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是聯合國通過的國際人權公約,包括序言及五個部分,共31條。它與《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著共同的序言及關於人民自決權的規定,是國際人權憲章體系的第二個檔案。。《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規定的人權包括:公民的自決權生存權平等權男女平等權、工作權、參加和組織工會權、罷工權、享受社會保障權、受教育權、科學研究自由等。一、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 二、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自由處置他們的天然財富和資源,而不損害根據基於互利原則的國際經濟合作和國際法而產生的任何義務。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三、本公約締約各國,包括那些負責管理非自治領土和託管領土的國家,應在符合聯合國憲章規定的條件下,促進自決權的實現,並尊重這種權利。

歷史

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後,人權委員開始起草國際人權公約。1950年,第五屆聯合國大會審議人權委員會提交的僅保護個人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公約草案。大會認為這一公約草案不全面,沒有包括《世界人權宣言》的全部內容,未對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予以保護,要求人權委員會對草案進行補充和修正。鑒於公民和政治權利與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難以共享一套監督機構,1952年,第六屆聯合國大會決定由人權委員會起草兩個人權公約,一個包括公民和政治權利,另一個包括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1954年,人權委員會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草案》(同時提交的還有《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草案》)提交第九屆聯合國大會審議。1966年12月16日第二十一屆聯合國大會第2200A號決議通過並開放給各國簽字、批准和加入。1976年1月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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