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移民

職業移民

職業移民在不同國家有不同的定義。“職業移民”美國的定義就是美國政府,根據美國的法律,允許任何美國勞工市場上短缺的合格人才,通過技術或特殊人才的資格,申請美國的合法永久居住權。

解釋

適用於職業移民前三類優先在美國境.

所謂“職業移民”就是美國政府,根據美國的法律,允許任何美國勞工市場上短缺的合格人才,通過技術或特殊人才的資格,申請美國的合法永久居住權,

定義

職業移民在不同國家有不同的定義。

在加拿大,自雇職業的意思是申請人有能力在到達加拿大後,不會占去加拿大勞工市場的工作機會,而是能夠自行以個人的才能及專業技術為自己創造工作。

《移民法》對

例:自雇職業移民必須在加拿大創立或購買一項生意以使自己受僱用,並為加拿大經濟、文化或藝術做出顯著貢獻。(例如:職業運動員,藝術家,演員,農場主和作家)。

加拿大自雇職業移民的特點:

1、沒有其他限制條件;
2、自雇移民無需為他人創造就業機會;
3、必須提供檔案以證明有能力在加拿大建立一項生意,為加拿大經濟、藝術或文化做出顯著的貢獻;
4、自雇移民必須擁有一定的資金,用於在加拿大創立或購買一項生意及安家之費用;
5、一旦成功,馬上可享受各種福利:

英國對自雇移民的定義是:

國自雇移民作為英國HSMP計畫支持的另一主打項目,是英國移民簽證率最高的形式之一,申請者須基本符合以下條件:

在一個新的英國業務或企業中投資20萬英鎊
為至少2個歐洲經濟區的國民提供崗位
只能在自己投資的企業工作
在生意盈利之前,有足夠的資金在英國居住和生活
擁有投資企業的控股權
對公司運營承擔責任
能夠執行一項完整的、可行的業務計畫

香港目前沒有以上這種形式的移民服務。只有一種叫作“資本投資者入境計畫”的法令。投資移民者必須符合以下準則,才有資格根據本計畫申請來港:
(a)根據本計畫申請來港時已年滿18歲;
(b)在提出申請前的兩年,擁有不少於港幣650萬元的淨資產;
(c)在向入境處遞交申請書前的六個月內,或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把不少於港幣650萬元投資在獲許投資資產類別(房地產和金融資產)。[1]

五大職業移民知識普及

職業移民H1-B很快要開始提交申請了,根據美國的法律,允許任何美國勞工市場上短缺的合格人才,通過技術或特殊人才的資格,申請美國的合法永久居住權。按照美國移民法,職業移民劃分為五類。第一優先類是具有傑出才能的人士,第二優先類是專業人才和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士,第三優先類是專業人士、技術工人和非技術工人,第四優先類是特殊移民,第五優先類是創造就業機會的投資移民。根據美國移民法,職業移民每年有140,000個名額。這140,000個名額分別分配於五個優先類型。絕大多數職業移民申請都要求申請人向移民局提交I-140移民申請的表格。部分職業移民的申請人需申請勞工證PERM,下面,我們將簡單介紹職業移民的五個優先類型。

