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海寬度

20海里(安哥拉)、 70海里(茅利塔尼亞)、 100海里(塞內加爾)、

長期以來,領海寬度是國際海洋法最具爭議的問題之一,也是領海制度中的核心問題之一。在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上,各國基本取得一致意見。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三條的規定,沿海國的領海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不應超過12海里。
在實踐中,目前絕大多數沿海國(110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但仍有一些國家的領海寬度不是12海里,有的國家採用低於12海里的領海寬度,如3海里、4海里、6海里等;有的國家的領海寬度高於12海里,如20海里、35海里、50海里、200海里等。

各國宣布的領海

各國宣布的領海寬度:
3海里(英國、美國、比利時、荷蘭等24國)、
4海里(挪威、芬蘭 2國)、6海里(土耳其、希臘等 4國)、
12海里(中國、蘇聯、法國、印度、印度尼西亞、巴基斯坦、泰國、阿爾及利亞、埃及、薩伊、蘇丹、摩洛哥等77國)、
20海里(安哥拉)、
30海里(奈及利亞、多哥)、
50海里(馬達加斯加、坦尚尼亞、喀麥隆、甘比亞 4國)、
70海里(茅利塔尼亞)、
100海里(塞內加爾)、
200海里(阿根廷、巴西、秘魯、獅子山、貝寧等 14國)
依照1958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這項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領土,包括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和同大陸及其沿海島嶼隔有公海的台灣及其周圍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於中國的島嶼”。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每一國家有權確定其領海的寬度”,但對其最大範圍作了限制,即:“從按照本公約確定的基線量起不超過12海里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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