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論公理系統

集合論公理系統

集合論公理系統axiom systems for set theory 公理集合論的基礎部分。如同平面幾何中的點、線、面一樣,集合是一個不加定義的原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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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公理集合論的基礎部分。如同平面幾何中的點、線、面一樣,集合是一個不加定義的原始概念。集合和屬於關係∈是通過公理刻畫的。例如,“任一集合由它的元素所惟一決定”是通過外延公理刻畫的。“存在一無窮集合”是無窮公理所斷定的。集合的運算(如無序對、並、冪等)也是通過公理加以刻畫和保證的。雖然每一公理都不是藉助於直觀(因為直觀不嚴謹可能發生錯誤)而是藉助於嚴謹的形式語言加以刻畫的,然而公理的背景都是很深刻和很直觀的,它們來源於G.(F.P.)康托爾樸素集合論,是從他的理論中抽象出來的基本原則。因此,每一公理都是刻畫集合或類的某一基本性質。把某些公理蒐集在一起組成刻畫集合或類的特徵的若干基本原則,就稱為集合論的一個公理系統。具體地說,在康托爾集合論中包含著深刻的、豐富的、新型的推理方法。悖論的發現促使人們藉助於公理化方法,以期排除集合論中的已知悖論並系統地整理G.康托爾的理論和方法。1908年出現兩個著名的公理系統,這就是E.F.F.策梅洛的系統和B.A.W.羅素的類型論。之後,集合論公理系統的研究成了一個重要的方向和領域。除了對上述兩個系統的擴充、加工和修改之外,還出現了一些新的系統,其中最著名的是J.馮·諾伊曼1925年提出的系統,後經P.貝爾奈斯、K.哥德爾修改形成的GB系統,人們通常把這個系統記作NBG或GB。
除了上述三個最著名的系統外,還有奎因系統,王浩系統,阿克曼系統,莫利和斯科特系統也都是值得重視的。近年來,人們也相當重視非直謂類的公理系統,其中有本質上是貝爾奈斯1961年給出的BC系統。
策梅洛-弗倫克爾公理系統  在1908年策梅洛系統的基礎上,經A.T.斯科朗、A.A.弗倫克爾的改進與補充而建立的一個公理系統,是康托爾集合論方法的形式化處理。它易於理解,是影響最廣的一個系統,人們通常把上述系統叫做ZF系統,並簡記為ZF。它的原始概念是集合和屬於關係,它們不是由定義給出的,而是藉助於一階語言(見一階邏輯)由公理直接予以刻畫的。這一系統的公理是下述10條。
① 外延公理 對於任意的兩個集合x與y,如果x的任一元都是y的元,反之,y的任一元都是x的元,則x=y。換句話說,對於任意兩個集合,它們的元素相同時,它們為同一個集合,亦即集合論公理系統
② 空集合存在公理  存在一個沒有任何元素的集合。也就是說,空集合是存在的,空集合通常記作集合論公理系統。即彐xy(y唘x)。
③ 無序對集合存在公理 對於任意的集合x,y,都存在一集合z,它的元素恰好是x 與y ,即集合論公理系統集合論公理系統。此公理中的集合z,記作{x,y},稱為x與y的無序對集合。當x=y時,它就是{x},此時稱{x}為x的單元集合。
④ 並集合公理 對於任意的集合x,都存在一集合y,y的元素恰好是x的所有元素的元素,即集合論公理系統集合論公理系統。此公理中定義的集合y 稱為x的並集合,記作∪x。由此公理,對於任意的集合S1,S2,它們的並S1∪S2就定義為集合∪{S1,S2}。
⑤ 冪集合公理 對於任意的集合x,都有一個集合y,y的元素恰好是x的子集合。即集合論公理系統,其中集合論公理系統。此公理中定義的集合 y稱為x的冪集合,記作P(x)。
