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同豐醫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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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同豐醫藥有限公司是於2004年8月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是一家集批發配送、品種推廣為一體的中型營企業。

基本信息

公司簡介

南同豐醫藥有限公司是於2004年8月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2004年12月通過雲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GSP認證;主要經營中成藥化學藥製劑抗生素生化藥品生物制(不含疫苗)、醫療器械、保健品和消毒產品等,是一家集批發配送、品種推廣為一體的中型營企業。

公司培養和造就了一支專業化管理、行銷團隊。我們致力於建立一個優秀的學習型組織、並和省內著名大學合作成立同豐再教育學院

產品中心

雲南同豐醫藥有限公司胺基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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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銷天地

本著“深耕雲南、規範管理、穩步發展”的經營思想,憑藉

現代化的物流管理體系,我們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起相互信任並長期合作的供廠商一千多家,在雲南省形成了穩定而完善的行銷網路和終端渠道。經過三年的艱苦奮鬥,“同豐”品牌已獲廣泛的知名度,並逐步發展成為規範化、制度化、流程化的現代化經營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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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的同豐人在今後的發展中,將繼續發揚自身特長,本著以智慧為中心,敬業為支點,誠信為根基,以及“全心全意為人民健康服務”的服務理念,為雲南人民的健康事業作出更大的貢獻。

行銷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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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同豐同慶中秋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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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昆明市高新開發區昌源中路75號

電話:0871-8898869(營業部)

0871-8055742(采供部)
傳真:0871-82129318025301

郵編:650106

政策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藥品生產企業管理

第三章 藥品經營企業管理

第四章 醫療機構的藥劑管理

第五章 藥品管理

第六章 藥品包裝的管理

第七章 藥品價格和廣告的管理

第八章 藥品監督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藥品監督管理,保證藥品質量,保障人體用藥安全,維護人民身體健康和用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的研製、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 國家發展現代藥和傳統藥,充分發揮其在預防、醫療和保健中的作用。

國家保護野生藥材資源,鼓勵培育中藥材。

第四條 國家鼓勵研究和創製新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研究、開發新藥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藥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藥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執行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第六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定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承擔依法實施藥品審批和藥品質量監督檢查所需的藥品檢驗工作。

第二章 藥品生產企業管理

第七條 開辦藥品生產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藥品生產許可證》,憑《藥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無《藥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藥品。

《藥品生產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生產範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開辦藥品生產企業,除依據本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防止重複建設。

第八條 開辦藥品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二)具有與其藥品生產相適應的廠房、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具有能對所生產藥品進行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的機構、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四)具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第九條 藥品生產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組織生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藥品生產企業是否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進行認證;對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
《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具體實施辦法、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條 除中藥飲片的炮製外,藥品必須按照國家藥品標準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生產工藝進行生產,生產記錄必須完整準確。藥品生產企業改變影響藥品質量的生產工藝的,必須報原批准部門審核批准。

中藥飲片必須按照國家藥品標準炮製;國家藥品標準沒有規定的,必須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製規範炮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製規範應當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生產藥品所需的原料輔料,必須符合藥用要求。

第十二條 藥品生產企業必須對其生產的藥品進行質量檢驗;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中藥飲片炮製規範炮製的,不得出廠。

第十三條 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藥品生產企業可以接受委託生產藥品。

第三章 藥品經營企業管理

第十四條 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憑《藥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

《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範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開辦藥品經營企業,除依據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民眾購藥的原則。

第十五條 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三)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 藥品經營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經營藥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藥品經營企業是否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進行認證;對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具體實施辦法、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 藥品經營企業購進藥品,必須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藥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

第十八條 藥品經營企業購銷藥品,必須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購銷記錄必須註明藥品的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購(銷)貨單位、購(銷)貨數量、購銷價格、購(銷)貨日期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藥品經營企業銷售藥品必須準確無誤,並正確說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調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藥品經營企業銷售中藥材,必須標明產地。

第二十條 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制定和執行藥品保管制度,採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藥品質量。

藥品入庫和出庫必須執行檢查制

經營理念

企業使命

解決零售藥店、醫藥商業及診所、醫院等客戶的服務價值問題

1、提供質量保障、結構和價格合理的品種2、提供快速、準時的物流3、幫助客戶獲得盈利能力,實施盈利行為,實現盈利4、為消費者健康作貢獻

組織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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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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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精英

