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

公告

關於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局部修訂的公告

根據建設部《關於印發的通知》(建標[1998]94號)的要求,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對《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進行了局部修訂。我部組織有關單位對該規範局部修訂的條文進行了共同審查,現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項)、7.0.5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該規範經此次修改的原條文規定同時廢止。

局部修訂的具體內容,將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設標準化》刊物上登載。

現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2年3月11日

內容簡介

1 總則

1.0.1為確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環境,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間,提高居住區的規劃設計質量,制定本規範。
1.0.2本規範適用於城市居住區的規劃設計。
1.0.3居住區按居住戶數或人口規模可分為居住區、小區、組團三級。各級標準控制規模,應符合表1.0.3的規定。
 

居住區小區組團
戶數(戶)10000-160003000-5000300-1000
人口(人)30000-5000010000-150001000-3000

1.0.3a居住區的規劃布局形式可採用居住區-小區-組團、居住區-組團、小區-組團及獨立式組團等多種類型。

1.0.4居住區的配建設施,必須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其配建設施的面積總指標,可根據規劃布局形式統一安排、靈活使用。
1.0.5居住區的規劃設計,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1.0.5.1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
1.0.5.2符合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
1.0.5.3綜合考慮所在城市的性質、社會經濟、氣候、民族、習俗和傳統風貌等地方特點和規劃用地周圍的環境條件,充分利用規劃用地內有保留價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築物與構築物等,並將其納入規劃;
1.0.5.4適應居民的活動規律,綜合考慮日照、採光、通風、防災、配建設施及管理要求,創造安全、衛生、方便、舒適和優美的居住生活環境;
1.0.5.5為老年人、殘疾人的生活和社會活動提供條件;
1.0.5.6為工業化生產、機械化施工和建築群體、空間環境多樣化創造條件;
1.0.5.7為商品化經營、社會化管理及分期實施創造條件;
1.0.5.8充分考慮社會、經濟和環境三方面的綜合效益。
1.0.6居住區規劃設計除執行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術語、代號
2.0.1城市居住區
一般稱居住區,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規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幹道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並與居住人口規模(30000--50000人)相對應,配建有一整套較完善的、能滿足該區居民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居住小區
一般稱小區,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並與居住人口規模(7080--15000人)相對應,配建有一套能滿足該區居民基本的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居住組團
一般稱組團,指般被小河道路分隔,並與居住人口規模(10000--3000人)相對應,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層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居住區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綠地等四項用地的總稱。
2.0.5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築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間距內的用地(含宅間綠地和宅間小路等)的總稱。
2.0.6公共服務設施用地(R02)
一般稱公建用地,是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建的、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類設施的用地,應包括建築基底占地及其所屬場院、綠地和配建停車場等。
2.0.7道路用地(R03)
居住區道路、小區路、組團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車地面停放場地。
2.0.8居住區(級)道路
一般用以劃分小區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與城市支路同級。
2.0.9小區(級)路
一般用以劃分組團的道路。
2.0.10組團(級)路
上接小區路、下連宅間小路的道路。
2.0.11宅間小路
住宅建築之間連線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12公共綠地(R04)
滿足規定的日照要求、適合於安排遊憩活動設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綠地,應包括居住區公園、小遊園和組團綠地及其它塊狀帶狀綠地等。
2.0.13配建設施
與人口規模或與住宅規模相對應配套建設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公共綠地的總稱。
2.0.14其它用地(E)
規劃範圍內除居住區用地以外的各種用地,應包括非直接為本區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單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設用地等。
2.0.15公共活動中心
配套公建相對集中的居住區中心、小區中心和組團中心等。
2.0.16道路紅線
城市道路(含居住區級道路)用地的規劃控制線。
2.0.17建築線
一般稱建築控制線,是建築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線。
2.0.18日照間距係數
根據日照標準確定的房屋間距與遮擋房屋檐高的比值。
2.0.19建築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點綴、裝飾和美化作用的、從屬於某一建築空間環境的小體量建築、遊憩觀賞設施和指示性標誌物等的統稱。
2.0.20住宅平均層數
住宅總建築面積與住宅基底總面積的比值(層)。
2.0.21高層住宅(大於等於10層)比例
高層住宅總建築面積與住宅總建築面積的比率(%)。
2.0.22中高層住宅(7~9層)比例
中高層住宅總建築面積與住宅總建築面積的比率(%)。
2.0.23人口毛密度
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容納的規劃人口數量(人/hm2)。
2.0.24人口淨密度
每公頃住宅用地上容納的規劃人口數量(人/hm2)。
2.0.25住宅建築套密度(毛)
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築套數(套/hm2)。
2.0.26住宅建築套密度(淨)
每公頃住宅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築套數(套/hm2)。
2.0.27住宅面積毛密度
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築面積(m2/hm2)。
2.0.28住宅建築面積淨密度
每公頃住宅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築面積(萬m2/hm2)
2.0.29建築面積毛密度
也稱容積率,是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擁有的各類建築的建築面積(m2/hm2)或以居住區總建築面積(萬m2)與居住區用地(萬m2)的比值表示。
2.0.30住宅建築淨密度
住宅建築基底總面積與住宅用地面積的比率(%)。
2.0.31建築密度
居住區用地內,各類建築的基底總面積與居住區用地的比率(%)。
2.0.32綠地率
居住區用地範圍內各類綠地面積的總和占居住區用地的比率(%)。
綠地應包括:公共綠地、宅旁綠地、公共服務設施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即道路紅線內的綠地),其中包括滿足當地植樹綠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築的屋頂綠地,不應包括屋頂、曬台的人工綠地。
2.0.32a停車率
指居住區內居民車的停車數量與居住戶數的比率(%)。
2.0.32b地面停車率
居民汽車的地面停車拉數量與居住戶數的比率(%)。
2.0.33拆建比
拆除的原有建築總面積與新建的建築總面積的比值。

