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測繪師

註冊測繪師

註冊測繪師,英文譯為:Registered Surveyor,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資格證書》,並依法註冊後,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基本信息

基本介紹

註冊測繪師,英文譯為:RegisteredSurveyor。
我國的註冊測繪師制度於2007年建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由原人事部、國家測繪局共同頒布了註冊測繪師制度的有關規定及配套實施辦法。採用考核的辦法,經註冊測繪師資格考核認定工作領導小組覆核並公示,我國第一批註冊測繪師正式誕生,共有633人獲得該項資格。
首批註冊測繪師的產生,標誌著這一制度進入實施階段,對於加強測繪行業的管理、提高測繪專業人員素質、規範測繪行為、保證測繪成果質量、推動我國測繪工程技術人員走向國際測繪市場具有重要意義。

職業定義

測繪工程師是指掌握測繪學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具備地面測量、海洋測量、空間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以及地圖編制等方面的知識,能在國民經濟各部門從事國家基礎測繪建設、陸海空運載工具導航與管理、城市和工程建設、礦產資源勘察與開發、國土資源調查與管理等測量工作、地圖與地理信息系統的設計、實施和研究,在環境保護與災害預防及地球動力學等領域從事研究、管理、教學等方面工作的工程技術人才。

執業範圍

(一)測繪項目技術設計;

(二)測繪項目技術諮詢和技術評估;
(三)測繪項目技術管理、指導與監督
(四)測繪成果質量檢驗、審查、鑑定;
根據規定,測繪執業資格通過考試方法取得,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設3個科目,考試成績在一個考試年度內全部合格,可獲得註冊測繪師資格證書,證書全國有效。
經考試取得證書者,受聘於一個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經過註冊後,才可以註冊測繪師的名義執業。測繪活動中的關鍵崗位需由註冊測繪師來擔任。

實施辦法

第一條人事部、國家測繪局共同成立註冊測繪資格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考試辦公室,設在國家測繪局),負責考試相關政策研究及考試管理工作。具體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負責本地區考試工作,並協商確定具體工作的職責分工。
第二條國家測繪局成立註冊測繪師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負責註冊測繪師資格考試大綱的編寫和命題工作,研究建立考試試題庫。
第三條註冊測繪師資格考試設《測繪綜合能力》、《測繪管理與法律法規》、《測繪案例分析》3個科目。考試分3個半天進行。《測繪綜合能力》、《測繪管理與法律法規》2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測繪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小時。
第四條參加註冊測繪師資格全部(3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參加全部(3個)科目的考試併合格,方可獲得註冊測繪師資格證書。
第五條對符合註冊測繪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並於2005年12月31日前評聘為高級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免試《測繪綜合能力》科目,只參加《測繪管理與法律法規》、《測繪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在一個考試年度內,參加前述2個科目考試併合格的人員,方可獲得註冊測繪師資格證書。
第六條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攜帶所在單位證明及相關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後,發給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在准考證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七條註冊測繪師資格考試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者高考定點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定,須經人事部和國家測繪局批准。考試日期為每年第三季度。
第八條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試題命制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和參與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相關培訓按照自願的原則。
第九條 註冊測繪師資格考試及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行政部門核准,並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條考試考務工作應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傳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一條 考試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資格考試

考試教材

由國家測繪局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組織編寫,註冊測繪師資格考試教材編審委員會審定的註冊測繪師資格考試輔導教材《測繪管理與法律法規》《測繪綜合能力》和《測繪案例分析》現已由測繪出版社全部出版發行,總定價:136.00元/套內容簡介:

《測繪管理與法律法規》
內容由測繪法律法規、測繪項目管理兩大篇組成。其中測繪法律法規篇包括七章內容,測繪項目管理篇包括六章內容。

註冊測繪師註冊測繪師

《測繪綜合能力》
內容由大地測量、工程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籍測繪、界線測繪、房產測繪、測繪航空攝影、海洋測繪十大篇組成。
《測繪案例分析》
內容由大地測量、工程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地理信息系統、地籍測繪、界線測繪、房產測繪、測繪航空攝影、海洋測繪十章組成。每章均列出了基本要求、案例、分析要點、樣題和參考答案。

註冊測繪師註冊測繪師

編寫說明
註冊測繪師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

考試時間

註冊測繪師資格考試計畫在第三季度舉行,具體報名時間請關注當地考試管理機構的有關通知,有關信息將隨時在國家測繪局網站發布。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2011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計畫及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0]90號),首次註冊測繪師考試時間確定在2011年4月16日、17日,考試報名的具體事宜由各地人事考試機構負責。
2014年註冊測繪師考試時間確定在2014年9月13、14日.

