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法律名詞]

自訴[法律名詞]

自訴,公訴案件的對稱。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並由司法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基本信息

定義

自訴自訴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向法院直接提起的刑事訴訟公訴的對稱。這類案件屬於告訴乃論的和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前者指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虐待家庭成員罪等,後者指輕傷害罪、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或裁定罪、重婚罪、拒絕撫養罪等。
在中國,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被害人如果是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自訴。被害人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自訴的,其近親屬也可代為自訴。自訴有提交訴狀和口頭自訴兩種方式。口頭自訴的,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自訴,人民法院也可進行調解,被告人還可以對自訴人提出反訴。自訴案件由審判員一人審理,人民檢察院一般不出席審判。
自訴可以採取書面或者口頭兩種形式。書面自訴應提交訴狀,並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交訴狀副本。口頭自訴的,人民法院應製作筆錄,經自訴人核對無誤後簽名或者蓋章。不管是書面自訴還是口頭自訴,其內容均應包括:自訴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和其他身份事項;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能夠證明犯罪的證據和證據來源;提出的訴訟請求等。
自訴一經提出,人民法院就應當進行審查,根據其是否符合受理條件作不同的處理:
1、對於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2、對於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3、對於超出了自訴案件的範圍,應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處理
西方多數國家實行公訴而沒有自訴,如日本、美國、法國等。德、俄等國除公訴外,對極少數案件實行自訴。英國在法律上依照歷史傳統實行私訴,即任何公民、企業、機關、團體、警察機關,對一切刑事案件都有權直接向法院起訴。實際上,絕大多數刑事案件被害人無力自行調查,向法院起訴,而是由警察機關偵查後,委託律師向法院提起公訴。1986年英國頒布新法律,設立各級檢察官辦事處,代替警察機關擔負公訴職權,向法院提起公訴。

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自訴案件範圍有以下幾類: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應當注意的是,這類案件強調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自訴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被害人等有無證據或者證據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沒有證據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證據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訴主張的,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自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通常這類案件被稱為輕傷案。
2.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條規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條規定的遺棄案。
6.刑法分則第3章第1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則第3章第7節規定的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以上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依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等書面決定。

特點

1.從犯罪客體來看,主要是侵犯公民個人權益方面的犯罪,比如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名譽權婚姻自主權等。
2.從起訴對象看,自訴案件多數是性質不太嚴重,給社會造成的危害相對於公訴案件較小的案件。國家將追訴犯罪的權利交給被害人.等自己行使,不但不會危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社會利益,而且可以節省人力、物力、財力,可以使國家偵查機關和提起公訴的機關集中力量打擊較為嚴重的刑事犯罪,將有限的司法資源進行更為合理的分配。
3.從訴訟程式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能力依靠自己的力量承擔訴訟。自訴案件一般有明確的被告,案情比較清楚,情節相對簡單,無須專門的取證手段和偵查措施,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能力自行提起訴訟和支持訴訟。如果案情複雜需要專門的偵查手段,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沒有能力查清案情或者收集證據、提供證據的,不宜作為刑事自訴案件。

提起條件

依據自訴案件的特徵和法律有關規定,自訴案件提起訴訟的條件是:
(一)有適格的自訴人
在法律規定的自訴案件範圍內,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以及由於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
自訴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式由於自訴人的起訴而引起,對於自訴案件,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沒有公安機關的偵查和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自訴人起訴時應明確提出控訴的對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確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訴案件不能成立。自訴人起訴時還應提出具體的起訴請求,包括指明控訴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種刑事責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還應提出具體的賠償請求。
(三)屬於自訴案件範圍
即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三類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確定的具體的自訴案件。
(四)被害人有證據證明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訴必須有能夠證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證據。
(五)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自訴人應當依據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地區管轄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在我國港、澳、台居住的中國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我國港、澳、台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港、澳、台同胞告訴的,應當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證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3項規定的自訴案件,還應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6、145條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的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的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程式

自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3.具體的訴訟請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狀時間。
5.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2人以上的,自訴人在自訴時需按照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方法

