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臨時禁令

訴前臨時禁令,智慧財產權訴訟過程中,為及時制止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的侵害權利人權利的行為,法院有權根據當事人申請發布一種禁止或限制行為人從事某種行為的強制命令,這就是臨時禁令。

概念

智慧財產權訴訟過程中,為及時制止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的侵害權利人權利的行為,法院有權根據當事人申請發布一種禁止或限制行為人從事某種行為的強制命令,這就是臨時禁令。臨時禁令也稱中間禁令,其特徵是具有強制性和暫時性:以禁止或限制行為人某種行為為內容,在訴訟前或訴訟過程中發布。一般而言,其效力延續至訴訟終結時,被生效裁判所確定的永久或一定期間的禁令或撤銷禁令的裁定所代替,在有證據證明臨時禁令實施的條件不具備時也可在訴訟中裁定撤銷禁令。在訴訟提起之前發布的禁令就是訴前臨時禁令,我國相關法律中稱之為“訴前停止侵權行為”。

適用條件

根據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訴前臨時禁令的適用條件有:
1.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
訴前臨時禁令是法院依申請作出的強制性措施,非依職權可為。智慧財產權的私權性質決定了該權利的行使與處分均應尊重權利人自己的意願,臨時禁令的適用也一樣。況且司法權的性質是不告不理,無申請即無此強制措施的適用。
另外,由於禁令申請人與之後相應訴訟的原告具有同一性,只有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的主體才具有申請人資格,因此申請人僅限於一定條件下的權利人自己或利害關係人,視其與被控侵權利益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確定。
2.勝訴可能性
由於訴前臨時禁令的發布是法院沒有對訴訟爭議問題進行實體審理,甚至沒有接觸到被控侵權人的答辯意見的情況下作出的,而被控侵權人的活動往往因禁令而受到極大的限制,因此各國對臨時禁令的適用都規定了嚴格的限定條件,勝訴可能性就是其中的一個必不可少的條件。
我國法律的表述是“有證據證明對方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雖然沒有使用“勝訴可能性”的提法,實質一致。這裡的證據應理解為表面證據或初步證據,證明的內容是對方侵權行為存在的合理性,當然申請人權利的有效性是基礎。
勝訴可能性非勝訴的必然性,這就決定了一方面申請人的證據要具有一定高度的可信性,另一方面基於該制度本身的緊急救濟措施性質,法院只能對表面證據作初步審查,在此基礎上推定的勝訴可能性具有一定的主觀性和不確定性。
3.損害的難以彌補性
損害的難以彌補性是指不及時採取臨時禁令將使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它與勝訴可能性一起構成適用臨時禁令的實質條件,源於採取該強制措施的緊急性和正當性考慮,也是各國法律的共同選擇。一般認為,申請人證明了勝訴的可能性即可依常規推定其損害的難以彌補性,而且勝訴可能性越大,損害難以彌補性越明顯,這在美國判例中這種推定表現的尤為明顯。但簡單地以勝訴可能性推定損害的難以彌補性顯然是不恰當的。
勝訴的前提是權利受到損害的主張成立,因而勝訴可能性與損害發生可能性密切相關,兩者可以作互為因果的推定。但是損害發生與損害的難以彌補性並不完全等同,可以以金錢賠償方式彌補的損害顯然很難認定其“難以彌補性”,除非被控侵權人支付能力存在問題。而且在共同訴訟中,共同被訴人的法律地位不完全一致,很難籠統認定勝訴可能性。基於勝訴可能性認定的主觀性和不確定性,並考慮到司法實踐中訴訟所需時間可能因鑑定等因素而過分拖延的事實,在上述類型案件中適用臨時禁令應該慎而又慎。
作為申請人慾使法院發布禁令,則可將證明的重點放在非財產性利益的損害上,如名譽、商譽等的損害,該類損害的難以可彌補性是顯而易見的。
4.提供擔保
擔保的提供在於保證發布禁令錯誤時,申請人賠償責任的承擔,同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制止權利人濫用權利的行為。其數額應以禁令可能影響到的對方利益為標準計算,應是足額而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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