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族復仇

以血還血之意。又稱“血親復仇”。產生並盛行於原始社會的氏族部落時期。

血族復仇

正文

以血還血之意。又稱“血親復仇”。產生並盛行於原始社會的氏族部落時期。當時,出於一個共同祖先的氏族是社會的基本單位,胞族和部落也是建立在血緣基礎上的。因此,在原始社會,人們的各種關係中,血緣關係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同一氏族和部落的人,有相互幫助和相互保護的義務,而個人也只有依靠氏族部落的保護才能生存。當氏族或部落的成員受到外來傷害時,則視為對本氏族或本部落的傷害,就要殺死對方的人員為之報仇,這就是血族復仇。到原始社會晚期,被傷害一方則不一定必須殺死對方的成員,可以通過調解,由行兇者所在的氏族或部落用道歉和送厚禮贖罪的辦法解決,這種方式稱為“同態復仇”。若受害者所在氏族或部落接受這種方式,問題就算解決,否則就將行兇者所在氏族或部落的人殺死,對方無權提出異議。隨著氏族的解體和階級的產生,基於地緣關係的國家組織代替基於血緣聯繫的氏族部落,血族復仇也就隨之減少。但在階級社會,由於血緣關係還起一定作用,血族復仇也就以某種形式保留下來。例如,在中國周朝,“父母之仇弗與共天,昆弟之仇弗與共國”,即此習俗的一種表現。古巴比倫的 《漢穆拉比法典》 和古羅馬的《十二銅表法》,明確規定保留血族復仇的習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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