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身份證

香港身份證

香港身份證由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簽發,是香港地區居民的主要身份證明檔案。香港法例第177章《人事登記條例》規定,凡是年滿11歲或在香港逗留多於180天人士,必須於年滿11歲後或抵港30天內登記領取身份證。每張香港身份證均有持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等個人資料,並把持證人的黑白照片印在證上。在姓名一欄下面,也印有中文電碼,以方便政府或機構作輸入姓名之用。香港身份證共分為兩類,分別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香港居民身份證”。年滿11歲人士所領取的身份證,亦稱為兒童身份證,而年滿18歲人士需於18歲生日後的30天內,更換成人身份證。

基本信息

歷史沿革

1949年以前,香港政府無限制內地的居民從內地移居香港。一般人皆可以隨意往來香港與內地,香港亦沒有對內地籍居民進行人事登記。1949年內地政權易手後,大量難民湧入香港。為控制香港人口,政府開始實行邊境管制,限制內地的居民入境。並開始登記香港居民並發出身份證。首次登記在1949年展開,當時發出的身份證只是一張以人手填上資料的紙張。

1960年6月1日起,政府改發第二代身份證。這種身份證上有持證人的指模及照片,資料以打字機填上,並且加以過膠。男性的身份證為藍色,女性的則為紅色。1973年11月,政府改發第三代身份證,證件上的指模取消,不再以顏色區分性別。第二及第三代身份證上蓋有簽發印章,以綠色代表居港不足七年的居民,黑色代表永久居民。故此當時新移民被稱為“綠印客”。

香港早期並無法例規定居民攜帶身份證。為阻止內地移民偷渡潮,1980年10月24日起,香港政府實施即捕即解政策,規定所有年滿15歲的香港居民需在公眾地方攜帶身份證,違例者會被罰款港幣100元。

1983年3月,入境處推出第一代電腦身份證,較舊證加強防偽措施,並透過電腦系統令出入境程式簡化。1987年6月1日,入境處再為所有香港居民簽發沒有殖民地徽章,可以過渡1997年7月1日的第二代電腦身份證。2003年,入境處分階段為香港居民簽發智慧型身份證。入境處首先在2003年6月23日開始為遺失或損毀了身份證的持證人、年滿11歲或18歲的換領兒童及成人身份證的人士簽發智慧型身份證。全香港所有居民由2003年8月開始,於4年內按出生年份分階段換領智慧型身份證,入境處在全香港共設立9間智慧型身份證中心供市民換證,換領計畫已於2007年3月31日結束,而9間智慧型身份證中心已於2007年5月19日起關閉。

身份證上符號的意思

在香港身份證上,出生日期項目之下,會印有一串符號及英文字母及數字(例如***AZ),很多人均不知道這些代碼的意思,甚至有所誤解。其確實代表的意思如下:

一二代身份證

符號 註解

*** 持證人年齡為18歲或以上及有資格申領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

* 持證人年齡為11歲至17歲及有資格申領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

A 持證人擁有香港居留權

B 持證人所報的出生日期或地點或性別自首次登記後,曾作出更改

C 持證人登記領證時在香港的居留受到入境事務處處長的限制

F 持證人的性別是女性

H1 身份證發出的辦事處代號

L 持證人曾遺失身份證,L1表示遺失一次,L2表示遺失二次,如此類推

M 持證人的性別是男性

N 持證人所報的姓名自首次登記以後,曾作出更改

O 持證人報稱在香港、澳門及內地以外其他地區或國家出生

K2 身份證發出的辦事處代號

R 持證人擁有香港入境權

S1 身份證發出的辦事處代號

U 持證人登記領證時在香港的居留不受入境事務處處長的限制

W 持證人報稱在澳門地區出生

X 持證人報稱在內地出生

Y 持證人所報的出生日期已由入境事務處與其出生證明書或護照核對

Z 持證人報稱在香港出生

智慧型身份證

符號 註解

*** 持證人年齡為18歲或以上及有資格申領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

* 持證人年齡為11歲至17歲及有資格申領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

A 持證人擁有香港居留權

C 持證人登記領證時在香港的居留受到入境事務處處長的限制

L 持證人曾遺失身份證,L1表示遺失一次,L2表示遺失二次,如此類推

N 持證人所報的姓名自首次登記以後,曾作出更改

O 持證人報稱在香港、澳門及內地以外其他地區或國家出生

R 持證人擁有香港入境權

U 持證人登記領證時在香港的居留不受入境事務處處長的限制

W 持證人報稱在澳門地區出生

X 持證人報稱在內地出生

Z 持證人報稱在香港出生

香港已經完成最新一代的智慧型身份證的換領工作。新的智慧型身份證將遂步替代目前已停止發出的第二代電腦身份證。

智慧型身份證上有一塊晶片儲存持證人士的個人資料,包括持證人指紋及電子證書等。除了可以作一般出入境及身份認證用途外,還可以用作網上電子證書、香港公共圖書館的圖書證,於2007年可同時作香港駕駛執照之用。

持有智慧型身份證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使用香港各出入境口岸的e-道自助過關,節省等候時間。

身份證號碼

每張香港身份證均印有一個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由1或2個英文字母,6個數字及1個括弧數字組成。括弧內的數字是查核用數碼,是為方便電腦處理資料及檢查號碼輸入的正確性而設。

