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權

顧客權

顧客權是一種新型無形財產權,具有主體的特定性、客體的多樣性和權利的依附性等特徵。顧客權利的行使關涉顧客本身與雇員的權益,而人格權法、智慧財產權法、商業秘密法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其的調整存在交叉。因此,顧客權制度在構建上應注重操作性,並充分考慮權利的主體、客體及顧客本身和雇員的利益,在立法模式上應採取制定民事特別法形式以彌補交叉調整的不足。

概念

顧客權顧客權
所謂顧客,是指深受產品或服務影響的人。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往往將顧客理解為消費者、購買者、被服務的對象,等等。與“顧客”相比,“顧客權”則還鮮為人知,甚至目前還沒有一個明確的概念。但顧客權作為一項財產權已開始引起法學界的關注,而且國內外司法界已開始探討這一問題並逐漸影響了立法。

關於顧客權,目前還沒有一個準確的定義,但在各國的司法實踐中,它已經作為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或“新財產權”納入法律調整的範圍,如法國民法把顧客看作是一種無形財產,學者們將其稱為顧客名單權,而日本美國等國家的判例和中國司法實踐也往往將顧客名單作為商業秘密加以保護。至於自由職業者直接將顧客介紹給他人獲取報酬的情況,在各國民間習慣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從各國對顧客權的保護來看,顧客權的實現往往是以顧客為標的,權利人通過直接擁有顧客群、創造吸引顧客群的營業資產或轉讓含有顧客信息的顧客名單、客戶資料等來實現擁有顧客的利益和財產的增值。商人可以自己開發、經營、保有、維持、轉讓此種財產權。因此,可以給顧客權下這樣一個定義:所謂顧客權,是指從事經營的組織或個人能夠擁有顧客群,並開發或經營能吸引顧客群的顧客信息、“營業資產”的權利。

隨著社會生產力發展和人類自身認識水平的提高,財產和財產權客體不斷擴張,並逐步為法律制度所確認。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人們擁有的財產不再主要為滿足個人需要,而是投入流通以獲得增值。於是自然資源狀態下的財產開始逐漸成為商品,而商品化了的財產客觀上要求立法在制度上設計出更便於其流轉的財產權形式。人類順應了這種客觀要求,創造出了各種代表財產的抽象形式,以滿足財產的便捷流轉。因此,各種票據權利便成為財產權的客體。甚至在20世紀已經出現了“新財產”(NewProperty)概念,如美國學者弗里德曼就主張:“應當將就業機會、養老金政府特許作為新財產對待。”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自由職業者可以將某些權利介紹給他人以獲取報酬,如以顧客為標的的財產利益表現為自由職業者通過介紹其擁有的顧客群獲取報酬、民商事主體買賣具有商業價值的顧客信息和創造擁有吸引民事客戶群的營業資產,等等。美國學者阿蘭羅森鮑姆不無感觸地說:“只要人們在一定情況下主張自己有權控制某種過程、人或物,而這種權利主張又能獲得某種制度性支持,這時就有了財產權。”可見,“財產權作為一種制度產品,其種類、範圍是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而帶來……法便不得不承認他們是獲得財產的新方式”。

特徵

顧客權顧客
1.顧客權主體的特定性。顧客權的主體特指從事經營的商事主體和民事主體。首先,商事主體享有顧客權。商事主體享有顧客權體現為在商業經營中顧客具有商業價值,並構成商事主體經營的商業資產的一部分,可以對其價值進行評估。其次,民事主體享有顧客權。在這裡,民事主體指的是特定商事主體以外的從事經營的自由職業者,如單個農戶或個體工商戶等,但不包括醫生記者公務員等不從事經營的自由職業者。在過去,顧客群是不可能轉讓的,但是現在這種觀點原則上已被推翻。例如,在民間和社會生活中,從事農業者,尤其是自己銷售水果和酒類時,可能擁有固定的顧客群。如果他不再自己從事對水果和酒類的銷售,他可以通過將他的客戶群介紹給其他同類銷售者而獲取報酬。在德國,公證人可以將其顧客合法地推薦給其繼任者。又如各國計程車司機雖然無權將顧客介紹給他人載運,但事實上這種情況在各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可見,民事主體也享有顧客權。

