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稅產量

計稅產量

計稅產量又叫常年產量,是根據土地的自然條件和當地的一般經營情況及種植習慣,在正常年景下所收穫的農產品產量。常年產量確定以後,在一定時期內不予變更,作為計征農業稅的基礎。故又叫農業稅的計稅產量。常年產量(1957年以前稱“常年應產量”)

基本信息

簡介

所謂種植習慣,是指在自然條件和一般經營情況下種植農作物的次數和品種。常年產量確定以後,在一定時期內不予變更,作為計征農業稅的依據,所以又叫農業稅計稅產量。常年產量不同於實際產量,按這次稅費改革的有關政策規定,一般是以農作物前5年的實際產量的平均數作為依據。採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辦法核定。這樣基本上考慮了各種年景的不同情況。常年產量在一定時期內保持相對穩定,既體現了對農業增產不增稅的政策,也有利於簡化農業稅征管手續。

評定標準

中國根據農業稅法所定標準評定的計算農業稅額的產量。又稱計稅產量。
常年產量(1957年以前稱“常年應產量”)的評定標準是,各種田地的自然條件和當地一般經營條件及種植習慣,在平常年景下全年所應收穫的產量。①田地自然條件,指土質、水利、地勢、氣候、風向、陽光等;②經營條件,指當地一般農民用於田地的勞力、畜力、機械、肥料及耕作技術等;③種植習慣,指各種自然條件的田地在當地一般農民的經營條件下,每年種植的次數和種植的作物。
常年產量一律折合成當地的主要糧食(簡稱"主糧")以市斤(合0.5公斤)為單位計算。常年產量評定後,在一定年限內穩定(1953年時稱“固定”)不變。
中國農業稅的常年產量,是在1949年冬至1952年冬的查田定產運動中評定的。1953年執行穩定農民負擔政策,宣布“固定”常年產量。1958年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在降低稅率的同時,調整了常年產量,全國平均提高14%。1960年農業遭受嚴重挫折而減產,為了減輕農民負擔,在降低稅率的同時也大幅度調減了常年產量,使之接近當時的實際產量。1977年和1978年又把常年產量調整到1958年的水平,同時降低了稅率,農民負擔並未增加。由於農業生產發展,1989年常年產量只相當於實際產量的32.9%。常年產量已不能代表“平常年景”的產量,只是計算農業稅的產量,故稱“計稅產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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