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撫

總督和巡撫合稱督撫,明清兩代的地方軍政長官。督撫有權決定徒刑的判決,對流刑、充軍、發遣可以做終審判決,但需要報請刑部覆核。

基本解釋

總督和巡撫,明清兩代最高的地方行政長官。

督撫大吏爭上符瑞。——《明史·海瑞傳》

古代官職:

總督和巡撫合稱督撫,明清兩代的地方軍政長官。

清朝地方巡撫總督多為1品2品大員,如:兩江總督馬新貽湖南巡撫陳寶禎上任是都是1品。清朝官員在袍服外面要罩一件襟褂,叫作補褂。補褂的前胸和後背各有一塊繡成的方形圖案,稱為補子。補子的圖案是文官為鳥類,武官為獸類;御史監察系統的官員則不分官品,都繡獬豸(xièZhì),因為傳說這種神獸能辨曲直。

此外,清朝高級官員帽頂後面還拖著一束孔雀翎毛,稱為花翎。翎上的圓圈狀花紋叫眼,於是又以眼的多少顯示等級,有單眼、雙眼、三眼之分。

督撫有權決定徒刑的判決,對流刑、充軍、發遣可以做終審判決,但需要報請刑部覆核。

總督 從一品。 掌釐治軍民綜制文武察舉官吏修飭封疆。標下有副將、參將等官。

巡撫 從二品。 掌宣布德意撫安齊民修明政刑興革利弊考覈群吏會總督以詔廢置。

標下有參將、游擊等官。其三年大比充監臨官武科充主試官督、撫同。

初沿明制督、撫系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僉都御史銜無定員。順治十年諭會

推督、撫不拘品秩擇賢能者具題。康熙元年停巡撫提督軍務加工部銜。 不置總督省分

兼轄副將以下等官。 十二年復故並設撫標左、右二營。三十一年定總督加銜制。 由各

部左、右侍郎授者改兵部左、右侍郎由巡撫授者升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

乾隆十三年定大學士兼管總督者仍帶原銜。明年改授右都御史銜其兵部尚書銜由吏部

疏請定奪。嘉慶十四年定以二品頂戴授者兼兵部侍郎銜俟升品秩再加尚書銜。光緒三十

二年更名陸軍部尚書銜。宣統二年停。 七年定山陝督、撫專用滿員。雍正元年定巡撫

加銜制。 由侍郎授者改兵部右侍郎兼右副都御史銜由學士、副都御史及卿員、布政使等

官授者俱為右副都御史由左僉都御史或四品京堂、按察使等官授者俱為右僉都御史。

乾隆十四年定巡撫不由侍郎授者俱兼右副都御史其兵部侍郎銜疏請如總督。光緒三

十二年更名陸軍部侍郎銜。宣統二年停。 時西安有同署巡撫者山東、山西並有協辦巡撫

之目非制也。是歲諭山陝督、撫參用蒙古、漢軍、漢人纂為令甲。乾隆十八年以漕

運、河道總督無地方責授銜視巡撫。 嘉慶十二年定由尚書授者應否兼兵部尚書銜疏

請如總督。 光緒二十四年加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大臣銜尋罷。三十二年定辟除掾屬、分

曹治事制。 條為十科曰交涉、曰吏、曰民、曰度支、曰禮、曰學、曰軍政、曰法、曰農工

商、曰郵傳各置參事、秘書是為幕職。 宣統二年充會辦鹽政大臣兼職尋亦罷。

引證解釋

總督和巡撫的並稱。

明清兩代最高地方官,兼理軍政、刑獄。《明熹宗實錄》卷四十一:“兵部尚書趙彥言:得旨:著督(孫承宗)撫(袁可立)鎮道各官悉心整頓,毋得因循誤事。”《警世通言·王嬌鸞百年長恨》:“王忠年六十餘,止一子王彪,頗稱驍勇,督撫留在軍前効用。”清和邦額《夜譚隨錄·袁翁》:“翁自此富甲一縣,已而生子,子生孫,皆能讀書上達,有仕至尚書者,督撫者。”章炳麟《革命道德說》:“財力相君,權傾督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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