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1992年2月25日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概述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頒布日期】 19920225
【實施日期】 19920225
【內容分類】國防、外交法

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1992年2月2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領海的主權和對毗連區的管制權,維護國家安全和海洋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為鄰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土和內水的一帶海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陸地領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台灣及其包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一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島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向陸地一側的水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的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為十二海里。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採用直線基線法劃定,由各相鄰基點之間的直線連線組成。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的外部界限為一條其每一點與領海基線的最近點距離等於十二海里的線。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毗連區為領海以外鄰接領海的一帶海域。毗連區的寬度為十二海里。
中華人民共和國毗連區的外部界限為一條其每一點與領海基線的最近點距離等於二十四海里的線。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領海的主權及於領海上空、領海的海床及底土。
第六條外國非軍用船舶,享有依法無害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的權利。外國軍用船舶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批准。
第七條外國潛水艇和其他潛水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必須在海面航行,並展示其旗幟。
第八條外國船舶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外國核動力船舶和載運核物質、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物質的船舶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必須持有有關證書,並採取特別預防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權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對領海的非無害通過。外國船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條為維護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可以要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的外國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者依照規定的分道通航制航行,具體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公布。
第十條外國軍用船舶或者用於非商業目的的外國政府船舶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主管機關有權令其立即離開領海,對所造成的損失或者損害,船旗國應當負國際責任。
第十一條任何國際組織、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內進行科學研究、海洋作業等活動,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違反前款規定,非法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進行科學研究、海洋作業等活動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外國航空器只有根據該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訂的協定、協定,或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准或者接受,方可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上空。
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權在毗連區內,為防止和懲處在其陸地領土、內水或者領海內違反有關安全、海關、財政、衛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行為行使管制權。
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主管機關有充分理由認為外國船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時,可以對該外國船舶行使緊追權。追逐須在外國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為母船進行活動的其他船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領海或者毗連區內時開始。如果外國船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毗連區內,追逐只有在本法第十三條所列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方可進行。追逐只要沒有中斷,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或者毗連區外繼續進行。在被追逐的船舶進入其本國領海或者第三國領海時,追逐終止。本條規定的緊追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軍用船舶、軍用航空器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授
權的執行政府公務的船舶、航空器行使。
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公布。
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依據本法制定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立法說明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草案)》的說明

1991年10月25日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