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取得測繪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6年可報考;取得其他理工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8年可報考。取得測繪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4年可報考;取得其他理工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6年可報考。取得含測繪類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測繪類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3年可報考;取得其他理工類專業的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5年可報考。取得測繪類專業碩士學位,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2年可報考;取得其他理工類專業碩士學位,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4年可報考。取得測繪類專業博士學位,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1年;取得其他理工類專業博士學位,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3年可報考。具體規定請參見國家測繪局網站重要規範性檔案欄目的《註冊測繪師制度暫行規定》一文。 特別說明,報考條件中的工作年限指的是累計工作時間,即獲取相關學位前後的工作經歷都算在內。

考試大綱

目錄

第一科目測繪管理與法律法規………………………………………………………………(1)
第二科目測繪綜合能力………………………………………………………………………(7)
第三科目測繪案例分析………………………………………………………………………(15)
考試樣題………………………………………………………………………………………(16)
附錄一註冊測繪師制度暫行規定……………………………………………………………(28)
附錄二註冊測繪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39)

第一科目

【考試目的】
考察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在測繪項目的管理中,運用法律法規、技術規範、技術標準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考試內容】
一、測繪法律法規考試合本要求
1.根據測繪法中有關測繪資質管理的規定、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以及《測繪資質管理規定》《測繪資質分級標準》。確認從事測繪活動單位的測繪資質證書的合法性和所從事測繪活動的合法性。確認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有關測繪資質管理義務的履行情況,並分析界定有關法律責任。
2.根據測繪法中有關測繪執業資格的規定以及《註冊測繪師制度暫行規定》。確認測繪執業資格的合法性和註冊測繪師義務的履行情況。確認從事測繪活動的合法性,井分析界定有關注律責任。
3.根據測繪法中有關外國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的規定。以及《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確認外國人來華從事測繪活動的合法性。確認與外國人合資合作測繪的合法性和履行義務的情況,正確處理涉外測繪活動的有關問題。井分析界定有關法律責任。
4.根據測繪法中有關測繪作業證件的規定以及《測繪作業證管理規定》,確認測繪作業證的合法性和測繪作業證持有人員義務的履行情況。
5.根據測繪法中有關測繪項目的規定。以及招標投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契約法和測繪收費的有關規定。確認測繪項目招標投標,承包發包的合法性和有關當事人義務的履行情況。確認測繪契約的合法性。並分析界定有關法律責任。
6.根據測繪法中有關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規定。以及《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管理辦法》確認測繪項目採用的測繪基準(包括大地基準、高程基準、深度基準、重力基準)和測繪系統(包括大地坐標系統、平面坐標系統、高程系統、地心坐標系統、重力測量系統)的合法性。以及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合法性和有關當事人義務的履行情況。並分析界定有關法律責任。
7.根據測繪法中有關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規定、標準化法的有關規定,以及《測繪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確認測繪活動中採用的規範、標準的合法性。根據計量法以及《測繪計量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確認測繪計量檢定人員資格和計量檢定機構的合法性確認測繪活動中儀器設備及其他計量器具的合法性。
8.根據測繪法和測繪成果管理條例中有關測繪成果質量的規定,以及《測繪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測繪生產質量管理規定》。確認測繪的位保證測繪成果質量義務的履行情況,並分析界定有關法律責任。