職業移民申請

*職業移民第一優先(傑出人才EB-1):
第一優先類型占用了每年職業移民名額總數的28.6%,約40,000個。所有第一優先的申請都必須向移民局提交I-140申請表格。
第一優先類型包括三個具體的分類:
o專業領域的傑出人才EB-1(a):
EB-1(a)申請中的職業人才應為在其專業領域具有特殊才能和具有很高成就的傑出人才。這些專業領域包括藝術、科學、教育、商業、體育。要滿足EB-1(a)的要求,申請人必須提交足夠的證明材料以證明申請人在其所在領域內所獲得的傑出成就,希望未來繼續朝此專業貢獻於美國。申請人在進行申請時並不需要已經在美國獲得具體的工作職位,但在申請獲得批准後申請人需要進入美國並在申請的相關領域內進行工作。這一類申請不需要申請勞工證,也不需要僱主的支持。
o傑出教授/研究人員EB-1(b):
EB-1(b)申請中的職業人才是指在國際上享有聲譽的在某特定的科學或學術領域的傑出教授和研究人員。EB-1(b)申請需要僱主的支持,提供永久性工作承諾(Joboffer)。通常,這個工作承諾都是由大學或者其他類似的學院或科學研究機構提供,當然也可以由私人僱主提供。
EB-1(b)要求申請人必須:
+獲得永久性研究職位或者終身教學職位的承諾,並由僱主支持申請;
+至少三年的相關研究經驗或者教學經驗;並且
+在某一科學或學術領域獲得國際性認可,有一定的個人成就國際性知名度;
EB-1(b)的申請不需要勞工證,但是在進行這項申請時,未來僱主(如大學或其它研究機構)必須提供具體的工作職位,並在I-140申請中作為申請人。
o跨國公司主管/經理EB-1(c):
跨國公司經理/管理人員EB-1(c)類移民申請,主要適用跨國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移民到美國,成為永久居民。
EB-1(c)的要求如下:
+在過去的三年中,受益人必須在美國僱主的海外機構(如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工作過至少一年,而且他/她必須在美國從事經理/管理工作;
+僱主必須在美國境內及美國以外的國家進行業務運營,提供經常,連續,系統的商品和服務;
+僱主必須在美國已經存在至少一年。
EB-1(c)的申請也不需要勞工證,但是在申請時,未來僱主必須提供具體的工作職位,並在I-140申請中作為申請人。了解更多關於職業移民第一優先類別的內容,請點擊EB-1。
*職業移民第二優先(專業/技術人才EB-2):
這一優先類別的申請人一般包括兩種情況:(1).申請人擁有碩士及以上學位,或者申請人擁有學士學位以及至少5年的相關工作經驗;(2).申請人在藝術、科學或商業領域擁有特殊技能。特殊技能是指與領域內的其他人相比,申請人擁有更出色的專長。
EB-2類的名額為每年約40,000個名額(占職業移民名額總數的28.6%),以及本年度第一優先類別的剩餘名額。EB-2申請需要工作職位承諾(Joboffer)和勞工證(PERM),但以下情況除外:(1).申請人獲得了基於國家利益的豁免(NIW);(2).申請人滿足ScheduleADesignation的規定;(3).符合LaborMarketInformationPilotProgram的申請。
如果申請需要勞工證,則需要由僱主在批准的勞工證基礎上提交I-140申請。更多關於勞工證申請的內容,請點擊勞工證。
國家利益豁免(NIW)的I-140申請可以由申請人自己提交。目前,NIW是第二優先類別內被廣泛使用的一類申請。了解更多關於NIW的內容,,請點擊國家利益豁免(NIW)。
*職業移民第三優先(技術/非技術工人EB-3):
職業移民的第三優先類別包括熟練工人(SkilledWorkers)、學士學位持有人以及其它工人。第三優先類別的名額也為每年約40,000個(占職業移民名額總數的28.6%),以及本年度第一和第二優先類別的剩餘名額。但是,非熟練工人(UnskilledWorkers)的名額數不得超過10,000個。所有第三類別的I-140申請都需要由僱主提交;EB-3也需要申請勞工證,除非申請人是:(1).滿足ScheduleADesignation的申請條件;(2).符合LaborMarketInformationPilotProgram的規定。
EB-3包括三個具體分類:
o熟練工人:申請人必須能夠勝任至少需要兩年培訓或工作經驗的工作;
o擁有學士學位的申請人;以及
o其它工人:申請人能夠勝任不需要兩年培訓或工作經驗的工作;
了解更多關於勞工證申請的信息,請點擊勞工證。
*職業移民第四優先(特殊人員移民EB-4):
EB-4特殊職業移民的名額占總名額數的7.1%。EB-4類的申請人必須要獲得I-360申請的批准。特殊職業移民需要進行I-360申請,但美國政府的海外雇員例外,他們使用DS-1884申請。第四優先類別包括以下幾種具體情況:
o宗教工作人員,包括為宗教組織工作,具有職業素養和才能的牧師,宗教工作人員或在宗教組織中參加一項宗教使命的人士;
o美國政府的特殊海外工作人員;
o前巴拿馬運河公司的工作人員;
o國際組織的退休工作人員;
o國際組織工作人員的家屬;
o美國軍隊成員。
*職業移民第五優先(投資移民EB-5):
EB-5投資移民的名額占全部名額的7.1%。EB-5申請人需要提交I-526申請。為了滿足這一類別的申請要求,申請人根據投資地區僱傭率的不同要投資$500,000或$1,000,000,並為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及其它合法居留人士提供至少10個工作機會(投資人及其家庭成員除外)。

