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水旱災害應急預案

《習水縣水旱災害應急預案》指全縣範圍內突發性江河洪水、洪澇災害、山洪災害(指由降雨引發的山洪、土石流、滑坡災害)、乾旱災害、供水危機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動等引發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水閘倒塌、供水水質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使水旱災害處於可控狀態,保證抗洪搶險、抗旱救災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1.總 則

1.1 編制目的
做好水旱災害突發事件防範與處置工作,使水旱災害處於可控狀態,保證抗洪搶險、抗旱救災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習水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全縣範圍內突發性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突發性水旱災害包括:江河洪水、洪澇災害、山洪災害(指由降雨引發的山洪、土石流、滑坡災害)、乾旱災害、供水危機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動等引發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水閘倒塌、供水水質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災害。
1.4 工作原則
1.4.1 防汛抗旱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
1.4.2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糧食生產安全為首要目標,實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防抗結合”的原則。
1.4.3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區域統一規劃,堅持因地制宜,城鄉統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
1.4.4 堅持依法防汛抗旱,實行公眾參與,軍民結合,專群結合,平戰結合。駐縣軍隊、武警主要承擔防汛抗洪的急難險重等攻堅任務。
1.4.5 抗旱用水以水資源承載能力為基礎,實行先生活、後生產,先地表、後地下,先節水、後調水,科學調度,最佳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滿足城鄉生活、生產、生態用水需求。
1.4.6 堅持防汛抗旱統籌,在保障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儘可能利用洪水資源;以法規約束人的行為,防止人對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資源又保護水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2.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習水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
2.1.1 習水縣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領導組織全縣的防汛抗旱工作。其辦事機構習水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水利局。
2.1.2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組織機構。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指揮長,縣水利局局長任常務副指揮長,縣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任副指揮長。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由縣水利局、縣氣象局、縣農業局、縣林業局、縣國土局、縣交通局、縣衛生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公安局、縣建設局、縣環保局、縣發改局、縣經貿局、縣安監局、縣教育局、縣委宣傳部、縣廣電局、縣電信公司、縣移動公司、縣人武部、武警縣中隊、縣消防大隊等單位組成。
2.1.3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職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防汛抗旱的法規政策以及縣委、縣政府有關防汛抗旱搶險的指示,及時掌握全縣水情、旱情、災情,組織實施抗洪搶險及抗旱減災措施,組織制定縣內江河流域防禦洪水方案。負責組織全縣的防汛抗旱工作,對全縣水利、水電設施的水量實施統一調控和調度,對全縣重要江河洪水進行監控,組織對江河、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
2.1.4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職責:承辦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全縣防汛抗旱工作;組織制訂縣江河防禦洪水預案、洪水調度方案並監督實施;督促指導有關部門清除河道和沖溝內阻礙行洪的障礙物;統一調控和調度全縣水利、水電設施的水量;組織全縣防汛抗旱指揮系統的建設與管理等。
2.1.5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1.縣水利局:歸口管理全縣防汛抗旱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全縣防汛抗旱工程的建設與管理,負責組織江河洪水的監測、預報和旱情的監測、管理,負責防洪抗旱工程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防汛抗旱指揮系統,代管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
2. 縣氣象局:負責天氣氣候監測和預測預報工作。對汛情、旱情形勢作出氣象分析和預測。汛期及時組織力量對重要天氣形勢和災害性天氣作出滾動預報,及時向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提供氣象信息及乾旱資料,適時組織人工增雨工作。
3.縣農業局:及時收集、整理和反映全縣農業旱、澇災情信息,指導全縣農業防汛抗旱、災後農業生產自救和農業基礎設施恢復工作。
