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海洋法環境會議

聯合國海洋法環境會議

聯合國海洋法環境會議是聯合國為制定各國都能接受、且能保證海洋得到合理開發、利用、保護的法律而召開的會議。

簡介

聯合國海洋法環境會聯合國為制定各國都能接受、且能保證海洋得到合理開發、利用、保護的法律而召開的會議。海洋是反映各國領海寬度和海洋利用等利害關係的地方,通過海洋法確立海洋秩序是期待已久的問題。為此,聯合國在1958年召開了第一次海洋法會議,並著手擬訂領海及連線水域、公海、漁業、保護公海生物資源、大陸架4項公約。1960年第二次海洋法會議繼承第一次會議,並著手確定領海寬度工作,但未能實現。1973年12月起召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經過10年的分階段協商、協調,直到1982年12月才形成由序言、320條正文和9個附屬檔案組成的海洋法公約。除公海及領海的規定外,各國已就大陸架、深海底開發、海洋環境保護等各項問題取得一致意見。海洋法公約的所有締約國又組成國際海底管理局,管理海底區域的勘探與開發。海底管理局由大會和執行理事會組成,理事會負責管理海底採礦權。

參與者

大會第3067(XXVIII)號決議鑒於海洋法會議應該得到普遍參加,決定請秘書長邀請聯合國各會員國、或各專門機構或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各成員國和國際法院規約的各當事國以及下列國家參加會議:幾內亞比索共和國和越南民主共和國。 以下各國代表團出席了海洋法會議各期會議:阿富汗、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安哥拉、安提瓜和巴布達、阿根廷、澳大利亞、奧地利、巴哈馬、巴林、孟加拉國、巴貝多、比利時、貝寧、不丹、玻利維亞、波札那、巴西、保加利亞、緬甸、蒲隆地、白俄羅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加拿大、維德角、中非共和國、查德、智利、中國、哥倫比亞、葛摩、剛果、哥斯大黎加、古巴、賽普勒斯、捷克斯洛伐克、民主高棉、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民主葉門、丹麥、吉布地、多米尼加、多米尼加共和國、厄瓜多、埃及、薩爾瓦多、赤道幾內亞、衣索比亞、斐濟、芬蘭、法國、加彭、甘比亞、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加納、希臘、格瑞那達、瓜地馬拉、幾內亞、幾內亞比索、蓋亞那、海地、教廷、宏都拉斯、匈牙利、冰島、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朗、伊拉克、愛爾蘭、以色列、義大利、象牙海岸、牙買加、日本、約旦、肯亞、科威特、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黎巴嫩、賴索托、賴比瑞亞、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列支敦斯登、盧森堡、馬達加斯加、馬拉威、馬來西亞、馬爾地夫、馬里、馬爾他、茅利塔尼亞、模里西斯、墨西哥、摩納哥、蒙古、摩洛哥、莫三比克、諾魯、尼泊爾、荷蘭、紐西蘭、尼加拉瓜、尼日、奈及利亞、挪威、阿曼、巴基斯坦、巴拿馬、巴布亞紐幾內亞、巴拉圭、秘魯、菲律賓、波蘭、葡萄牙、卡達、大韓民國、羅馬尼亞、盧安達、聖露西亞、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薩摩亞、聖馬利諾、聖多美和普林西比、沙烏地阿拉伯、塞內加爾、塞席爾、獅子山、新加坡、索羅門群島、索馬里、南非、西班牙、斯里蘭卡、蘇丹、蘇利南、史瓦濟蘭、瑞典、瑞士、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泰國、多哥、湯加、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突尼西亞、土耳其、烏干達、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喀麥隆聯合共和國、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美利堅合眾國、上沃爾特、烏拉圭、委內瑞拉、越南、葉門、南斯拉夫、薩伊、尚比亞、辛巴威[20]。 9.第3067(XXVlII)號決議還請秘書長邀請有關各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以及聯合國納米比亞理事會以觀察員身份參加海洋法會議。 以觀察員身份參加海洋法會議各期會議的各專門機構和政府間組織列於本檔案附錄。

具體內容

本著以互相諒解和合作的精神解決與海洋法有關的一切問題的願望,並且認識到本公約對於維護和平、正義和全世界人民的進步作出重要貢獻的歷史意義, 注意到自從一九五八年和一九六O年在日內瓦舉行了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以來的種種發展,著重指出了需要有一項新的可獲一般接受的海洋法公約,
意識到各海洋區域的種種問題都是彼此密切相關的,有必要作為一個整體來加以考慮,
認識到有需要通過本公約,在妥為顧及所有國家主權的情形下,為海洋建立一種法律秩序,以便利國際交通和促進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資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資源的養護以及研究、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
考慮到達成這些目標將有助於實現公正公平的國際經濟秩序,這種秩序將照顧到全人類的利益和需要,特別是開發中國家的特殊利益和需要,不論其為沿海國或內陸國,
希望以本公約發展一九七O年十二月十七日第2749(XXV)號決議所載各項原則,聯合國大會在該決議中莊嚴宣布,除其他外,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區域及其底土以及該區域的資源為人類的共同繼承財產,其勘探與開發應為全人類的利益而進行,不論各國的地理位置如何,
相信在本公約中所達成的海洋法的編纂和逐漸發展,將有助於按照《聯合國憲章》所載的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鞏固各國間符合正義和權利平等原則的和平、安全、合作和友好關係,並將促進全世界人民的經濟和社會方面的進展,
確認本公約未予規定的事項,應繼續以一般國際法的規則和原則為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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