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離婚

又稱“過錯離婚主義”,“有責離婚主義”。 以夫妻一方的過錯行為作為對方請求離婚理由的近代立法原則。 中世紀歐洲的禁止離婚主義逐步發展為許可離婚主義,同時也提出了婚姻為“民事契約”的理論。

定義

過錯離婚 又稱“過錯離婚主義”,“有責離婚主義”。以夫妻一方的過錯行為作為對方請求離婚理由的近代立法原則。以婚姻是一種“民事契約”的理論為根據。15-16世紀歐洲開始從封建社會向資本主義社會過渡,隨著家族改革運動的發展,婚姻逐漸被視為“世俗的事”。中世紀歐洲的禁止離婚主義逐步發展為許可離婚主義,同時也提出了婚姻為“民事契約”的理論。基於這種理論,婚姻關係在符合一定理由,即一方或雙方有過錯、違反婚姻契約的義務和道德的有責原因時,可訴訟離婚。當然也不排除一些難於繼續維持夫妻關係的無責原因。如一方患精神病,生理缺陷等原因時,可以訴請離婚。現代主要資本主義國家都承認在夫妻違反婚姻契約時,婚姻可以離異。各國法律規定可作為離婚理由的過錯行為有通姦、遺棄、虐待、重婚、嗜毒、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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