9.根據測繪法和測繪成果管理條例中有關測繪成果匯交、保管的規定,以及《關於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的實施辦法》、《測繪科學技術檔案管理規定》。確認匯交、保管測繪成果的合法性和有關當事人義務的履行情況。並分析界定有關法律責任。
10.根據測繪法中有關國家秘密測繪成果的規定、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有關規定、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家涉密基礎測繪成果資料提供使用審批程式規定》(試行),確認提供使用國家秘密測繪成用的合法性以及有關當事人保密義務的履行情況。
11.根據測繪法和測繪成果管理條例中有關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的規定。以及《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許可管理規定》、《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確認提供和使用各類測繪成果的合法性和有關當事人義務的履行情況。
12.根據測繪法和測繪成果管進條例中有關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規定以及《重自地理信息被推用核公布管理規定》。確認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合法性和有關當事人義務的履行情況,並分析界定有關法律責任。
13.根據測繪法中有關國界線測繪的規定,確認所進行的國界線測繪活動的合法性。根據測繪法中有關行政區域界線測繪的規定和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中的有關規定。確認所進行的行政區地界線測繪活動的合法性。
14.根據測繪法中有關地籍測繪的規定、物權法中有關不動產登記的規定、土地管理法中有關地籍測繪的規定,確認所進行的地籍測繪(含權間界線測繪)活動的合法性,並依法解決實際問題。
15.極推測繪法中有關房產測繪的規定、物權法中有關不動產登記的規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有關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規定,以及《房產測繪管理辦法》,確認所進行的房產測繪的合法性。並依法解決實際問題。
16.根據測繪法中有關建立地理信息系統的規定。確認所進行的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活動的合法性;並分析界定有關法律責任。
17.根據測繪法中有關地圖的規定和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以及《地圖審核管理規定》確認地圖表示內容和表示方法的合法性;確認公開出版地圖的合法性和編制出版單位義務的履行情況;並分析界定有關法律責任。
18.根據測繪法中有關測量標誌的規定和測量標誌保護條例,確認建設、保管、拆遷、使用、檢查維修,以及保護測量標誌義務的履行情況,並分析界定有關法律責任。
二、測繪項目管理考試基本要求
1.根據測繪項目的內容、工期、技術與質量及安全生產等要求。分析判斷需要投入的人員、設備等資源。
2.按照《測繪工程產品價格》和《測繪工程產品困難類別細則》(國測財字[2002]3號),根據測繪項目的工期、成果質量要求及投入的資源,計算成本和利潤,分析項目的經濟可行性。協商確定契約條款。簽訂正式契約,必要時簽署保密協定。
3.按照測繪項目要求,根據《測繪技術設計規定》(CH/T1004-2005)及有關的技術規範、技術標準,制定項目設計書,提出各項精度指標,組織編寫專業技術設計書,井判定其與項目設計書的符合性和可行性。細化分解項目目標,明確技術路線,合理調配資源,制訂具有完整性、層次性和合理性的項目實施計畫。確保各工序銜接順暢。
4.按照測繪項目的專業類別、性質、難度。以及相關人員的技術背景和工作安排等;根據項目實施流程,確定參加項目的各工序技術和質量控制人員。
5.按照測繪項目的內容、工期、技術與質量要求。根據測繪儀器精度指標、性能等方面的區別,確定投人的測繪儀器設備的種類和數量、輔助的計算機及外部設備等的配備。
6.依據測繪項目要求,對各專業技術設計書的執行進行指導和監督,選擇測量方案,確定測量手段,督促定測繪儀器,明確質量檢查方法。
7.依據《測繪作業人員安全規範》(CH1016-2008),根據測繪項目的作業現場環境,進行人員、儀器設備安全風險評估,確定必要的防護用品用具。制定安全生產方案。
8.根據測繪項目的性質、周期及有關法規,進行地理信息數據安全風險評估。確定必要的數據備份、異地存放等防護措施,必要時制定信息安全預案。
9.確定工序(流程)質量控制點,明確評審要素(時間、評審人、內容和結淪),劃分評審職責,組織實施階段評審,提出質量管理體系運轉報告。
10.根據《繪技術總結好寫規定》(CH/T1001-2005)及有關的技術規範、技術標推,撰寫技術總結,內容包括工期、成果精度指標、需要說明的問題等;對技術問題的處理進行分析、評估、認定,明確結論。
11.按照《測繪產品檢查驗收規定〉(CH1002—95)要求。督促《測繪生產質量管理規定》的落實,實行兩級檢查一級驗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後,對最終測繪成果質量負責。按照契約約定提交完整的測繪成果。

第二科目

【考試目的】
考察測繪專業技術人員運用測繪專業技術理論,分析、判斷和解決測繪項目實施過程中專業技術問題的能力,以及處理測繪專業之間綜合性問題的能力
【考試內容】
一、大地測量考試基本要求(略)
二、工程測量考試基本要求(略)
三、攝影測量與遙感考試基本要求(略)
四、地圖編制考試基本要求(略)
五、地理信息系統工程考試基本要求(略)
六、地籍測繪考試基本要求(略)
七、界線測繪考試基本要求(略)
八、房產測繪考試基本要求(略)
九、測繪航空攝影考試基本要求(略)
十、海洋測繪考試基本要求(略)