2.顧客權客體的多樣性。固定的顧客群主要有三種來源方式:(1)在行銷中自動形成顧客群;(2)通過正當途徑轉讓或獲取他人的顧客信息創造新的顧客群;(3)通過商標、信用等經營資產吸引顧客群。可見,儘管顧客權是以顧客為標的的顧客權利,但顧客權的客體不直接表現為單一的顧客而是主要為顧客群、吸引顧客群的顧客信息或營業資產。因此,顧客權的客體具有多樣性:(1)顧客群。顧客權的最終實現就是擁有固定的顧客群。儘管各國還沒有對顧客群的保護立法,但允許農民個體工商戶等自由職業者自由轉讓顧客群在各國習慣中均已存在。商事經營者的顧客群保護往往與顧客信息和營業資產有關。(2)顧客信息。顧客信息的商業價值在於它能吸引顧客群。權利主體一旦泄露顧客信息便可能導致自己的顧客群流失;而合法轉讓則可能為受讓者創造新的顧客群,因此,顧客信息成為顧客權的重要客體。(3)吸引顧客群的“營業資產”。有學者稱之為“商事營業資產”,在法國法上實際被稱為對商事顧客名單所享有的無形財產權。此種顧客名單通過那些為商業經營活動服務的各種要素而附加在商業營業資產之上,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兩種,其總價值取決於對顧客吸引力的大小。

3.顧客權的依附性。顧客權是擁有顧客群、顧客信息和能吸引顧客群的商事營業資產的權利。它必須同商人的商事營業活動有機地聯繫在一起。儘管顧客權客體是多樣的,但它是以顧客為標的的顧客權利,且與特定主體相聯繫,體現出依附性的特點。

比較辨析

顧客權智慧財產權
法權形態與法律屬性

在私權體系中,因權利的劃分標準不同,權利的類別也呈現出多種樣態,如以私權利益為標準,可分為人格權、物權、債權、無形財產權等。其中,無形財產權又可分為信息和可轉讓的財產性權利兩大類。而納入無形財產的信息可分為:(1)數位化信息,主要指計算機網際網路本身的技術信息及其存貯的信息;(2)非數位化信息,如商標、顧客名單、商品陳列規則等。

依權利客體的本質,財產可分為傳統客體和非傳統客體。前者指動產與不動產,後者指著作權、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權以及諸如收入、利益、特權、補貼、公共資源和服務使用等各種各樣的“權利”。可見,在非傳統財產客體中,許多權利並不涉及具體的有形物。毋庸置疑,顧客利益便是這樣一種非傳統財產客體,是一種無形財產。目前關於顧客權的權利形態有三種代表性觀點:

1.“信息權說”。日本學者北川善太郎認為,顧客名單應被作為信息給予財產保護,“即信息一旦受控,人們便不能自由接近,價值便由此而生。正如企業情報、客戶名單被有償交易的例子所說明的那樣,信息是被作為財產使用的氣。

2.“商業秘密權說”。此說見於美國、日本的判例和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例如,《美國侵權行為法重述》將商業秘密定義為:“商業秘密指商業活動中使用的各種配方、圖案、設計和資料索引……它可以是某一化合物的配方,一道製造、處理、貯存材料的程式,一部機器或其他設計的圖形,或顧客名單。”