公訴和自訴
在我們國家各級法院審理案件以起訴作為審判前提。如果沒人向法院“告狀”,法院則不予審理。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兩種。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不需要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所謂告訴才處理,是指某些刑事案件,必須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否則,法院則不予受理。
不告不理
“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處理案件的一條基本原則。根據新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對自訴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在宣判前,對於前兩類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也可以自行和解,第三類不能調解,但是可以和解,三類案件都可以撤回起訴,由法院審查;被告人還可以向自訴人提起反訴。

各國形式

法國
歷史上的起訴形式,雖然複雜,但大體上可以分為3種:自訴,即被害人及其親屬起訴;私訴,即與案件無關的任何個人起訴;公訴(見提起公訴)。 14世紀,法國開始出現檢察官作為國家公訴人。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奪取政權後,許多國家在同法院相應的各級設立了檢察官,擔負領導偵查和向法院提起公訴的任務。除英國外,私訴制度從此取消,從而確立了公訴和自訴的區別。
聯邦德國與美國
在現代刑事訴訟中是否實行自訴,各國的做法不同。法國、聯邦德國、美國等國家在實行公訴外,一部分案件實行自訴。如聯邦德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對刑法規定的某些輕微案件不需要向檢察機關申請,可直接用自訴方式向法院起訴,追究刑事責任。自訴案件包括:有關家庭糾紛的輕微犯罪,輕微侮辱罪,傷害他人身體的輕微犯罪,輕微恐嚇罪,違背對他人保密的輕微罪,損壞財產的輕微犯罪,依照禁止不正當的競爭法處罰的一切輕微犯罪,一切按輕微處罰的侵犯文學、藝術和營業性著作權的行為。這些案件只有經過聯邦法務部規定的調解機構調解無效,才能提起自訴。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裁定開始審判程式,或駁回自訴或撤銷案件,原告被告都可委託代理人出庭,被告人可以在一審辯論終結前對原告自訴人提起反訴。自訴人在任何訴訟階段都可撤回自訴,但經法庭審理後再撤回,必須徵得被告人同意。
英國
英國的訴訟案件,傳統上是私訴,任何人都可向法庭起訴,因此沒有公訴和私訴的明顯區分。但實際上絕大多數案件是由警察機關偵查後,向法院起訴;另外,在中央及地方設有少數檢察官對少數重大案件起訴,因此個人起訴的很少。
日本
日本沒有自訴。所有刑事案件,都是由檢察官向法院提起公訴。
蘇聯
蘇聯也有自訴的規定。《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刑事訴訟綱要》第24條規定:“在各加盟共和國立法規定的情況下,受害人有權在法庭審理時親自支持控訴,或通過代理人支持控訴。”《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規定:對於“告訴才處理”案件中的輕傷案、侮辱和誹謗罪,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控告,並在法庭審理時支持控訴。這種案件,被害人可同被告人和解。但檢察長為維護公共利益而出庭支持公訴時,雙方不能和解。

分類與程式

自訴案件的分類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自訴案件的程式
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製作並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二)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三)具體的訴訟請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五)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帶為告訴的人,對於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而再次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訴訟在中國

自古允許自訴
中國古代一向允許被害人及其親屬直接向官府起訴。近代有了明確的自訴規定。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1928年頒布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自訴案件的範圍只限於初級法院管轄的直接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和告訴乃論的犯罪。1935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則擴大了自訴範圍,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以有行為能力者為限。”
訴訟法規定的自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有自訴制度。凡告訴才處理的和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被害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直接告訴。據刑法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公然侮辱、誹謗他人的犯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和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犯罪。不需要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是指輕傷害罪,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和裁定罪,重婚罪和拒絕撫養罪等輕微的刑事案件。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由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撤回自訴。人民法院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應開庭審判,也可以進行調解。法院調解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缺乏證據或行為不構成犯罪,應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對自訴人提出反訴。自訴案件的審理由審判員一人進行。人民檢察院一般不必派人出席審判。法院如發現應由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移送檢察院偵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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