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成立於1930年代初,集初審、終審、事實審、法律審於一身。

歷史沿革

1930年代初,《行政訴訟法》及相關組織法公布施行,1933年正式成立行政法院,當時的行政訴訟制度采一級一審制,故只有設立行政法院一所,集初審、終審、事實審、法律審於一身。
司法院”有鑒於此,乃於1981年7月間組成“行政訴訟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致力於行政訴訟制度之研修,並配合修正《行政法院組織法》,將審級制度由一級一審改為二級二審與一級一審並行之雙軌制,依修正草案規定,行政法院設“中央”行政法院與地區行政法院二級,並於省、直轄市及特別區域各設定地區行政法院。
立法院”1998年10月2日完成三讀之《行政訴訟法》,改採雙軌制,回歸二級二審制,將行政法院分為最高及高等行政法院二級,不採“中央”及地區行政法院之劃分,於1999年元月3日三讀通過之行政法院組織法亦隨之修正。“司法院”遂規劃設定台北台中高雄等三所高等行政法院,須為相關籌備事宜,“司法院”乃函令《行政訴訟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均於2000年7月1日施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是日創設成立。

管轄範圍

管轄區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台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限馬祖地區),總面積約12,000平方公里,總人口約約占全台總人口數的二分之一。

管轄事務

1.不服訴願決定或法律規定視同訴願決定,提起之訴訟事件。
2.其他依法律規定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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