第三科目

【考試目的】
考察測繪專業技術人員運用《測繪管理與法律法規》、《測繪綜合能力》科目在實務套用時體現的綜合分析能力及實際執業能力。
【考試內容】
本科目考試內容參照《測繪管理與法律法規》和《測繪綜合能力》兩個科目的大綱,考試試題的模式參見考試樣題中的案例分析題。
【考試樣題】(略)

制度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提高測繪專業技術人員素質,保證測繪成果質量,維護國家和公眾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具有測繪資質的機構中,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國家對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準入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註冊測繪師。
註冊測繪師英文譯為:RegisteredSurveyor。
第五條人事部、國家測繪局共同負責註冊測繪師制度工作,並按職責分工對該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註冊測繪師制度的實施與監督管理。
第二章考試第六條註冊測繪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國家測繪局負責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研究建立並管理考試題庫,提出考試合格標準建議。
第八條人事部組織專家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試題。會同國家測繪局確定考試合格標準和對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九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一)取得測繪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6年。
(二)取得測繪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測繪類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測繪類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3年。
(四)取得測繪類專業碩士學位,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2年。
(五)取得測繪類專業博士學位,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1年。
(六)取得其他理學類或者工學類專業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其從事測繪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2年。
第十條註冊測繪師資格考試合格,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國家測繪局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有效。
第十一條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資格證書》的,由發證機關收回。自收回該證書之日起,當事人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註冊測繪師資格考試。
第三章註冊第十二條國家對註冊測繪師資格實行註冊執業管理,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註冊後方可以註冊測繪師的名義執業。
第十三條國家測繪局為註冊測繪師資格的註冊審批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註冊測繪師資格的註冊審查工作。
第十四條申請註冊測繪師資格註冊的人員,應受聘於一個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並通過聘用單位所在地(聘用單位屬企業的通過本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註冊申請。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註冊測繪師資格註冊的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註冊申請,均應出具加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註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條件和程式完成申報材料的審查工作,並將申報材料和審查意見報國家測繪局審批。
國家測繪局自受理申報人員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審批決定的,應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請人。
國家測繪局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決定送達經批准註冊的申請人,並核發統一製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註冊證》和執業印章。對作出不予批准的決定,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註冊證》每一註冊有效期為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註冊證》和執業印章在有效期限內是註冊測繪師的執業憑證,由註冊測繪師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八條初始註冊者,可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資格證書》之日起1年內提出註冊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在申請初始註冊時,須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
初始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初始註冊申請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資格證書》;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者聘用契約
(四)逾期申請註冊的人員的繼續教育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註冊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式申請延續註冊。審批機構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是否準予延續註冊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延續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延續註冊申請表》;
(二)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者聘用契約;
(三)達到註冊期內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在註冊有效期內,註冊測繪師變更執業單位,應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按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式辦理變更註冊手續。變更註冊後,其《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註冊證》和執業印章在原註冊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變更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變更註冊申請表》;
(二)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者聘用契約;
(三)工作調動證明或者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契約的證明、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第二十一條 註冊測繪師因喪失行為能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其《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註冊證》和執業印章失效。
第二十二條 註冊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註冊測繪師本人或者聘用單位及時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國家測繪局審核批准後,辦理註銷手續,收回《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註冊證》和執業印章: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註銷註冊的;
(三)註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註冊的;
(四)被依法撤銷註冊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六)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者聘用關係的;
(七)聘用單位被依法取消測繪資質證書的;
(八)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九)因本人過失造成利害關係人重大經濟損失的;
(十)應當註銷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註冊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三)因在測繪活動中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註冊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應當予以撤消,並由國家測繪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被註銷註冊或者不予註冊的人員,重新具備初始註冊條件,並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式申請註冊。
第二十六條國家測繪局應及時向社會公告註冊測繪師註冊有關情況。當事人對註銷註冊或者不予註冊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繼續教育是註冊測繪師延續註冊、重新申請註冊和逾期初始註冊的必備條件。在每個註冊期內,註冊測繪師應按規定完成本專業的繼續教育。
註冊測繪師繼續教育,分必修課和選修課,在一個註冊期內必修課和選修課均為60學時。
第四章執業第二十八條註冊測繪師應在一個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開展與該單位測繪資質等級和業務許可範圍相應的測繪執業活動。
第二十九條註冊測繪師的執業範圍
(一)測繪項目技術設計;
(二)測繪項目技術諮詢和技術評估;
(三)測繪項目技術管理、指導與監督;
(四)測繪成果質量檢驗、審查、鑑定;
(五)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測繪業務。
第三十條註冊測繪師的執業能力:
(一)熟悉並掌握國家測繪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了解國際、國內測繪技術發展狀況,具有較豐富的專業知識和技術工作經驗,能夠處理較複雜的技術問題;
(三)熟練運用測繪相關標準、規範、技術手段,完成測繪項目技術設計、諮詢、評估及測繪成果質量檢驗管理;
(四)具有組織實施測繪項目的能力。
第三十二條修改經註冊測繪師簽字蓋章的測繪檔案,應由該註冊測繪師本人進行;因特殊情況,該註冊測繪師不能進行修改的,應由其他註冊測繪師修改,並簽字、加蓋印章,同時對修改部分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註冊測繪師從事執業活動,由其所在單位接受委託並統一收費。因測繪成果質量問題造成的經濟損失,接受委託的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接受委託的單位依法向承擔測繪業務的註冊測繪師追償。第五章權利、義務
第三十四條註冊測繪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註冊測繪師稱謂;
(二)保管和使用本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註冊證》和執業印章;
(三)在規定的範圍內從事測繪執業活動;
(四)接受繼續教育;
(五)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規範的行為提出勸告,並向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六)獲得與執業責任相應的勞動報酬;
(七)對侵犯本人執業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第三十五條註冊測繪師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二)執行測繪技術標準和規範;
(三)履行崗位職責,保證執業活動成果質量,並承擔相應責任;
(四)保守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委託單位的商業、技術秘密;
(五)只受聘於一個有測繪資質的單位執業;
(六)不準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七)更新專業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八)完成註冊管理機構交辦的相關工作。
第五章附則第三十六條對本規定印發之日前,長期從事測繪專業工作,並符合考核認定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可通過考核認定,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資格證書》。
第三十七條通過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資格證書》,並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優先聘任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十八條 需註冊測繪師簽字蓋章的檔案種類和辦法、繼續教育的內容、測繪單位配備註冊測繪師數量、註冊執業管理等工作的具體辦法,由國家測繪局另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符合考試報名條件的香港和澳門居民,可申請參加註冊測繪師資格考試。申請人在報名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者學位證書、從事測繪相關專業實踐年限證明。台灣地區專業技術人員考試辦法另行規定。
外籍專業人員申請參加註冊測繪師資格考試、申請註冊和執業等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在實施註冊測繪師制度過程中,相關行政部門和相關機構,因工作失誤,使專業技術人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給予相應賠償,並可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第四十一條實施註冊測繪師制度的相關行政部門和相關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不履行工作職責,監督不力,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違紀違規行為,並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由其上級相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問題解讀

