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注音】:júxiànxìng
【英文】:limitation,boundedness,limit
【釋義】:受限制的或受約束的性質。如:它本身受到我們不可逃避的人類局限性制約。
在現實生活的局限性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釋意思,對於不同的場合理解也不一樣。
在現實生活中受到約束和阻礙,不順暢,這也是一種解釋。
生活時本身事情在你力所能及的時候可以解決但是在不同的條件的影響下你沒有完成,不符合現實情況,也是一種解釋。
認識的局限性
認識——人的知識、見識、經驗、思想、經歷等等綜合起來就是人對事物的認識。
局限性——如果超出認識的範圍,也就是在人的認識之外的事物,就不能被認識。但在範圍之內的,也就是認識之內的事物,就能被認識,這就是認識的局限性。只要是人,都會有認識上的局限性。
人物的局限性
釋義
在對歷史人物的評價上,尤其是在對歷史先進人物的評價上,在肯定其做出的歷史貢獻的同時,有時也指出其在思想上、認識上、方法上,和在某些問題處理上所出現的不足和局限性;比如,在對中國近代以來的歷史人物康有為、孫中山等都在肯定和表彰其領導戊戌變法和辛亥革命的偉大歷史貢獻的同時,指出其本身的局限性。局限性的分類
歷史上先進人物的局限性,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階級的局限性。是指歷史上先進人物由於其所處的階級地位的原因,所造成的思想上、認識上和政策指導上的局限性。比如,中國的農民起義的領袖人物,雖然能領導農民奮起反抗封建王朝的黑暗統治,並且能夠推翻某一封建王朝,但是,由於階級的局限性,他們的起義往往成為改朝換代的工具,其目標無非是要建立一個新王朝,或者擁戴一個好皇帝;不可能提出真正的反封建綱領,徹底推翻封建制度,而建立新的、沒有封建統治和剝削、壓迫的新的社會制度,這是由於其階級的局限性造成的。
2、歷史的局限性。是指歷史上先進人物由於其所處的歷史發展階段的原因,所造成的思想上、認識上的局限性。比如在農業社會處於發展初期的人們,就不可能形成在工業社會才可能有的思想、認識、生活方式和制度設計。
3、時代的局限性。是指歷史上先進人物由於其所處的時代背景不同,所造成的思想上、認識上的局限性。比如,孫中山先生在領導推翻封建帝制的辛亥革命中,由於受時代背景的影響,對於封建勢力的頑固性缺乏足夠的認識和警惕,在革命勝利後不久,就將中華民國大總統的位置交給曾經身為清朝重臣的袁世凱,並且一錯再錯,結果為袁世凱復辟帝制埋下了隱患,
4、地域的局限性。是指歷史上先進人物由於其所處的地區不同,所造成的思想上、認識上的局限性。比如,在中國近代歷史上,身處珠江流域、長江流域的先進人物由於接受來自西方的民主思想薰陶較多,所以在戊戌變法和辛亥革命中表現的較為激進和執著,而其他地區參與變法或革命的人物,卻較多地表現出搖擺性和軟弱性。
5、性格的局限性。是指歷史上先進人物由於其所處的階級地位的原因,所造成的思想上認識上的局限性。性格對人的行為和思維方式的影響是重大的。比如項羽的剛愎自用和好大喜功,讓他不聽取范增的勸說和建議。最終導致烏江自刎。
6、社會局限性。是指先進人物由於所處的社會環境對其的影響所產生的局限性。比如:古希臘的梭倫,由於他所處的社會環境使他有中庸思想。當他作為“調停人”進行改革,其中庸思想造成改革的不徹底,並未使政權轉到雅典人民手中。
7、環境局限性。是指先進歷史人物因受其生活和成長環境的限制,而在思考問題的思維方式、思想觀念以及處理事情使用的方式、方法等方面表現出有異於常人的一面。
法律的局限性
對法律局限性的討論在西方法律思想中長達兩千多年。在早期,它表現為柏拉圖式的人治主義理論,在當代,它成為對法律的利弊進行分析的思維視角和分析工具。法律是社會關係的反映,是對特定社會發展階段的政治、經濟、文化、宗教、道德等的高度概括,是人類文化的重要表現形式。因此,人們對法律的認識,實則是對社會現實的認識,這種法律觀實際上反映了人們對該社會現實的觀念和態度。世界上沒有“絕對真理”,人類迄今為止的歷史也不存在完美無缺的社會,所謂“理想的社會”,總是相對而言的。從發展的、“理想的”角度來看,社會總是不完美的,是要不斷發展的,因此,反映社會現實的法律,自然也不會是盡善盡美的,總會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缺陷和局限性。
