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老制

長老制(Presbyterianism)基督教教會體制的一種。主要為加爾文宗教會所實行。有些非加爾文宗的教會也會實行長老制。具體規章制度各派略有不同。以從事世俗職業的教徒領袖,經由教會選舉,接受“長老”聖職而為管理教會的骨幹。專職牧師則受全體教徒所授權的長老們聘任,牧師在長老們的委託下管理教會教務工作。

歷史淵源

“長老制”源自英國加爾文教會的教義和實踐。從詞源上說,“長老制”( Presbyterianism) 一詞來自於希臘文“πρεσβύτερος”,即長老。此詞最主要指向不在神學和禮儀,而在教會的治理。它主要是改革宗教會的治理模式。從歷史上來說,“長老”的稱呼不但存在於希伯來民族中,也存在於各種不同的古老文化背景下。早期教會中的長老們,對教會的穩定與發展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到了宗教改革時期,瑞士的宗教改革家約翰·加爾文( 1509-1564)的神學和教會治理的原則奠定了長老制教會治理的基礎。此後,加爾文主義的塑造者蘇格蘭的約翰·諾克斯(John Knox,大約1513 -1572年)繼承了加爾文治理教會的理念,並將之系統化。在他的《第一規則書》( The First Book of Discipline)中,規定了教會中的五種職務:管理人、牧師、長老、執事和平信徒領袖( leader);他同時強調議會的重要性,認為“剝奪了我們議會的自由,就剝奪了我們的福音”,並規定了處理教會事務的幾種會議:基層理事會( kirk session)、地區性親教大會(synod)、全國性會議(general assembly) 。諾克斯去世後,長老制正式建立起來了。後期的清教徒們在卡特賴特( Cartwright,Tomas)的領導下,也仿效長老制。他們堅信長老制合乎聖經教導,並發展和完善了這種教會治理模式。

基本原則

比較健全的長老制的體制基本上有四個原則。第一,《聖經》的權威。長老制信眾不是從教會現狀對治理的形式進行檢視,而是關注教會的治理是否符合《聖經》,是否服從於福音;第二,教會要由一系列不同性質的教會議會來治理,通過議會使教會統一起來,議會由牧師、長老及民眾所選出的代表組成;第三,牧師與其他人的地位是同等的,他們在教會的元首——耶穌基督之下有一樣的權威;第四,會眾可以召集牧師並選出治理他們的人。在這種治理模式中,教會各種職能實施的合理性及有效性直接關係到教會治理的好壞。

影響

在新教教會體制裡面,就對世俗世界和歷史影響而言,長老制可謂第一。我們暫不從教會史的層面去敘述歸正宗教會是如何在加爾文親自創建下並傳遍歐洲和美洲,並以強大的宣教力量進入亞非拉。而在中國和韓國等東南亞地區,長老會也是幾乎迅速本地化。其獨特的教制系統,在產生異乎尋常的精神和信仰之威力外,還有其巨大的倫理結構怍用,使得長老教制深深地影響了新教教會其他宗派,並進入現代西方文明,成為研究現代西方政制和民主體制的不可忽略的一個領域。

關於新教教會的長老制一般可分為兩種理解,一是指經由加爾文主義者創建的教會,依照加爾文的教會理念和制度,如首先採用長老會教制的是蘇格蘭改教領袖,加爾文的摯友,諾克斯(John Knox)。長老會之名,由他創設的教會得名。後來,隨著宣教運動,長老會在美國獲得了巨大的成功,並再傳到世界各地。於是,依照加爾文在日內瓦建立歸正宗教會的組織體制和教務功能所形成的教制模式,一般又被稱為“長老——議會制政體”(Presbytero-synodal polity),即,通過教會全體代表大會選舉出來的有德行和威望的人,擔任長老會議或院( college)成員,並以集體的形式主持教會的行政權力機構。這樣的模式中,長老院的權力相當於集體召集人,但必須受制於議會會議(synod);在加爾文的歸正宗教制模式中,任何教會的權力都必須得到約束和制約,在任何情況下,絕對不允許出現個人教主式專權,更不能接受以上帝的名義實施個人集權,或在教義和教紀上不受約束。長老的權力是教會組織成員集體的權利之體現,教會議會依照程式和教律有權監督和制約包括長老在內的一切權柄。

