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失靈

產權失靈

產權失靈就是指國企中的所有者缺位的問題,就是說企業既不是你的,也不是我的,沒有人真正關心企業的發展。其實這是某些官員拍腦袋想出來的。資本主義國家也有國有企業,有些的比例還很高,例如法國曾一度達到50%!可是這些國企還是比較經營得比較好的。為什麼呢?因為監管者真正地執行了監管職能,貪腐無能之輩無法尸位素餐,有能力者則盡心盡力。所以,中國國企的問題是監管者是否真正監管到位的問題,而不是產權失靈的問題。

概念

產權失靈《經濟學》
所謂產權失靈是指產權不存在或者產權的作用受到限制而出現的資源配置低效甚至無效的現象。斯蒂格利茨《經濟學》中指出有三種情況會出現產權失靈,一是範圍不明確的產權,如大淺灘,由於不存在產權,每個人都儘可能多捕魚,從而出現竭澤而魚的現象。二是有限制的產權,如政府對用水權的限制使水資源不能得到有效利用。三是作為產權的法定權利。法定權利,如在一些大城市裡普遍存在的、以受到控制的租金終生租用公寓的權利也是一種產權。由於住在租金受到控制的公寓裡的人不能夠(合法地)出售公寓的居住權,當他年齡大時,維修房子的動機就會減弱,更不用說對它加以改善了。這是從微觀角度界定的產權失靈。從巨觀的角度來看,也存在產權失靈的問題,巨觀上的產權失靈是系統性的、全面性的產權失靈。如在一個典型的非洲國家,僅有1/10的居民生活在產權屬於自己的房子裡,只有1/10的勞動力在產權清楚的經濟領域內就業。

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以外,可以提出產權失靈的概念.首先產權所有者的利益雖然和產權標的物的利益有一致的地方,但也有不一致的方面.所有者需要通過產權滿足自身的需要.產權標的物雖然不像奴隸那樣有主體意識。但主觀上沒有利益的狀況下,客觀上還是有利益的"需要"——維持和發展自身的"需要",它的需要和產權所有者的需要基本一致,但不完全一致,所有者需要利用產權標的物滿足他的其他追求,兩者就不一致了。Holmstlom證明:任何激勵機制都會給團隊中的一些成員留下"卸責"的餘地.這表面,若干私有合作也有"卸責"的餘地.私有權的激勵並非最有效率。

所有的優秀管理書籍總結的管理理論都很少涉及產權.經濟學的業主——代理理論在管理學中為什麼很少提及。激勵機制和激勵文化是企業管理的不可偏廢的兩個方面.在激勵機制中,所有權僅僅是其中的一部分。所有權又是可以分解的,受益權是所有權的一部分。私有改革論者僅僅以所有權中的受益權來解決國有企業的管理問題和效率問題。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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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怎么會失靈呢?經濟學家通常不承認“產權失靈”。如果非要界定這個概念的話,不妨把它說成是:界定能夠達到有效率的資源配置的產權關係所需的費用太高,以致人們寧可保持現存的產權關係,而後者導致了效率損失。制度學家也討論效率和費用,但角度稍有不同。因為制度是不斷演變的,又因為經濟學家必須在靜態一般均衡框架里討論“效率”和“費用”,所以,制度學家不得不另外尋求效率分析的思路。諸多思路之一,是尋求效率改善的可能制度。效率改善未必最優,它只要求有所改善,故而是一種演變的視角。利他主義行為是合乎理性的,因為,關於“文化與基因共生演化”的論文指出,完全沒有利他主義行為的社會終將瓦解———完全符合常識。

餘下的問題在於,怎樣把利他主義行為的那種合理性,與追求個人福利最大化的經濟學“理性”聯繫起來。布坎南在一篇論文裡給出過一種聯繫:大多數人,之所以進商店買而不偷一瓶礦泉水,是因為“偷”的道德成本,對大多數人來說,超過了那瓶礦泉水的主觀價值。換句話說,不道德,是要支付代價的。當這一代價太高時,道德行為就是合乎理性的了。這一解釋的優點在於,它是經濟學的解釋從而保持了敘事的邏輯性。道德,不論是康德的看法還是、社會學家的看法,它都是通過某些方式“內置”於心中的———先驗地存在、灌輸。在每個人的主觀感受里,違背了這些內置的行為準則,就會覺得非常難過,不舒服,不愉快,不幸福。這樣一種負面的效用,布坎南稱之為“道德成本”。某一社會,它的成員們的精神日益受到來自外太空的神秘事物的污染,把先輩們經過了長期努力內置到他們心中的那些有利於社會延續的道德意識逐漸地遺忘了。於是,他們的道德判斷日益降低著他們每個人自私行為的道德成本。道德淪喪導致了道德成本降低,後者導致了產權失靈。

