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

辯護

辯護起源於羅馬共和制後半期,當時的常設刑事法院審理案件,被告人對控告人的控告有權進行答辯,並且出現了稱作保護人的辯護人。

基本信息

詞語釋義

辯護辯護
1)英語辯護:Defend;Plead;Vindicate;Argueinfavorof;Assert;Speakindefenseofsmb.
2)站在某一方,提出理由或事實為其辯解; 

例:他作冗長的演說為自己的意見辯護。
3)在法庭上否定原告申訴的正確性。
2.出庭辯護
1)為了保護別人或自己,提出理由、事實來說明某種見解或行為是正確合理的,或是錯誤的程度不如別人所說的嚴重:不要替錯誤行為辯護,我們要為真理而辯護。
2)法院審判案件時被告人為自己申辯或辯護人為被告人申辯:辯護人、辯護律師。

詳細解釋

1.謂能治事管理。
出處:《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什一行而頌聲作矣”漢何休註:“一里八十戶……選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其有辯護伉健者為里正。”一說,辯,當作“辨”。清阮元校勘記:“按辯常作辨。辨即今人所用之辦事。辨護,謂能幹辦護衞也。”
2.為維護自己或別人的利益而辯解。
出處:魯迅《華蓋集·忽然想到(四)》:“古人做過的事,無論什麼,今人也都會做出來。而辯護古人,也就是辯護自己。”
示例:冰心《我們太太的客廳》:“我們的太太在客人前極口替她揄揚,辯護,說她自然,豪爽,她自有她真正的美!”巴金《春天裡的秋天》十五:“反正她活著有嘴替自己辯護,我卻不能夠從墳里爬出來說話。”
3.法律用語。法院審理案件時,被告人和辯護人根據事實和法律對控告的事實所作的申辯和解釋。參見“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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