4.縣林業局:協調防汛木材的供應,組織做好乾旱期間森林防火,協助林區防汛管理工作。
5.縣國土局:組織監測、預防地質災害,指導並監督全縣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體系建設與運行,組織對山體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土石流等地質災害勘察、監測、防治等工作。
6.縣交通局:組織公路、水運交通設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做好公路(橋樑)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防汛工作,負責清除公路、水運礙洪建築設施,配合水利部門做好通航河道的堤岸保護,協調運力運送防汛抗旱和防疫的人員、物資及設備。
7.縣衛生局:負責水旱災區疾病預防控制和醫療救護工作。災害發生後,及時向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提供水旱災區疫情和防治信息,組織醫療衛生技術人員趕赴災區,開展防病治病,預防和控制疫情的發生和流行。
8.縣民政局:組織、協調水旱災後災民救助工作,組織核查災情,及時向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提供災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和開展救災捐贈等工作。
9.縣財政局:籌措防汛抗旱資金,根據有關部門提出的申請,會同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在年度預算內審核下撥防汛抗旱經費,並監督使用。
10.縣公安局:負責維護防汛抗旱秩序,依法打擊造謠惑眾和盜竊、哄搶防汛抗旱物資以及破壞防汛抗旱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遇有緊急汛情協助組織民眾撤離和轉移。
11.縣建設局:負責城市防洪安全和城區排澇;參與指導城鎮居民區的洪災防治工作。
12.縣環保局:監督檢查水旱災害易發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水旱災害後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組織對重大水澇災害防治工程的環境影響評估工作。
13. 縣教育局:負責學校的汛期防汛安全工作。
14.縣安監局:負責監督、指導有關部門做好汛期安全生產工作,特別要加強對礦山、尾礦壩等重要工程設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監督檢查。
15.縣發改局:參與編制防汛抗旱規劃,負責防汛抗旱設施、重點工程除險加固項目審批、籌建、計畫、協調和監督管理。
16.縣經貿局:組織擬定災區煤、電、油等重要能源生產、流通管理辦法,行使政府對災區電力等行業的管理職能。
17.縣電信分公司和移動公司:積極保障防洪抗旱搶險救災通訊暢通,優先傳遞防汛抗旱通訊信息。
18.縣人武部:根據汛情需要,組織民兵擔負抗洪搶險、營救民眾、轉移運送物資、穩定秩序及執行其他重大防洪任務。
19.武警縣中隊、武警縣消防大隊:遵照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和上級的指示,擔負抗洪搶險、營救民眾、轉移物資、抗旱救災等任務,協助地方公安部門維護搶險救災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
20. 縣委宣傳部:正確把握全縣防汛抗旱宣傳工作導向,及時組織、指導新聞宣傳單位做好防汛抗旱新聞報導工作,根據災情報導規定及時組織對外報導工作。
21.縣廣電局:負責組織電視台開展防汛抗旱救災宣傳工作。
2.2應急聯動機制
當縣內發生洪澇、乾旱災害時,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縣政府,經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查後,上報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同時通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統一組織各成員單位各司其職,協調配合抗洪搶險。

3.應急回響

3.1 應急回響的總體要求
3.1.1 按全縣範圍內一次降雨或連續乾旱造成的水旱災害的嚴重程度,應急回響級別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級。
3.1.2進入汛期、旱期,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全程跟蹤雨情、水情、旱情、災情,並根據不同情況啟動相關應急程式。實行汛期24小時值班制度,發生水旱災害後,按照要求迅速進行核實,特別重大級、重大級應在3小時內向上級防汛指揮機構報告;較大、一般應在4小時內向上級防汛指揮機構報告。
3.1.3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縣內主要江河幹流、重要水庫、城鎮重點防洪區和重大的水利工程、防洪工程超設計標準洪水調度,督促指導各地、各相關單位做好設計標準內洪水調度。其它水利、防洪工程的調度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
3.1.4 水旱災害發生後,由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抗洪搶險、抗旱減災和抗災救災等方面的工作。
3.1.5 對跨區域發生的水旱災害,或者突發事件將影響到臨近行政區域的,在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同時,應及時向受影響地區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通報情況。
3.2 特別重大級(Ⅰ級)應急回響
3.2.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級應急回響。
1.縣重要江河發生5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2.縣中型水庫發生洪水漫壩、垮壩;
3.發生1000萬元直接經濟損失以上的山洪災害;
4.特大幹旱(連續無效降雨天數春季61天以上、夏季46天以上、秋冬季91天以上)。
3.2.2 特別重大級(Ⅰ級)應急回響行動