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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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觀上的產權失靈比微觀上的產權失靈包括的範圍更廣、對經濟的影響也更大。產權失靈的程度可以通過把一個國家產權不存在的數量和產權作用受到限制的數量加總起來看占一國GDP的比重來判斷。目前經濟學界關於“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的文獻很多,這些文獻從不同層面揭示了市場與政府失靈的根源及其局限性。但是自科斯社會成本問題》(1960)發表以來,不少經濟學家開始認識到,與“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相對應的更深層次的失靈是“產權失靈”。產權失靈的領域越大,導致市場失靈的領域也越大。

產權失靈實際上是產權的不完備。完備的產權應該包括關於資源利用的所有權利。這些所有權利就構成了“權利束”。“權利束”常常附著在一種有形的物品或服務上,正是權利的價值決定了所交換的物品的價值。“權利束”既是一個“總量”概念,即產權是由許多權利構成的,如產權的排他性收益性可讓渡性可分割性等,也是一個“結構”概念,即不同權利束的排列與組合決定產權的性質及結構。但是任何權利都不是無限的,都要受到約束和限制。因此,即使是私有產權,按照阿爾奇的說法,“也需從一個許可的一組用途中進行選擇”。

產權的完備性只是一種理想狀態,實際生活中的任何產權不可能是完備的,這種不完備性大體可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產權的主體在界定、保護和實現權利的費用太高而自動放棄一部分權利束;另一種情形是外來的干預(或侵犯),如國家的一些管制等造成的所有制殘缺。但是值得指出的是,對任何產權主體來講,儘管不能做到產權的完備性,但是關鍵權利束(如收益權、轉讓權等)的具備是有效產權的基本條件。

產權失靈的根本原因應該從國家理論中去尋找。因為產權的本質是一種排他性的權利,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較優勢的組織處於界定和行使產權的地位。道格拉斯.C.諾思指出,國家理論“關鍵的問題是解釋由國家界定和行使的產權的類型以及行使的有效性。最富有意義的挑戰是,解釋歷史上產權結構及其行使的變遷。”①歷史上有效率的產權和無效率的產權都與國家有關。“產權的出現是國家統治者的欲望與交換當事人努力降低交易費用的企圖彼此合作的結果”②。國家在產權制度形成中的作用主要表現在:(1)國家憑藉其暴力潛能和權威在全社會實現所有權。與各種民間組織相比,政府能以更低的成本確立和實現所有權,並且由此獲得的好處要比經過擴大市場獲得的好處明顯得多。(2)有利於降低產權界定和轉讓中的交易費用。國家作為第三種當事人,能通過建立非人格化的立法執法機構來降低交易費用。

但是在歷史和現實中的無效或低效產權又或多或少與國家有關。這主要表現為----

第一、國家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強化了行政權而弱化了財產權利制度。在人類社會發展歷史上,有兩種權利一直在交替,相互“爭權奪利”,那就是產權與行政權。產權一般根源於社會財富的生產分配過程,也就是講,它是產生於經濟市場,而行政權本是由政府職能的存在而產生的一種權力,也就是講,它是產生於政治市場。當一個社會的資源配置是由產權決定的時候,那么就會形成一種尋利的社會;當一個社會的資源配置是由行政權決定的時候,那么就會形成一種尋租的社會。但還有一種情況,即即使一個在產權規則決定資源配置的社會裡,如果政府在經濟中的活動範圍過大,行政權往往大於產權,那么這種社會也容易形成尋租的社會。當一個社會產權失靈的時候,人們就會去追求租金的最大化而不是利潤的最大化。當產權失靈的時候,其所留下來的權利真空就會被行政權填補。為什麼政府轉變職能這么難?當社會還有大量租金存在的時候,權利就會進來分割租金以便設租與尋租。為什麼一些企業家(儘管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企業家)最初還是尋利的,但達到一定程度以後(被授予一定的官職)就去尋租呢?中國採取漸進式改革的最大風險就是過長的改革時間容易形成既得利益集團從而形成尋租社會。如果一個社會產權規則不能成為社會的基本規則,而行政權能夠決定資源的配置,那么這種社會就很容易變成尋租社會。所謂尋租社會就是大家不是把精力用在生產財富、面對市場的活動之中,而是把很多精力用在非生產性活動、面對政府官員的活動之中。公共選擇學派的代表人物布坎南說,尋租活動直接同政府在經濟中的活動範圍有關,同公營部分的相對規模有關。產權約束的軟化是導致中國當前經濟生活中一些腐敗產生的根源之一。