幾個特殊名詞

*什麼是ScheduleADesignation?
勞工部(DepartmentofLabor)制定了一個職業的進程表,用來指導移民局批准勞工證的申請。表A的第一組,包括理療師和護士;第二組包括在科學和藝術(除了表演藝術)方面有特殊技能的人士。申請ScheduleAdesignation,僱主在提交I-140申請的過程中必須還要提交一式兩份的ETA-750表格。
*什麼是LaborMarketInformationPilotProgram?
1990年的移民法案要求勞工部制定一份勞工市場信息的試點計畫,在計畫中列出勞動力短缺的10項職業。那么當外籍申請人的職業在這些短缺職業之內時,申請人的勞工證申請就應該獲得批准。
*什麼是優先日期(PriorityDate),它對各個不同優先類別的申請有什麼影響?
當需要進行勞工證申請時,勞工證申請的提交日期為申請人的優先日期;當不需要申請勞工證時,I-140申請的提交日期為優先日期。
當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數量超過相應類別申請的可用簽證名額數時,這一類別的申請人就必須按照申請的時間順序進行排隊,按照申請提交的先後順序進行審理,一直截止到這一類別的名額全部用完。在申請人的優先日期還沒有到之前,申請人是不可能獲得移民申請的批准的。特別是在申請人數過多的類別,如EB-3,申請人有時候需要等待非常長的一段時間。更多關於排期的最新訊息,請點擊移民簽證排期。

美國職業移民四個步驟

(1)、具有特別能力者:指在科學、藝術、教育和體育領域中具有超出普通人能力的人。其具有公認的傑出成就並享有全國或世界性聲譽。
(2)、傑出教授或研究人員:傑出教授和研究人員是指在某一學術研究領域中取得傑出成就的教授或研究人員。
(3)、跨國公司行政主管和經理:跨國公司派駐美國的行政主管和經理也被歸入“優先工作人員”類。不過,同前兩個小類不同的是,這一類別涉及到若干對公司和個人的規定。本文由一起去留學編輯整理,轉載自一起去留學http://www.177liuxue.cn轉載請保留出處。

第二優先職業類分為兩小類

(1)、具有高等學位的專業人員:即從事那些至少需要經過高等專業教育或具有同等專業知識水平才能夠從事之專業性工作的人。從事典型專業性工作一般包括律師、會計師、醫生、工程師、化學家等等。
(2)、具有傑出才能的外國人:這一分類僅指在科學、藝術和商業領域中具有傑出才能的人。

第三優先職業類分為三小類

(1)、沒有高等學位的專業人員:是泛指那些從事需要經過高等專業教育或具備同等專業知識水平方能從事之專業性工作的人。
(2)、技術工人:所從事的工作即不是專業性工作,也無需取得學位即能從事之工作。但該工作至少需要2年的培訓或工作經驗方能從事。
(3)、非技術工人:從事不需要培訓或培訓時間兩年以下之工作的人,當然,具體的工作也許需某種特定的培訓或經驗,但如不超過兩年應屬於這一小類。

具體申請程式

申請美國職業移民,需要經過四個步驟:
1、獲得美國僱主的雇用;
2、向美國勞工部申請勞工證;
3、正式向移民局提出移民申請;
4、向大使館提出簽證申請;
5、獲得移民簽證。

獲得美國僱主的雇用

作為第一優先職業類第一小類的具有特別能力者符合“國家利益”豁免類。如果申請人在美國境外,即需僱主確認該項雇用。如果申請人已在美國境內,支持其申請職業移民的僱主可以是已經為之工作的僱主,也可以是其他僱主。

向美國勞工部申請勞工證

勞工證(laborcertification)的完整名稱是“外國人工作證明”,(alienemploymentcertification)。是勞工部給移民局的一種證明,證實如果該申請人在美國永久性工作並不會因此奪走美國工人的工作機會。

勞工證又分為臨時勞工證和永久性勞工證。一般所說勞工證是指永久性勞工證。其他和勞工證相似的有“健康機構證明”和“勞工情況申請表”,這幾種均是僱主向勞工部的申請或報告。

永久性勞工證---通稱勞工證,是僱主打算支持其雇員申請職業移民而事先向勞工部提出的一種申請。

臨時勞工證---是僱主在向移民局提出雇用持h-2b非移民簽證的臨時性技術或非技術工人時,按規定須事先向勞工部申請的臨時勞工證。這種臨時勞工證的申請只同非移民簽證有關,和職業移民申請無關。