1.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指揮長主持防指成員會商,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抗旱)期,啟用防禦特大洪水、抗旱預案,作出相應工作部署,並將情況上報以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按有關規定派工作組赴一線慰問、指導防汛抗旱工作。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密切監視汛情和旱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汛情、旱情預測預報,做好重點工程調度。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副指揮長帶班,加強防汛值班,每天在縣電視台發布汛(旱)情通報,報導汛(旱)情及防汛抗旱措施。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2.以受災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屬地為主的原則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及時組織防汛抗洪、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3.3 重大級(Ⅱ級)應急回響
3.3.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重大級應急回響。
1.縣重要江河發生超保證水位洪水;
2.重要小(一)型水庫發生洪水漫壩、垮壩;
3.中型水庫發生超設計標準洪水;
4.發生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以上的山洪災害;
5.嚴重乾旱(連續無效降雨天數春季達46—60天,夏季36—45天,秋冬季71—90天)。
3.3.2 重大級(Ⅱ級)應急回響行動
1.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指揮長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部署,將情況上報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根據相關規定派出相關領導率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副指揮長帶班,加強值班力量,密切監視汛情、旱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汛情旱情預測預報,做好重點工程的調度;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不定期在縣電視台發布汛(旱)情通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2.相關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根據情況,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3.4 較大級(Ⅲ級)應急回響
3.4.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較大級應急回響:
1.縣重要江河發生2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2.重要小(二)型及以上水庫發生洪水漫壩、垮壩;
3.小(一)型水庫發生超設計標準洪水;
4.發生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以上的山洪災害;
5.中度乾旱(連續無效降雨天數春季達31—45天,夏季26—35天,秋冬季51—70天)。
3.4.2 較大級(Ⅲ級)應急回響行動
1.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副指揮長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安排,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密切監視汛情、旱情發展變化。視情況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指導地方防汛抗旱工作。隨時將情況上報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並通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
2.相關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密切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旱救災工作。
3.5 一般級(Ⅳ級)應急回響
3.5.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般級應急回響。
1.縣重要江河發生1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2.小(二)型及以上水庫發生洪水漫壩、垮壩;
3.小(二)型水庫發生超標準洪水;
4.發生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以上的山洪災害;
5.輕度乾旱(連續無效降雨天數春季達16—30天,夏季16—25天,秋冬季31—50天)。
3.5.2 一般級(Ⅳ級)應急回響行動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負責人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加強對汛旱情的監視和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導,視情況派出工作組、專家組到一線幫助防汛抗旱工作。並將情況報告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將工作情況及時上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
3.6 不同災害的應急回響措施
3.6.1 江河洪水
1.當江河水位超過警戒水位時,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批准的防洪預案和防汛責任制的要求,組織專業和民眾防汛隊伍巡堤查險,嚴密布防,必要時動用民兵、武警參加重要堤段、重點工程的防守或突擊搶險。
2.當江河洪水位繼續上漲,危及重點保護對象時,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江河水情和洪水預報,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防禦洪水方案適時調度運用防洪工程,必要時報請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直接調度。防洪調度主要包括:調節水庫攔洪錯峰,開啟節制閘泄洪,啟動泵站搶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礙物、臨時搶護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6.2 山洪災害