第二、對產權形式的選擇和歧視。在產權形式的選擇中,決策者的偏好是一個重要的因素。決策者(統治者)可以通過很多方式(如政策、規則)來顯示他對產權形式的偏好。同時,統治者對某一產權的歧視也可通過政策、規則之類的方式體現出來。在統治者偏好的特定效用函式中,除了經濟因素之外,還有政治因素、意識形態等。

第三、國家的干預和管制導致的所有制殘缺。“所有制殘缺”這個概念是由產權經濟學家阿爾奇卡塞爾在1962年首先提出來的。他們分析了權利的殘缺與行為之間可能遵循的相互關係。所有權的殘缺可以被理解為是對那些用來確定“完整的”所有制的權利束中的一些私有權的刪除。權利之所以常常會變得殘缺,是因為一些代理者(如國家)獲得了允許其他人改變所有制安排的權利。對廢除部分私有權束的控制已被安排給了國家,或已由國家來承擔。國家的干預和管制是造成所有制殘缺的重要根源之一。在產權經濟學家看來,“完全的私有權、完全的國有權和完全的共有權的概念相對於所包含的實質的權利束有很大的彈性。”③實際上不同產權安排的完整內容在有些方面是含糊的和很難界定的。

歷史現實中,有的國家只為產權安排和產權變更提供“遊戲規則”;有的國家不僅提供“遊戲規則”,而且還直接參與甚至干預產權的安排與產權變革。這主要有三種情況,(1)產權安排完全是私人之間的一種契約,國家權力的介入僅僅在於承認這種契約安排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並保護產權的交易。(2)國家干預產權交易。一種是國家只限制產權交易的價格。另一種是國家除了限制交易的價格以外,還可以對產權交易作進一步的干預。(3)產權的變更和取得不是通過個人之間的交易,而是通過國家權力強制作出的安排,這種形成的產權就是對另外一種產權進行剝奪的結果④。可以說,國家對產權干預的越多,產權失靈的可能性就越大。如中國在經濟體制改革之前在所有制上的“一大二公”的國有化舉措使產權在配置資源方面的作用不存在了。

表現形勢

產權失靈產權失靈
在中國市場化改革過程中,重視產權、弱化行政權(如政企分開)、以公有制為主多種所有制形式並存格局的形成、減少國家干預、住房商品化等都可以看作是中國產權化的過程。但是中國產權作用的覆蓋面遠未達到市場經濟國家所要求的程度,產權模糊的現象還大量存在。在中國經濟轉型時期,新舊體制的磨擦和矛盾引起的產權失靈現象仍然存在。

(一)公有制經濟中的產權失靈

中國公有制經濟中的經濟組織形式的創新許多是在產權沒有大的調整下進行的,導致產權失靈。中國國有企業這些年在組織形式上作出了很多改革(或調整),但是收效並不明顯。其中的重要原因在產權及產權結構上沒有作出大的改革,使經濟組織形式變化的作用難以體現出來。又例如,中國農村家庭承擔責任制實際上接近西方國家的家庭農場,但是由於產權方面的原因,中國20多年的改革與發展並沒有使農村建立起農場制度。一家一戶的經營由於產權約束沒有使中國建立起現代農場制度。

