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暫行辦法

對見義勇為人員的核查確認,一般由區、縣(市)見義勇為辦公室負責實施。 屬於見義勇為的,予以確認;符合見義勇為獎勵條件的,予以獎勵。 市、區、縣(市)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工作委員會負責監督見義勇為獎勵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見義勇為行為的獎勵和保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見義勇為,是指對正在進行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發生突發性公共事件時,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免遭或者減輕侵害,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或者排除、減輕突發性公共事件危害的行為(特定職務行為除外)。
第三條 對見義勇為人員實行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設立見義勇為獎勵資金。
鼓勵多渠道籌集見義勇為獎勵資金,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工作實際,將見義勇為獎勵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五條 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實行政府首長負責制。
設立由市、區、縣(市)政府首長及其綜治、公安、財政、法制、司法、民政、衛生、勞動、教育等部門組成的市、區、縣(市)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工作委員會,下設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見義勇為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市、區、縣(市)見義勇為辦公室設在本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
第六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見義勇為的宣傳報導。宣傳報導見義勇為事跡應當客觀、準確。
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家屬要求保密見義勇為事跡的,從其意願。
第二章 確認和獎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
(一)在國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受到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時,挺身而出,積極保護或者設法救援的;
(二)主動協助公安、司法機關追捕逃犯或者犯罪嫌疑人,事跡突出的;
(三)在排除突發性公共事件危害中,不顧個人安危,挺身而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免遭或者減輕損害,表現突出的;
(四)其他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制止犯罪中表現突出的。
第八條 對見義勇為人員根據其表現和貢獻,給予下列單項或者多項獎勵;
(一)通報表揚;
(二)發給獎金;
(三)授予“貴陽市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榮譽稱號;
(四)授予“貴陽市見義勇為特殊貢獻獎”榮譽。
第九條 見義勇為人員確認申報,由單位或者個人向行為發生地公安派出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經公安派出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向見義勇為辦公室申報。
見義勇為人員確認申報,應當於行為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出,特殊情況可延遲30日。
第十條 對見義勇為人員的核查確認,一般由區、縣(市)見義勇為辦公室負責實施。社會影響重大、外籍見義勇為人員和需授予“貴陽市見義勇為特殊貢獻獎”和“貴陽市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榮譽稱號的見義勇為人員的核查確認,由市見義勇為辦公室負責。
核查確認見義勇為人員,應當徵求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工作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和有關專家的意見。核查取證時,調查人員應當出示證件,有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按核查部門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區、縣(市)見義勇為辦公室收到的見義勇為人員確認申報,對屬於市見義勇為辦公室辦理的,應當在收到確認申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移送市見義勇為辦公室辦理,同時通知申報人。
市見義勇為辦公室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將屬於本部門辦理的見義勇為人員確認辦件,指定區、縣(市)見義勇為辦公室辦理。
第十二條 見義勇為辦公室應當在收到見義勇為人員確認申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確認工作。屬於見義勇為的,予以確認;符合見義勇為獎勵條件的,予以獎勵。不屬於見義勇為或者雖屬於見義勇為但不符合獎勵條件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報人,並做好解釋工作。
區、縣(市)見義勇為確認和獎勵情況,應當報市見義勇為辦公室備案。
第十三條 申報人對見義勇為確認和獎勵決定有異議的,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作出決定的見義勇為辦公室提出覆核;對覆核決定仍有異議的,應在收到覆核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上一級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工作委員會申請複議。
複議、覆核決定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並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按下列規定對見義勇為人員予以獎勵:
(一)使國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免遭重大損失,事跡特別突出的,授予“貴陽市見義勇為特殊貢獻獎”,頒發榮譽證書,發給獎金2萬元;犧牲或者完全失去勞動能力的,發給一次性撫慰金3萬元。
被授予“貴陽市見義勇為特殊貢獻獎”的見義勇為人員,享受本市市級勞動模範的相關待遇。
(二)使國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免遭或減輕損失,事跡突出並有重大貢獻的,授予“貴陽市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發給獎金1萬元。因見義勇為負傷致殘,達到五級(含五級)以上傷殘標準的,發給一次性撫慰金2萬元;五級以下傷殘的,分別按六級1.8萬元、七級1.5萬元、八級1萬元、九級0.5萬元、十級0.2萬元標準發給一次性撫慰金;
(三)見義勇為事跡突出並做作出較大貢獻的,給予通報表揚,視貢獻大小發給0?1萬元至0.5萬元的獎金。