1.當發生山洪災害後,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水利、國土、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技術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觀測,採取應急措施,防止山洪災害進一步惡化。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2.當山洪災害易發區雨量觀測點降雨量達到一定數量或觀測山體發生變形有滑動趨勢時,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或有關部門及時發出警報,對是否緊急轉移民眾作出決策,如需轉移時,應立即通知相關鄉鎮(區)或村組按預案組織人員安全撤離。
3.發生山洪災害後,若導致人員傷亡或失蹤,應立即組織人員或搶險突擊隊緊急搶救,必要時向當地民兵、武警部隊和上級政府請求救援。
4.如山洪土石流、滑坡體堵塞河道,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召集有關專家研究處理方案,儘快組織實施,避免發生次生災害。
3.6.3 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潰壩
1.當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潰壩出現前期徵兆時,工程管理單位要迅速調集人力、物力全力組織搶險,及時向縣防汛指揮機構報告,儘可能控制險情,為下游搶險應急轉移贏得時間。
2.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潰壩的應急處理,首先由當地政府發出預警信息,其次是啟動工程應急預案,要求相關單位無條件立即迅速落實,特別是組織受影響民眾轉移,要儘可能減少損失。
3.當地政府視情況在適當時機組織實施堤防堵口,調度有關水利工程,為實施堤防堵口創造條件;水庫潰壩和水閘垮塌時全力採取措施延長潰壩、垮塌時間,為下游民眾轉移、減少損失贏得時間。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領導應立即帶領專家趕赴現場指導。
3.6.4 乾旱災害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根據實際情況,按特大、嚴重、中度、輕度4個乾旱等級,制定相應的應急抗旱措施,並負責組織抗旱工作。
1.特大幹旱
(1)指揮機構強化抗旱工作的統一指揮和組織協調,加強會商,強化抗旱水源的科學調度和用水管理,優先保證城鄉居民生活和重點企業用水安全,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2)啟動相關抗旱預案,並報上一級指揮機構備案。必要時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宣布進入緊急抗旱期,啟動各項特殊應急抗旱措施,如:應急開源、應急限水、應急調水、應急送水等。
(3)密切監測旱情、及時分析旱情變化發展趨勢,密切掌握旱情災情及抗旱工作情況,及時分析旱情災情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落實應急抗旱資金和抗旱物資。
(4)加強旱情災情及抗旱工作的宣傳,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災工作。
2.嚴重乾旱
(1)指揮機構強化抗旱工作的統一指揮和組織協調,加強會商,強化抗旱水源的科學調度和用水管理,確保城鄉居民生活和重點企業用水安全,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2)啟動相關抗旱預案,並報上一級指揮機構備案。必要時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啟動各項特殊應急抗旱措施,如:應急開源、應急限水、應急調水、應急送水等。
(3)加強旱情監測,密切注視旱情的發展情況,及時會商,加強抗旱工作的動員和部署。
3.中度乾旱
(1)加強旱情監測,密切注視旱情的發展情況,定期分析預測旱情變化趨勢,及時通報旱情信息和抗旱情況。
(2)及時分析預測水量供求變化形勢,加強抗旱水源的統一管理和調度,加強節約用水管理。
(3)根據旱情發展趨勢,及時會商、適時對抗旱工作進行動員部署。
4.輕度乾旱
(1)掌握旱情變化情況,做好旱情監測、預報工作;
(2)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調度工作;
(3)及時分析了解社會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3.7 信息報送和處理
3.7.1 汛情、旱情、險情、災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實行歸口處理,分級上報,信息共享。
3.7.2 防汛抗旱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翔實,重要信息應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應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了解情況,隨後補報詳情。
3.8 指揮和調度
3.8.1 出現水旱災害或防洪工程發生重大險情後,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應迅速上崗到位,成立現場指揮部,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根據現場情況,及時收集、掌握相關信息,根據現場情況,預測事態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並按規定的處置程式,組織指揮有關單位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迅速採取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3.8.2 發生重大水旱災害或防洪工程發生重大險情後,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派出由領導帶隊的工作組趕赴現場加強領導、指導工作,必要時成立前線指揮部。
3.9 搶險救災
對發生水旱災害和工程出險的搶險工作,由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各單位或各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最大程度減少損失。民兵和武警部隊是搶險救災的骨幹力量。同時,搶險救災應採取專業隊伍和民眾參與的方式,按照事先制訂的搶險預案實施。
3.10 安全防護和醫療救護