從深層次看,改革既是一個制度創新的過程,也是一個利益關係的調整過程。制度創新有兩個層面,一是形式或技術層面,如股份制是世界通用的一種經濟組織形式,在股份制的改造方面,在技術或操作程式上完全可以借鑑別國的經驗。但是股份制改造又是一個利益關係的調整過程,由於各國在產權制度、法律制度及文化傳統等方面的差異,企業股份制的建立又是一個錯綜複雜的利益博弈過程。因此,股份制的利益或制度層面是無法借鑑別國經驗的。由此就必然導致制度創新中技術層面與制度層面的摩擦和矛盾,改革變形也就難以避免了。中國的破產法和股份制之類的改革都是在產權制度改革還沒有到位的情況下“倉促”上陣的,技術層面的超前和制度層面(主要是產權制度)的滯後,使這些改革的利益博弈缺乏規則和制約機制,於是一些人就可以通過改革形式的變化獲得好處,形成一種既得利益集團。

以中國股市為例,國內外的理論和實踐證明,沒有產權約束的股市是風險最大的股市。股市的風險主要分為兩種,一是微觀的個人風險;二是巨觀的系統風險。股市風險與產權是什麼關係呢?從理論上講,股權應該是產權中界定最明晰的產權,同時股市上投資也是風險最大的投資之一。但是在中國的股市上的產權是雙軌的,一方面是產權界定明晰的個人投資者(主要是大量的散戶),他們要對自己的投資負完全的責任;另一方面是產權界定不明晰的國有股、莊家及銀行資金等。這部分投資者(即代理人)在股市是沒有產權約束的,他們可以為所欲為,甚至可以不受風險、規則及規範的約束。虧了是公家的,賺了是個人的。任何股市最主要的約束是產權約束。在中國股市上,由於有一大塊的產權約束失靈,所以中國的股市的運行往往與理論分析和技術分析“背道而馳”。這不是理論與技術分析錯了,而是中國股市的“機體”與別國的股市有很大的差異。規範中國股市,建立產權約束是第一位的,而規則規範制度監管是第二位的。從國外借鑑先進的股市監管規則和措施並不難,問題是再好的制度也要有相應的微觀基礎相配合。如果微觀基礎有缺陷,那么再好的制度也會失靈。再以國有銀行為例,哈佛大學經濟學家SHLEIFER及其合作者利用92個國家在1970—1995年的銀行與巨觀經濟的數據研究發現:一個國家銀行國有化的程度越深,該國家金融與經濟的發展速度就越慢;同時這種負相關關係在開發中國家體現得更加顯著;更有趣的是,SHLEIFER及其合作者發現國有銀行的負面作用主要體現在其對經濟效率的影響,換言之,國有銀行並沒有起到最佳化分配社會資源的作用。在另外一項研究中,世界銀行的經濟學家LEVIN及其合作者進一步發現國有銀行程度深的國家往往有更高的存貸利差、相對較弱的私營金融機構和證券市場。他們的結論是,國有銀行的存在減弱了金融體系中的競爭性。一個缺乏競爭性的金融體系自然約束了大眾與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

(二)非公有制經濟中的產權失靈

在經濟組織形式選擇受到制約的情況下,即使明晰的產權制度也難以發揮作用或者效率很低。個人擁有產權(或私有產權)如果沒有有效的經濟組織形式配套,那么私有產權也不一定是有效的。以中國私有企業的發展來看,據統計,中國1999年民營企業所創造的產值占國民經濟總產值的48%,國民經濟成長的近1/3是由民營企業貢獻的。私營企業具有明晰的產權,有效地解決了激勵與約束問題,這是中國私營企業對國民經濟成長貢獻越來越大的重要原因。但是中國私營經濟的發展在中國目前的制度環境下還存在諸多的限制,大大地制約了私營企業產權作用的發揮。經過二十多年的改革開放,中國個人財產已經有了相當大的積累(如銀行存款達到7萬多億),但是這部分民間資本(產權是明晰的)的作用遠沒有發揮出來。

一是在經濟組織形式的選擇上還受到諸多限制。現在中國私營企業的發展要么選擇“掛靠”的形式(即假集體、假合資等),要么就是採用家族式的經營模式。據統計,中國75%的私營企業採用了家族式組織。一項關於私營企業未來發展戰略與競爭力的研究報告指出,當前制約民企大發展的諸多障礙性因素中,家族化管理是一重要方面。中西方私營企業在其發展的初期都與家庭及其財富積累和分配方式有關。中國發展不出私營大企業的原因,一是不能將專家管理制度化,二是遺產均分影響了財產集中(福山,2001)。遺產均分是中國的歷史傳統。在西方日本都是長子繼承制度,其他兒子被迫從事其他職業,或軍事,或商業,或藝術,等等。與其他長子繼承制的國家相比,中國的勞動力更多地留在了農村