⑥ 無窮公理 存在著一個集合,它的元素恰好是所有自然數,此集合記作ω。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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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離公理模式 對任意的集合論公式A(z)和任意的集合x,都存在一集合y,y 的元素恰好是由滿足公式A(z)且屬於x的那些元素組成。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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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⑧ 替換公理模式 對於任意的公式A(x,y),如果對任意的集合x,都有惟一的集合y,使得A(x,y)成立,那么對任意的集合S1,有一集合S2,使得S2 ={u|t∈S1且A(t,u)}。也就是說,若A(x,y)具有一對一的性質,這時,對於任一集合S1,由S1中每一元素經A(x,y)對應的值組成一集合,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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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則公理(基礎公理) 對於任一非空集合S,都有一集合y,使得y∈S且y與S不交,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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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選擇公理  公理⑦與公理⑧都是對任意公式而言,一公式對應一條公理,因為有可數無窮個公式,所以有可數無窮多條公理。但是,這樣的公式都有統一的格式,因此,稱它們為公理模式。(見選擇公理
在策梅洛1908年的論文中,分離公理中的A(z)僅指集合的性質。然而,性質仍然是一個很含混的概念,弗倫克爾把性質形式化為一階語言中的公式,從而使這一概念清晰和嚴謹了。在文獻中,人們常把公理①~⑦與⑨~⑩一起記為Z(即策梅洛系統),把公理①~⑩一起記為ZF。有時為了突出選擇公理,人們也把公理①~⑨記為ZF,而把公理①~⑩記為ZFC。
ZF的獨立性問題 ZF不是獨立的,例如,由公理①~⑥與⑧~⑨可以推出公理⑦。但由於公理⑦是策梅洛首先提出的,具有歷史意義,並且運用方便,由它來證明交、笛卡兒乘積等運算的合法性都是相當簡潔的。因此,一般說來,公理⑦還是給予保留的。
ZF的完備性問題 皮亞諾算術公理都是ZF的定理,它們都可以直接從ZF推得。因此,由哥德爾不完備性定理可知,ZF是不完備的。
ZF的協調性問題 據哥德爾第二不完備性定理,ZF的協調性只能在比它可強的系統中證明。例如,在ZF+大基礎公理(即“存在一大基數”)的公理系統中,可以證明ZF是協調的。
類型論 關於集合的型的層次理論。它包括兩部分的內容:簡單類型論和分支類型論。在簡單類型論中,每一集合都有一確定的層次。一集合x能夠是另一集合y的元素,若且唯若y的層次比x的層次恰好多一,層次為0的對象是本元(或稱為個體,也稱為原子)。在這一系統中,變元是帶有層次的。對於每一正整數n,都有n層的變元xn,yn等,它們表達n層對象。所以,這裡有無窮多個原始概念,即有無窮多個不同層次類型的集合。在這一形式語言中,對於任意的變元xi,yj,xi∈yj為一合法的公式,若且唯若j=i+1。沒有不附加型的對象(或變元),每一對象(或變元)都有一正整數n,使得它恰好是n型對象(或n型變元)。人們不能夠泛泛地說,所有的對象如何如何,而只能說某一型的所有對象如何如何。當某一對象並不比某一集合的型恰好小於1時,說那個對象是該集合的元素,不僅是錯誤的,而且是毫無意義(即無定義的)。人們常把這一系統記作T。T的公理是外延公理、概括公理、乘法公理和無窮公理。
① 外延公理  對於任意給定的同一型的兩個對象,例如,它們均為n型對象xn,yn,如果對於任意的n+1型對象zn+1,使得xn在zn+1中,若且唯若yn在zn+1中,則xn與yn為同一對象,即xn=yn。形式地說,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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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注意,這裡的外延公理的陳述方式與ZF的外延公理的陳述方式是有差別的。
