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傑伊

約翰·傑伊

約翰·傑伊(John Jay,1745年12月12日-1829年5月17日)出生於英屬美洲紐約省,是一位美國政治家、革命家、外交家和法學家。他與班傑明·富蘭克林和約翰·亞當斯一同出使法國、與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和詹姆斯·麥迪遜一起撰寫了《聯邦黨人文集》。他還曾從1789年到1795年出任美國首席大法官。1829年逝世於紐約威切斯特郡。

基本信息

人物生平

早年

傑伊出生於紐約的一個富有家庭,他在國王學院(後來的哥倫比亞大學的前身)就讀後與羅伯特·利文斯頓一起在紐約作律師。

美國革命

約翰·傑伊 約翰·傑伊

傑伊在紐約建立了自己的聲名,因此被選為第一次和第二次大陸會議的議員。這兩次會議的內容是討論美洲殖民地是否應該從英國獨立。在戰爭爆發後,他還成為了著名的1777年紐約州憲法起草人之一,而這部憲法為後來的《費城憲法》提供了一個主要的思想源泉。

從1778年12月10日到1779年9月27日他被選為大陸會議的第五任主席。此後他成為美國革命最重要的外交官之一出使西班牙,並調停了西班牙與法國之間的和平。他還和班傑明·富蘭克林約翰·亞當斯一起參與了1783年條約的談判,美國獲得和平以及最終的獨立。

外交國務秘書

聯邦黨人文集 聯邦黨人文集

1784年傑伊被委任為外交國務秘書,即後來的國務卿(外交部長),負責主持這個“幾乎沒有朋友的”共和國的外交事務。

但是《邦聯章程》所規定的邦聯政府實際上無法工作。傑伊、漢密爾頓和麥迪遜稱為章程的批評人。傑伊認為章程中規定的政府太軟弱,無法有效地實行政府工作。他考慮道:

聯邦章程規定國會有權宣戰,但卻無權徵募士兵或金錢來維持作戰的需要;它有權議和,但卻無權控制和平條約的滿足;它有權結盟,卻無權完成聯盟的義務;它有權簽署貿易條約,卻無權在國內外遵守條約。一句話,它可以顧問、勸告、要求和請求。誰願意可以去理會它。

傑伊本人沒有參加費城會議,但他與漢密爾頓和麥迪遜一起主張建立一個新的、更有權的、中央的、但依然平衡的政府。他們一起寫了《聯邦黨人文集》,這個文集中共有85篇說服公民接受美國憲法的文章。因為在1787年的秋天生病,傑伊的貢獻較少,只寫了其中五篇,但他是當時三人中聲望最高的一個(同時也是最年長的一個)。

首席法官

約翰·傑伊 約翰·傑伊

1789年9月26日,喬治·華盛頓委任傑伊為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根據1789年9月通過的《司法法》,除最高法院外,聯邦法院還包括13個地區法院以及3個由兩名最高法院法官和1名地區法院法官組成的巡迴法院。最高法院法官每年都要花很多時間到各自的巡區去審理案件,稱“巡迴騎乘”,這種制度使大法官們很辛苦,接替拉特里奇的詹森法官幹了一年就辭職了。不僅詹森,作為首席大法官的傑伊也因厭倦來回奔波而於1792年決定去競選紐約州州長,不再做首席大法官,只是沒能選上才作罷。

傑伊是堅定的聯邦至上論者,他和其他法官認為州政府必須服從聯邦政府。1793年,傑伊主持審理“奇澤姆訴喬治亞州案”,他巧妙地把自己在《聯邦黨人文集》中主張的聯邦至上原則運用在司法實踐中,最後最高法院大法官以四比一的結果判決州可以作為聯邦法院的被告,在喬治亞州執行判決後償還欠款後,對這個決定不滿的人不久後在國會以修正案的形式(美國憲法第11次修改案)推翻了這一案件(該案判決也成為美國首個被憲法修正案推翻的最高法院判決),使得個人無法向最高法院起訴控告一個州,以改變州權遭到削弱的結果。然而,傑伊所主張的州不能作為一個主權實體的思想,在以後的案件中逐漸得到認可。