從今天的教會教制研究來看,第二種作為一種特殊的教制(ecclesiastical govemance),長老制具有極大的教會政制性價值(the value of the Church polity),因為它幾乎成為現代西方法治和民主系統里各大宗派的教會組織必須採納或自然而然採納的制度。它在西方特定的公民社會結構中,對良好政府結構的依存,幾乎將五百年前小小的日內瓦共和國之最優政教關係模式進行了法律化的定製。或者說,它是教會民主辦教的典範。[5]

從長老制的內部權力制衡機制來看,通過全體信眾按照嚴格的信仰和德行標準選舉出來的平信徒,以長老之銜組成一個咨議和監察性的組織( College),行使對教會日常事務,如財政、慈善、教會紀律和組織成員操守等的管理和監督,對一些教會內部事務處理過程中出現的爭議和誤會等進行依照程式的調解和仲裁。就一個範圍廣泛,具有全國性的規模來看,19世紀以美國長老會的模式,建立起了更加符合民主治理原則的教會權力制衡結構。即,以堂會、區會、總會等所有層面的議會機制形成更加合理的體制,每一個層面的權力中心都是來自基層的全體會眾,並經由定期舉行的選舉產生了參與上一層的代表,組成議會形式,再行使對更上一層的監督和制約機制。此外,每一教會行政機構的執行負責人,都是採取有限任期制凡涉及到世俗利益的權力運作時必須接受公開議決和監督。

因此,在長老議會制(Presbytero -synodal)政體中,制衡機制的設計就是基於不受約束的權力必導致腐敗這一共識。對於教會來說,如果自身無法約束教會領袖的腐敗和專制行為,那么在信眾和世俗面前,如何傳證福音呢?如何使得民眾在情感和理智上,認同教會在信仰上的權威和精神上的感召力呢?從另一個方面來看,長老議會制對教會財務的有效監督和管理,也使得教會有更多的力量去參與社會慈善和服務。種種扶貧濟慈作為之成功展開在給教會帶來極大的社會影響的同時,也給教會帶來了更多的信徒和財富。於是,這種將權力基礎始終定位於基層的理念,使得長老會教會傳統迅速成為新教教會最具力量的教會治理模式。

特徵

《聖經》中看長老的特徵

宗教改革時期,改革家們所提出的建制性原則之一就是“唯靠聖經”,他們也提倡以《聖經》為基礎來構建治理教會的理念。並且“後來的改革傳統傾向於聲稱,加爾文提供的樣板是首先得到《聖經》批准的樣板” 。依據這樣的理論,我們要先從《聖經》中來看長老的職分。

1、《舊約》中的“長老”:一個顯著的群體

實際上,“長老”的頭銜持續地貫穿在猶太歷史的整個過程中(書7:6;撒上4:3;王上8:1;申27:1;結6:7-14,結14:1),在某種特定的情形下,他們像父親般的權威持久穩固。在《舊約》中,我們幾乎一直是在一些群體中發現他們的行動,而不是在個體中(王上21:8;士11:5;撒下19:11;王下23:1;撒上4:3;士8:14)。每個長老群體是由一個地區、城市、部落、甚至國家的占支配地位的議會所組成。

在以色列人出埃及的歷史中,通常會出現“以色列的”或“百姓的”長老們(出4:)。他們作為百姓的領袖階層與摩西聯合,或在摩西和百姓之間作調節者(出3:16、18,4:29,12:21,17:5、6,19:7等)。上帝也將降於摩西身上的靈分給七十位長老(民1 1:24下-30)。