② 概括公理 對於任意的公式A(xi),都存在一個i+1型的集合yi+1,使得集合論公理系統
③ 乘法公理 對於任意不空的i+1型的集合xi+1,若它的任一元xi都是不空的,且xi+1的任意兩個不同的元都是不交的,則存在i型的集合yi,使得xi+1的任一元xi中恰好有一元屬於yi。反之,對於yi的任一元,xi+1也一定有一元xi,使得xi含有yi的這一相應元。形式地,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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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注意,對於每一型都有一個相應的空集合集合論公理系統,上述公式中實際上已出現了i+1型空集合與i型空集合。(下文省去了它們的下標。)
④ 無窮公理 斷定存在一個具有無窮多個元素的集合。為了嚴格地陳述這一公理,先引進一些預備概念。對於兩個同型的對象xi,yi,單元集合{xi}與無序對{xi,yi}都是i+1型對象;有序對 <xi,yi>定義為{{xi},{xi,yi}},是i+2型對象。這樣,以<xi,yi>為元素的集(即i型對象上的二元關係)就是i+3型的對象。為了斷定存在一無窮集合,只須斷定有無窮多個本元就夠了。關於本元的二元關係為3型集合R3。公式集合論公理系統表示關係 R 3 是非自反的, 這也就是說,對於任意的本元集合論公理系統。 公式 集合論公理系統集合論公理系統 表示關係R 3 是傳遞的。無窮公理的形式化陳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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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形式系統T不僅有無窮多個原始概念,它的公理也是無窮多條的。簡單類型論避免了羅素悖論和康托爾悖論,對數學、邏輯學都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已為邏輯學家所公認;它已體現於各種邏輯系統的形成規則之中。20世紀60年代A.魯賓孫在創立非標準分析時也運用了這種方法。簡單類型論也有它的局限性,它不能避免另外一些悖論,如J.A.里夏爾悖論。因此,羅素又引進了分支類型論。
在分支類型論中,研究的問題更為複雜。它把同一型的集合再分為不同的層次,高層次的集合不能再作為低層的集合看待。最低層次的集合稱為直謂的,決定它們的性質(謂詞)也稱為直謂的性質(謂詞),其他的集合(性質)稱為非直謂的。例如,一n+1型集合Sn+1,如果對任一n型對象xn,必須考察n+1型整體方能斷定 xn是否屬於Sn+1時,則稱集合Sn+1為非直謂的。非直謂的層次是高的。由概括公理,一性質(謂詞或公式)決定一集合,這樣,非直謂的集合可以藉助於定義它的性質來說明。例如,羅素說:一個典型的英國人具有大多數英國人所具有的性質。其中“具有大多數英國人所具有的性質”也是一種性質,可是,這一性質涉及個體性質的全體。由此,稱它是一非直謂的性質。一般說,凡涉及某一類型性質的全體而又是此類型的性質叫做非直謂的性質。從公式的角度看,例如,設z3為一3型集合,令公式A(x1)為 彐y2(x1∈y2Λy2∈z3)在其中含有1型變元x1的自由出現。由概括公理,這一公式決定一個2 型集合集合論公理系統。而 S2要藉助於2型集合中的約束變元來定義,也就是說,S2要藉助包括S2在內的2型集合的整體來定義。這樣,S2是一非直謂的集合,A(x1)為非直謂的公式(或稱非直謂的謂詞)。不是非直謂的集合(性質)叫做直謂的集合(性質)。
