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資格考試

律師資格考試

律師資格考試,是由中國國家舉行的,以法律專業知識為考試內容,允許具備一定資質條件的人員報考,旨在測試參試人員的法學專業知識水平,為律師行業遴選法律專業人才的國家專業考試。全國律師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由法務部負責舉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實施。全國律師資格考試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方針,即在報名條件與程式、考試方式、考試內容、評分與錄取標準面前人人平等。考試實行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評卷、統一錄取。考試合格的人員由法務部授予律師資格證書。為維護考試的正常秩序,考試嚴禁各種違紀作弊行為,法務部為此制訂嚴格的行政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對違紀者將由考務機構予以處理。

基本信息

簡介

(圖)參考資料參考資料

全國律師資格考試始於1986年,截止到2000年,已舉行了12次,全國有百萬以上人次參加了考試。通過考慮,有14萬人取得了律師資格證書。全國律師資格為中國律師行業遴選了一大批法律專業人才,其中很多人已成為律師行業的骨幹,他們在執業中,努力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努力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為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作出了應有的貢獻。律師資格考試即是如今的國家司法考試。國家司法考試,是從2002年3月起開始舉辦的,它將“律師資格考試”,“初任法官資格考試”和“初任檢察官資格考試”這三種考試合而為一,並於當年取消了一直以來盛行不衰的以上三項獨立的考試項目。本科或以上學歷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考試。另外,此項考試並不規定報名者所從事工作的性質及所學專業。法學碩士和法律碩士都屬於國家的學歷教育考試,而司法考試是一種執業資格考試,和學歷教育考試不同。也就是說,無論是法學碩士還是法律碩士要想取得從業資格,就一定要通過司法考試。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考試,連考兩天,滿分600分,通過分數線每年商定,一般是360分左右,通過考試後,即可以從事律師、法官、檢察官、公證員法律工作。

法律定義

1、《律師法》第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律師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制度。具有高等學校法學專科以上學歷或同等專業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經律師資格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授予律師資格。"
2、《律師法》第七條規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法律研究、教學等專業工作並且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人員,申請律師執業的,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條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師資格

授予辦法

(圖)律師資格考試(圖)律師資格考試

第一條為了規範律師資格考核授予工作,保證律師隊伍的進人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考核授予律師資格應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律師隊伍發展的情況,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認真把關,確保律師質量。
第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負責對申請人的考核和有關材料的審查工作,法務部負責律師資格的審批授予。
法務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分別成立“律師資格審查委員會”、“律師資格審查小組”,具體負責有關工作。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授予律師資格:
(一)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開除公職或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偽造證明材料申請考核授予律師資格的;
(五)其他不適宜從事律師職業的。
第六條申請考核授予律師資格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師資格考核申請表;
(二)申請人所在的或擬調入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意見;
(三)申請人簡歷、居民身份證;
(四)申請人學歷證明、學位證明和專業技術職務證書
(五)考核機關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七條申請人通過其所在的或擬調入的律師事務所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機關報送申請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機關在15日內提出審查意見,並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
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應在收到申請材料6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組織對申請人進行有關法律專業知識、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則的考核,提出相應意見報法務部審批。
第九條法務部每年分兩次對考核授予律師資格的申請進行統一審查,分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書面通知報送申請材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對批准授予律師資格的,同時頒發律師資格證書。
第十條申請人取得律師資格後,應當按規定的程式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執行律師職務。
第十一條經考核授予律師資格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務部按照考核的審批程式,撤銷所作出的批准授予其律師資格的決定,並收回律師資格證書:
(一)偽造、變造證明材料,騙取律師資格的;
(二)不專職從事律師工作的。
第十二條香港、澳門地區的居民考核授予律師資格的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考核授予律師資格的規定同時廢止。

考試性質

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初任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合格人員可以向法務部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基於此,國家司法考試的目標是通過科學、合理、公平、公正的考試方式和方法,檢驗應試人員是否具備擔任法官、檢察官和執業律師、公證員,從事法律職業所應具備的知識、能力。

報考條件

(圖)考場考場

學歷上要求:具有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具有法律專業知識。也就是說原則上專科生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但法務部規定仍然對部分法律職業人才嚴重匱乏的地區放寬司考報名學歷條件,在放寬地區允許法律專業的專科生報名。
1.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規定的學歷、專業條件;
(五)品行良好。
依據《法務部關於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司發電〔2002〕第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前述高等院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是指大學、獨立設定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持港澳台地區和外國高等院校學歷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考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三)依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八條的規定,被處以2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的;或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3.已經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及已經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畢業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內容科目

