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

營業

營業,指營謀生計;職業;工作;商業、服務業、交通運輸業等經營業務。語出《三國志·吳志·駱統傳》:“百姓虛竭,嗷然愁擾,愁擾則不營業,不營業則致窮困。”

基本信息

基本資料

詞目:營業
拼音:yíngyè
注音:ㄧㄥˊㄧㄜˋ
同義詞:開業業務交易生意業務買賣
反義詞:停業

基本解釋

(1)[occupation;profession;job]∶職業;工作
惰無營業
(2)[dobusiness]∶[商業、服務業、交通運輸業等]經營業務
照常營業

基本含義

"營業"一詞有兩個含義。一為主觀意義,指營業活動,即以營利為目的而進行的連續的、有計畫的、同種類的活動(行為),一為客觀意義,指營業財產,即供進行營業活動之用的有組織的一切財產以及在營業活動中形成的各種有價值的事實關係的總體。營業中的財產包括積極財產(資產)與消極財產(負債),如各種不動產、動產、無體財產、債權等,所謂事實關係則包括專有技術(諾浩)、信譽、顧客關係、銷售渠道地理位置、創業年代等。客觀意義的營業可以作為轉讓、租貸的客體,所謂營業轉讓中的營業即指此意。至於營業自由中的營業則指營業活動。
營業與企業兩詞區別不大。企業一詞基本上相當於客觀意義的營業一詞。各國商法中多用營業一詞。營業自由為資本主義社會的原則。中世紀裡,由於受行會制度的限制,營業是不自由的。法國大革命後於1791年即以法律宣布營業自由原則。以後資本主義國家多在憲法中規定之。營業自由包括開業自由、停業自由、交易自由。但在現代國家裡,營業自由不是絕對的。法律對營業規定有種種限制:
(甲)行業限制。某些行業由國家獨占經營,完全不準私人(自然人和法人)經營,如郵政、電報、電話及各種專賣事業,如菸草專賣、鹽專賣等。又如毒品(鴉片等)、淫穢書畫、武器(槍枝彈藥)等的販賣是完全禁止的。違反這種規定的,其行為在私法上無效、公法上應受制裁。
(乙)營業許可限制。對於某些營業,法律並不完全禁止,但從事這種營業的主體應當事先報告或登記,取得許可後才能進行營業活動。例如經營進出口商業的要取得許可證,經營旅店、舊貨商店、爆竹製造、食品製造、飲食業的,要經有關主管機關的許可;再如銀行業.保險業.藥品業等行業須取得經營許可或者業務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營業,否則不得從事該類營業。違反這種規定的要受行政制裁,其行為在私法上仍有效。
(丙)身份的限制。各國一般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公務員).法官.檢察官從事任何營業。我國《公務員法》第53條.《法官法》第30條.《檢察官法》第33條均有此類規定。此外,基於保護商事主體利益的目的,各國商法大多規定,營業讓與人.董事.經理及合伙人均負有競業禁止義務。此類營業行為本身並非無效,但發生損害賠償責任。
(丁)營業方式的限制。這種限制主要表現為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

引證解釋

1.營謀生計。
三國志·吳志·駱統傳》:“百姓虛竭,嗷然愁擾,愁擾則不營業,不營業則致窮困。”《金史·完顏仲德傳》:“近侍左右久困睢陽,幸即汝陽之安,皆娶妻營業,不願遷徙。”
2.特指經商。
瞿秋白《餓鄉紀程》十一:“中國商人如能遵守這兩條件,盡可以自由營業。”
3.職業;工作。
儒林外史》第二四回:“他家本是幾代的戲行,如今仍舊做這戲行營業。”清趙翼《出郭》詩:“自慚游惰無營業,高柳陰中話雨暘。”老舍《趙子曰》第三:“如果你能逃出這個惡勢力,第二步當想一個正當的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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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所
營業所是作為營業活動中心的場所,是領導營業活動、指揮營業活動的中心,分為主營業所(總管理處)、分營業所(分店)、倉庫、工廠、商店(門市部)等不能作為營業場所。公司的營業所所在地是公司的所在地,應在章程中記載。其他企業的營業所也要登記。營業所在法律上是債務履行地,訴訟上規定法院管轄的地點、文書送達地點等等。
營業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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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轉讓契約的效果:
①對內效果(出讓人與受讓人間)
(甲)財產的轉移、出讓人的主要義務是依據契約將屬於營業的財產移轉於受讓人。不動產物權移轉應辦理登記。動產應交付,無體財產權應辦理登記,債權應通知債權人。對於企業人員,得其同意的可以辦理僱傭契約的移轉,不同意的終止僱傭契約。對於各種事實關係應使受讓人可以利用或享受,例如轉手營業上的秘訣、介紹顧客關係等。(乙)同業競爭的禁止。出讓人出讓營業後在一定期間不得在一定地域內經營同樣的營業(可以特約免此義務或約定比法律規定更重要的義務,但不得約定出讓人無限期的或在過於廣大的區域內負此義務)。
②對外效果
(甲)對債權人:受讓人繼續使用商號,受讓人對原債權人清償義務。受讓人不繼續使用原商號時,如果受讓人對外表示其承擔債務,債權人有權請求清償。(乙)對債務人:受讓人繼續使用原商號時,即使原來營業債權並為已轉於受讓人,只要債務人是善意而清償了其債務,其清償有效。
營業的租貸
企業主把其經營的全部或一部租貸給他人而收取租金的契約關係。承租人以自己的名義經營企業,營業上的盈虧歸於承租人,出租人只收取租金。對於這種契約,商法沒有特別規定,準用民法中關於一般租貸契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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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輔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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