對他們的資格、特權、或責任我們知之甚少。“以色列的長老們”是誰?有學者指出:“或許在理論上,他們可能作為所有當地長老們的一種聚集,在實踐上那樣一種集合似乎可能傾向於在某種固定的場合出現” 。有經文暗示,他們的整個數目甚至有超過七十人的可能(出24:1;民1 1:16)。長老機構的權威是地方性的還是全國性的難以確定。但他們“很可能與君王或某些武裝領袖分開,他們的權威主要依靠長老們的人格,並且在很大程度上他們代表著公眾的利益” 。

2、《新約》中“長老”的由來與作用

在《新約》中,“長老”一詞首次出現於《使徒行傳》11章30節。新約教授布魯斯(F.F.Bruce)認為,“司提反殉道後,隨著第6章為了周濟說希臘話的寡婦們,一種財政事務就由長老們來接管。耶路撒冷教會的長老,似乎形成了一種基督徒最高議會,從十二使徒中分離出來” ,成為一個獨立的組織。但他們也常與使徒們聚集在一起(徒1 5:2、4、6、22,16:14)。路加對長老聖職的緣起不感興趣,只是指出他們是由使徒按立的。保羅和他的同伴在新生的外邦教會中曾經按立了一些長老(徒14:23)。長老有時也稱“監督”(徒20:28),他們的託付是“餵養”上帝的群羊。

在“教牧書信”中,“長老”一詞(提前5:1;多2:2)的意義更多地用於一個顯著的固定組織。他們有特殊的服侍,並為著這種服侍而受到特殊的尊重。根據《提摩太前書》5章17節,他們是“監督”,只是有時被委任去講道與教導。在他們周圍有執事,並且可能有女執事。他們會獲得“好的名望”,但這與更高的職位無關,並且這種名望只在教會中。我們所知道的關於他們的服侍只有一件事,就是代求(雅5:14)。因此,這種服侍,對教會來說是非常關鍵的,以至於我們看到他們與主教同樣重要。

我們沒有發現在教會晟初期長老實施他們的職權,但可以確定的一點是,“他們是猶太會堂管理者的一種繼續,並且耶路撒冷的長老們不是一個簡單的當地機構,而大概是要與猶太公會相協調的組織。在《使徒行傳》里,他們更多地作為使徒傳統的護衛者” 。他們還有醫病的恩賜(雅5:14)等等。

職任的界定

1、“長老”職分的神聖性

主為建立自己在地上的身體,特別揀選某些人來治理他的教會。長老制中的長老承繼了舊約和新約中的某些用法,又將其稱呼用於更廣泛的意義上。廣義上說,加爾文講到:“我稱凡治理教會的都是監督,長老,牧師,教師,而不加分別,乃是隨從聖經上的用法,以這些名稱都表示同一個意思” 。長老制的“教會行政管理及其人事”中也規定:“若指職位言,有時所指極為廣泛,包括牧師及教師等,都統稱為長老。根據我們的劃分,我們依照使徒的稱呼,稱他們為監理或監督”。他們的“任職是屬靈的,和牧師相同” 。從狹義上說,長老專指在教會中被選舉出來管理教會事務的德高望重的長者。

與其他聖職一樣,長老首先要有上帝親自的選召——內在的呼召,然後由人的選立和委任來加以印證——外部的呼召。加爾文極力反對由一個人的權威來委任聖職,他主張聖職必須通過會眾投票選舉產生。“因此,那些資格相當,經過眾人同意和認可而被按立的人,就有照著神的話所立合法的牧職” 。沒有什麼事比教會的行政機構更需要殷勤遵守規矩的,因為在這方面比在其他方面發生混亂有更大的危險性。“為叫急躁和搗亂的入不至擅攬教導和管理的職分,就有明文規定,沒有受選召,就無人能在教會中任職。所以真正的教牧必須首先按規矩蒙召,其次必須應召” 。只有這樣才可以確保長老職分在選舉和委任上的神

緊接著,他們必須經過神聖的按立禮方能任職。加爾文依據保羅的教訓(提前3:1以下;多1:7以下)將他們被按立的資格概括為:除非人在道理上健全,在生活上聖潔,不致因過失使他們的權柄敗壞,或使職分蒙羞,就不配當選為監督。在按立的事上當存敬畏的心,不可將此事當作平常,而應慎重認真地對待;更不可選舉那沒有才能不能勝任之人履行職務,因為長老的職分是神聖的。