建立制度原因

答:建立測繪執業資格制度是貫徹實施《測繪法》和《行政許可法》的需要。新修訂的《測繪法》在第五章第二十五條中規定:“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測繪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項前期性、基礎性工作,廣泛服務於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科學研究、文化教育、行政管理和人民生活等諸多領域,屬於責任較大、社會通用性強、專業技術性強、關係公共利益的技術工作。測繪成果對國家版圖、疆域的反映,體現了國家的主權和政府的意志。測繪成果的質量與國家經濟建設和人民民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地籍測繪、房產測繪及其他一些測繪成果的質量更是直接與人民民眾的生活息息相關。建立測繪執業資格制度完全符合《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暫行辦法》的要求,能夠更好地維護國家安全和人民民眾的利益。
測繪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技術工作,通過推行測繪執業資格制度,可選拔一批業務素質較高的專業人才,有利於提高測繪隊伍的整體素質;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要求行業管理從現有的單位資質管理為主逐步過渡到以個人資格管理為主的軌道上,測繪執業資格制度建立後,將逐步推行單位資質管理與個人執業資格管理相結合的市場準入管理機制,有效規範測繪市場秩序,有利於促進行業管理體制改革;同時,通過開展國際互認,為我國專業技術人員走向國際市場創造條件,利於與國際測繪市場接軌。

法律依據

答:主要依據《測繪法》、《行政許可法》和人事部、勞動部《職業資格證書規定》及《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暫行辦法》等。

其他信息

介紹

答:職業資格是對從事某一職業所必備的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職業資格包括從業資格和執業資格。從業資格是指從事某一專業(工種)學識、技術和能力的起點標準;執業資格是指政府對某些責任較大、社會通用性強,關係公共利益的專業實行準入控制,是依法獨立開業或從事某一特定專業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必備標準。