1794年傑伊作為特使前往英國,與之訂立英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這個條約後來被稱為傑伊條約。 傑伊本人和美國政府都認為這是當時能夠達成的最好的條約了。華盛頓和國會(持保留態度並要求修改後)簽署了這個條約——雖然如此許多人反對這個條約,使得傑伊也非常不受歡迎。傑伊有一次說他可以藉著焚燒他的肖像的光從波士頓去費城。這個條約顯然也使傑伊被選為美國總統的可能性消失了。

紐約州長

傑伊還在英國時就被選為紐約州的州長。他向華盛頓總統辭去首席大法官的職務,退出最高法院,之後擔任紐約州州長。1800年約翰·亞當斯總統再次提名他為法官,參議院也很快就批准了這個提名,但傑伊以自己的健康不良和“法庭缺乏它支持國家政府所需要的能量、重要性和威嚴”為由拒絕了。

歸隱辭世

1801年6月,傑伊的州長任期結束。他儘管又贏得了1802年的州長選舉,但還是謝絕一切挽留,正式隱退。 他退出政界回到他在紐約州威切斯特郡的莊園上。其故居和部分莊園後來成為博物館。

1829年5月15日傑伊逝世於他的莊園上,“腐敗永遠無法戰勝誠實”是他留給人們的名言。他被葬在他兒子的莊園上,這裡亦成為博物館。

人物成就

在首席大法官任上,傑伊最大的貢獻在於拒絕向聯邦行政分支提供與條約、法律、聯邦法律相關的咨訊意見——這是三權分立由思想邁向制度的重要環節,進而形成慣例延續下來,被最高法院嚴格遵守。

傑伊任首席大法官期間審理的最重要的案件是1793年的“奇澤姆訴喬治亞州案”。案情如下:獨立戰爭期間,南卡羅來納州商人羅伯特·法夸爾賒給喬治亞州布匹和衣服等物品,但後來喬治亞州以法夸爾是英國效忠派為由拒絕付款給他。法夸爾死後,他的遺囑執行人亞歷山大·奇澤姆(也是南卡羅來納人)繼續向喬治亞州追討欠款。在索要無果的情況下,他起訴到聯邦最高法院,喬治亞州政府官員以主權豁免為由拒絕出庭,但此主張被最高法院依據《聯邦憲法》第3條第2款駁回(《聯邦憲法》第3條規定了最高法院的管轄權,其中包括兩個或兩個以上州之間的訴訟、不同州公民之間的訴訟以及一州為一方當事人的訴訟等)。這是一個4比1的判決,傑伊、布萊爾、威爾遜和庫欣支持原告,艾爾德爾支持喬治亞州的主張。

最高法院作出判決後,喬治亞州雖然償還了欠款,但是州權維護者不願接受州權被削弱的後果,他們推動國會提出一條新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合眾國的司法權,不得被解釋為適用於他州公民或任何外國公民或國民對合眾國一州提出的或起訴的任何普通法或衡平法訴訟。”1798年,該憲法修正提案得到各州批准,正式成為美國聯邦憲法第十一條修正案。奇澤姆案也因此成為美國歷史上第一個被憲法修正案推翻的最高法院判決。

人物紀念

紐約州有一個小城、印第安納州有一個郡以傑伊命名。紐約城大學的一個法學院也以傑伊命名,即紐約城市大學約翰傑刑事司法學院(John Jay College of Criminal Justice)。

前任: 喬治·柯林頓 紐約州州長 1795年-1801年 繼任: 喬治·柯林頓
前任: 首任 美國首席大法官 1789年-1795年 繼任: 約翰·拉特利奇
前任: 羅伯特·利文斯頓 美國外交部長 1784年-1789年 繼任: 托馬斯·傑斐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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