香港身份證是頭兩個為英文字加6個數目字加一個尾碼。尾碼系根據頭6個數目字計算出來香港的身份證號碼都是順序發,沒有含意在內的。格式:英文字母(老年人通常是A或者B,成年人多數是之後的英文字母,如D,E之類;現在的青少年(20歲左右)多數是Z,現在小孩多數Y,內地移民不久的多是V)如果您是青少年(17歲或以上吧),就應該是Z開頭的,之後的第一個數字就要看您出生的年份了。1982年的,多數是3、1985年的,多數是6、1988年的,可能是9,如此類推。過了1988年,很多人的頭一個英文字母都變成了Y,所以頭一個數目字都變成了1,甚至0。之後的數字都是亂編。但要注意的是最後一個括弧數字。那時一個很複雜的問題。香港身份證號碼的最後一個字是括弧內的數字,是根據一條方程式算出來的,假設號碼頭六個字是Z687485,則要先把英文字母Z轉化為數字,即26,乘以8(如果是Y,則是25,如此類推),然後把各個數字從左至右分別乘以7、6、5、4、3、2。

身份證號碼用途十分多,亦是重要的個人資料,受到個人資料隱私專員行使第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隱私)條例》所賦予的權力所發出的《身份證號碼及其他身份代號實務守則》所保護。

名稱問題

在香港,身份證的正確名稱是“身份證”抑或是“身分證”存在爭論。《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採用“身份證”,《人事登記條例》則採用“身分證”。不過,香港政府從殖民地時代起已一直使用“身份證”作為證件的名稱,而立法會亦通過繼續使用“身份證”作為名稱。而香港文字研究者容若亦認為,份才是正字。所以1991年當香港政府打算把“身份”復古為“身分”的時候,容若與陸離等人大力反對。支持“份”和“分”的不同人士展開辯論,最後政府維持原有的寫法。

此外,“身份證”一字中的“證”字的官方寫法是“證”而非“證”。

符合標準

投資者必須符合以下標準,才有資格申請來港:

⑴根據本計畫申請來港時已年滿18歲;

⑵在提出申請前的兩年,擁有不少於港幣1500萬元的淨資產;

⑶在向入境處遞交申請書前的六個月內,或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把不少於港幣650萬投資在獲許投資資產類別(存款證投資除外,這類投資必須在申請獲入境原則批准後的六個月內作出);

⑷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沒有不良紀錄;

⑸能夠證明能力支持自己及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而無須依賴獲準投資資產類別所帶來的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移民程式

(一)申請人必備條件

⑴中國內地人士須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方可申請香港投資移民。

⑵申請人年滿18周歲,且無不良紀錄。

⑶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前的兩年擁有不少於650萬港元淨資產。

(二)申請人須提交檔案

A、身份證明檔案;

B、不低於650萬港元淨資產持有2年的證明檔案;

C、按計畫在港購買房地產或金融資產的證明檔案;

D、委託書;

E、申請表[ID(C)967,ID(C)936A、B、I]。

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中國公民,即有資格申請海外簽發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⑴在香港出生,並在出生時或出生後的任何時間,父親或母親已在香港定居;

⑵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的任何時間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

⑶在香港以外地區出生,而在出生時,父親或母親是中國公民並在香港有居留權。

享有居留權,而未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者,在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時,須同時申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申請人除提交上述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所需檔案外,還須提交:

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申請表》(18歲或以上人士填寫ROP143表,18歲以下人士填寫ROP144表)。

⒉提供下列任何一種證件(正本及影印件):

⑴“香港身份證明書”(簡稱CI);

⑵“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簡稱BNO);

⑶“英國屬土公民(香港)護照”(簡稱BDTC);

⑷其他可證明申請人在香港享有居留權的證件。

⒊如申請人沒有上述證件,請提供下列任何一組證明檔案(正本及影印件):

⑴出生證明書;父親或母親在香港定居的證明檔案,例如已簽注無條件限制居留的旅行證件;如只是父親在香港定居,則需遞交父母親的結婚證書。

⑵在香港曾連續通常居住滿七年的證明檔案,如就學檔案、工作證明、正式收據、銀行單據等。

⑶出生證明書;父親或母親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他們何時取得香港居留權的證明檔案,如旅行證件;若只是父親有香港居留權,則需遞交父母親的結婚證書。

⒋彩色近照一式兩張。

⒌如申請人原持有香港身份證(非永久性),應在遞交申請時把該身份證交出。

⒍身份證申請只可與特區護照申請一併遞交,不能單獨申請。

相關法例

根據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17C條所規定,任何人如年滿15歲即須時刻隨身攜帶其身份證明檔案及在下述人員規定下,須出示身份證明檔案以供查閱-

任何警務人員;

任何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或行政長官借憲報刊登的命令而為此目的授權的任何人或任何界別的人

任何人如未能按規定出示身份證明檔案以供查閱,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第2級罰款。

很多年滿18歲的香港居民,向登記主任報到及換領成人身份證時,聲稱所持有的兒童身份證已遺失,企圖將兒童身份證保留作為留念,這樣已觸犯法例。根據香港法例第177A章《人事登記規例》第13A條所規定,任何人向登記主任作出陳述或聲明,或提供詳情或證據,聲稱身份證已遺失、毀滅、損壞或污損,但明知此等陳述、聲明或詳情、證據在要項上虛假,即屬犯罪。有關罪行,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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