.0.7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除執行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2地下敷設

2.1一般規定

2.1.1城市工程管線宜地下敷設。
2.1.2工程管線的平面位置和豎向位室均應採用城市統一的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
2.1.3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要符合下列規定:
2.3.1應結合城市道路網規劃,在不妨礙工程管線正常運行、檢修和合理占用土地的情況下,使線路短捷。
2.3.1.2應充分利用現狀工程管線。當現狀工程管線不能滿足需要時,經綜合技術、經濟比較後,可廢棄或抽。
2.1.3.3平原城市宜避開土質鬆軟地區、地震斷裂帶、沉陷區以及地下水位較高的不利地帶;起伏較大的山區城市,應結合城市地形的特點合理布置工程管線位置,並應避開滑坡危險地帶和洪峰口。
2.1.3.4工程管線的布置應與城市現狀及規劃的地下鐵道、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隱蔽性工程協調配合。
2.1.4編制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設計時,應減少管線在道路交叉口處交叉。當工程管線豎向位置發生矛盾時,宜按下列規處理
2.1.4.1壓力管線讓重力自流管線;
2.1.4.2可彎曲管線讓不易彎曲管線;
2.1.4.3分支管線讓主幹管線;
2.1.4.4小管徑管線讓大管徑管線。

2.2直埋敷設

2.2.1嚴寒或寒冷地區給水、排水、燃氣等工程管線應根據土壤冰凍深度確定管線覆土深度;熱力、電信、電力電纜等工程管線以及嚴寒或寒冷地區以外的地<的工程管線應根據土壤性質和地面承受荷載的大小確定管線的覆土深度。
2.2.2程管線在道路下面的規劃位置,應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機動車道下面。電信電纜、給水輸水、燃氣輸氣、污雨水排水等工程管線可布置在非機動車道或機動車道下面。
2.2.3工程管線在道路下面的規劃位置宜相對固定。從道路紅線向道路中心線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應根據工程管線的性質、埋設深度等確定。分支線少、埋設深、檢修周期短和可燃、易燃和損壞時對建築物基礎安全有影響的工程管線應遠離建築物。布置次序宜為:電力電纜、電信電纜、燃氣配氣、給水配水、熱力幹線、燃氣輸氣、給水輸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
2.2.4工程管線在庭院內建築線向外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應根據工程管線的性質和埋設深度確定,其布置次序宜為:電力、電信、污水排水、燃氣、給水、熱力。當燃氣管線可在建築物兩側中任一側引人均滿足要求時,燃氣管線應布置在管線較少的一側。
2.2.5沿城市道路規劃的工程管線應與道路中心線平行,其主幹線應靠近分支管線多的一側,工程管線不宜從道路一側轉到另一側。
道路紅線寬度超過測m的城市幹道宜兩側布置給水配水管線和燃氣配氣管線;道路紅線寬度超過50m的城市幹道應在道路兩側布置排水管線。
2.2.6各種工程管線不應在垂直方向上重疊直埋敷設。
2.2.7沿鐵路、公路敷設的工程管線應與鐵路、公路線路平行。當工程管線與鐵路、公路交叉時宜採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受條件限制,可傾斜交叉布置,其最小交叉角宜大於3礦。
2.2.8河底敷設的工程管線應選擇在穩定河段,埋設深度應按不妨礙河道的整治和管線安全的原則確定。當在河道下面敷設工程管線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2.2.8.1正在一至五級航道下面敷設,應在航道底設計高程2m以下;
2.2.8.2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設,應在河底設計高程以下;
2.2.8.3當在灌溉渠道下面敷設,應在渠底設計高程0.5m以下。
2.2.9程管線之間及其與建(構)築物之間的最小水平淨距應符合表2.2.9的規定。當受道路寬度、斷面以及現狀工程管線位置等因素限制難以滿足要求時,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安全措施後減少其最小水平淨距。
2.2.10對於埋深大於建(構)築物基礎的工程管線,其與建(構)築物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應按下式計算,共折算成水平淨距後與表2.2.9的數值比較,採用其較大值。
L=(H—h)a+Tgd2
式中L——管線中心至建(構)築物基礎邊水平距離(m);
H——管線敷設深度(m);
h——建(構)築物基礎底砌置深度(m);
a——開挖管為寬度(m);

d——土壤內摩擦角(o)。
2.2.11當工程管線交叉敷設時,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順序宜為:電力管線、熱力管線、燃氣管線、給水管線、雨水排水管線、污水排水管線。
2.2.12工程管線在交叉點的高程應根據排水管線的高程確定。