3.“無形財產說”。在法國,無形物也要依據民法受到有形物那樣的保護。這是一種無形的“信用”和顧客財產。雖然這種“無形物”是非具體的,但是經過個人的經常努力而成為財源,從而也可稱為財產。“信息權說”和“商業秘密權說”還不夠準確,實際上二者都是針對客戶名單承載的顧客信息而言的。前者針對信息的交換價值,後者針對信息的商業價值。儘管第三種觀點較為可取,但仍然沒有揭示出顧客權到底是什麼樣的無形財產權。事實上,顧客權與信息權、商業秘密權、傳統智慧財產權在客體上雖有交叉但權利形態差異明顯,具體差別如下:
1.顧客權不同於信息權。與信息權相比,作為顧客權客體之一的顧客信息更多地顯示出其價值增值功能。顧客信息除了反映一種訊息外,還凝聚著經營者開拓市場的人力開發和智力創作成本,因而本身帶有主體的主觀創造,也具有新穎性。而信息反映的僅僅是一種訊息,雖然它作為一項客觀存在、具有經濟價值的資源,可以成為民事權利的客體,但是它更多地體現為傳遞與交易功能,不帶有主體的主觀創造,也缺乏新穎性,顯然與顧客信息不同。

2.顧客權不同於商業秘密權。商業秘密權的客體具有保密性、經濟性、實用性和信息性等特點。與商業秘密權相比,儘管顧客信息符合商業社會的特徵,但部分顧客信息除了內容反映客戶信息外,秘密性往往並不強,有的甚至是簡單的業務流程,而且顧客權客體還包括顧客群及吸引顧客群的經營資產。

3.顧客權也不是顧客權益。所謂顧客權益就是企業全部顧客資產的有形價值與無形價值之和,即企業所有顧客終身價值的總和。顧客權與顧客權益最重要的區別在於:顧客權針對的是經營者本人,是一個動態的權利,一旦他人採取不正當的手段引誘商人的顧客離開商人,即侵犯了商人的顧客權;而顧客權益是針對顧客本身的價值而言的,是一種靜態的資產,其價值需要進行評估。

4.顧客權也不是傳統的智慧財產權。顧客權不具有傳統智慧財產權嚴格的“三性”(“獨占性”、“地域性”和“期限性”)特徵。首先,權利人儘管可以壟斷由其創造的民事客戶群,但對單個顧客而言,他有選擇交易對象的權利;對某一顧客信息而言,經營者也不能隨意披露,而必須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進行或徵得顧客本人同意,所以說,顧客權不完全具有獨占性。其次,經營者特別是跨國、跨地區經營者所擁有的客戶群並不限於某一國家或地區,其享有的顧客權的效力顯然也就沒有什麼地域上的限制。最後,顧客權與權利主體或經營者的活動密不可分,一旦組織解散或個人死亡則顧客的價值便不再體現,這也有別於智慧財產權的“期限性”特點。顧客權的客體也不完全是知識財產,其範圍也更為廣泛。如法國民法就認為顧客權利是關於“營業資產”——利用商品、工具及商品名稱、租賃權、招牌等吸引顧客的綜合體一一-的權利。吳漢東先生就認為“信用權”、“顧客權”、“商品化權”不能納入智慧財產權體系。

嚴格地說,顧客權的客體不只是顧客群體本身而且還是顧客群體的集合體。這一集合體是諸多因素尤其是職業者活動的結果,它是權利所針對的“無形物”……顧客權像信思權、商業秘密權、傳統智慧財產權一樣都是一種財產權,但又有別於民法中的有形財產權。這些財產都不占據空間,不容易被權利人所控制,極易遭受他人的侵害,具有無體性的特點,是相對於有形物所有權的一種財產權體系,故這些權利是除所有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均屬於無形財產權的範疇。因此,顧客權應該定性為與信息權、商業秘密權、傳統智慧財產權並列的獨立新型無形財產權。

