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歷史
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後,人權委員開始起草國際人權公約。1950年,第五屆聯合國大會審議人權委員會提交的僅保護個人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公約草案。大會認為這一公約草案不全面,沒有包括《世界人權宣言》的全部內容,未對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予以保護,要求人權委員會對草案進行補充和修正。鑒於公民和政治權利與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難以共享一套監督機構,1952年,第六屆聯合國大會決定由人權委員會起草兩個人權公約,一個包括公民和政治權利,另一個包括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1954年,人權委員會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草案》(同時提交的還有《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草案》)提交第九屆聯合國大會審議。1966年12月16日第二十一屆聯合國大會第2200A號決議通過並開放給各國簽字、批准和加入。1976年1月3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