3用地與建築
3.0.1居住區規劃總用地,應包括居住區用地和其它用地兩類。其各類、項用地名稱可採用本規範第2章規定的代號標示。
3.0.2居住區用地構成中,各項用地面積和所占比例應符合下列規定:

3.0.2.1居住區用地平衡表的格式,應符合本規範附錄A,第A.0.5條的要求。參與居住區用地平衡的用地應為構成居住區用地平衡的用地應為構成居住區用地的四項用地,其它用地不參與平衡;

3.0.2.2居住區內各項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標,應符合表3.0.2規定。

居住區用地平衡控制指標(%) 表3.0.2
用地構成居住區小區組團
1住宅用地(R01)50~6055~6570~80
2公建用地(R02)15~2512~226~12
3道路用地(R03)10~189~177~15
4公共綠地(R04)7.5~185~153~6
居住區用地(R100100100

3.0.3人均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應符合表3.0.3規定。

人均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人)
 表3.0.3

 居住規模層數建築氣候區
居住區I、II、VI、VII
III、VIV
低層33~4730~4328~40
多層20~2819~2718~25
多層、高層17~2617~2617~26
小區低層30~4328~4026~30
多層20~2819~2618~25
中高層17~2415~2214~20
高層10~1510~1510~15
組團低層25~3523~3221~30
多層16~2315~2214~20
中高層14~2013~1812~16
高層8~118~118~11

註:本表各項指標按每戶3.2人計算。

3.0.4居住區內建築應包括住宅建築和公共服務設施建築(也稱公建)兩部分;在居住區規劃用地內的其它建築的設定,應符合無污染不擾民的要求。

4 規劃布局與空間環境
4.0.1居住區的規劃布局,應綜合考慮周邊環境、路網結構、公建與住宅布局、群體組合、綠地系統及窨環境等的內在聯繫,構成一個完善的、相對獨立的有機整體,並應遵循下列原則:
4.0.1.1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衛和物業管理:
4.0.1.2組織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的公共活動中心,方便經營、使用和社會化服務;
4.0.1.3合理組織人流、車流和車輛停放,創造安全、安靜、方便的居住環境;
4.0.2居住區的空間與環境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4.0.2.1規劃布局和建築應體現地方特色,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4.0.2.2合理設定公共服務設施,避免煙、氣(味)、塵及嗓場對居民的污染和干擾;
4.0.2.3精心設定建築小品,豐富及美化環境;
4.0.2.4注重景觀和空間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點等宜與住宅或公建結合安排;供電、電訊、路燈等管線宜地下埋設;
4.0.2.5公共活動空間的環境設計,應處理好建築、道路、廣場、院落、綠地和建築小品之間及其與人的活動之間的相互關係.

4.0.3便於尋訪、識別和街道命名。

4.0.4在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範圍內進行住宅建設,其規劃設計必須遵循保護規劃的指導;居住區內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古樹名木必須依法予以保護;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建築和構築物,不得環境風貌。

5住宅
5.0.1住宅建築的規劃設計,應綜合考慮用地條件、選型、朝向、間距、綠地、層數與密度、布置方式、群體組合、窨環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確定。
5.0.1a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築
5.0.2住宅間距民,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採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生等要求確定。
5.0.2.1住宅日照標準應符合一定的規定,對於特定情況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
(2)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
(3)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

氣候區劃Ⅰ、Ⅱ、Ⅲ、VII氣候區Ⅳ氣候區Ⅴ、Ⅵ
氣候區
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
日照標準日大寒日冬至日
日照時數(h)≥2≥3≥1
有效日照時間帶(h)8~169~15
計算起點底層窗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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