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退稅率

累退稅率

累退稅率是累進稅率的對稱。是指隨課稅對象數額的增大,而稅率逐級降低的稅率制度。這種稅率,課稅對象數量越大,稅率越低,課稅對象數量越小,稅率越高。由於這種稅率不符合稅收合理負擔、應能負擔的原則,一般不被採用。但在某種特定條件下,為達到特定目的,作為一種過渡辦法,也可能被使用。

基本信息

含義

累退稅率累退稅率
累退稅率――“累進稅率”的對稱。隨課稅對象數額或相對比例的增大而逐級降低稅率的一種遞減等級稅率。即課稅對象數額或相對比例越大,稅率越低;課稅對象數額或相對比例越小,稅率越高。這種稅率只在世界少數國家採用。 累進稅的對稱,指納稅人的負擔率隨課稅對象數額的增加而遞減的稅。累退稅的課稅對象數額越大,負擔率越低;課稅對象數額越小,負擔率越高。在這裡,累退是指稅額相對於納稅人淨收入的比例而言,而不是指稅額相對於課稅對象的比例。如果不論納稅人收益和財產數額大小,負擔能力高低,都按同一比例徵稅,結果負擔能力高者,負擔率低;而負擔能力低者,負擔率高,這實質上就是一種累退稅。常見的例子是營業稅、消費稅和財產稅舉例例如,營業稅按營業額,的多少,依一定比例計征。按照定義屬於比例稅。而納稅人營業額的數量越大,其取得的收入越多,負擔能力越高,按照比例稅率計算稅額,納稅人負擔率相對於其負擔能力來說是遞減的。因此,這種表面上和課稅基數成比例的稅,常常被認為是按照納稅人收入來說累退的稅。

特點

由於這種稅率不符合稅收合理負擔、應能負擔的原則,一般不被採用。但在某種特定條件下,為達到特定目的,作為一種過渡辦法,也可能被使用。

運用

中國在第二步利改稅時,國家與國營大、中型企業的利潤分配關係,採用所得稅加調節稅定比減征的辦法,實質上就是一種累退稅率。假定某企業基期利潤100萬元,按55%的統一比例所得稅率應納所得稅55萬元,企業合理留利10萬元,應核定該企業調節稅稅率為35%,但調節稅可給以定比減征70%的照顧。也就是說以後年度的增量利潤的調節稅稅率,可按10.5%的調率計征。這種利潤分配製度,實際上是以100萬元為劃分級距的分界點,兩級超額累退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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