必要性

顧客權消費心理學
(一)顧客權的獨立性是確立顧客權制度的前提條件

在權利形態和屬性上,顧客權是與信息權、商業秘密權、傳統智慧財產權並列的獨立新型無形財產權,此處不再贅述。從國外一些學者對無形財產權的分類來看,顧客權也被定性為一類獨立的財產權。例如,法國學者馬洛里等人認為,無形財產權從總體上可分為兩類:“一類是以區分標記和智力成果作為標的,其主要表現為經營壟斷權;另一類是以顧客為標的,表現為一種顧客權利。”因此,顧客權的獨立應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從操作角度而言,權利往往表現為主體可以自由選擇某種行為,並且排斥他人干涉阻礙。從財產權的法律構造看,只要是國家立法賦予的財產權利,均為實質意義上的財產權。可見,顧客權的獨立性是確立顧客權制度的前提條件。

(二)顧客權客體特定的商業性價值是確立顧客權制度的現實要求

現在,穩定的顧客儼然成為經營者的無形資產。沒有顧客,企業無法生存。民諺“顧客就是上帝”便是這個道理?。權利人將自身所積累的客戶群,或以合理價格出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目的都是為了獲取報酬;而受讓人受讓這些顧客名單或資料的信息並不在於這些信息本身,而在於利用這些名單或資料上的顧客信息,獲得權利人在市場中固定的客戶群,並給權利人帶來一定的經營優勢。與此同時,經營者還會投入大量的資源開發成本,通過廣告、促銷等各種形式開拓市場和提升企業形象形成經營資產以吸引或聚集更多的民事客戶群。無論是經營者在銷售環節中根據固定的顧客交易情況製作的顧客名單或客戶資料所記載的顧客信息,還是通過開拓市場所形成的能吸引顧客群的商標、招牌等經營資產,都與特定的顧客群相聯繫。正是由於這種聯繫,它們才具有特定的商業利用價值,並必然成為確立顧客權制度的現實要求。

(三)顧客權的法律保護是確立顧客權制度的必然選擇

顧客權與信息權、商業秘密權、傳統智慧財產權在權利客體上有交叉,這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1.能夠吸引顧客群的顧客信息本身是商業秘密。在客戶名單或客戶資料上的顧客信息(除了客戶名稱或電話等公眾信息外〉以及被視為能夠吸引顧客群的經營信息,既是顧客權的客體,同時一般也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這是因為在開發這些客戶名單時,經營者大都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並採取了較為完善的保密措施,而這些信息不管是自己使用還是合法轉讓給他人都可以保持或形成穩定的客戶群,獲得商業利益。

2.一部分顧客信息既是一種經營信息,又是一種重要的隱私信息。如因在醫院就診、網上申請電子信箱或購買某種特定商品而留下的個人信息,在某種意義上就是一種隱私。這種信息如果未經顧客本人同意而披露,不僅表現出對顧客本人的不尊重,甚至還會構成對顧客隱私權的侵犯。而上述特點也使得侵犯顧客權行為的性質難以判斷,並且由於其既符合一般民事侵權的特點,又具有不正當競爭的特徵,更加劇了複雜性。儘管侵權者本意並不想妨礙公平競爭,但非法侵犯他人吸引顧客群的顧客信息或經營資產不僅直接影響相關顧客的購買與選擇行為,而且可能直接造成經營者的顧客或顧客群的流失,甚至常常因與雇員跳槽緊密相連,從而侵害了經營者的人力開發成本。因此,侵權行為不僅是對經營者財產的侵犯,也違反了公平競爭原則。所以說,在實踐中,顧客權與其他類似權利的邊界很難劃定,侵權行為的性質也很難判斷,沒有明確的標準。對顧客權相關制度進行規定不僅可以彌補商業秘密保護法、人格權法和智慧財產權法保護的不足,能夠適應顧客權法律保護的需要。

立法構想

顧客權商業秘密
(一)構建原則

顧客權涉及權利的主體、客體及與顧客權相關的第三人(顧客本身和雇員)。在構建顧客權保護制度時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1.應根據民事主體和商事主體各自特點分別構建顧客權制度。規範民事主體實現顧客權的機制應高度重視法技術手段的運用,因為民事主體的顧客權直接表現為對其擁有的顧客群的轉讓,往往涉及顧客權的贈與、繼承、買賣;而對商事主體的顧客權主要通過契約方式來實現,往往圍繞含有顧客信息的顧客名單、顧客資料或吸引顧客群的經營資產的商業價值展開。

