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

自訴案件

在我們國家各級法院審理案件以起訴作為審判前提。如果沒人向法院“告狀”,法院則不予審理。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兩種。自訴案件是指公訴案件的對稱。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並由司法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基本信息

我國訴訟

公訴和自訴

在我們國家各級法院審理案件以起訴作為審判前提。如果沒人向法院“告狀”,法院則不予審理。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兩種。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不需要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所謂告訴才處理,是指某些刑事案件,必須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否則,法院則不予受理。

不告不理

“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處理案件的一條基本原則。根據新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對自訴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在宣判前,對於前兩類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也可以自行和解,第三類不能調解,但是可以和解,三類案件都可以撤回起訴,由法院審查;被告人還可以向自訴人提起反訴。

各國形式

法國

歷史上的起訴形式,雖然複雜,但大體上可以分為3種:自訴,即被害人及其親屬起訴;私訴,即與案件無關的任何個人起訴;公訴(見提起公訴)。
14世紀,法國開始出現檢察官作為國家公訴人。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奪取政權後,許多國家在同法院相應的各級設立了檢察官,擔負領導偵查和向法院提起公訴的任務。除英國外,私訴制度從此取消,從而確立了公訴和自訴的區別。

聯邦德國與美國

在現代刑事訴訟中是否實行自訴,各國的做法不同。法國、聯邦德國、美國等國家在實行公訴外,一部分案件實行自訴。如聯邦德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對刑法規定的某些輕微案件不需要向檢察機關申請,可直接用自訴方式向法院起訴,追究刑事責任。自訴案件包括:有關家庭糾紛的輕微犯罪,輕微侮辱罪,傷害他人身體的輕微犯罪,輕微恐嚇罪,違背對他人保密的輕微罪,損壞財產的輕微犯罪,依照禁止不正當的競爭法處罰的一切輕微犯罪,一切按輕微處罰的侵犯文學、藝術和營業性著作權的行為。這些案件只有經過聯邦法務部規定的調解機構調解無效,才能提起自訴。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裁定開始審判程式,或駁回自訴或撤銷案件,原告被告都可委託代理人出庭,被告人可以在一審辯論終結前對原告自訴人提起反訴。自訴人在任何訴訟階段都可撤回自訴,但經法庭審理後再撤回,必須徵得被告人同意。

英國

英國的訴訟案件,傳統上是私訴,任何人都可向法庭起訴,因此沒有公訴和私訴的明顯區分。但實際上絕大多數案件是由警察機關偵查後,向法院起訴;另外,在中央及地方設有少數檢察官對少數重大案件起訴,因此個人起訴的很少。

日本

日本沒有自訴。所有刑事案件,都是由檢察官向法院提起公訴。

蘇聯

蘇聯也有自訴的規定。《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刑事訴訟綱要》第24條規定:“在各加盟共和國立法規定的情況下,受害人有權在法庭審理時親自支持控訴,或通過代理人支持控訴。”《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規定:對於“告訴才處理”案件中的輕傷案、侮辱和誹謗罪,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控告,並在法庭審理時支持控訴。這種案件,被害人可同被告人和解。但檢察長為維護公共利益而出庭支持公訴時,雙方不能和解。

分類程式

自訴案件的分類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自訴案件程式自訴案件程式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自訴案件的程式

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製作並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二)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三)具體的訴訟請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五)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帶為告訴的人,對於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而再次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追訴時效

中國刑法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刑事自訴案件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1]5在中國編輯自古允許自訴
中國古代一向允許被害人及其親屬直接向官府起訴。近代有了明確的自訴規定。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1928年頒布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自訴案件的範圍只限於初級法院管轄的直接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和告訴乃論的犯罪。1935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則擴大了自訴範圍,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以有行為能力者為限。”
訴訟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有自訴制度。凡告訴才處理的和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被害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直接告訴。據刑法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公然侮辱、誹謗他人的犯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和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犯罪。不需要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是指輕傷害罪,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和裁定罪,重婚罪和拒絕撫養罪等輕微的刑事案件。
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由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撤回自訴。人民法院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應開庭審判,也可以進行調解。法院調解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缺乏證據或行為不構成犯罪,應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對自訴人提出反訴。自訴案件的審理由審判員一人進行。人民檢察院一般不必派人出席審判。法院如發現應由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移送檢察院偵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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