健康機構證明---又通稱“勞工缺乏證明”,僅僅指健康機構,如醫院、診所等,向移民局提出雇用持h-1a註冊護士非移民工作簽證時,必須首先向勞工部申報的一個程式,涉及的也只是非移民簽證。

勞工情況申請表---是僱主在向移民局提出雇用持h-1b專業人員非移民工作簽證時,向勞工部申請的一個程式,涉及的也只是非移民簽證,和職業移民申請無關。

正式向移民局提出移民申請

如果勞工證獲得批准,僱主則可向移民局提出職業移民的申請。移民局批准與否是最終決定,比勞工證的獲準更重要,但從實踐上看,勞工證的獲準可能超過移民局的批准,因為在通常情況下,移民局對已獲勞工部批准的申請案都予以批准。

如果申請人屬於職業移民類別中免除勞工證申請,或者是勞工部規定的勞工證豁免職業,僱主即無須申請勞工證,直接向移民局申請。申請應直接向移民局的地區服務中心提出。當申請寄出後,如果被受理,僱主會收到連同收據的受理通知。

境外申請簽證或境內調整身份

當僱主的職業移民申請獲準後,申請人即可申請簽證或申請調整身份,但無論是申請職業移民簽證,還是申請調整身份,申請人都須核實自己所屬類別的配額有無名額,如果尚無名額,則需等到有名額時方可申請簽證或調整身份,不過職業移民的大多數類別一般都有現成名額,或者排期不用等候很久。
移民簽證申請或調整身份,是職業移民的最後一步,也即把職業移民從申請變為現實的一步,如果說勞工證和僱主的陳情申請,重點是審核工作提供及僱主和申請人的資格,那最後一個程式即是對申請人的資格及背景的確認,如果一切符合要求,移民簽證或移民身份即會獲得批准。[2]