《反興奮劑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8號)
《反興奮劑條例》已經2003年12月31日國務院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00四年一月十三日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興奮劑管理
第三章反興奮劑義務
第四章興奮劑檢查與檢測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止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保護體育運動參加者的身心健康,維護體育競賽的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興奮劑,是指興奮劑目錄所列的禁用物質等。興奮劑目錄由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海關總署制定、調整並公布。
第三條國家提倡健康、文明的體育運動,加強反興奮劑的宣傳、教育和監督管理,堅持嚴格禁止、嚴格檢查、嚴肅處理的反興奮劑工作方針,禁止使用興奮劑。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體育運動參加者提供或者變相提供興奮劑。
第四條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負責並組織全國的反興奮劑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教育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反興奮劑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反興奮劑宣傳、教育工作,提高體育運動參加者和公眾的反興奮劑意識。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媒體以及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開展反興奮劑的宣傳。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有權向體育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章興奮劑管理
第七條國家對興奮劑目錄所列禁用物質實行嚴格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生產、銷售、進出口。
第八條生產興奮劑目錄所列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以下簡稱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批准文號。
生產企業應當記錄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的生產、銷售和庫存情況,並保存記錄至超過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有效期2年。
第九條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批發企業,具備下列條件,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方可經營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
(一)有專門的管理人員;
(二)有專儲倉庫或者專儲藥櫃;
(三)有專門的驗收、檢查、保管、銷售和出入庫登記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的驗收、檢查、保管、銷售和出入庫登記記錄應當保存至超過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有效期2年。
第十條除胰島素外,藥品零售企業不得經營蛋白同化製劑或者其他肽類激素。
第十一條進口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除依照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取得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給的進口藥品註冊證書外,還應當取得進口準許證。
申請進口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應當說明其用途。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用途合法的,應當予以批准,發給進口準許證。海關憑進口準許證放行。
第十二條申請出口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應當說明供應對象並提交進口國政府主管部門的相關證明檔案等資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提交進口國政府主管部門的相關證明檔案等資料的,應當予以批准,發給出口準許證。海關憑出口準許證放行。
第十三條境內企業接受境外企業委託生產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應當簽定書面委託生產契約,並將委託生產契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委託生產契約應當載明委託企業的國籍、委託生產的蛋白同化製劑或者肽類激素的品種、數量、生產日期等內容。
境內企業接受境外企業委託生產的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不得在境內銷售。
第十四條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的生產企業只能向醫療機構、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藥品批發企業和其他同類生產企業供應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
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的批發企業只能向醫療機構、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的生產企業和其他同類批發企業供應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
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的進口單位只能向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的生產企業、醫療機構和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藥品批發企業供應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
肽類激素中的胰島素除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供應外,還可以向藥品零售企業供應。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只能憑依法享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開具的處方向患者提供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處方應當保存2年。
第十六條興奮劑目錄所列禁用物質屬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易製毒化學品的,其生產、銷售、進口、運輸和使用,依照藥品管理法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特殊管理。
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和前款規定以外的興奮劑目錄所列其他禁用物質,實行處方藥管理。
第十七條藥品、食品中含有興奮劑目錄所列禁用物質的,生產企業應當在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說明書上用中文註明“運動員慎用”字樣。
第三章反興奮劑義務
第十八條實施運動員註冊管理的體育社會團體(以下簡稱體育社會團體)應當加強對在本體育社會團體註冊的運動員和教練、領隊、隊醫等運動員輔助人員的監督管理和反興奮劑的教育、培訓。
運動員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其所屬的運動員和運動員輔助人員的監督管理和反興奮劑的教育、培訓。
第十九條體育社會團體、運動員管理單位和其他單位,不得向運動員提供興奮劑,不得組織、強迫、欺騙運動員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
科研單位不得為使用興奮劑或者逃避興奮劑檢查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十條運動員管理單位應當為其所屬運動員約定醫療機構,指導運動員因醫療目的合理使用藥物;應當記錄並按照興奮劑檢查規則的規定向相關體育社會團體提供其所屬運動員的醫療信息和藥物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體育社會團體、運動員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興奮劑檢查規則的規定提供運動員名單和每名運動員的教練、所從事的運動項目以及運動成績等相關信息,並為興奮劑檢查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條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應當對在本體育社會團體註冊的成員的下列行為規定處理措施和處理程式:
(一)運動員使用興奮劑的;
(二)運動員輔助人員、運動員管理單位向運動員提供興奮劑的;
(三)運動員、運動員輔助人員、運動員管理單位拒絕、阻撓興奮劑檢查的。