工程管線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2.2.1

序號1234567
管線
名稱
電力管線電信管線熱力管線燃氣
管線
給水

2.3綜合管溝敷設

2.3.1當遇下列情況之一時,工程管線宜採用綜合管溝集中敷設。
2.3.1.1交通運輸繁忙或工程管線設施較多的機動車道、城市主幹道以及配合興建地下鐵道、立體交叉等工程地段。
2.3.1.2不宜開挖路面的路段。
2.3.1.3廣場或主要道路的交叉處。
2.3.1.4需同時敷設兩種以上工程管線及多迴路電纜的道路。
2.3.1.5道路與鐵路或河流的交叉處。
2.3.1.6道路寬度難以滿足直埋敷設多種管線的路段。
2.3.2綜合管溝內直敷設電信電纜管線、低壓配電電纜管線、給水管線、熱力管線、污雨水排水管線。
2.3.3綜合管溝內相互免干擾的工程管線可設定在管溝的同一個小室;相互有干擾的工程管線應分別設在管溝的不同小室。電信電纜管線與高壓輸電電纜管線必須分開設定;給水管線與排水管線可在綜合管溝一側布置,排水管線應布置在綜合管溝的底部。
2.3.4工程管線幹線綜合管溝的敷設,應設定在機動車道下面,其覆土深度應根據道路施工、行車荷載和綜合管溝的結構強度以及當地的冰凍深度等因素綜合確定;敷設工程管線支線的綜合管溝,應設定在人行道或非機動車道下,其埋設深度應根據綜合管溝的結構強度以及當地的冰凍深度等因素綜合確定。

3架空敷設

3.0.1城市規劃區內沿圍牆、河堤、建(構)築物牆壁等不影響城市景觀地段架空敷設的工程管線應與工程管線通過地段的城市詳細規劃相結合。
3.0.2沿城市道路架空敷設的工程管線,其位置應根據規劃道路的橫斷面確定,並應保障交通暢通、居民的安全以及工程管線的正常運行。
3.0.3架空線線桿宜設定在人行道上距路緣石不大於1m的位置;有分車帶的道路,架空線線桿宜布置在分車帶內。
3.0.4電力架空桿線與電信架空桿線宜分別架設在道路兩側,且與同類地下電纜位於同側。
3.0.5同一性質消工程管線宜合桿架設。
3.0.6架空熱力管線不應與架空輸電線、電氣化鐵路的債電線交叉敷設。當必須交叉時,應採取保護措施。
3.0.7工程管線跨越河流時,宜採用管道橋或利用交通橋樑進行架設,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3.0.7.1可燃、易燃工程管線不宜利用交通橋樑跨越河流。
3.0.7.2工程管線利用橋樑跨越河流時,其規劃設計應與橋樑設計相結合。
3.0.8架空管線與建(構)築物等的最小水平淨距應符合表3.0.8的規定。
架空管線之間及其與建(構)築物之間的最小水平淨距(m)表3.0.8

名稱建築物
(凸出部分)道路(路緣石)鐵路(軌道中心)熱力管線
電力10KV邊導線2.00.5桿高加3.02.0
35KV邊導線3.00.5桿高加3.04.0
110KV邊導線4.00.5桿高加3.04.0
電信桿線2.00.54/3桿高1.5
熱力管線1.01.53.0—

3.0.9架空管線交叉時的最小垂直淨距應符合表3.0.9的規定

架空管線之間及其與建(構)築物之間交叉時的最小垂直淨距(m)表3.0.9

名稱建築物
(頂端)道路(地面)鐵路(軌頂)電信線熱力管線
電力線有防雷裝置電力線無防雷裝置
電力管線10KV以下3.07.07.52.04.02.0
35-110KV4.07.07.53.05.03.0
電信線1.54.57.00.60.61.0
熱力管線0.64.56.01.01.00.25

注:橫跨道路或與無軌電車饋電線平行的架空電力線距地面應大於9m。

附錄本規範用詞說明
1為便於在執行本規範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調說明如下:
(1)表示嚴格,非這樣不可的正面用詞採用“必須”。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作的:
正面調採用“應”
反面調採用“不應”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作的:
正面詞採用“宜”或“可”
反面詞採用“不宜__。。。

2條文中指定按其他有關標準、規範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要求”,“應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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