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穆拉比法典》

《漢穆拉比法典》

古巴比倫王國的《漢穆拉比法典》是訖今所知道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備的一部法律文獻,也是兩河流域各奴隸制城市國家法律的集大成者。

古巴比倫王國的《漢穆拉比法典》是訖今所知道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備的一部法律文獻,也是兩河流域奴隸制

《漢穆拉比法典》《漢穆拉比法典》
城市國家法律的集大成者。法典本文以楔形文字刻在高2.25米的黑色玄武岩石碑上(見彩圖),共49欄,2500多行。1901年法國考古隊發掘蘇薩城址時發現。在世界法律歷史發展的長河中占據源頭的地位,是研究古巴比倫時代歷史的重要資料。

制定

巴比倫原是幼發拉底河南部、西亞商路上的一個奴隸制城市國家,於公元前19世紀建立,到公元前18世紀完成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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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域的統一。這項統一大業是由古巴倫王國的第六代王漢謨拉比(約前1792-前1750)完成的。他在統一兩河流域的過程中,建立起強大的中央集權國家,並清醒的認識到欲達長治久安的目的,必須依法治國,強化統治,遂於即位次年就著手制定一部國家總體化法典,特此把這一年命名為“制定國法之年”。關於制定巴比倫國家法典的事情,早在巴比倫第二代國王蘇姆來爾統治時期就有所考慮和準備,由於歷史條件尚未成熟,故未能實現。漢穆拉比王繼承先王的遺志,將兩河流域各城邦國家,如蘇美爾烏爾阿卡德的法律和固有的各地的習慣法,加以斟酌損益、在新的社會經濟和政治基礎上,制定出了全國範圍(包括新被征服地區)普遍通用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成文化法典。該法典經歷30年的編修工作,在漢穆拉比王執政後期,約為公元前1762年才完整刻石公布於世。

發現

根據《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認定,法典原文為閃米特語楔形文字,刻在一根暗灰色的閃長岩(syenite)石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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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石柱原聳立在巴比倫城主神馬都克廟的神殿前苑。在巴比倫亡國的戰亂和洗劫的歷史年代,法柱也多次被作為擄獲物而遷移,竟至湮沒在荒丘達3000年之久。直至20世紀初年(1901-1902),法國考古隊東方法專家讓.樊尚.施伊爾及其同行在伊朗古城蘇薩遺址發現了它。法柱原文有一部分約35個條款已經殘缺。

在石碑被“驗明正身”之後,人們又出現了新的疑惑:發掘出來的圓柱正面7欄的文字怎么被磨光了呢?據史料記載,埃蘭國王攻克了巴比倫後,自感成就非凡,不甘身死名逝,於是打算在這巨大的圓柱石碑正面上刻上自己的豐功偉績。可是,毀去上面的字跡後並沒刻上新字,這就不知為何了。

東方學學者們在釋讀和研究過程中,根據在蘇薩尼尼微、晚期巴比倫諸城遺址以及亞述圖書館發現的泥版文書上的法典抄本斷片,將磨損部分的條款予以補綴,使我們今日得以通觀法柱的全貌。現在該法柱陳列在法國巴黎盧孚博物館。

內容

法典包括前言、正文和結語 3部分。前言表達國王對諸城之神的虔誠和眾神對他的統一王權的信任。結語則誇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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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統一全國,為人民建立和平及公正的功績,並詛咒那些企圖破壞法典碑的人。法律條文經泥板抄件補充後,可分為 282條,實際是漢穆拉比所收集的案例匯總。內容涉及訴訟司法、侵犯他人財產、兵役、與農業有關事件的法律問題、商業、婚姻、家庭和財產繼承、傷害、行醫等職業的收費和責任、租貸和僱傭、奴隸買賣和處罰等。法典的本質在於保護奴隸制的財產關係和鞏固奴隸主的統治。
法典表明,當時的社會成員被分為三個等級:①阿維魯,漢譯作自由民,在公社內占有份地,是全權公民,組成公社(或城鎮)的公民大會,在大會中陪審重要案件,同時也對公社和國家負有服役義務。這一等級的下層多是自耕農,也有中小奴隸主,而王室成員、軍政官吏、女祭司和大商人等則是其上層,為奴隸主權貴和富豪。②穆什欽努,這一等級在公社內不占有份地,不享有充分的公民權利(但得以在公民大會上發言作證)。其法律地位低於阿維魯,以服役而從王室(或神廟)中領得口糧或服役份地,隸屬於王室,主要是農業或牧業勞動者,也有部分是王宮的各類差役,其少數富有者亦可占有奴隸。③奴隸,男奴稱為“瓦爾都”,女奴稱為“阿姆圖”。法典規定,拐騙或藏匿他人奴隸者處死刑,擅自剃去他人奴隸之標記者,應斷其指,傷害他人奴隸使其死亡者須賠償。奴隸對主人稍有反抗即處割耳之刑。法典保護奴隸主對奴隸的占有權,並禁止奴隸的任何反抗。
當時高利貸流行,負債的阿維魯多出賣其妻子兒女來還債,或將其交出以為債奴。法典為緩和社會矛盾,規定凡阿維魯之妻子兒女淪為債奴者以三年為限。以奴隸為債奴則無此種限制。
法典保護土地私有權。規定了擔負王室差役者對領有的王室土地的不同許可權,但王室對這些土地的所有權是始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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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變的。全權公民阿維魯從王室土地中領有的田園房屋可以繼承、出租抵押和買賣,可見公社份地已是私有土地,其權益得到法典的保護。
法典還賦予作為家長的阿維魯對妻子兒女的部分奴隸主權利:幼子有如父家長之財物,偷盜者死;家長有權將其妻子兒女出賣或以為債奴;作為家長的丈夫可任意離棄其妻,或降其為女奴。但作為家庭成員的妻子兒女畢竟與奴隸有所不同:妻子為了擺脫其夫之凌辱,可“取其嫁妝,歸其父家”;夫死,寡妻可繼承一定家產,如願意,還可另嫁。阿維魯之子若非屢犯重罪,則不得剝奪其財產繼承權;女兒有權從父親家產中取得其份額作為嫁妝。
此外,法典對水利灌溉工程的損害賠償、商業、委託保管以及高利貸債務刑事傷害、各種職業人員、租賃與僱傭等均有規定。
法典中保留有氏族習慣法的殘餘,如有關神靈判決和以對神宣誓取證等,而對阿維魯之間有關傷害的處刑保留“以眼還眼,以牙還牙”這一同態復仇的原則,則是氏族部落時代血親復仇習慣的遺留。

法典的歷史地位

儘管《漢謨拉比法典》在法律體系、法律規範性方面尚不完善,但它歷史地客觀地反映了巴比倫的社會經濟狀況,並做出相應的控制和引導措施,其立法思想和立法技術水平都已經達到了其後奴隸制諸國法典所不可比擬的深度和高度,甚至超過歐洲早期一些封建制國家的習慣法彙編的水平。它所制定的有關財產契約商業僱傭、租賃、寄託以及限制利率、工資報酬、商品價格等方面的法律,初步體現了法律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儘量還很原始,但卻具有開古代奴隸制國家經濟立法史先河的貢獻。這部法典對晚出的西亞奴隸制國家如西臺亞述帝國波斯帝國以及以色列——猶太的成文法典都具有直接的淵源性質的歷史意義。

參考文獻

由嶸:《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外國法制史(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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