前款所指的處理程式還應當規定當事人的抗辯權和申訴權。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應當將處理措施和處理程式報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運動員輔助人員應當教育、提示運動員不得使用興奮劑,並向運動員提供有關反興奮劑規則的諮詢。
運動員輔助人員不得向運動員提供興奮劑,不得組織、強迫、欺騙、教唆、協助運動員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不得阻撓興奮劑檢查,不得實施影響採樣結果的行為。
運動員發現運動員輔助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有權檢舉、控告。
第二十四條運動員不得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
第二十五條在體育社會團體註冊的運動員、運動員輔助人員憑依法享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開具的處方,方可持有含有興奮劑目錄所列禁用物質的藥品。
在體育社會團體註冊的運動員接受醫療診斷時,應當按照興奮劑檢查規則的規定向醫師說明其運動員身份。醫師對其使用藥品時,應當首先選擇不含興奮劑目錄所列禁用物質的藥品;確需使用含有這類禁用物質的藥品的,應當告知其藥品性質和使用後果。
第二十六條在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註冊的運動員,因醫療目的確需使用含有興奮劑目錄所列禁用物質的藥品的,應當按照興奮劑檢查規則的規定申請核准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條運動員應當接受興奮劑檢查,不得實施影響採樣結果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在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註冊的運動員離開運動員駐地的,應當按照興奮劑檢查規則的規定報告。
第二十九條實施中等及中等以上教育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加強反興奮劑教育,提高學生的反興奮劑意識,並採取措施防止在學校體育活動中使用興奮劑;發現學生使用興奮劑,應當予以制止。
體育專業教育應當包括反興奮劑的教學內容。
第三十條體育健身活動經營單位及其專業指導人員,不得向體育健身活動參加者提供含有禁用物質的藥品、食品。
第四章興奮劑檢查與檢測
第三十一條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興奮劑檢查規則和興奮劑檢查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興奮劑檢查計畫,決定對全國性體育競賽的參賽運動員實施賽內興奮劑檢查;並可以決定對省級體育競賽的參賽運動員實施賽內興奮劑檢查。
其他體育競賽需要進行賽內興奮劑檢查的,由競賽組織者決定。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興奮劑檢查計畫,決定對在全國性體育社會團體註冊的運動員實施賽外興奮劑檢查
第三十四條興奮劑檢查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檢查人員)應當按照興奮劑檢查規則實施興奮劑檢查。
第三十五條實施興奮劑檢查,應當有2名以上檢查人員參加。檢查人員履行興奮劑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興奮劑檢查證件;向運動員採集受檢樣本時,還應當出示按照興奮劑檢查規則簽發的一次性興奮劑檢查授權書。
檢查人員履行興奮劑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體育訓練場所、體育競賽場所和運動員駐地。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對檢查人員履行興奮劑檢查職責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十六條受檢樣本由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確定的符合興奮劑檢測條件的檢測機構檢測。
興奮劑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興奮劑檢查規則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對受檢樣本進行檢測。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體育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或者包庇、縱容非法使用、提供興奮劑,或者有其他違反本條例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職責分工,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經營藥品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企業擅自生產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渠道供應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的;
(二)藥品批發企業擅自經營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渠道供應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的;
(三)藥品零售企業擅自經營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的。
第三十九條體育社會團體、運動員管理單位向運動員提供興奮劑或者組織、強迫、欺騙運動員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的,由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收繳非法持有的興奮劑;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4年內不得從事體育管理工作和運動員輔助工作;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從事體育管理工作和運動員輔助工作;造成運動員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體育社會團體、運動員管理單位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義務的,由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2年內不得從事體育管理工作和運動員輔助工作。
第四十條運動員輔助人員組織、強迫、欺騙、教唆運動員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的,由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收繳非法持有的興奮劑;4年內不得從事運動員輔助工作和體育管理工作;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從事運動員輔助工作和體育管理工作;造成運動員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運動員輔助人員向運動員提供興奮劑,或者協助運動員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或者實施影響採樣結果行為的,由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收繳非法持有的興奮劑;2年內不得從事運動員輔助工作和體育管理工作;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從事運動員輔助工作和體育管理工作;造成運動員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運動員輔助人員非法持有興奮劑的,由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收繳非法持有的興奮劑;情節嚴重的,2年內不得從事運動員輔助工作。
第四十二條體育社會團體、運動員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運動員輔助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四十四條醫師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藥品,或者未履行告知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
第四十五條體育健身活動經營單位向體育健身活動參加者提供含有禁用物質的藥品、食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主管部門依照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運動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體育社會團體、運動員管理單位、競賽組織者作出取消參賽資格、取消比賽成績或者禁賽的處理。
運動員因受到前款規定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體育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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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yntongf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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