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字識別

簽字識別,是一種漢字簽名雙重識別方法,簽字識別屬於行為識別的範疇。從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際電子商務管理司規則標準處獲悉,中國《電子簽章條例》目前正在各地徵求專家意見,2000年7月中旬該條例草案將上報國經辦立法程式,不久有望出台。

定義

簽字識別,是一種漢字簽名雙重識別方法,簽字識別屬於行為識別的範疇。

方法

簽字識別簽字識別

提出一種用於英文簽字識別的特徵點匹配算法。該算法通過比較各特徵點的局部特性及特徵點之間的相對關係,計算各特徵點間的相似性從而得到特徵點匹配關係。特徵點集通過沿筆劃骨架的變尺度量測獲得。本文提出的算法採用逐級匹配的策略,加快了匹配的速度,提高了匹配準確度。實驗結果表明這種算法具有很好的適應性。這種方法也可用於其他文字識別中。

用於離線英文簽字識別的特徵點匹配黃為民,榮鋼,邊肇祺清華大學自動化系文摘本文提出一種用於英文簽字識別的特徵點匹配算法。該算法通過比較各特徵點的局部特性及特徵點之間的相對關係,計算各特徵點間的相似性從而得到特徵點匹配關係。特徵點集通過沿筆劃骨架的變尺度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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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單上的簽字與承運人的識別

貨物在海上運輸滅失或損壞後,當事人首先必須確定責任主體,否則,根據中國《海商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自承運人交付或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一年內未起訴承運人的,承運人或船東免除責任。此項規定表明當事人訴錯對象除導致不必要的損失外,更嚴重的是重新起訴時可能面臨訴訟時效已過的風險。雖然《海商法》第72條規定“貨物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後,應託運人的要求,承運人應當簽發提單”,似乎可以確定簽發提單者即為承運人,但實踐中卻因種種原因,使承運人的識別頗為困難。總體上來說,提單上的簽字對海上貨物運輸契約承運人的確定具有一定的影響,影響的大小因船舶經營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班輪運輸中提單上的簽字班輪運輸中,班輪公司接受託運人的訂艙,應託運人的要求在貨物裝船後向其簽發提單。此時提單上通常印有班輪公司的抬頭,提單上的簽字或船長的簽字,或者是班輪公司的代理人代承運人的簽字。這兩種情況的承運人都應當是班輪公司。

有時班輪公司因運力不足,會從其他公司以期租契約的方式租用船舶經營班輪運輸。這種情況下班輪公司接受託運人的訂艙後,通常會簽發帶有自己公司名稱抬頭的提單,提單上的簽字可能是船長的簽字、班輪公司的代理人代承運人的簽字或者是班輪公司代理人代船長的簽字。 

如果適用中國法律,依據我國《海商法》第72條第2款的規定:“提單由載貨船舶的船長簽發,視為代表承運人簽發。”如果適用英國法,則情況比較複雜。具體要結合提單上的簽字和提單上的其他條款來認定誰是承運人。非班輪運輸中提單上的簽字,在承租人(期租情況下)不是班輪經營人情況下,由於簽發提單屬於船舶營運的範圍,因此期租契約通常規定,承租人有權要求船長就所運輸的貨物簽發提單或者承租人自己或委託其代理人直接代理船長或船舶所有人簽發提單。在實踐中,承租人經常再通過航次租船的方式承運他人的貨物,則此時,提單上的簽字在認定提單所證明的運輸契約的承運人方面同樣有重要的影響。

英國法中,如果提單正面清楚的標明承運人的身份,則按照此標明識別承運人。如果提單的正面沒有清楚標明承運人的身份,則提單簽字的影響將結合提單中其他條款的內容來決定。

在美國法中,如果承租人簽發提單時以承運人名義,而未得到船東授權,則船長簽章的事實不足以約束船東。

在中國法中,《海商法》第72條第2款關於“提單由載貨船舶的船長簽發的,視為代表承運人簽發”的規定,在涉及期租契約的非班輪運輸中,對承運人的識別沒有任何幫助。目前學術界的主要觀點認為,如果承租人運攬第三人的貨物,則承運人的識別需要按照租船契約的有關規定、提單的簽發人和簽發的形式,以及其他具體情況進行認定。

如果提單是承租人或者其代理人以承租人的名義簽發的,並且提單中沒有其他與內容矛盾的條款,則承租人應當視為承運人;如果提單當中有承運人識別條款或者光租條款,則根據契約解釋的基本規則,提單的手寫、列印條款效力應高於提單中的印刷條款,因此 是應當以提單中的簽字為準,將承租人確定為承運人。

如果提單是承租人或者代理人代表船舶所有人或者載貨船的船長簽發,則應當認為提單所證明的運輸契約是船舶所有人與託運人所訂立,即船舶所有人是承運人。因為如果期租契約中已經授權簽發人可以如此簽發提單,這種授權可以視為船舶所有人委託簽發人代理其訂立運輸契約。如果契約中無此規定,則適用表見代理的理論,由於期租契約關係的存在,託運人有理由相信提單簽發人有如此授權,提單簽發人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但如果租船契約規定承租人以自己或其代理人以承租人名義簽發提單,則視託運人是否知道契約中有此規定來確定承運人。如果託運人不知道此規定,則出租人和承租人均為承運人;如果託運人知道此種規定,則承租人為承運人。 

可見,承運人的識別確有一定的標準,當確實無法確定誰是承運人時,唯有通過同時起訴船東和承租人才能避免訴錯對象的風險。

相關條例

從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際電子商務管理司規則標準處獲悉,中國《電子簽章條例》目前正在各地徵求專家意見,2000年7月中旬該條例草案將上報國經辦立法程式,不久有望出台。
業內人士指出,電子簽名的使用並非放棄了傳統的白紙黑字親筆簽名方式,但如果在法律上做出規定並得到承認的話,則意味著電子簽名將與傳統簽名方式並行,人們可以選擇使用其中的任何一種方式。
據了解,“電子簽章”是對網路傳輸中的數據信息打上特定的標記,它需要採用特定技術手段來實現。目前普遍採用的是PKI(公共鑰匙基礎設施)技術。該技術能夠保障數據信息的簽字人使用的是惟一的簽名,信息接收人通過簽名能夠識別出簽字人,同時該簽名是通過簽字人單獨控制的方式創設的。有了“電子簽章”,任何人無法否認自己發出的信息,通過網路進行的通訊和交易由此可以得到有力的法律保障。
自1998年中國發生第一筆網路交易以來,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也帶來了諸多法律問題。由於電子交易是在看不見、摸不著的網路空間中實現的,人們無法直接通過感官來確認交易雙方的身份,因此,交易資訊的有效性如何得到證明是一個問題。
據介紹,中國《契約法》第11條規定,訂立契約的書面形式可以用數據電文形式,但是該法對電子簽名在法律上是否獲得承認沒有做出規定。
參與起草《電子簽章條例》草案的朱先生介紹,即將出台的《電子簽章條例》通過對電子簽章法律效力的規範,將保證傳統交易安全的制度框架“移植”到電子交易中來。
《條例》主要包括電子簽名的概念及其適用、電子簽名的使用與其效力等問題。朱先生向記者強調,《電子簽章條例》的首要目標在於保證交易安全。
據了解,正在起草的《電子簽章條例》被認為是中國構建電子商務立法體系的突破口,同時它也是調整網路交易的一部基礎性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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