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件工資制

計件工資制

計件工資制是指按照生產的合格品的數量(或作業量)和預先規定的計件單價,來計算報酬,而不是直接用勞動時間來計量的一種工資制度。 計件工資制是間接用勞動時間來計算工資的制度,是計時工資制的轉化形式,指需按已確定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它的一般表現形式有: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

簡介

在實際生產經營中,要實行計件工資制,企業生產需具備相應的客觀條件,如需要有明確的方法以計量產品的數量,需要有明確的標準以確認產品的質量,並需制定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和相應的統計制度等。

沿革

1956年我國國務院在發布的《關於工資改革的決定》中指出:“各產業都應該制定切實可行的推廣計件工資制的計畫和統一的計件工資規程,凡是能夠計件的工作,應該在1957年全部或大部分實行計件工資制。”

1958年以後計件工資制的實施受到很大衝擊,特別是在十年內亂其間,計件工資制度幾乎全部停止實行。

1977年國家重申計件工資和計時工資一樣,都是貫徹按勞分配的有效形式。國務院指出:計時工資制是根據職工的工資標準和實際工作時間的長短(小時工資制、日工資制、月工資制)來計算工資的制度,是我國工資分配的基本形式;但很多情況下,還要實行計件工資,對於符合實行計件工資的工作,都應當實行計件工資制。

1978年,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實行獎勵和計件工資制度的通知》強調,有條件的企業需實行計件工資制。

1980年,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國家勞動總局關於試行《國營企業計件工資暫行辦法(草案)的通知》,進一步規定了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具體要求,並明確了實行計件工資制的目的和必備的條件。

199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應該按照標準工時制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1994年勞動部印發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報酬標準

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是計件工資制的重要要素。計件工資制是貫徹按勞分配原則的主要形式之一。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該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勞動定額,通常是指在特定的生產技術和組織條件下,為生產一定數量的產品或完成一定量的工作所規定的勞動消耗量的標準。勞動定額基本表現形式有兩種:一是生產單位產品消耗的時間,即時間定額;二是單位時間內應當完成的合格產品的數量,即產量定額。計件報酬標準,又稱為計件單價。企業實行計件工資制,應合理確定計件單價。計件單價,按照工人在規定的工時內應完成的勞動定額、與工作物等級相應的計時標準工資,並結合工人現行工資水平確定。工作物等級,根據各種工作物的技術複雜程度、勞動繁重程度、責任大小和不同的生產設備狀況等條件確定。勞動定額修改時,計件單價應作相應的修改。

勞動定額

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的確定基於法定的標準工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的規定,標準工時制度是指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因此,企業實行計件工資制的,是在此基礎上確定相應的勞動定額和單位工資。

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的確定應建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可以根據本辦法確定的原則,經過集體協商,制定本單位的工資支付辦法,並告知本單位的全體勞動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指按照職工生產合格產品的數量 (或作業數量) 和預先規定的計件單價計發報酬的一種工資形式。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工種或單位應具備一定的條件:

(1) 能準確計量產品數量;

(2) 有明確的質量標準,並能準確檢驗

(3) 產品的數量和質量主要取決於工人的主觀努力;

(4) 具有先進合理的勞動定額和較健全的原始記錄;

(5) 生產任務飽滿,原材料、燃料、動力供應和產品銷路正常,並需要鼓勵其增加產量。

計件工資具有直接無限計件工資、有限計件工資、累進計件工資、超額計件工資等多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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