2.應充分體現顧客權制度的可操作性。這要在以下兩方面加以細化:一是對違約責任、侵權責任的認定和歸責原則的確定,應該明確化。如法國民法把顧客看作是一種無形財產,並以此定義展現了強制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理。在我國,侵犯顧客信息被認為是侵害了權利人的公平競爭權,應作為一般侵權對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另外,應考慮違約責任中如何適用契約法上的締約過失責任、後契約義務,從而通過訴訟程式實現權利的救濟。二是隨著顧客權客體的不同,侵權行為的性質、認定的標準和證明責任也不同,因此,對侵害權利客體的行為、證明責任和認定標準應該細化。

3.對權利人和相關第三人給予同等保護。顧客權的行使還關涉與之相關的雇員和顧客,相應的制度與反不正當競爭、競業禁止、隱私權相關聯。既然顧客權客體中的一部分信息符合商業秘密的要求,權利人之外的雇員和其他人不得隨意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顧客秘密。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應對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供普遍保護;公司法應對董事、經理等在職人員作出競業禁止規定;而勞動法應通過訂立限制競業契約等方式對本單位普通工作人員或離職人員的擇業權利進行競業限制作出相應規定。

4.應協調好顧客權與顧客隱私權的衝突。現實生活中,在銀行存款、醫院就診、考試報名、網上交易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客戶信息因被披露而導致隱私權被侵犯的現象時有發生。因此,在顧客權的行使中應協調好顧客權與顧客隱私權的衝突。這可以從以下方面入手:一是未經顧客同意不得擅自向顧客之外的第三者披露不願讓他人知道的個人信息。二是顧客權立法應賦予商事經營者或自由職業者(如律師醫生記者等)拒絕披露因職業關係獲得的當事人信息的權利。三是因在收集、加工顧客信息等方面需要相當的信息蒐集成本,故隱私信息的經濟功能日益彰顯。由此,一方面可採取訂立契約的方式,在不違背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條件下,允許顧客放棄對其個人信息的知情權;另一方面,可允許顧客與經營者約定:披露顧客個人信息獲利的,顧客享有隱私利用的報酬求償權。四是顧客權人本身有權選擇商業夥伴,這既是一項基本人權,也是一項民事權利,但在權利行使時,應注意保護顧客本人的隱私權。因此,未來的民法典以及專門的個人信息數據保護法等民事特別法應該將顧客本人的隱私權納人法律保護的範圍

(二)具體內容

1.權利所含的具體內容。顧客權的內容是由權利主體所支配的顧客利益所決定的。具體表現為以下幾項:(1)顧客信息排他權。它被視為是顧客權的重要內容,也是各國立法保護的重點。顧客信息往往以客戶名單或客戶資料為載體,因而顧客信息的排他性最終歸結為對經營者開發的客戶名單或客戶資料的保護。關於客戶名單,相關研究表明,侵犯客戶名單的認定標準已經有成熟的司法判例。例如,美國判例在決定客戶名單是否屬於商業秘密時主要考慮兩個因素,即“客戶名單是否易於取得”和“權利人是否採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而日本的判例則形成了以下兩個判斷標準:1)客戶名單是所有人所特有的或者所有人新形成的特殊客戶群,其他競爭者不花費一定的勞動和努力得不到相同或者近似的結果,該客戶名單即構成商業秘密;2)經過獨特積累、收集、加工、整理,不是簡單複製社會上已有的通訊地址、廠商名錄而形成的客戶名單,可以成為商業秘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往往將顧客名單或資料以商業秘密給予保護。(2)顧客群體轉讓權。從權利的客體看,顧客或客戶群與經營者的活動密不可分,一旦組織解散或個人死亡則顧客的價值便不再體現。在大多數情況下,很難想像獨立於創造客戶群的人存在。但是,如果權利主體的經營活動停止,他可以通過直接轉讓顧客群或承載顧客信息的顧客名單、客戶資料等方式來獲取報酬,而受讓者則可通過直接獲得顧客群或獲得顧客信息創造客戶群等方式來節約成本。(3)顧客資產壟斷權。權利人能夠通過轉讓其“顧客權”中的某些特別權利(如作為顧客資產的部分客戶名單或資料等)和以向顧客或其他經營者介紹其繼承者的形式來處分其權利。

