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

行政法院是專門審理行政訴訟的法院。行政法院是大陸法系地區特有,例如法國、德國、台灣地區等,與處理民事、刑事訴訟的普通法院屬兩個體系。包括有自己的地方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在普通法地區中,公民控告政府行政部門的程式和普通民事訴訟無大分別,只是被告換成政府,亦無行政法院之設。

起源與發展

法國是現代行政法院的發源地。世界上最早的行政法院可追溯到法國1799年的國家參事院。但當初的行政法院被以英國為代表的勢力看成是保護行政特權的“魔鬼”,直到一二百年後設有行政法院的數十個國家和地區被視為有效規制政府公權力的“女神”,這是人類行政訴訟制度史上的一個可喜的飛躍。

目前,行政法院以及基本普及到各個大陸法系國家,主要包括:法國、德國、奧地利、瑞士、義大利、波蘭、芬蘭、日本、印尼、巴拿馬、哥倫比亞、希臘、葡萄牙、泰國、立陶宛、中國澳門、中國台灣等地區。

中國大陸地區目前暫未實行行政法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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