從產權的角度看,西方及日本的長子繼承制度是對家庭產權共有性的一種否定。西方家庭內的產權安排的特點:第一、明晰性。長子繼承制度使家庭產權明晰化。第二、個體性。長子繼承制度也使家庭產權個體化。第三、財產增長的遞增性。長子繼承制度導致的家庭產權的明晰性和個體性為家庭財產的增長創造了前提條件。只要家庭中的長子不是一個“敗家子”,那么家庭財產增長就是遞增的。西方家庭產權安排的特點有利於產權範圍的擴大,從而為企業產權的發展奠定了基礎。西方家庭產權安排的特點有利於西方家族企業很容易轉變成公司制等現代企業制度。長子的重要地位是為了解決家庭內產權界定不清的問題。長子繼承制度似乎是不公平的,但是它是有效率的。它大大地減少了家庭財產的界定成本及家庭內因財產分割引起的利益矛盾。

中國家庭內的遺產均分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從財產上對家庭制度的一種維持和保護。中國家庭內產權安排的特點:第一、模糊性。遺產均分制度必然導致家庭財產的模糊性。這主要表現為,在均分制度下,某一項家庭財產是誰的並不確定。二是財產的不可分割性與均分制的結合很容易形成財產的“公共領域”(巴澤爾),從而導致家庭產權的模糊性。第二、公共性。遺產均分制度導致家庭財產的非競爭性、非排他性,從而使家庭財產在家庭成員內成為一種公共品。第三、財產增長的勻等性。遺產均分制度使家庭財產的增長呈現出勻等性甚至下降的態勢,子女越多,這種下降的態勢就越明顯。

二是從融資形式來看,中國私營企業的發展至少在兩大融資形式上受到限制,一是銀行對中小私營企業貸款的限制。中國四大國有銀行貸款的對象主要是國有企業三資企業等,而私營企業所占的比例相當低(大概只占5%)二是上市公司主要是國有企業,私營企業的上市也受到嚴格的限制。

三是對於民間投資還有諸多限制。這主要表現為對民間資本市場準入上的限制,如80多個行業中,外資能進入的有60多個,而民營企業能進入的只有40多個。產權的轉讓是產權發揮作用的基本條件之一。但是中國民營企業在投資領域上受到限制必然會導致產權失靈。初始產權的界定可能是低效的,但是通過轉讓和交易,產權可能會變成高效的。如果能建立起一種有效的產權制度,使產權從低效人的手中轉移到高效人的手中,那么整個社會的效率就會大大地提高。

四是產權保護制度方面的問題。有人把中國改革開放這20年算了一筆賬:中國民營企業的壽命是2.9歲,以5年為核算基數,民營企業成活率僅為2%,即100家成活2家,以10年為核算基數,企業成活率不足1%⑥。在美國,每個行業三分之二的企業不會超過6年。與美國相比,中國私營企業的壽命要短得多。對私營企業產權保護的不足是制約中國私有產權發揮作用的因素之一。現在中國引進外資有一個“維爾京渠道”。維爾京是太平洋的一個島國,這個國家對個人財產和資本的保護比較重視,而且稅收比較低。中國的許多資金流向了那裡,然後又回過頭來“曲線救國”。從深層次看,中國還有一個如何從法律制度上更好地保護個人財產的問題。中國經濟景氣監測中心對國內700餘位市民作了問卷調查。結果顯示,93%的受訪者贊同為此修憲。調查反映出居民對增加財富仍心有餘悸,希望私有財產受到法律保護,這也是多數居民傾向將保護私有財產寫入憲法的一個重要原因。對於私有財產可能被侵害的原因,30.3%的居民認為在於無法律保障,沒有像對待公有財產那樣在憲法中列明“公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產權經濟學的分析表明,只有當社會持續而穩定地承認和保護產權時,人們才會普遍地從事財富積累、謀劃長期經濟活動。產權得不到切實保障,處在經濟活動中的人們就缺乏基本的安全感,這一點常常是經濟秩序混亂的根源,也是產權失靈的重要原因。