第十五條 對見義勇為人員授予“貴陽市見義勇為特殊貢獻獎”的,應當提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對見義勇為人員授予“貴陽市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榮譽稱號的,由市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工作委員會批准;按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對見義勇為人員予以獎勵的,由市、區、縣(市)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工作委員會按見義勇為人員核查確認管轄予以批准。
第三章 保 護
第十六條 因見義勇為負傷需要救治的,由行為發生地公安派出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 (鎮)人民政府就近送醫。醫療機構應當即時搶救治療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初次接診的醫療機構無力繼續治療的,應當及時轉入具備相應診療資格的醫療機構搶救治療。
醫療機構接診見義勇為負傷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拒絕、拖延。
第十七條 見義勇為負傷人員需要急救或者住院治療的,免收掛號費、診查費、輸血費、檢查檢驗費、床位費、搶救費、手術費。其他醫療費用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由加害人依法承擔;
(二)由受益人依法承擔;
(三)由所在單位提供資助;
(四)不足或者見義勇為負傷人員不能負擔的部分,從見義勇為獎勵資金中支付。
非因見義勇為引發的疾病(經市級以上醫療鑑定機構鑑定)產生的費用,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八條 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屬於國家機關、團體工作人員和事業、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合資企業、民營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單位職工的,按照工傷處理。見義勇為負傷人員除享受國家有關工傷待遇外,還享受本辦法規定的見義勇為獎勵和有關待遇。
見義勇為負傷的其他人員,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符合評殘條件的,按照民政部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辦理;
(二)經市級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區、縣(市)民政部門按其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80%發給生活費;
(三)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民政部門按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0%發給生活費。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團體和事業、企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見義勇為受獎人員、見義勇為犧牲或致殘人員的直系親屬,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優先推薦。
因見義勇為受傷致殘完全喪失勞動力,家庭供養確有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由本人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對其具有勞動能力的待業直系親屬,民政部門應當優先安置到民政福利企業就業。
因見義勇為犧牲或受傷致殘完全喪失勞動力的見義勇為人員,由其供養的親屬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見義勇為人員戶籍屬於本市的,由見義勇為人員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對見義勇為人員供養的親屬發給生活費。
第二十條 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符合追認烈士條件的,由市見義勇為辦公室配合民政部門辦理有關申報手續。
因見義勇為致殘,符合辦理社會殘疾人證件的,有關部門應當優先辦理。
第二十一條 見義勇為受獎人員、見義勇為犧牲或者致殘人員的直系親屬從事非公有制經濟的,稅務、工商等部門應當優先辦理生產經營手續,依法減免有關稅費。
第二十二條 見義勇為受獎人員、見義勇為犧牲或致殘人員的子女或者由其供養的弟弟、妹妹生活確有困難的,經區、縣(市)見義勇為辦公室出具證明,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
應當免除學雜費;參加中考、高考的,同等條件下,市屬大、中專院校、高級中學應當優先錄取,並減免學雜費;考取非市屬大、中專院校的,由市見義勇為辦公室給予一次性學費補助。
第二十三條 因見義勇為導致無過錯第三人經濟損失的,無過錯第三人應當依法向受益人追償。無受益人的,經見義勇為人員申請,可以從見義勇為獎勵資金中給予無過錯第三人不超過直接經濟損失60%的補償。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直系親屬的安全保護。因見義勇為引起訴訟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見義勇為人員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章 見義勇為獎勵資金
第二十五條 見義勇為獎勵資金的籌集:
(一)政府撥款:2006年起,市、區、縣(市)財政分別按當地常住人口人均0?10元標準將見義勇為獎勵資金列入當年財政預算,並於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劃撥到市、區、縣(市)見義勇為資金專戶存儲;
(二)社會捐贈;
(三)見義勇為辦公室組織募集;
(四)資金存款孳息。
第二十六條 見義勇為獎勵資金財政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嚴格按照 “收支兩條線”使用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條 市、區、縣(市)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工作委員會負責監督見義勇為獎勵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見義勇為獎勵資金日常管理由市、區、縣(市)見義勇為辦公室負責,市、區、縣(市)見義勇為辦公室應當每年定期向本級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工作委員會報告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同時在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見義勇為獎勵資金的用途:
(一)獎勵見義勇為人員;
(二)慰問見義勇為犧牲、傷殘人員或者其親屬;
(三)依據本辦法給予見義勇為犧牲、傷殘人員或者其親屬的補助;
(四)依據本辦法規定由見義勇為獎勵資金支付的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的醫療費用。