法律既是社會現實的反映,也是人類主觀認識的產物,是人類文化的表現形式,這是法律產生、存在、變化、發展不可缺少的主客觀基礎。人類認識客觀世界的能力,從歷史長河來看,是無限的,無窮盡的,只要人類存在一天,這種認識就不會終止。但對歷史長河中的特定社會發展階段來講,其認識能力和水平又是有限的。正是由於人類認識能力的這種無限性和有限性的矛盾,成為法律局限性產生的認識論根源。法律的局限性導源於人的認識的局限性。只要人類認識的有限性和無限性的矛盾及人類社會不斷變化發展進步的現實這兩大導致法律局限性的主客觀根據存在一天,作為它們的反映物——法律的局限性也就存在一天。因此,法律局限性可能是法理學的一個“永恆的”主題。
在特定歷史發展階段,人的認識歪曲地反映客觀世界而表現為法律上的一些缺陷,即人類在自己的認識範疇內本應認識到而由於各種原因沒有認識到,導致法律出現本不應有的技術性缺陷和弊端,這是討論法律局限性的重點。西方學者所列舉的許多法律局限性的表現形式和實例,大都表現為這一層面的含義。例如:法律正在失去它的確定性和可預見性,變得更加浩繁、更加複雜和更不確定,法律失去了獨立性和自治性,訴訟費用的高額增長對法律所造成的污染,法律套用成本的增加,法律制度缺乏效率等等。
法律是人類用來對社會進行控制、調整、規範、指導的手段,是人類追求理想社會結構和幸福生活目標的途徑,是人類文化的結晶。“法律的作用在於保護自由、人身不可侵犯、最低限度的物質滿足,以使個人得以發展其人格、實現其‘真正的’使命。”“法律的作用是促進人類價值的實現。”法律也像其他社會控制機制一樣不是盡善盡美的,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缺陷,但在人類迄今為止尚未找到其他有效和有用的手段之前,法律仍不啻為對人類有益的工具和調整機制,是人類追求美好生活目標的有效手段。有局限性的法律比起人治主義和無法狀態而言,還是要優越萬千倍。人治主義和無法狀態,只能導致社會專制、極權、剝奪人的自由權利和民主權利,阻礙社會進步和發展。同樣,任何一種有益的事物都是要付出代價的,實行法治也要付出代價,有時這種代價還很大,但是這種代價比起無法制的代價來,還是要小得多。優良的社會管理,也應遵循功利主義原則,以較小的代價換取較大利益。在政治社會中,法律是有成本的,以較小的成本支出換取較多的收益,是社會管理者應優先考慮的問題,法治便是最好的選擇。而法律的局限性,不管它表現為內部的局限還是外部的局限,也是這種代價的一種反映。
法律的利弊和局限性本身是一個價值判斷命題。法律是一種非常複雜的社會現象,對法律利弊的評價自然要結合具體法律制度的本質及屬性才能得出合乎事實的科學結論。法律的利弊常常表現為多面性,如同莫斯科大學一位教授所說:法在自己的任何部分既可以成為自由的生命,也可以成為奴役和專橫的工具;既可以成為社會利益的妥協,也可以成為壓迫的手段,既可以成為秩序的基礎,也可以成為空洞的宣言;既可以成為個人權利的可靠支柱,也可以使專制的暴政和無法無天的局面合法化。也許,每一種法學概念的益處和社會意義就在於通過對其他法學概念的薄弱方面的批判來闡明法本身的消極性和危險傾向。這是對具體法律制度的作用所作的價值評判。而我們對法律局限性的研究,是在抽出其具體法律制度的本質屬性中的價值內容之後,在一般抽象理論的層面上,將法律僅僅視為治理社會的一種方式的前提下來探討其利弊的。真理向前跨入一步,就成謬誤。對法律局限性的研究也是如此。站在懷疑主義的立場上,任意誇大法律的缺陷、弊端、局限性,將法律說得一無是處,就有可能倒退到人治主義和無法狀態的舊路上去,為反法治主義提供理論根據;而對法律局限性這一客觀存在的事實視而不見,略而不談,甚至將這一理論與反法治主義相聯繫,就難以發現法律中客觀存在的種種不足和問題,而導致立法難以完善,法律就難以進步和發展,也會從另一方面對法律的運作帶來弊害。探討法律的局限性,正是為了糾正法律的局限性,尋求克服法律局限性的方法和途徑,以使法律更加完備和完善,而不是以此作為攻擊法治主義的口實和根據。這就是我們應取的價值標準。另一方面,法律局限性的客觀存在,使我們不得不提出這樣一個問題:在法律領域內,人類是否已經窮盡和利用了所創造的已有的全部智慧?答案顯然是否定的。這就促使我們更深入地思考,不斷提高我們的認識能力,提高法律的有效性和有用性,克服其局限性。