2、長老所承擔的職能

加爾文認為,在教會中有兩項職務是永久存在的,就是治理事的和幫助人的。他說:“‘治理事的’,就我所知,乃從會眾當中選出來的長者,會同監督施行規勸和訓誡。因此,每一個教會從開始就有理事會,其中包括虔誠聖潔的人,有權糾正惡行的人等。經驗表明,這種規律並非只屬於哪一個時代。治理的職分是每一個時代所必須的” 。這裡向我們顯明有形教會的不完全。在有形教會逐漸邁向終極無形教會的過程中會有各種問題的出現,基於這種考慮加爾文強調教會永遠需要管理的人,故此治理教會的長老職分也順理成章地作為存在於有形教會中一項永久的職務。

在長老制的教政體制中,信眾按著上帝的教訓和聖靈的感動,在元首基督耶穌之下,應當服從管理人的管治。教政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即有關教義、懲訓,及供應等。負責教義工作者兼司聖禮事宜。教會常設有三種職分與這三方面相對應,就是“牧師或傳道師,長老或監督,執事或供應員;而這三種人員都可以通稱為教會的牧者” 。教會中長老的服侍主要與“懲戒”相對應。這裡首先預設教會中會有問題及不服約束的事存在,所以才專門設有長老之職,特要對會友的行為施行獎懲。依據聖經和傳統,加爾文指出,“聖經中設立了三種牧職,同樣古代教會根據聖經將教牧分為三種職分。他們從長老中選立牧師和教師;其他的長老主持訓誡和糾正的事。執事受託照管窮人” 。除此之外,這些長老們還要協助牧師的工作,“他們必須認真尋找信眾中所結的佳果。勸勉、服侍、探訪病人” 。同時,加爾文也特彆強調教會的神職人員需要得到政府官員的認可,及教會嚴格的地方性自治。這裡看出他在政教關係上的平衡,即長老們雖然由教會選舉產生,但也需要政府及眾人的認可與肯定。因為一個靈德高尚的教會領袖,也一定會在一個健康的社會環境中得到眾人的讚賞。

對於長老們所擔任的職能,必須要看他們在議會中所扮演的角色。一般的長老制通常有教會治理的四級行政機構。(1)第一級是基層議會:包括堂議會、執事會和理事會。堂議會由長老和牧師組成,關心所有信仰的和嚴格的教會性事務,負責監督包括牧師在內的聖職的選舉,接納或開除會友,和施行教會的秩序等;執事會主要負責照顧窮人和其他生活上的事務;理事會專管堂內財產、會眾的奉獻及法律的義務等。長老和執事的職務都是由牧師按立的。他們的按立是終身的,但是職務的實施是有期限的。(2)第二級是區會(又稱為“長老會”,presbytery)由若干堂的牧師或某一地區的全體牧師加上各堂長老一人或多人組成,負責按立、任命、調動或撤銷牧師。區會在教務、財政及法律方面對各堂行使管轄權。區會會議主席每年一選,並且他們還按需要定期開會。(3)第三級是大會(synod),由若干區會組成。它只是一個抗訴的地方(a court of appeal),在區會中間的事務上起某種調節作用。此會議通常是每年一次會面,它的主席也每年一選。(4)第四級則是總會(the general assembly),負責全國性教會的教政、財政、宣教和教育等方面事工。它承擔著以上三級的所有事務抗訴的最後裁決。 關於這種由長老通過議會來治理教會的制度,王艾明教授指出:“這種較為完整地體現出現代議會民主制的教會政體從教會行政議事實踐來看卻依然存在著極大的弱處,即教務會議當局必須花許多時間去對教會行政機構的每一項決定或提議進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審議和表決及複議和驗證教會行政之執行效果。這種政體也表現出所有的現代西方民主政體所遇到的同樣的局限,但是,總體上來說,廉潔、高效、民主和權利制衡等等內在的優勢也只有這種教會政體所獨具” 。這四級行政機構中,長老們都起著關鍵的作用。從某種層面上說地方教會的堂委主席,召集區會、大會會議的“主席”都相當於長老的職分。值得注意的是,他們的工作任期要經常選舉。這種長老議會制的政體始終在回應聖經中“長老們”常以“一個群體”出現的事實,從而在理論上避免了權利過於集中而帶來的危機,並充分體現了一種民主的精神。