解決方式

產權失靈產權失靈
從產權入手比從政府干預入手更有利於市場失靈問題的解決

市場經濟是一種產權經濟。市場經濟運行機制是建立在以下幾個前提基礎上的,一是產權界定清楚;二是產權的有效轉讓;三是產權的法律保護。與此相適應的法規、制度就構成一國的產權制度。市場經濟的建立,實質上是一個產權制度的建立過程。這是因為:(1)、從歷史上來看,市場經濟的產生和發展與新的產權制度有著內在聯繫。行政權與產權的分離,是市場經濟建立的根本前提。與封建社會相比,資本主義經濟快速發展的奧秘就在於產權代替了封建社會的一系列“特權”。產權的界定、轉讓、保護及其相應的制度充分調動了個人的積極性。(2)、從市場經濟的運行機制來看,產權制度是否健全,關係著“無形的手”能否充分發揮作用。產權界定不清楚,交換幾乎不能發生。因為沒有產權的所有者,就無交換的主體。產權不能轉讓,就只能用非市場的手段(如計畫)配置資源。沒有有效的產權保護,誰也不願投資。市場經濟之所以是人類社會目前最有效的資源配置方式,是因為它有一套健全的產權制度能使生產得到最佳配置

產權失靈是市場失靈的重要原因。產權經濟學認為,經濟學的核心問題不是商品買賣,而是權利買賣。最簡單的商品權利商品本身不可分。而複雜的商品(如知識、思想)沒有看得見摸得著的形式,支配和享用它們的權利就成為不是簡單的物體買賣可以處理的事。所謂很多外部效果問題,都是由於人們議定契約的權利無法嚴格界定,而沒有嚴格界定的這種權利,就不會有有關產品的市場,所以產生了外部效果。如清潔空氣的所有權難以界定,自然就有污染問題中的外部效果。所以市場的失敗是產權定義不明確的結果。

外部性、公共產品導致市場失靈的根源不在外部性與公共產品本身,而在於產權失靈。外部性的產生和不少公共產品的形成往往與產權界定不清有關。外部性中的正外部性與負外部性實際上都與產權有關。對於這些領域的問題如果不從產權問題入手,而僅僅從國家干預入手可能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在新古典經濟學中,經濟學家們假定一個人會完全承擔他的行動所引起的成本收益。而如果存在外部性問題,一個人的行動所引起的成本或收益就不完全由他自己承擔;反過來,他也可能在不行動時,承擔他人的行動引起的成本或收益。科斯在其著名論文《社會成本問題》中指出外部性問題具有相互性。在這種情況下,孰為一個人的成本或收益都很成問題了。如果一個工廠“有權”污染,污染所引起的成本是由被污染者的存在造成的,因而污染不是它的“個人成本”;如果“無權”污染,就必須為污染付費,因而污染就是它的“個人成本”。但“有權”或“無權”尚未確定時,成本或收益就無從談起。成本和收益的界定成了產權制度的結果。在科斯看來,許多負外部性的產生都與產權界定不清有關。有些制度經濟學家根據科斯的這一觀點,將產權制度的主要功能界定為是導引人們實現將外部性較大地內在化的激勵。建立排他性產權制度的過程也就是將外部性內在化的過程。也只有在排他性產權制度建立後,成本一收益之類的經濟計算才有了真實的意義。50年代末、60年代初科斯產權思想的一個顯著特徵是將交易成本概念進一步拓展為社會成本範疇,而社會成本範疇研究的核心又在外部性問題;恰恰在外部性問題上,產權界區含混造成的混亂和對資源配置有效性的損害表現得最為充分。1958年科斯在《聯邦通訊委員會》一文中明確指出,只要產權不明確,類似的公災是不可避免的;只有明確產權,才能消除或降低這種外部性所帶來的危害。在明確產權的基礎上,引入市場、價格機制,就能有效地確認相互影響的程式及其相互負擔的責任。

由上述分析可知,在一些領域從產權入手比從政府干預入手更有利於市場失靈問題的解決。因為市場失靈的根本原因是產權失靈。從國內外的實踐來看,以完善產權制度為切入口來解決外部性(包括環境問題)、公共產品等所引起的市場失靈問題的效果要比國家干預的效果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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