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包括:理淪法學、套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據此,並參照教育部法學專業主幹課程的設定,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的科目為:法理學、法制史、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商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共14個科目。

考試方式

國家司法考試採用閉卷筆試的方式,分兩天進行。

試卷結構

(圖)律師資格考試律師資格考試

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試卷的具體結構為:
試卷一:本卷共100道試題,由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不定項選擇題組成。其中單項選擇題50題,每題1分;多項選擇題、不定項選擇題50題,每題2分。本卷分值150分,考試時間180分鐘。本卷包括以下科目:法理學、法制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
試卷二:本卷共100道試題,由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不定項選擇題組成。其中單項選擇題50題,每題1分;多項選擇題、不定項選擇題50題,每題2分。本卷分值150分,考試時間180分鐘。
本卷包括以下科目: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試卷三:本卷共100道試題,由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不定項選擇題組成。其中單項選擇題50題,每題1分;多項選擇題、不定項選擇題50題,每題2分。本卷分值150分,考試時間]80分鐘。
本卷包括以下科目: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制度)。
試卷四:本卷主要由簡析題、分析題、法律文書題、論述題等題型組成。本卷分值150分,考試時間21O分鐘。
本卷包括以下科目:法理學、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
以上四卷總分為600分。合格人員必須參加以上四卷的全部考試,且四卷中任何一卷不得為零分。應試人員各卷的考試成績當年有效:

單項選擇題 答題要求:每題給四個選
單項選擇題
只有一個答案是正確的,應試人員應將正確的選項選擇出來並按要求在答題卡相應位置填塗,多選或不選均不得分。
多項選擇題
答題要求:選項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答案是正確的,應試人員應將正確的選項選擇出來並按要求在答題卡相應位置填塗,多選、少選或不選均不得分。
不定項選擇題
題給四個選項,選項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包括四個)答案是正確的,應試人員應將正確的選項選擇出來並按要求在答題卡相應位置填塗,多選、少選或不選均不得分。
簡析題
答題要求:要求應試人員按照試題提問回答問題。應試人員應仔細審閱試題及提問,按要求作答。
分析題
答題要求:要求應試人員根據案情,作出全面分析。應試人員應仔細審閱試題及提問,按要求作答。
法律文書題
答題要求:要求應試人員對試題所提供的事實材料進行加工整理,並按試題要求將其製作為相應的法律文書,或要求應試人員對試題所提供的法律文書進行分析,指十其不規範或錯誤之處並說明理由。法律文書題要求答題格式規範、文字通順、標點正確、無語法錯誤等。
答題要求:
1.格式正確,應具備的事項齊全;
2.請求合法有據,定性準確;
3.文字通順簡練,無語法錯誤和錯別字;
4.題中未涉及的當事人自然情況及司法機關的名稱、文號等可自行編撰,但不得署應考人員姓名。
論述題
答題要求:要求應試人員根據試題所提供的材料,運用掌握的法學知識、理論進行分析和論述。論述題要求觀點明確、說理充分、語言流暢、邏輯嚴謹、表述準確。
答題要求:
1、在分析、比較、評價的基礎上,提出觀點並運用法學知識闡述理由;
2、說理清楚,邏輯嚴謹,語言流暢,表達準確;
3、字數不少於500字。

內容科目

(圖)律師資格考試律師資格考試

國家司法考試內容包括:理論法學、套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
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命題範圍以法務部制定並公布的《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為準。
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採用閉卷筆試的方式。考試分為四份試卷,每份試卷分值為150分,四卷總分為600分。試卷一、試卷二、試卷三為機讀式選擇試題,試卷四為筆答式實例(案例)分析試題(含法律文書寫作)。各卷的具體科目為:
試卷一:綜合知識。包括:法理學、憲法、法制史、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
試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試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制度);
試卷四:實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學、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
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試卷使用漢文、哈薩克文、維吾爾文、蒙古文等文字印刷,新疆、內蒙古自治區(民族自治地方)的報名人員在報名時可以根據本人情況選擇使用少數民族文字試卷。

考試紀律

應試人員應當認真閱讀《國家司法考試應試規則》,自覺遵守考試紀律,自覺維護考場秩序。

成績與授予

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評卷。評卷工作結束後,考試成績由法務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布。
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2007年國家司法考試的合格分數線,待考試結束後,由法務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公布。
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法務部統一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考試合格並獲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法官、檢察官,申請律師執業和擔任公證員,應當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和《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細說考試

中國古代的考試科舉是一種通過考試來選拔官吏的制度。它是古代中國的一項重要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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