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錯離婚

無過錯離婚

無過錯離婚(No-fault Divorce)是指要求離婚的一方配偶無需證明對方配偶存有過錯,而只需簡單說明夫妻雙方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便可獲取法庭的離婚判決。1969年,美國加州(California)成為美國(乃至西方世界)第一個適用無過錯離婚的州,在此之前,獲取離婚的唯一方式是證明對方配偶存有過錯或因對方配偶的不當行為而導致婚姻完全破裂。一般情況下,準予無過錯離婚的理由通常為:無法相處(Incompatibility)、無法協調的差異(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s)、或婚姻完全破裂(Irremediable Breakdown Of The Marriage。

重新思考

當代無過錯離婚法的失敗表明離婚的難題有三方面。

1、離婚法的雙重性與平衡離婚政策的需要

離婚的第一個難題來自需要平衡兩個不同的政策目標:既要減輕婚姻失敗造成的痛苦和混亂,使離婚變得容易些,又要促進婚姻穩定,防止其瓦解。離婚法不只影響已離婚的人,也影響婚姻,影響婚姻的性質、期望和成功。在制定離婚法時,明智的立法者不僅要考慮對離婚當事人的法律影響,而且要考慮對他們子女的影響,對婚姻與家庭的影響。

歷史上,離婚法曾被當成促進婚姻穩定的工具,在歐洲、英國和美國的法律中,離婚是很不容易的。歷史也表明,把離婚法當成穩定婚姻的工具時,就會產生許多弊病。所以,減輕婚姻失敗的痛苦在當代離婚法中是一個必須考慮的重要問題。這是一個需要單獨考慮的問題,它不是婚姻穩定政策的附屬品。

無過錯離婚改革運動表明了人們想平衡兩種政策的努力,但是,今天出現的離婚法沒有達到這個目的。這反映出兩種政策的社會重要性。無過錯離婚法實際上是使離婚更容易的法律,對家庭穩定有害。它也培植了一種削弱婚姻義務的觀念,誘使那些易上當的沒有婚姻經歷的人輕易放棄婚姻。它不能把為保持婚姻而請求幫助和要求結束婚姻區分開來。

當代無過錯離婚法樹立的結婚與離婚的樣板既不是無害的,又不是平衡的。這種情況與離婚法在作為穩定婚姻工具時所造成的不平衡狀況是一樣的。無過錯離婚法只是改變了弊病,而沒有消除弊病。

2、在平等之外:離婚公平原則與婚姻公平原則的差異

離婚政策的雙重性考慮兩種不同的公平原則:對離婚雙方及其子女的公平原則,和對配偶及其子女(特別是婚姻關係緊張的家庭)的公平原則。

對離婚雙方的公平原則是平等。比如,確認雙方對家庭的義務要平等,特別是要公開地處理兩人的財產。婚姻失敗時家庭的主要資產依然存在,它是婚姻期間兩人共同創造的物質財富。在一個講究平等的社會裡,分割財產時除了雙方平等地估價他們共同創造的財產外,沒有其他更好的辦法。

婚姻中的公平原則要用情愛來表達和衡量。自我犧牲、分擔責任、恆常地給予和寬恕對方,是任何婚姻不可缺少的東西。作為愛的公平原則(分擔與給予)是不能強迫的。愛必須自願地奉獻,它永遠不能強加給對方或從對方那裡拿走。

法律不能創造幸福的婚姻,只有結了婚的人才能創造幸福的婚姻。但是,法律可以教育、警告、規勸和樹立榜樣,法律可以力求不破壞現存的婚姻關係。可是,當代無過錯離婚法連這些起碼的目標都沒有達到。

3、無過錯離婚與個人選擇的社會後果

離婚法的第三個難題來自社會和個人對離婚不同看法的緊張關係。這一點特別明顯地表現在單方的無過錯離婚和雙方同意的無過錯離婚(或稱無爭議離婚)之間的差別上。單方的無過錯離婚把婚姻只看成是一個原子式的個人私事,雙方同意的無過錯離婚其焦點則是夫妻雙方的隱私。單方的無過錯離婚不承認國家對個人選擇進行限制的合法性,認為婚姻純粹是個人的事,應完全由個人處理;雙方同意的無過錯離婚則主張除非夫妻雙方同意解除婚姻關係,否則國家對婚姻的合法限制不能取消。加利福尼亞州培植了純粹屬於個人隱私的樣板,它採納了當今世界上第一個單方面無過錯離婚法。單方面的無過錯離婚產生出極端的個人隱私觀念,它沒有確認意見不一致配偶的利益及保護這些夫妻的社會公共利益。

社會和個人困境的第二個方面,是由保護父母離異的孩子不受傷害和保護成年人不受自己有害決定的傷害之間的區別提出來的。在美國,每年有一百多萬孩子捲入離婚的災難之中(其中有些孩子年齡很小)。保護孩子是國家的最大利益,穩定的家庭為孩子的健康成長提供了良好的環境,對孩子們要做的最好的事情是幫助其父母穩定婚姻。離婚的父母們不考慮對孩子造成的可能傷害,只行使離婚的權利,真是令人不解。

父母離婚會對孩子造成心理上和感情上的傷害,這是公認的事實。有人建議法庭對有孩子父母的離婚要提出苛刻的限制。從邏輯上講,如果把孩子的利益放在首位,父母就不能被認可離婚了,除非孩子成年。但是,法律的生命是經驗而不是邏輯。除極端的措施外,將這個原則變成“邏輯上的”是沒有意義的。然而,如果讓捲入離婚的未成年孩子不介入無過錯離婚訴訟或者讓他們受到無過錯離婚程式更多的保護,那么,許多潛在的利益將會產生。

最後,在單個的事件和流行的時尚之間存在著差別。法律與社會能適應某些例外和不穩定性,但當例外成為規則時,那就是另一回事了。所以,西維吉尼亞州最高法院法官理察·尼里寫道:

“在某種意義上,離婚類似吸菸。多年來我們對吸菸採取寬容的態度,沒有注意到它對人類的危害。後來我們認識到吸菸不僅對自己的身體有害,也危害別人的健康,增加政府醫療費用的開支。對吸菸的新看法是,由吸菸者自己決定如何辦,結果是‘不禁止吸菸,但反對吸菸’。

在這裡,我並不要求律師提出這樣的標語‘正告諸位:離婚有害健康’。我的建議是這樣的:我們已經犯了一個大錯,原因就是忽略了新的離婚法是如何影響我們這一代孩子的。可憐的孩子們是在單親家庭的窮困中長大的,他們是多么地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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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來源:http://www.hudong.com/wiki/www.uslaw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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