國家海洋局局長嚴宏謨
我受國務院的委託,現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及《草案》的起草經過
領海是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毗連區是國家行使管制權的海域。為了更好地行使國家對領海的主權及對毗連區的管制權,有效地維護我國的海洋權益,有必要在符合國際法、特別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原則的前提下,根據我國情況,以國內立法形式建立我國的領海及毗連區法律制度。
從國際上看,絕大多數沿海國家都建立了自己的領海制度。近幾十年世界範圍內圍繞海洋權的鬥爭,進一步促進了世界各沿海國的國內立法。僅在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期間,就有50多個國家相繼建立起領海法律制度。至今,在世界130多個沿海國家中,有80多個國家是以國內立法的形式建立起領海制度的。另外,自聯合國第一次海洋法會議通過《領海及毗連區公約》後,不少國家為執行有關稅收、檢疫等法規,在毗鄰領海的一定寬度的海域內,要求外國船舶遵守有關的法律、規章。第三次海洋法會議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又進一步明確了沿海國在領海之外建立12海里的毗連區,行使相應的管制權。我國擁有廣闊的海域,對所享有的主權和管制權必須運用法律形式加以確定,才能有效地維護我國的海洋權益,並與國際上圍繞海洋權的鬥爭形勢相適應。
從國內看,1958年,我國政府發表了“關於領海的聲明”。這是一個原則性聲明,確立了我國領海的範圍和基本制度。但隨後,未通過立法形式對領海內的法律制度作出全面規定,也未公布領海基點基線。近幾年我國雖然相繼制定了一些有關海洋方面的單行法律、法規,但尚缺乏必要的基本法律。這樣,給現行海洋方面單行法律的實施帶來了一定困難。例如,近年來,一些國家趁我國海洋法律制度不健全之機,在我國管轄海域甚至靠近我國領海外緣掠奪海洋資源的形勢咄咄逼人。此外,外國船舶在我國領海內違章排污,肆意進入我國領海內捕撈、非法打撈沉船、沉物等情況也時有發生。由於我國領海外部界限沒有對外公布,往往成為外國違章船舶拒絕承擔責任的藉口;對於違反我國海關法規,走私、逃避海關監管、偷逃關稅等違法犯罪活動,也難以及時、有效地予以打擊和制裁。
所有這些,都要求我們儘快立法。早在1984年,國務院、中央軍委就指出要加速建立我國海洋法律制度。不少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也先後提出了加快我國海洋立法的建議和提案。《草案》的起草工作正是在這種情況下開始的。1984年,經國務院批准,國家海洋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組成了《草案》起草小組。經過深入調查研究,蒐集國內外參考資料,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反覆修改,幾易其稿,形成了《草案》送審稿。送審稿上報國務院後,國務院法制局又廣泛徵求了中央有關部門、軍隊有關單位和一些沿海省市的意見,並邀請在京的國際法、海洋法和邊疆、地理方面的專家進行論證。此後,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精神,對《草案》又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現在提請審議的《草案》。
二、《草案》中的幾個主要問題
(一)關於《草案》的總體結構
《草案》是關於我國領海制度的基本法律,屬於國家法的範疇,也是一個涉外性質很強的法律。經過反覆考慮,權衡利弊,確立了《草案》的內容應該明確、簡練、概括的原則。因此,凡是與其他法律、法規重疊交叉的條款和不屬於領海制度基本法律規範的內容,《草案》中都不作規定。《草案》重點突出了國家對領海的主權和對毗連區的管制權及其基本制度以及我國領海及毗連區的空間範圍這兩個基本內容。在各方面認識比較一致的基礎上,《草案》就法律的適用範圍、領海基線和寬度、毗連區的寬度、外國船舶通過我領海制度、外國船舶在我領海內的活動、國家對毗連區的管制、違法的處理等作了明確規定。
(二)關於領海寬度問題
領海的寬度是指從領海基線量起至領海外部界線之間的距離。確定領海的寬度是一個國家的主權。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裡,由於國際法關於領海寬度沒有統一的規定,各國根據本國具體情況自定其領海寬度。一些海洋強國最早實行三海里領海寬度,以保證其在最大的公海區域實行公海自由。自拉美國家掀起爭取200海裏海洋權鬥爭以後,越來越多的國家實行12海里的領海寬度。1982年通過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明確了“各國有權確定其領海的寬度”,寬度為“自基線量起不超過十二海里的界限為止”。
根據我國的自然條件和具體情況,考慮到國家經濟利益和國防安全,我國政府在1958年“關於領海的聲明”中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寬度為十二海里”,體現了我國主權,符合我國根本利益,也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協調一致。因此,《草案》中規定領海寬度為十二海里。
(三)關於陸地領土的表述
國家海洋疆域與陸地領土有著密切聯繫,陸地領土決定海洋疆域的範圍。關於我國陸地領土的表述,《草案》採用我國1958年“關於領海的聲明”的規定,具體列舉屬於我國的島嶼和群島。
我國“關於領海的聲明”就領土問題作了明確規定,是眾所周知的事實,具有無可爭辯的效力。《草案》以立法形式再次重申和確認,具有新的意義,表明我國在領土問題上立場的連續性,為維護我國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提供法律依據。我國擬分期分批對外公布我國的領海基線基點,在法律條文中採取列舉方式,為這些基線基點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依據。
(四)關於外國船舶通過領海的制度
外國民用船舶享有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是公認的國際慣例,但外國軍用船舶通過領海,由於涉及國家安全,各國的主張和實踐不盡相同。大體上有三種制度,一是無害通過制度,二是通知制度,三是批准制度。
鑒於我國現實情況,《草案》採用了外國軍用船舶通過領海的批准制度。《草案》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外國軍用船舶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批准。這樣規定與我國1958年“關於領海的聲明”和1983年《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是一致的,有利於維護我國安全,鞏固海防。
(五)關於領海基線基點問題
領海基線基點是確定領海的內部和外部界線的依據,也是法律實施的前提條件之一。因此,《草案》第十五條規定,領海基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公布。目前,有關部門正在加緊第一批領海基線基點公布前的準備工作。為保證法律的順利實施,作為配套措施的領海基線基點將以政府聲明的形式對外公布,具體公布時間擬與法律的出台相銜接。
(六)關於執法部門問題
按照目前國家管理體制,對領海及毗連區的行政管理,是由港監、漁政、公安、海關、衛生、財政等部門分別按職責分工實施的。國家海洋局作為國務院管理海洋的職能部門,負有“綜合管理我國管轄海域,實施海洋監測,維護我國海洋權益”的職責。但從目前各部門的力量和手段看,單獨由一個部門承擔執法管理的任務比較困難,而各有關部門按現行分工協同管理又屬於內部職責分工,不宜在法中作出規定。因此,《草案》中對全國統一的執法部門未作明確規定。
我的說明完了,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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