2.權利保護的方式。由於目前在顧客權權屬上的理論爭議較大,所以司法實踐中對顧客權的侵害並不直接認定為侵犯顧客權,往往被視為侵犯商業秘密(如美國、日本)或將其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來調整(如中國)。這實際上對顧客權採取的是間接保護方式,即以反不正當競爭條款作為法律保護的一般條款。但是,也有國家採用直接保護方式,如法國法直接認定侵犯顧客權的行為為侵權民事行為,原因在於法國民法視顧客權為一種獨立的無形財產權。這兩種不同的保護方式實際上反映出各國對顧客權獨立與否的不同態度。基於顧客權是一種獨立的財產權,其客體的多樣性、權利的依附性等特徵均與其他無形財產不同,而且侵犯顧客權的行為在本質上是為了獲得顧客群,並非蓄意不正當競爭,因此,不宜納入其他財產法中,而應制定專門的顧客權制度,對顧客權應采直接保護方式。

3.權利行使的限制。一是顧客權的出資限制: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11條規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就是說,該法並沒有對合伙人的合法財產進行限定,但我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對貨幣以外的財產出資進行了限定;另一方面,顧客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一般很難進行評估,因而顧客權不能用於出資。二是顧客權的取得限制:顧客權的取得應符合公序良俗、公平正義的要求,首先,禁止雇員在從業期間享有顧客權,同時對公司董事、經理及其他人員離職實行競業禁止。其次,雖然顧客在顧客權中被進行了一定的商品化,但顧客對其個人信息仍享有隱私和選擇交易對象等權利,因此,顧客權的轉讓不能進行廣告宣傳,也不能侵犯顧客本人的權利。

立法模式

顧客權商業秘密
顧客權的立法模式一般認為有三種:一是納入民法典智慧財產權編中;二是置於反不正當競爭法或商業秘密保護法中;三是建立獨立的顧客權制度。從國際範圍來看,各國尚在探索之中,較為成熟且具國際影響的當屬美國、日本關於商業秘密的立法例。此外,法國法將顧客權作為無形財產加以保護,德國民間習慣中顧客權也具有進行合法轉讓的可能性。中國法院在處理顧客權糾紛的若干案例中,往往參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一般條款進行處理。而作為商業秘密本身來說,至今尚未形成一個統一的定義,世界貿易組織的智慧財產權協定已將商業秘密作為“未披露過的信息”納入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範圍。

不過,鑒於人格權法、智慧財產權法、商業秘密保護法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權法分別保護與交叉調整的不足,筆者建議我國採取第三種立法模式,制定以顧客權為主要內容的民事特別法。這其實也是顧客權作為一項獨立的新型無形財產權所具有的客體多樣性、對其侵犯的行為複雜性以及與其他相關權利的廣泛關聯性特點所決定的。

個體權利意識的不斷覺醒是不可改變的事實和發展趨勢。科技與觀念進步引發財產和財產權形態的發展也必然伴隨著人們對財產權保護的強烈要求。因此,建立並健全顧客權保護制度,加快顧客權方面的立法,保護經營者的私人財產權是適應社會經濟和諧發展的迫切需要。

法律術語(九)

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規範,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實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漸變得適當寬容以利於社會和諧.法一般限於憲法、法律。法屬於上層建築範疇,決定於經濟基礎,並為經濟基礎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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