3.10.1 各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高度重視應急搶險人員的安全,調集和儲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和消毒藥品,以備隨時套用。
3.10.2 搶險人員進入和撤出現場由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視情況作出決定。搶險人員進入受威脅的現場時,應採取防護措施保障自身安全。
3.10.3 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縣政府和上級領導機構的指令,及時發布通告,防止人、畜進入危險區域或飲用被污染的水源。
3.10.4 對轉移的民眾,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提供緊急避難場所,妥善安置災區民眾,保證基本生活。
3.10.5 出現水旱災害後,事發地人民政府和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衛生部門加強受影響地區的疾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工作,落實各項防病措施,並派出醫療小分隊,對受傷的人員進行緊急救護。
3.11 社會力量動員和參與
3.11.1 出現水旱災害後,事發地的人民政府可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部位實施緊急控制,防止事態及其危害的進一步擴大。
3.11.2 必要時可通過當地人民政府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應急突發事件的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徵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全力投入抗洪搶險。
3.12 新聞報導
3.12.1 新聞報導應遵循的原則:堅持團結穩定鼓勁、正面宣傳為主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為抗洪救災工作的開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3.12.2 公開對外報導的汛情、旱情、災情及防汛抗旱動態等,應經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核。
3.12.3 宣傳報導由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宣傳部門共同商定。
3.13 應急結束
3.13.1 當水旱災害得到有效控制時,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視汛情,宣布結束緊急防汛期或抗旱期。
3.13.2 依照有關緊急防汛期規定徵用、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汛期結束後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
3.13.3 緊急處置工作結束後,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配合事發地人民政府進一步恢復正常生活、生產、工作秩序,修復水毀基礎設施,儘可能減少突發事件帶來的損失和影響。對實施應急處置的事件,要做出專項的總結分析,總結經驗教訓。

4.應急保障

4.1 應急救援與裝備保障
4.1.1 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1.對重點江河堤防險工險段、水庫和易出險的水利工程設施,應提前編制工程應急搶險預案,以備緊急情況下因險施策;當出現新的險情後,應派工程技術人員趕赴現場,研究最佳化除險實施方案,並由防汛行政首長負責組織實施。
2.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分級原則建設防汛搶險物資倉庫,儲備本級防汛抗旱物資。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應儲備常規的搶險機械、抗旱設備、物資和救生器材,並滿足搶險急需。
4.1.2 應急隊伍保障
1.防汛隊伍
(1)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和民兵是抗洪搶險的重要力量。
(2)防汛搶險隊伍分為:民眾搶險隊伍、非專業部隊搶險隊伍和專業搶險隊伍(地方組織建設的防汛機動搶險隊和解放軍組建的抗洪搶險專業應急部隊)。民眾搶險隊伍主要為搶險提供勞動力,非專業部隊搶險隊伍主要完成對搶險技術設備要求不高的搶險任務,專業搶險隊伍主要完成急、難、險、重的搶險任務。
(3)調動防汛機動搶險隊伍程式:一是縣防汛抗旱指揮部管理的防汛機動搶險隊伍,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調動。二是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管理的防汛機動搶險隊伍,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提出調動申請,由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批准。三是同級其他區域防汛抗旱指揮部管理的防汛機動搶險隊伍,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提出調動申請,上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協商調動。
(4)調動部隊參加搶險程式: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的搶險救災需要軍隊、武警參加的,應通過當地防汛抗旱指揮部軍隊成員單位提出申請,由軍隊、武警成員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緊急情況下,軍隊、武警可邊行動邊報告,地方政府應及時補辦申請手續。
申請調用部隊參加搶險救災的檔案內容包括:災害種類、發生時間、受災地域和程度、採取的救災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裝備等。
2.抗旱隊
(1)在抗旱期間,各級人民政府和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動員社會公眾力量投入抗旱減災工作。
(2)抗旱服務組織是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乾旱時期應直接為受旱地區農民提供流動灌溉、生活用水,維修保養抗旱機具,租賃、銷售抗旱物資,提供抗旱信息和技術諮詢方面的服務。
4.1.3 供電保障
電力部門主要負責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優先保證抗洪搶險、搶排漬澇、抗旱救災等方面的供電。