背景資料

1990年移民法案通過之前,絕大部分職業移民的申請人均需申請勞工證,這一申請手續複雜而冗長,不僅需要僱主公司公開招聘,以證明沒有美國人符合條件;而且,一旦申請批准之後,申請人還需排隊等待排期。對專業人士(移民局對此有著十分嚴格的定義)來說,排期往往長達兩到三年。國際公司經理雖然可以通過援引一項例外規定而獨闢蹊徑,不過,移民局對這一例外規定的解釋往往失之過嚴,以致不少本來可以符合條件的國際公司經理也未能走通此路。
1990年移民法案改變了這一切。首先,新的移民法案增設了數個不必申請勞工證的職業移民類別;其次,移民法案消除了“排期錯後”以及大排長隊的現象(中國大陸、菲律賓及印度等國家的情況仍有待改善);第三,新的移民法案擴大了國際公司經理的定義,使此一類別成為十分方便的移民途徑。
1990年移民法案有關職業移民的條款於1991年10月生效,四年以來,移民局的判例進一步闡明了這些條款。我們目前已能較有把握地判斷一些特殊申請的成功可能性了。
根據新的移民法,職業移民分為五個類別:
第一類,(EB-1)優先人士(PRIORITYWORKER),其中包括:
1、具有非凡能力的人士;
2、傑出的教授和研究員;
3、跨國公司經理與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類,(EB-2)具有高等學位的專業人士或“特殊才能”的人士
1、擁有碩士以上學位的專業人士;
2、在科學、藝術及商業領域有“特殊才能”者。
第三類,(EB-3)信參加工作的專業人士、熟練工人及其他工人。其中包括:
1、擁有學士學位的專業人員;
2、需兩年以上工作經驗的熟練工人;
3、不需要兩年以上工作經驗的工人。
第四類,(EB-4)特殊職業移民,其中包括神職人員如神甫、牧師、和尚、道士等以及從事宗教職業的專業人員和在宗教團體工作的其他人員(這類人員申請的日期現在延長至1997年10月1日。在海外美國政府機構的工作人員等。
第五類,(EB-5)投資移民
在上述五類職業移民中,第一類、第四類及第五類不必辦理勞工證,只要符合條件,即可直接辦理移民手續。而第二類與第三類職業移民,以便說來均要辦理勞工證。在勞工證批准後,方能辦理移民,否則,會被驅逐出境。不過,符合第二類別的申請人,如能提出證據,證明申請人移民美國符合美國“國家利益”,則不必再申請勞工證。第三類別的申請人,如果專業護士、物理理療工作者也不必辦理勞工證,因為勞工部已經認定上述職業為美國勞工短缺職業。下面分別介紹這五類職業移民。
一、第一類職業移民
第一類職業移民包括三種情況,(1)具有“非凡能力”(EXTRAORDINARYABILITY)的人士;(2)傑出的教授與研究人員;(3)跨國公司經理。這三類人均可直接申請移民,而不必申請勞工證。
1、具有“非凡能力”的人士。
根據1990年移民法案第121及203款,具有“非凡能力”的人士應具有如下諸條件中的三項:
(1)獲得過國際或國內的專業獎項;
(2)屬於專業協會的會員,其入會資格經過國際知名專家評定;
(3)專業雜誌或其他媒體曾對其專業成就有過介紹,這些介紹文章應註明標題、出版日期、作者,如系外文,應譯成英語;
(4)申請人曾經評審過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學術作品(如帶博士生、參加博士論文答辯等〕;
(5)對其從事的專業一學術等方面的貢獻;
(6)出版或發表過專業作品(書、論文等);
(7)藝術作品、專業設計參加過國際大展;
(8)擔任過專業協會的領導職務;
(9)領取高額工資;
(10)在表演藝術方面取得商業性的成功。
凡具有以上條件中三項者,不必辦理勞工證,即可直接申請職業移民手續。而且,這一類別的簽證一直有名額,因而不必等待排期。更重要的是,凡屬於“非凡人士”的申請人,不必有工作,即可申請,但必須證明申請人來美之後將繼續從事原來的專業。
2、傑出的教授與研究員
移民法中傑出教授與研究員的定義如下:
(1)在專業領域內國際知名;
(2)有三年教學或工作經驗;
(3)來美國的目的為:(A)在大學教書;(B〕在大學從事研究工作;(C)專業雜誌曾予以介紹;(D)曾評審過他人的專業文章;(E)對其專業有學術貢獻;(F)發表過專業著述。
同“非凡能力”人士一樣,傑出教授與研究員不必申請勞工證,也不必等待排期。但是,申請人必須已有大學或研究所的工作。
應當注意的是,今年(1995)6月6日,美國移民局提出有關職業移民規定的修改意見(60FEDREG29771-81),對各類別職業移民均有更為嚴格的規定。其中涉及具有“非凡能力”人士的規定包括:即便具有上文中十項條件中之三項者,移民局亦可認定申請不符合條件;同時,具有“非凡能力”人士還需提出證據,證明申請人的注意經濟收入來自他新從事的專業活動。
同樣,對於傑出的教授與研究員來說,根據移民局最近提出的修改意見,即便具有上文六項條件中之兩項者,移民局亦可認定申請人不符合條件。另外,關於第三項條件,即專業雜誌曾予以介紹,移民局指出,介紹文章應重點介紹或分析申請人的專業成就,而非在腳註或引文索引中略加提及而已。關於第四項條件,即曾評審過他人的專業作品,移民局進一步規定被評審人須是教授、研究員或博士候選人。最後,移民局指出,在政府機構進行研究工作的人士也符合申請資格。在此之前,移民法僅明確規定,如果私立的研究機構雇有三個以上的研究人員,也有資格為傑出的研究員提出移民申請(註:文中研究員RESEARCHER,指研究人員,而非大陸所指的研究員這一專業職稱)。
3、跨國公司經理
