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格勒

阿格勒(‘Aql) 伊斯蘭教法學名詞。阿拉伯語音譯,意為“理智”、“理性”。

出處

安拉啟示和理性相結合,構成教法的淵源。遜尼派教法學家在釋法過程中,將人類理性活動的“類比推理”方法(Qiyas,格亞斯)運用於立法,以擴大創製的範圍,但推理必須以經、訓為前提,其結論不得悖逆經、訓原文,並經教法學家們的公議核准後方為有效。

解釋

什葉派的烏蘇勒教法學派尤為重視理性的作用,理性為該派教法的四大淵源之一,並認為理性高於一則虛弱的聖訓。阿格勒又是釋法者、執法者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也是教法對證人、法人資格規定的一項基本要求。只有理智健全、知識淵博的教法學家才有資格解釋稱之為“安拉之法”的伊斯蘭教法,為一般穆斯林提供法律指導和諮詢服務。理智健全的穆斯林才能承擔法律責任和義務。按遜尼派的哈里發學說,國家元首哈里發一般也必須具有良好的視力、聽力和健全的理性判斷的能力。此外,在訴訟中被傳喚出庭作證的證人,必須是理智健全、能判斷是非曲直的成人;在婚姻家庭、遺產繼承等民法領域,作為權利主體的法人,也都必須是理智健全、有行為能力者。理智不健全者、未成年者一般不能結婚,無權處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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