4.1.4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部門負責大洪水時用於搶險、救災車輛的及時調配,優先保證防汛搶險人員、防汛抗旱救災物資運輸。
4.1.5 醫療保障
衛生部門主要負責水旱災區疾病防治的業務技術指導;組織醫療衛生隊赴災區幫助進行緊急救治、防疫工作。
4.1.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主要負責做好水旱災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擊破壞抗洪抗旱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保證抗災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負責組織搞好防汛搶險、警戒工作,維護災區的社會治安秩序。
4.1.7 物資保障
1.物資儲備
(1)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重點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應儲備必要的防汛搶險物資。當各級儲備物資消耗過多,不能滿足抗洪搶險和抗旱需要時,應及時進行補充儲備,必要時可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徵集。
(2)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儲備的縣級防汛物資,主要用於解決遭受特大洪水災害地區防汛搶險物資的補助,重點支持遭受特大洪澇災害地區防汛搶險救生物資的應急需要。
(3)縣級防汛物資儲備的品種主要用於攔擋洪水、導滲堵漏、堵口復堤等抗洪搶險急需的搶險物料,用於救助、轉移被洪水圍困民眾及抗洪搶險人員配用的救生器材。
(4)抗旱物資、水源儲備。乾旱頻繁發生地區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儲備一定數量的抗旱機具等物資。
2.物資管理調撥。縣級防汛物資調撥程式:由鄉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向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批准同意後,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向代儲單位下達調撥令。
3.當儲備物資不能滿足要求時,必要時可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徵集。
4.1.8 資金保障
縣財政安排防汛抗旱、水毀修復補助費,用於補助各地遭受一般級以上水旱災害防汛搶險、抗旱及防洪工程修復項目。
4.1.9 社會動員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會公益性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利工程設施和參與防汛抗旱的責任。
2.防汛抗旱期間,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在各種新聞媒體發布防汛抗旱信息,以引起社會關注。根據水旱災害的發展,做好動員工作,組織社會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級政府應加強對防汛抗旱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5.善後工作

發生水旱災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災區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複課、水毀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善後工作。
5.1 救災善後工作
5.1.1 民政部門負責災民生活救助。應及時調配救災款物,組織安置災民,作好災民臨時生活安排,負責災民倒塌房屋的恢復重建,保證災民有糧吃,有衣穿,有房住,有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時醫療,切實解決災民的基本生活問題。
5.1.2 衛生部門負責調配醫務技術力量,搶救因災傷病人員,對污染源進行消毒處理,對災區重大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理,控制疫情、疾病的傳播、蔓延。
5.1.3 各級政府組織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物進行清除。
5.2 防汛搶險物料補充
針對當年防汛搶險物料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措和常規防汛的要求,及時補充到位。
5.3 水毀工程修復
5.3.1 水利部門對影響當年防洪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的水毀工程,應儘快修復。防洪工程應力爭在下次洪水到來之前,做到恢復主體功能。抗旱水源工程應儘快恢復功能。
5.3.2 遭到毀壞的交通、電力以及通信設施,各相關部門應儘快組織修復,恢復功能。
5.4 災後重建
各相關部門應儘快組織災後重建工作。災後重建原則上按原標準恢復,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可提高標準重建。
5.5 防汛抗旱工作評價
每年縣防汛抗旱部門應針對防汛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和環節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評估。徵求社會各界和民眾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總結經驗,找出問題,從防洪抗旱工程的規劃、設計、運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提出改進建議,以便進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6.附 則

6.1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管理,並負責組織對預案進行評估。不定期修訂,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召集有關部門、相關專家評審,並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6.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水利局)負責解釋。
6.3預案的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