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在民事訴訟理論中,原告方為二人以上的稱為積極的共同訴訟,被告方為二人以上的稱為消極的共同訴訟,原被告均為二人以上的稱為混合的共同訴訟。

概述

(圖)共同訴訟
一般情況下,民事訴訟為一對一的訴訟,即原告一方與被告一方均為一人,但也有一些訴訟的當事人為多數。在多數當事人進行的訴訟中,有原告一方為二人以上的,有被告一方為二人以上的,也有原、被告雙方均為二人以上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包括二人)的訴訟,前三種情形均為共同訴訟。

特徵

與當事人為一對一的訴訟相比,共同訴訟具有下列顯著特徵:

1、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這是共同訴訟的本質特徵,也是區分共同訴訟與單獨訴訟的標準。訴訟主體為二人以上的多數當事人這一特徵,給共同訴訟帶來了一系列獨特的問題,如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來參加訴訟當事人是否適格,多數當事人訴訟行為的關係如何等。

2、多數當事人在同一訴訟程式中進行訴訟。只要多數當事人在同一訴訟程式中進行訴訟,就能夠構成共同訴訟,即使多數當事人在同一訴訟程式中相互獨立地各實施各的訴訟行為,也不妨礙成立共同訴訟。

要件

共同訴訟除當事人一方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外,還必須具備一定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

主觀要件:①具有共同的訴訟標的。如2人以上的共同所有人、共同繼承人、連帶債務人,具有共同的權利或義務,從而具有共同的訴訟標的。或者由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的原因,如幾個人因共同權利受到侵犯而為共同原告,或幾個人因共同的侵權行為而為共同被告,或在法律上訂立契約的一方對對方幾個共同訂約人提起給付之訴,也都有共同的訴訟標的。②訴訟標的為同一種類,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

客觀要件是:①受訴法院必須有管轄權;②必須適用同一訴訟程式;③對訴訟的合併必須是在訴訟進行中。

種類

必要共同訴訟

(圖)共同訴訟共同訴訟
必要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須合併審理並在裁判中對訴訟標的合一確定的訴訟。

1、特徵:第一,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的多數當事人。第二,多數當事人之間的訴訟票的是共同的。正是由於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所以多數當事人才必須一同起袠或應訴,法院才有必要追加未一同起訴或應訴的當事人。第三,法院必須合併審理多數當事人之間的訴訟,並在裁判中合一確定訴訟標的,對多數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作出內容相同的裁判。這一特徵是由訴訟標的共同所決定的。以上三個特徵既是必要共同訴訟的特徵,也是構成必要共同訴訟的條件。

2、類型:依據當事人對訴訟標的共同的權利義務關係原來就存在的還是後來基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才產生,可以把必要共同訴訟分為以下兩種:

第一,共同訴訟人對訴訟票的原先就有共同的權利或義務。多數當事人原先對訴訟標的是否具有共同的權利或義務關係,取決於當事人之間原先是否就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關係。在訴訟實務中,不少當事人原先就有某種民事法律關係,如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有共同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人與被保證的主債務人存在著連帶清償義務關係等。

第二。基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的原因,共同訴訟人之間才產生了共同的權利或義務。這種類型的共同訴訟是指多數當事人之間原來並不存在共同的權利或義務關係,只是由於後來發生了同一事實或法律上的原因,才產生了共同的權利或義務。因共同侵權引起的訴訟是這類共同訴訟的典型形態。當數人共同致人損害,受害人起訴要求賠償時,數個加害人均負有賠償義務,應當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普通共同訴訟

普通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當事人也同意合併審理的訴訟。

1、特徵

第一,普通共同訴訟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而必要共同訴訟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的。這是普通共同訴訟與必要共同訴訟最主要的區別,也是普通共同訴訟的基本特徵。

第二,普通共同訴訟有數個訴訟請求,而必要共同訴訟只有一個訴訟請求。普通共同訴訟是將數個同種類的訴訟標的合併在一起審理,因而這類共同訴訟必然會有數個訴訟請求,其訴訟請求的個數取決於被合併審理的訴訟標的的個數。必要共同訴訟雖然有數個當事人,但只有一個共同的訴訟標的,所以只有一個訴訟請求。

第三,普通共同訴訟是可分之訴,而必要共同訴訟是不可分之訴,普通共同訴訟是由數個同一種類的訴訟標的合成的,這些訴訟標的均具有獨立性,因此合併審理並不具有必然性,也不是唯一的選擇,法院是否將它們合併審理,要根據必要和可能來決定。如果法院決定不合併,它們便是各自獨立的分開審理的訴。必要共同訴訟的實質是一個訴,數個當事人,是當事人的合併而不是訴的合併,因而無法將訴分開來審理。

2、要件

第一,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就同一種類訴訟標的的案件向同一法院起訴。第二,歸同一法院管轄,適用同一訴訟程式。第三,合併審理符合共同訴訟的目的。第四,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第五,當事人同意合併審理。

作用

從總體上說,共同訴訟制度的作用一方面在於防止法院作出相矛盾的裁判,另一方面在於可以實現訴訟經濟。具體而言,必要共同訴訟具有以上兩方面的作用,因為這類共同訴訟是不可分之訴,若無其事讓共同訴訟人分開進行訴訟,不僅會造成訴訟的不經濟,而且可能造成裁判的一不致。普通共同訴訟的作用主要在於節約用於訴訟的時間和費用,這類共同訴訟原本可以單獨進行,將單獨提起訴訟合併審理,大多是出於訴訟經濟的考慮。

法律效力

外國立法大多規定,共同訴訟中一人的行為有利於全體的,對全體有效,否則對全體不發生效力;訴訟對方對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所為的行為對全體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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