分支類型論可以避免諸如里夏爾悖論,但又遇到了新的困難。對於一個集合,人們不能籠統地說此集合的所有元素(它們是較低型的集合)都有哪些性質,而必須區分層次才能作出斷定。實數就是這樣的集合。對實數就不能作出一個單一的斷定。因此,分支類型論不能作為描述數學命題的工具。為了彌補這一缺點,羅素又增加了一條可歸約性公理或稱為還原公理:每一非直謂性質(謂詞)都有一直謂性質(謂詞)與之等價。由此,一切型的集合都是直謂的。這樣一來,又等於取消了分支類型論。
GB公理 在這GB系統中,人們把類分為集合與真類。它有集合與類兩個原始概念。用小寫英文字母 x,y,z(或加下標)作為集合變元,用大寫英文字母X,Y,Z(或加下標)作為類變元。x∈y,X∈Y,x∈X,X∈x都是初級公式。此外,clα(X)與m(X)是初級公式,它們分別表示X是一類與X是一集合。由此,使用邏輯詞獲得所有的公式。公理區分為五組:
A組公理
① сlα(x)(任意的集合x都是類);
② X∈Y→m(X)(若類X是類Y的元素,則X是一集合。即類的任意元都是集合);
③ (x∈X x∈Y)→X=Y(類由它的元素所決定,即類的外延公理);
④ 無序對公理(與ZF的相應公理一樣)。
B組公理(類的存在公理)
① 存在一類E,它的元素都是有序對集合,並且這一序對的第一元屬於第二元。也就是說,存在一類X,使得對於任意的集合x與y,〈x,y〉屬於X若且唯若x∈y;
② 對於任意的類X,Y,都有一類Z,它為X與Y的交類;
③ 對於任意的類X,它的補也是一類;
④ 對於任意的類X,它的元素中有序對的第一元組成一類;
⑤ 對於任意的類X,它的元作為有序對的第一元,而第二元為任意的集合,所有這些有序對組成一類;
⑥ 對於任一類X,它的逆(記為X_1)也是一類,其中X_1是這樣定義的:對於任意的集合S1,S2,有:<S1,S2>∈X若且唯若<S2,S1>∈X_1;
⑦ 對於任一類 X,存在一類Y,使得對於任意的三元組〈x,y,z〉,有〈x,y,z〉∈X若且唯若〈y,z,x〉∈Y;
⑧ 對於任一類X,存在一類Y,使得對於任意的三元組〈x,y,z〉,有〈x,y,z〉∈X若且唯若〈x,z,y〉∈Y。
C組公理(集合的存在公理)
① 無窮公理  存在一集合,它具有無窮多個元素;
② 並集合公理  任一集合的所有的元的元組成一集合;
③ 冪集合公理  任一集合的所有的子集合組成一集合;
④ 替換公理 對於描述一對一的類X,也就是說,對於任意集合y,至多有一集合z,使得〈y,z〉∈X。這時,若把X 中有序對的第一元限制在一給定的集合S1內,則X中相應於S1中元的有序對的第二元也是一集合;
不難看出,上述公理①、②、③分別與ZF中的公理⑥、④、⑤是相同的。而公理④與ZF中的公理⑧也是類似的,不同的是在那裡的前提是一具有一對一性質的公式,這裡是一對一性質的類。因此,ZF是一公理模式,而GB不是模式。不難驗證,B組公理是對應於公式的通常運算的一組公理。
D組公理(類似於ZF的正則公理) 對於任意的不空類X,都有一集合y∈X,且y與X不交。
E組公理(選擇公理) 它比ZF中的相應公理稍強一些。具體地說,存在一類 X,它的元素都是有序對集合,具有一對一的性質,亦即,對於任一集合y,恰有集合z,使得〈y,z〉∈X,且對於任一不空集合y,有z∈y,使得〈y,z〉∈X。
這五組公理中,沒有公理模式。因此,它是一有窮的公理系統。這是它的重大特點之一。它規定真類不能作為類的元素,從而擺脫了以往的悖論。
集合論公理系統並不是隨意的,而是有它的科學標準,這就是:①能夠描述康托爾理論的豐富內容,建立康托爾理論中已有的定理;②能夠擺脫以往出現的悖論;③便於解決集合論未解決的問題,中心問題是連續統假設。前兩條是基本的。當然,能否確保一系統的協調性,總是人們關心的首要問題。但是由哥德爾第二不完備性定理可知,如此豐富的集合論公理系統,如果是協調的,那么在其內部也是無法證明的,而須藉助於更強的公理才能證明。例如,若存在大基數作為一公理的話,則ZF是協調的。關於③,由哥德爾與科恩的工作可知,連續統假設在ZF(或GB)中是不可判定的,它即不能被證明,也不能被否證。換言之,在著名的集合論公理系統中,都不足以解決連續統假設。這正是人們不斷地尋求新公理系統的主要原因。人們總希望能找到科學的為大家所能接受的公理系統,並且得以解決著名的未解決的問題。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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