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醫院建築設計規範》JGJ49-88

JGJ49-1988綜合醫院建築設計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標準綜合醫院建築設計規範

JGJ49-88

主編單位:上海市民用建築設計院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試行日期:1989年4月1日關於發布部標準《綜合醫院建築設計規範》(88)建標字第263號

根據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83)城科字第224號文及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衛生部(83)城設字第154號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民用建築設計院負責編制的《綜合醫院建築設計規範》,經審查,現批准為部標準,編號JGJ49-88,自1989年4月1日起實施。在實施過程中如有問題和意見,請函告上海市民用建築設計院。

 

總則

第1.0.1條為使綜合醫院建築設計符合安全、衛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訂本規範。

第1.0.2條本規範適用於城鎮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綜合醫院建築設計,其它專科醫院可參照執行。

第1.0.3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為“綜合醫院”:

一、設定包括大內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設定門診和服務24小時的急診;

三、設定正規病床。

第1.0.4條醫院規模、標準的確定,醫技科室和專科病房的設定,應按照批准的設計任務書執行。

第1.0.5條兼供殘疾人使用的綜合醫院設計,應符合有關專業規範的規定。

第1.0.6條綜合醫院的建築設計除應執行本規範外,尚應符合《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87,以及國家和專業部門頒布的有關設計標準、規範和規定。

基地和總平面

第一節 基地
 
第2.1.1條綜合醫院選址,應符合當地城鎮規劃和醫療衛生網點的布局要求。

第2.1.2條基地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臨兩條城市道路;

二、便於利用城市基礎設施;

三、環境安靜,遠離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規整;

五、遠離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和貯存區;並遠離高壓線路及其設施;

六、不應鄰近少年兒童活動密集場所。
第二節 總平面
第2.2.1條總平面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區合理,潔污路線清楚,避免或減少交叉感染;

二、建築布局緊湊,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應保證住院部、手術部、功能檢查室、內窺鏡室、獻血室、教學科研用房等處的環境安靜;

四、病房樓應獲得最佳朝向;

五、應留有發展或改、擴建餘地;

六、應有完整的綠化規劃;

七、對廢棄物的處理,應作出妥善的安排,並應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法令、法規的規定。

第2.2.2條醫院出入口不應少於二處,人員出入口不應兼作屍體和廢棄物出口。

第2.2.3條在門診部、急診部入口附近應設車輛停放場地。

第2.2.4條太平間、病理解剖室、焚毀爐應設於醫院隱蔽處,並應與主體建築有適當隔離。屍體運送路線應避免與出入院路線交叉。

第2.2.5條環境設計

一、應充分利用地形、防護間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綠化,並應有供病人康復活動的專用綠地。

二、應對綠化、裝飾、建築內外空間和色彩等作綜合性處理;

三、在兒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採取符合兒童生理和心理特點的環境設計。

第2.2.6條病房的前後間距應滿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於12m。

第2.2.7條職工住宅不得建在醫院基地內;如用地毗連時,必須分隔,另設出入口。
第三章 建築設計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3.1.1條主體建築的平面布置和結構形式,應為今後發展、改造和靈活分隔創造條件。

第3.1.2條建築物出入口

一、門診、急診,住院應分別設定出入口。

二、在門診、急診和住院主要入口處,必須有機動車停靠的平台及雨棚。如設坡道時,坡度不得大於1/10。

第3.1.3條醫院的分區和醫療用房應設定明顯的導向圖示。

第3.1.4條電梯

一、四層及四層以上的門診樓或病房樓應設電梯,且不得少於二台;當病房樓高度超過24m時,應設污物梯。

二、供病人使用的電梯和污物梯,應採用“病床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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