在當前中國社會強調法制、倡導法制、向現代化社會(包括法制現代化)邁進的過程中,提出重視和研究法律的局限性問題,是一個帶有“超前性”現實意義的理論問題。中國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體制,首先要建立與此相適應的法律體系。國家要進行大量的立法活動,還要大量吸收、借鑑、引進以至移植西方的法律,就應重視對法律局限性的研究,加強對具體立法的預測,以克服法律中已經存在的局限性和新立法中可能出現的局限性,避免西方在法制發展過程中走過的彎路。研究法律的局限性是為了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在法律領域內儘可能利用人類所創造的全部智慧,以便更好地貫徹法制,實現法治。這是提出這一問題的現實意義之所在。它的理論價值在於:它可以加深我們對法律及其作用乃至對整個人類法律的本質的認識,避免用一種盲目的熱情代替對法律的冷靜的、清醒的、科學的、實事求是的法哲學思考,使法律哲學、法理學成為真正的法律科學。
局限性硬皮病
局限性硬皮病又稱硬斑病,是一種限局性皮膚腫脹,逐漸發生硬化萎縮的皮膚病。好發於頭皮、前額、腰腹部和四肢。皮損初起為大小不等的淡紅色,略帶水腫的斑疹,單發或多發。以後逐漸硬化呈淡黃色或黃白色。表面光滑發亮如蠟樣,中央微凹,皮損處毛髮脫落,出汗減少,周圍毛細血管擴張,呈紫紅色或色素加深。晚期皮膚萎縮、色素減退。皮損形狀不一,根據形態不同分斑片狀、帶狀、點滴狀、泛發性四種,其中以斑片狀最常見。該病一般無自覺症狀,部分可出現輕度瘙癢或刺痛感,逐漸知覺遲鈍,無明顯全身症狀,限局性硬皮病一般不侵犯內臟。
症狀體徵
1、點滴狀硬斑病多發生於上胸、頸、肩、臀或股部。損害為黃豆至五分硬幣大小,白色或象牙色的集簇性或線狀排列的斑點,圓形,有時稍有凹陷。病變活動時,周圍有紫紅色暈。早期質地硬,後期質地可變軟或有“羊皮紙”感覺。病變發展很慢,向四周擴展而相互融合或持續不變。某些皮損可消退,局部殘留輕度萎縮的色素沉著。
2、斑塊狀硬斑病較常見。最常發生於腹、背、頸、四肢、面。初呈圓或不規則淡紅色或紫紅色水腫性斑片,經數周或數月後擴大,直徑可達1~10cm或更大,呈淡黃或象牙色。表面乾燥平滑,具蠟樣光澤,周圍有輕度紫紅色暈,觸之有皮革樣硬度,有時伴毛細血管擴張。局部無汗,亦無毛髮。經過緩慢,數年後硬度減輕,漸漸萎縮,中央色素脫失。可侵及真皮及淺表皮下,但仍可移動。皮損的數目和部位不一,多數患者只有一個或幾個損害,有時呈對稱性。皮損在頭皮時可引起硬化萎縮性斑狀脫髮。
3、線狀或帶狀硬斑病皮膚硬化常沿肋間神經或一側肢體呈帶狀分布,亦可發生於前額近正中部向頭皮延伸呈刀砍形,局部皮損顯著凹陷,常開始即成萎縮性,皮膚菲薄不發硬,程度不等地貼著於骨面上。額部帶狀硬斑病大多單獨出現,某些病例可合併顏面偏側萎縮。帶狀損害常累及淺部及深部皮下層如皮下脂肪、肌肉和筋膜,最終硬化固定於下方的組織,常引起嚴重的畸形。在肘、腕、指等關節面越過時,可使關節活動受限,並發生肢體張弓狀攣縮和爪狀手。
4、泛發性硬斑病點滴狀、斑塊狀和線狀等類型損害可部分或全部合併存在,損害很多,分布於全身各個部位,但很少累及面部,損害常有融合傾向,常可合併關節痛、腹痛、神經痛、偏頭痛和精神障礙,偶可轉為系統性硬皮病。
5、深部硬斑病Su及Person(1981)報告的病例,即深部脂膜及筋膜硬化的硬斑病,有時亦侵及真皮及真皮深層及淺部肌肉。
6、致殘性全硬化性硬斑病是一種最近報告的另一種類型硬斑病,發生於兒童,發病年齡自1~14歲,多見於女孩。真皮、皮下組織、筋膜、肌肉及骨骼發生炎症和硬化,好發於四肢,特別是伸側,手、足、肘和膝呈屈曲攣縮,很少侵犯內臟,無雷諾現象,患者可有硬化性苔蘚樣皮損,身體其它部位可有典型硬斑病表現。
診斷檢查
1、檢驗血、尿常規,血沉,蛋白電泳,抗核抗體,類風濕因子,以及胸部X線、鋇餐、心電圖等檢查。必要時作皮膚活體組織檢查。
2、根據以上檢查結果,確定是局限性或系統性硬皮病。
治療方案
硬皮病目前尚無特效療法。可套用的藥物及方法雖多,療效的評價比較困難,效果也不一。局限性硬皮病小片損害可選用普魯卡因加皮質類固醇懸液如潑尼松龍2.5mg/mL或去炎松5~10mg/mL,局部皮內注射或皮損內注射。亦可外用氟化皮質類固醇製劑。肢體受累病例應使用物理療法,如音頻、蠟療、推拿、按摩等。堅持體療、配合蠟療能很快改善帶狀硬皮病的肢體關節攣縮及活動受限,恢復肢體功能。口服維生素E,每日200~300mg,有一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