根據1990年移民法修正案203(B)(1)(C)款,凡符合以下條件的國際企業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均能在一年之內移民美國:
1)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前的三年,至少有一年的時間在美國以外的公司或企業(以下簡稱“海外公司”)擔任經理或高級管理人員。申請人如是海外公司的所有人或總裁,均可視為高級管理人員。
2)海外公司必須擁有一家美國企業,購買現有的美國企業,或在美信設企業均可在美企業(以下簡稱“在美企業”)。不過海外公司所擁有的在美企業必須成立一年以上,才能符合國際企業經理或高級管理人員申請移民的條件。
3)申請人必須是為了管理在美企業額調職來美。
4)海外公司和在美企業均需僱傭五至七位員工(不限於美國公民)。
以國際企業經理或高級管理人員資格辦理移民的程式如下:
1)在成立或購買在美企業以後,將有關檔案及表格寄至移民局辦事處,該處處理此類申請的時間大約為七十天。
2)在移民局辦事處批准申請以後,即可向當地移民局辦公室申請移民(綠卡)面談。在此期間,申請人及家屬均需在美境內居住。如因商務或家事需離境則可辦理“提前入境”手續。
最近,海外公司大都採取了如下做法:
1〕海外公司在美國成立一間分公司,然後,由該分公司購買開業已經一年並雇有五至七名員工的在美企業。
2〕成立分公司後,即申請L-1或E-2(雙邊貿易協定投資簽證)來美。
3〕在取得L-1或E-2簽證來美工作之後,即以“國際企業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資格申請移民。
4〕移民申請批准以後即申請綠卡面談。
全部手續不到一年即可辦理完畢,申請者獲準後即為美國永久居民。
另外應該說明的是,如果申請人符合條件,即使是在美國境外,也可直接提出移民申請,而不必先申請L-1簽證。對於那些已在美國境內分公司工作超過三年的經理人員,只要他們在進入美國之前的三年間有一年在海外公司擔任經理職務,也有資格提出申請。最後,移民局在最近的修改意見中明文指出,已經在美為其他公司工作的經理人員,如在提出申請之前的三年中有一年是在為其申請的跨國公司中擔任經理職務,也有資格提出申請。
與“百萬美元投資移民”相比,以“國際企業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資格移民有以下優點:
1〕申請人不必在美投資一百萬美元。
2〕申請人可購下現有的在美企業,如汽車旅館、加油站等而不必新開設在美企業。
3〕最重要的是移民申請批准以後,申請人即可獲得永久綠卡而百萬美元投資移民者則有為期兩年的臨時綠卡限制。
二、第二類職業移民
根據美國移民法規定,第二優先職業移民每年有四萬個名額。第二優先職業移民的條件如下:
第一,申請人必須擁有碩士或碩士以上學位,或學士學位加本專業五年以上連續工齡,或者:
第二,在科學、藝術及商業領域有特殊能力(EXCEPTIONALABILITY〕。
1、申請人的條件
我們知道,申請人如果擁有碩士學位,或學士學位加本專業五年以上連續工齡,即可符合第二類職業移民的條件。但對於那些沒有專業學位的人,或沒有學士或碩士學位的專業人士來說,要想符合第二類職業移民的條件,則必須具有如下條件中的三條:
1〕本專業的學位證書、結業證書或其他類似的證書;
2〕以前或現在僱傭單位的證明信證明申請人在本專業工作至少十年以上;
3〕從事本專業所必需的執照;
4〕高額工資;
5〕專業協會的會員資格;
6〕專業協會、政府機構或同行專業人士對其成就與貢獻的認可。
2、移民局的最新規定
根據移民局九五年六月六日的最新規定,申請人即便能夠滿足上述條件的三種,移民局也可以拒絕批准申請,或要求提供新的證明材料。
3、科學、藝術及商業的定義
關於科學領域的定義,顯然是不言而喻的。至於商業,移民局的解釋也頗為廣泛,幾乎包括所有商業行為。倒是藝術領域,移民法執業者與移民局一直進行著爭議。現在,舉凡繪畫、雕塑、音樂、建築、舞蹈、戲劇,乃至機械與工業藝術都被認可為藝術。皮影也被視作藝術實屬必然,而專業高爾夫球員講師也被視作藝術,更有人爭論說修車也是藝術,不過已被法庭否決。至於體育人士,移民局認為,國會此法令只提及科學、藝術與商業,而沒提到體育,顯然,體育人士不在此例。
一九九零年移民法規定,假如移民局認為,第二優先申請人省免申請勞工證”符合美國國家利益“,則不必申請勞工證,可以直接申請移民。
不過長期以來,無論是移民法,還是移民局的具體規定,均未具體說明何種情況屬於”符合美國國家利益“。直到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一日,移民局的行政抗訴部門(AAU)才在一個案例中對此作了法律上的規定,從而使部分第二優先人士得以申請省免勞工證。
七個因素如下:
(1)促進美國經濟發展;
(2)改善美國工人的工資及工作條件;
(3)發展美國兒童和未受過良好訓練的工人的教育和培訓工作;
(4)促進衛生保健;
(5)為青年、老年及窮人提供更多的居住條件;
(6)促進美國的環境保護,更加有效地利用自然資源;
(7)由美國國家部門出面提出的申請。
這一案例出台之後,許多符合移民局行政抗訴部門在該案例中提出七個作為審核的標準。這條件的申請人均援例提出申請,並得到批准。然而,由於沒有具體的標準,移民局只能做個案處理,處理的結果難免很不一致。有鑒於此,移民局最近提出了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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