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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形勢報告會 |
超經濟強制是馬克思提出來的。馬克思受19世紀中古史家的影響,認為封建時代是一個普遍依附的時代。這時的財產關係,附帶有政治的和社會的附屬物,沒有採取純經濟的形態。“在這裡,一切私人領域都有政治性質,或者都是政治領域……在中世紀,政治制度就是私有財產的制度,但這只是因為私有財產的制度就是政治制度。”又說:“在直接勞動者仍然是他自己生活資料生產上必要的生產資料和勞動條件的‘所有者’的一切形式內,財產關係必然同時表現為直接的統治和從屬的關係,因而直接生產者是作為不自由的人出現的;這種不自由,從那種定有徭役勞動的農奴算起,可以一直算到單純的進貢義務。”
概述
在大多數情況下,馬克思強調封建時代的財產關係是法律關係(財產關係從所有權方面來說,可以說是一種法律關係),是統治和服從的關係,是依附關係,這就是一種超經濟強制。超經濟強制或者被稱為經濟外的強制和非經濟強制,就是生產資料的所有者對直接生產者具有政治、法律的強制力量。這種政治、法律的力量,可以是國家等權力機關正式賦予的,也可能是由習俗、習慣等形成的。但它的基礎,應該說還是經濟上的強制,即封建主掌握著封建社會的主要生產資料——土地,排斥了直接生產者——農民對土地的占有。如果沒有對土地的壟斷占有,則封建主也不可能對農民實行經濟外的強制(雖然在最初,勞動力比土地顯得更為重要,所以封建主要用強力來迫使農民在土地上勞動,把他們固著在土地上)。
馬克思有人認為,馬克思在這裡所說的超經濟強制,一方面,是指封建地租剝削方式的特徵,這是封建制度下勞動者同土地相結合的方式本身所固有的一種關係;另一方面,是指藉助於土地所有者的特權或者代表土地所有者利益的政權力量,來維護這種剝削形式。這兩個方面是不同的,但又密切聯繫著,後一方面的作用以前一方面的存在為基礎,而不是相反。所以,應該把超經濟強制所指的前者(生產關係的特徵)和後者(上層建築對生產關係的保護作用)區別開來研究。
也有人把超經濟強制理解為剝削階級的一切暴力強制形式。因而,非經濟強制和經濟強制是榨取剩餘勞動的可以並存的方式。在封建制生產方式向資本主義過渡中,在資本原始積累中,超經濟強制起著助產婆的作用。在資本主義經濟中,資本家對僱傭工人的剝削主要是通過經濟強制即勞動力買賣進行的,但暴力壓迫仍起作用,尤其在前期。馬克思指出,隨著資本主義生產的發達和相對人口過剩,工資水平受到限制,“經濟關係的無聲的強制保證資本家對工人的統治。超經濟的直接的暴力固然還在使用,但只是例外地使用”(同前,第23卷,第806頁)。
產生
一切超經濟強制的普遍化必然構成對體現法權關係的市場經濟的根本排斥,而超經濟強制的最深刻的根源在於社會財產權利制度的超經濟性質。傳統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超經濟強制的存在,除了深刻的歷史原因所積累下來的特權殘餘痕跡和意識之外,直接的原因在於傳統的占統治地位的國有制,在於國有制的國家行政組織對經濟組織的替代。
封建時代世界各國直接生產者普遍存在對統治者的依附關係,應該是能夠成立的。這就涉及到為什麼會產生超經濟強制的問題。馬克思主張依附關係產生的原因是農民經濟的獨立性。他說,當小生產者占有他的生產資料,獨立地經營他的農業和農村家庭手工業時,“在這些條件下,要能夠為名義上的地主從小農身上榨取剩餘勞動,就只有通過超經濟的強制,而不管這種強制是採取什麼樣的形式”。
封建主的氏族莊園超經濟強制被認為是封建主義生產方式的重要內容,是封建生產方式的基礎;直接生產者的依附關係被認為是封建生產資料所有制的組成部分。西方馬克思主義史學家安德森認為,前資本主義的生產方式都是通過超經濟強制來運作的,因此這些政治、法律的上層建築已經成為前資本主義社會生產方式的本質結構。可能都是有點強調過分,這是從西歐出發,而且是從過去了解的西歐情況出發的。
對封建主義的研究,最早是從法律形態開始的,所以19世紀的史學家強調的是它的政治法律結構,認為封建社會是一種政治社會,只有到了資本主義社會,才產生了經濟社會,才有了個人主義、市場經濟、市民社會等等,而封建社會則是領主統治,超經濟強制的普遍存在等。所以,作這種強調的學者,大都主張只有西歐才存在封建主義、封建社會,不能把它推廣於其他地區。而其他地區呢?當然也就是類似於亞細亞生產方式那樣的東西了。在發展的多線說於今風行的年代,這一說法可能有更多的附和者。不過,封建生產方式的基礎,應該還是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是封建主壟斷地占有著土地這一重要的生產資料。說奴隸主、封建主對直接生產者人身的占有,是從法律形態上說的,而所以會發生這種形態,是現實的生產條件、經濟條件。隨著分析深入,往往會發現,經濟與政治、法律的關係十分微妙,時常糾纏在一起難以區分,所以才有產權問題的各種各樣理論。經濟的基礎作用仍然是認識社會現象的一把鑰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