適用範圍 

答:適用於在具有測繪資質的機構中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根據我國國情,結合現階段管理體制,測繪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管理與測繪單位的資質管理是有機結合的。

取得途徑

答:測繪執業資格通過考試方法取得,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註冊測繪師資格考試設3個科目,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全部合格,經考試合格的人員,由國家授予《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資格證書》,該證書是持有人測繪專業水平能力的證明,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職業說明

取得註冊測繪師資格證書後是否可以註冊測繪師的名義執業?
答:不可以。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測繪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註冊後,才可以註冊測繪師的名義執業。註冊是對專業技術人員執業管理的重要手段,未經註冊者不得使用相應名稱和從事有關業務。申請註冊的人員,必須受聘於一個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並且只能受聘於一個有測繪資質的單位,以註冊測繪師名義執業。

註冊管理機構

《暫行規定》對註冊管理機構是如何規定的?為什麼要加強註冊管理?
答:國家測繪局為註冊測繪師資格的註冊審批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註冊測繪師資格的註冊審查工作。
註冊管理是執業資格制度工作的重要環節,是建立執業資格制度的根本目的,也是區別於其他職稱評審或職稱考試的主要特點,一是執業資格不是終身制,隨著行業的發展,他的標準是不斷調整的,主要方法是繼續教育和再註冊;二是執業資格的標準不僅是技術水平,而是法律法規、技術水平、職業道德的複合型標準,執業資格對專業技術人員來說,既是權利也是責任,是權利和責任的統一,體現了對專業技術人員依法執業的要求。只有註冊管理到位了,才能真正起到規範執業秩序的目的。
關鍵崗位 《暫行規定》明確哪些關鍵崗位必須由註冊測繪師來充任?
答:《暫行規定》明確國家對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準入制度,測繪活動中的關鍵崗位須由註冊測繪師來充任,在測繪活動中形成的技術設計和測繪成果質量檔案,必須由註冊測繪師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後方可生效,一般情況下他人無權修改。註冊測繪師的執業範圍包括:(一)測繪項目技術設計;(二)測繪項目技術諮詢和技術評估;(三)測繪項目技術管理、指導與監督;(四)測繪成果質量檢驗、審查、鑑定;

職業關係

九、執業資格制度與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以及職稱工作之間是怎樣的關係?
答:職稱工作是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評價、使用工作的總稱。職稱工作是一項社會關注、事關專業技術人員切身利益的工作,肩負著專業技術人員群體性建設的重任。我國的職稱工作已有50多年的歷史,內涵豐富,包括了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以及執業資格制度。現行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於1986年開始實行,是在企事業單位中與行政管理職務相併行的一種職務系列,有明確的崗位、任職條件、崗位職責和相應的工資待遇。執業資格制度與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之間有共同點也有不同點。
兩種制度的共同點:一是兩種制度評價的對象基本上相同,都是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二是兩種制度都有各自的評價標準,都是從各自的目標出發,研究和完善各自的評價體系,建立執業資格制度的專業,一般是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所覆蓋的專業,它與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有著密切的聯繫,執業資格制度是對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發展和延伸。
兩種制度的不同點:兩種制度的評價效用、評價標準不同;兩種資格的取得方式不同;兩種制度的管理方式以及層次設定不同。

實施工作

《暫行規定》及其配套辦法頒布實施後的主要工作有哪些?
答:從2007年3月1日起,首先進行的是註冊測繪師資格的考核認定工作。根據規定,在首次考試前,將考核認定一批具有註冊測繪師資格的人員,長期在測繪崗位從事測繪專業工作並符合註冊測繪師資格考核認定申報條件的,可以通過考核認定的方式獲得註冊測繪師資格。國家對考核認定人員數額實行總量控制,考核認定工作只進行一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軍隊,應當在2007年8月1日前對推薦申報考核認定人員的材料完成審查和複審工作,並報送到設在國家測繪局的“註冊測繪師考核認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整個考核認定工作將在2007年10月1日之前完成。
國家測繪局將組織成立註冊測繪師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啟動註冊測繪師資格考試大綱的編寫工作,適時啟動首次考試的命題工作。經與人事部協商,首次考試時間預計在2008年第三季度進行。
根據規定,國家測繪局還將組織制定註冊執業管理辦法、需註冊測繪師簽字蓋章的檔案種類和辦法、註冊測繪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測繪單位配備註冊測繪師數量辦法等規範性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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