(五)其他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工作支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關於《貴陽市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暫行辦法》的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弘揚、倡導見義勇為精神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措施。見義勇為不同於一般的做好人好事,大量的是同違法犯罪行為或災害事故作鬥爭,面臨的是生與死的考驗,付出的是鮮血甚至生命的代價。見義勇為者的這種無私奉獻、樂於獻身、勇於鬥爭的精神,理應得到政府乃至全社會的共同培育和支持,他們的正當權益理應受到法律保護。
1995年5月,市委、市政府決定建立貴陽市見義勇為獎勵基金,成立市見義勇為獎勵基金管理委員會。十年來,基金管理委員會在宣傳弘揚見義勇為精神、表彰獎勵和撫恤見義勇為人員、為見義勇為人員解除後顧之憂、保障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為維護本市社會治安穩定做出了積極的貢獻。由於目前國家對見義勇為工作還沒有統一立法,對見義勇為者的獎勵保護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使得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切實保障,有人實施見義勇為行為時流了血,甚至犧牲了生命,事後見義勇為人員本人或其家屬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切實保障,反而為此傷心流淚。例如,有的見義勇為者負傷的醫療費用無處報銷,無力負擔;有的身體殘廢甚至犧牲了,本人及其家人的生活困難無法解決,撫恤待遇難以落實;而有的見義勇為者在見義勇為後,由於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其本人或親屬遭致打擊報復、傷害。這勢必挫傷人們見義勇為的積極性,不利於倡導和鼓勵見義勇為。
2004年,本市實施創建“平安貴陽”工程以來,廣大人民民眾的見義勇為行為進一步高漲,僅2004年下半年,就有近50人次到市見義勇為獎勵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諮詢申報見義勇為的相關事宜。隨著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工作的進一步深入,人民民眾見義勇為行為將會日益增加。因此,為弘揚中華民族見義勇為的傳統美德,鼓勵廣大人民民眾勇於同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建立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的運行機制勢在必行,制定《貴陽市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顯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制定的依據及起草過程
為實施創建“平安貴陽”工程,建立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的運行機制,根據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在充分調查研究和反覆思考的基礎上,市綜治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借鑑外省市地方立法經驗,結合本市實際,於2003年起草出《辦法》(草稿)。兩年多來,先後十餘次召開各種類型的會議徵求市人大內司委、市政協法制委、市中級人民法院等有關部門和貴州大學法學院的有關法學專家的意見,與市政府法制辦對《辦法》(草稿)進行了反覆修改,形成草案,已經2005年11月1日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工作的日常主管機構。
1995年,本市成立了“貴陽市見義勇為基金管理委員會”,市綜治辦負責具體工作。十年來,市綜治辦積極開展工作,表彰獎勵了一大批見義勇為積極分子,弘揚了社會正氣,促進了精神文明建設的健康發展。隨著近年來對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工作的深入開展,需要對此項工作的領導和工作機構重新定位,因此在《辦法》第五條規定了“設立由市、區、縣(市)政府首長及其綜治、公安、財政、法制、司法、民政、衛生、勞動、教育等部門組成的市、區、縣(市)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工作委員會,下設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見義勇為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市、區、縣(市)見義勇為辦公室設在本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工作委員會是以議事為主的,主要是對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日常工作由辦公室承擔。《辦法》將見義勇為的日常主管機構設在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並要求有關部門共同做好這項工作,既體現了政策的連續性,又是對見義勇為工作現狀的客觀反映,同時也調動了各有關部門的積極性。
(二)關於財政解決見義勇為獎勵資金有關情況的說明。
為解決見義勇為獎勵資金的籌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2006年起,市、區、縣(市)財政分別按當地常住人口人均0?10元標準將見義勇為獎勵資金列入當年財政預算,並於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劃撥到市、區、縣(市)見義勇為資金專戶存儲”。經測算,按當地常住人口人均0.10元標準,目前全市兩級財政年預計可向見義勇為獎勵資金注入71萬元。十年內,政府注入見義勇為獎勵資金可達750萬元左右,加上現有資金250萬元,每年銀行利息約20萬元,預計社會捐助約200萬元,資金預計累計將達到1400萬元,除去開支約350萬一400萬(年均約35—40萬)。十年以後,見義勇為資金累集可望達到1000萬元左右。當見義勇為資金達到1000萬元時,資金利息可以基本保證維持對見義勇為行為的獎勵和保護,財政即可停止撥款,已經與市財政局形成共識。通過對見義勇為行為的鼓勵和褒獎,必將極大地激發廣大民眾積極參與到“平安貴陽”創建,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為全市乃至全省社會治安做出積極的貢獻,產生長期的社會效益。
(三)關於對見義勇為的獎勵。
《辦法》第三條規定了“對見義勇為人員實行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基於對見義勇為的表彰主要是對具有代表性的見義勇為人員的表彰,又要鼓勵其他的見義勇為行為的考慮,《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了對見義勇為人員實行精神獎勵的同時,規定了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物質獎勵。突出了對見義勇為事跡特別突出的或者需要進一步得到保護的見義勇為者的獎勵和保護。一般與重點相結合,更加能夠激發起廣大人民民眾見義勇為的積極性和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熱情。
(四)關於見義勇為人員的救治、醫療、待遇。
對見義勇為的保護是保障見義勇為者權益的具體體現,也是《辦法》的重要內容。《辦法》在第三章專門規定了對見義勇為人員的保護,就見義勇為人員的救治、醫療、就業、教育、生活等方面作了具體保護規定。制定中,得到了市衛生、民政、教育、勞動、司法等有關部門的關心和大力支持。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