3、長老與主教之間相互協調的關係

當論及“古代教會的情況,和教皇制出現以前教會所用的體制”時,加爾文特別講到丁主教的來源,並指出主教和長老之間的聯繫。他說,“凡受託教導職務的,都稱為長老。為求防止因職位均等而生紛爭起見,乃由各城的長老從他們當中選出一位來,而尊稱為主教”。 主教的職分“較其它長老並非多有榮耀,得以管理同僚;他不過如同參議會中的執政官,提出當議之事,收集選票,施行勸告,告誡和勉勵,用他的權威指導議事,並執行大眾所議定的事。這就是主教在長老會中所任的職務” 。同時,他引用古教父耶柔米( Jerome)的話說:“為求保持秩序和安寧,各地都處在一個主教的指導下,這主教較別人更尊貴,但他自己卻服從由眾弟兄所組成的大會。”

在加爾文看來,長老和主教在本質上都是為建立教會設立的。因為魔鬼挑唆教會中有結黨之事,所以教會要有一個長老理事會來管理;並且為要除去紛爭的種子,便將整個的管理委任於主教~人。所以眾長老應當照教會的慣例服從作他們主席的主教;照樣主教也該知道,大家應當共同聯合起來治理教會。這裡看到主教和長老之間的相互關聯,即主教從長老中選出,而在主教事務較多的情況下,長老也由主教指派來分治教區,同時長老們又形成一種監督機制,反過來制約主教的權利。他們之間的區別主要在職能上。從加爾文的論述中可見,早期教會中長老與主教之間的關係協調得比較合理。

實際上,加爾文的長老制神學構想正是建立在對古代教會體制回歸的基礎上的。實質上長老制並非反對主教的權威,也非將主教和長老對立起來。從方法論上說,加爾文重提古代教皇制出現以前的體制,乃是要以古代教會的傳統為依據來反對教皇體制,並希望教會真正成為以基督為元首,借“議會”來反映人民意願從而達到民主目的的教會。

在華情況

從理論上說,中國教會已經嘗試對長老的職分作了界定。在1996年12月28日中國基督教常務委員會上通過的“中國基督教教會規章”中對長老的職分是這樣規定的:(1)他們申請按立的要求是:“凡符合資格的長老人選,須由本人申請,所在教會堂務組織推薦,由地、市教務機構選派牧師、長老三人成立按立小組,進行考核。認為合格者,擇期進行按立,並報省級教務機構備案”;(2)長老的資格是:“長老不一定受過神學教育,但應堅守真道,具有多年服務教會的經歷。長老主持聖禮及擔任講道者,須經省教務機構培訓”;(3)長老工作的範圍是:“長老協助牧師、教師管理堂點,其職責僅限於本堂及所屬聚會點。如有需要,經本地教務機構同意,也可以牧養教導信徒,主持聖禮”。這種定位在原則上與長老制中長老職分的定位基本一致。因為,首先,“規章”強調了長老職分的神聖性,即這種職分須經過按立,並可以主持聖禮和講道;第二,從他們的資格上說,他們雖然不一定受神學教育,但是必須有信仰基礎與教會經驗、及接受省級以上的培訓;第三,他們與牧師、教師的關係,最主要的是協助性的工作,對於施行聖禮、教導等事工是在本地有特殊需要的情況下與教務會議協調好方可實施。這三方面的規定與長老制的傳統相似。這些規定既規範了全國基督教兩會的各項工作,又對基層教會的規章制度建設也有很重要的現實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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